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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法律法规》课后答案
项目一
任务一自我检测
1.答:民用航空法简称民航法,它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用来调整民用航空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2.答:民航法分为国内民航法和国际民航法两大部分,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其中,
国内民航法是国家的重要法律,它涉及领空主权的宣告及其空域管理制度,用来规范民用航
空行为,调整民用航空活动中产生的民商法律关系,还涉及采用刑法手段保护民用航空的安
全问题。也就是说,在一国之内进行航空活动时,受该国的国内法约束。
3.答:民航法的国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民航法的国际性要求国际上有统
一的航空法律规范和统一的航空技术标准;②各国国内民航法是一种涉外性很强的法律,
与国际航空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4.答:按照古罗马以来的法律传统,法律有公法和私法之分,公法是指规范国家和人
民之间关系的法律。换句话讲,只要适用法律一方的主体是公权力,那么这个法律就是公法,
包括飞行管理、空域管理、民用航空安全方面的法律规范;私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
间的法律规范,涉及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公共航空运输中的运输凭证、承运人责任以及对
地(水)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等法律问题。
5.答:民航法是平时法,就是说民航法仅调整和平时期民用航空活动及其相关领域所
产生的社会关系。如遇战争或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民用航空要受战时法令或紧急状态下非常
法的约束。它要求在和平时期,所有航空活动都必须遵守统一的空中规则,以维持空中交通
的正常秩序,保障飞行安全。但在国防需要的紧急情况下,军用航空器有优先通过权,以保
障军用航空保卫国家领空不受侵犯的需要。
任务二自我检测
1.答:在我国,民航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共同构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民航法律制度
和规范体系,在航空活动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这为全面实行依法治
航,保障航空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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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大、政府,特别是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通过法定程序把发展我国航空事业的一系
列重大方针、政策和决定、决策及时转变为体现国家统一意志、政府行政依据、社会一体遵
行的法律法规,充分反映了国家对航空战略地位的高度重视。
关于民航立法,国内方面有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及相继颁
布的民用航空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方面,我国先后签署、批准了20多个国际公约和议
定书,再加上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航空运输协定,初步形成了我国的民用航空法律体系。
2.答: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自1996年3月1日施行。
该法是我国民用航空的基本法,在我国民用航空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重要的地位,共16
章159条。内容涉及领空主权、民用航空器国籍、民用航空器权利(包括民用航空器所有权
和抵押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民用航空器租赁)、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航空人员、民用
机场、空中航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公共航空运输(包括一般规定、运输凭证、承运人的
责任、实际承运人履行航空运输的特别规定)、通用航空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对地面第三
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律责任等基本
法律规定。
该法既是我国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民用航空实施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也是从事民用航
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所应遵守的基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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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空题
1.军用航空、公务航空
2.航空法律规范、统一的航空技术标准
3.多边国际公约、双边协定、国内法和法院判例、国际惯例、国际组织的立法和准立
法文件、国际间合同性协议
二、选择题
1.D2.ABCD3.D4.B
三、判断题
1.√2.√3.×4.×5.×
四、名词解释
1.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法简称民航法,它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
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用来调整民用航空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2.公法与私法:公法是指规范国家和人民之间关系的法律;私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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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
3.多边国际公约:是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并确定其相互关
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国际书面协议。现在生效的国际民航公约中,普遍适用的有以下3
个序列:为解决公法问题的国际公约有1944年的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为制止航空
犯罪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制止在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发生的非法暴
力行为以补充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
议定书》;为航空损害赔偿实行统一规则的华沙《统一国际航空运输中某些规则的公约》。
4.双边协定:主要内容是交换过境权和营运权,确定航路、运力和运费价格。
5.国际惯例:是在长期反复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某一特定领域内的习惯性做法或通例,
最初被某些国家长期反复使用,后来为各国普遍接受并承认其法律效力。
五、简答题
1.答:在我国,民航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共同构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民航法律制度
和规范体系,在航空活动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这为全面实行依法治
航,保障航空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制度保障。
(1)1958年6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根据国务院提出
的议案,决定加入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2)1962年4月13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批准国
务院将交通部所属中国民用航空局改为国务院直属局,并改名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8
年3月,由国务院直属机构改制为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同时更名为中国民用航空局。
(3)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关
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
(4)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自1996年3月1日施行。
(5)1998年11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
空的机场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以补充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
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议定书》。
(6)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加入《国际承认航空器权利公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承认旧
中国政府对《国际承认航空器权利公约》的签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国
际承认航空器权利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7)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国务
院提请审议批准的1999年5月28日经国际民航组织在蒙特利尔召开的航空法国际会议通过
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同时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2.答:(1)人类的航空活动具有天然的国际性:航空活动的中介为空气空间,并无有
形的边界可言。同时,航空活动的高速性和远程性以及相关的领空飞越等特殊性,决定了民
航法的国际性。因此,航空立法从一开始就是作为国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存在的。具体来
讲,民航法的国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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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民航法的国际性要求国际上有统一的航空法律规范和统一的航空技术标准。在航空
活动中,尤其是在国际航空活动中如果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安全有序的空中航
行将难以得到可靠的保障。
②各国国内民航法是一种涉外性很强的法律,与国际航空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由
于民航法是一种涉外性很强的法律,因此,各国在制定民航法时尽可能与国际航空法保持一
致。
(2)民航法的独立性:是指民航法自成一类,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只用于调整
民用航空及其在相关领域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项目二
任务一自我检测
1.答:领空的范围是指不包括外层空间的空气空间。空气空间是由地面国主权支配的
空域,是地面国的领空,根据航空法实行领空主权制度;外层空间是空气空间以外的整个空
间,不属于国家领土主权范围,根据空间法实行自由探索,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不得为
任何国家占有的制度。
1976年,联合国空间委员会在提交给联合国外空委员会的一份报告中称:目前人造卫
星轨道距地面最低高度为130千米,椭圆形轨道的最低点为100千米,所以建议离地面100
千米高度外为外空最低界限。国际法协会在1978年的一份决议中称:海拔100千米以上空
间已日益被各国接受为外层空间。
2.答:每一国家都对其领空享有充分的主权权利,主要包括所有权、管理权、管辖权
和自保权。
任务二自我检测
1.答:(1)领空飞越权:是指一国或地区的飞机可以不降落而飞越他国或地区领空的
权利。
(2)技术经停权:是指一国或地区的飞机在飞往外国途中,因技术需要(如添加燃料、
飞机故障或气象原因备降)在协议国降落、经停,但不得作任何业务性工作,如上下客、货、
邮等。
(3)目的地下客权是指飞机可以在协议国境内卸下乘客、邮件或货物,即本国装载客
货,飞协议国。
(4)目的地上客权是指飞机可以在协议国境内载运乘客、邮件或货物返回,即协议国
装载客货,飞本国。
(5)中间点权或延远权是指承运人从本国运输客货到另一国时可以将第三国(也就是
始发地国家和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其他国家)作为中点站上下客货,再到达目的地国。或者,
承运人将自己国家始发的客货运到协议国家,上客货后,可以运到第三国。该航班的出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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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为该飞机所属国。
(6)桥梁权是指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飞机在两国或地区间载运客货,但途中必
须经过登记国(此为第三及第四航权的结合)。
(7)完全第三国运输权是指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飞机可以在两国或地区间载运
客货而不用返回本国。
(8)(连续的)国内运输权是指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协议国或地区内两个或两个以
上机场间载运客货的权利,但飞机须以本国为起点或终点。
(9)(非连续的)国内运输权是指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飞机可以到协议国经营该国的
国内航线。
2.答:第五航权是针对两个国家的双边协定而言的,在两国的协定中允许对方行使有
关第三国运输的权利。但是在没有第三国同意的情况下,这个权力等于没有。另外,第五航
权的开放意味着航空公司不仅要分享对飞国之间的市场,同时还要分享第三国的市场资源。
任务三自我检测
1.答:(1)禁航区(我国称禁区)是指在一个国家的陆地或领水上空,为禁止航空器
飞行而划定的空域,分为永久性禁航区和临时性禁航区两种。禁航区是在各种类型的空域中
限制、约束等级最高的,这些区域一般划在政治经济中心、工业基地、军事要地和港口等重
要的地区或海区上空,在航图上常以醒目的字母P加以标注。
(2)限制区是指一国陆地或领水上空,根据某些规定的条件,在时间上或高度上为限
制航空器飞行而划定的区域。这类区域一般指位于航路、航线附近的军事要地、兵器试验场
上空划设的空间和航空兵部队、飞行院校等航空单位的机场飞行空域。此类空域在航图上常
用字母R加以标注。
(3)危险区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存在对飞行有危险活动而划定的空域。这类区域一般
位于机场、航路、航线附近的对空射击场或发射场等,根据其射向、射高、范围,可以划设
空中危险区或者临时空中危险区,在规定时限内,禁止无关航空器飞入其中。此类空域在航
图上常用字母D加以标注。
2.答:飞行情报区是为飞行提供飞行情报和报警服务而划定的空域。飞行情报是指重
要气行情报、助航设备的变动、机场和有关设备的情况,其中包括跑道表面上的冰、雪、积
水的情况以及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其他情报。
我国主要划设9个飞行情报区,分别是沈阳飞行情报区、北京飞行情报区、兰州飞行情
报区、乌鲁木齐飞行情报区、昆明飞行情报区、武汉飞行情报区、上海飞行情报区、广州飞
行情报区、三亚飞行情报区。
3.答:管制区是指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空域范围,垂直方向可划分为高空、中低
空管制区,水平方向可划分为多个管制区或多个扇区,目前我国有21个管制区,具体包括
海拉尔管制区、哈尔滨管制区、沈阳管制区、北京管制区等。
4.答:飞行规则具有以下特点:①必须实行统一的空中交通规则;②国内规则应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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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地与国际规则相一致;③公海上空实行统一的国际规则;④制定空中交通规则时,应
注意保障民用航空器的飞行安全。
任务四自我检测
1.答:(1)基本原则:①领空主权原则,即外国航空器进入一国领空时须经该国允许,
并应遵守该国的法律和规章。②在不属于任何国家领空的空间航行时,应遵守由国际民用
航空组织统一制定的空中航行规则。
(2)具体规则:①展示识别标志;②遵守飞入国的法律和规章;③在设关机场降停,
接受降停国的检查;④应携带必备的文件;⑤遵守飞入国关于货物限制的规定;⑥不滥
用民用航空,指不将民用航空用于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宗旨不相符合的任何目的。
2.答:公海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水或岛国的岛水域内的全部
海域。专属经济区指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其领海的海域所设立的一种专属管辖区,其宽
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3.答:外国航空器侵入一国领空,往往呈现复杂的情形,有战时与平时之分,有民用
航空器与国家航空器,特别是军用航空器之别。外国军用航空器实行间谍飞行或者进行其他
军事目的的活动,同时不排除滥用民用航空器进行非法活动;但外国航空器,特别是民用航
空器,飞入一国领空并非一切都是有意行为,如因天气原因或机械故障所造成,或者非法劫
持不由自主地改变航线,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而迷航等。因此,对于外国航空器入侵,应该具
体问题具体分析,予以正确处置。国家对入侵航空器行使主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应当符
合国际法的规定。所采取的措施应当既是必要的,又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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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空题
1.《空中航行管理公约》
2.国家领空、公空
3.100000
4.技术经停权
二、选择题
1.A2.D3.A4.ABD
三、名词解释
1.领空:领空是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在地球表面的领陆和领水的边界线相垂
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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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防空识别区:防空识别区是指从地球陆地或水域的表面向上延伸的划定空域,在该
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要求对航空器能立即识别、定位和管制。
3.公海:公海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水或岛国的岛水域内的全
部海域。
4.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指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其领海的海域所设立的一种专
属管辖区,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四、简答题
1.答:第五航权即中间点权或延远权,是指承运人从本国运输客货到另一国时可以将
第三国(也就是始发地国家和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其他国家)作为中点站上下客货,再到达目
的地国。或者,承运人将自己国家始发的客货运到协议国家,上客货后,可以运到第三国。
该航班的出发地必须为该飞机所属国。
第五航权是针对两个国家的双边协定而言的,在两国的协定中允许对方行使有关第三国
运输的权利。但是在没有第三国同意的情况下,这个权力等于没有。另外,第五航权的开放
意味着航空公司不仅要分享对飞国之间的市场,同时还要分享第三国的市场资源。
2.答:第八航权即(连续的)国内运输权,是指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协议国或地
区内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场间载运客货的权利,但飞机须以本国为起点或终点。第九航权即(非
连续的)国内运输权是指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飞机可以到协议国经营该国的国内航线。
虽然第八航权和第九航权都是关于一国航空公司在另外一国内运输客货,但是,第八航
权只是航空公司所属国航线在其他国的延伸,而第九航权表示一国航空公司完全可以在其他
国经营该国的国内航线。
项目三
任务一自我检测
1.答: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将航空器定义为:“航空器是大气层中靠空气的反作用力,而
不是靠空气对地(水)面的反作用力作支撑的任何器械。”
2.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五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
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也就是说国家航空器(①军用航空器;②专用于国家
部门的,如邮政、海关、警察的航空器)之外的航空器都属于民用航空器。
任务二自我检测
1.答:民用航空器只有取得一国国籍,才能投入飞行。民用航空器国籍的意义在于,
它是民用航空器与其国籍国之间联系的法律纽带。一方面,给予民用航空器国籍的国家以此
为依据对民用航空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实施管理和保护,如对航空器上发生的事件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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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另一方面,还要保证具有该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论飞到什么地方,都遵守当地关
于民用航空器正常飞行和地面转移的有关规则和规章,承诺承担该民用航空器的有关责任。
此外,民用航空器的国籍国还要保护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和民用航空器的合法权利,
并加强对民用航空器的管理,对标有民用航空器行使有效的行政、技术及社会事项的管辖和
控制,以保证取得该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与国家之间有真正的联系。
2.答:B代表中国(包括台湾地区);代表美国。
3.答:民用航空器登记国应承担发证义务、管辖义务、保证义务、提供资料义务和禁
止义务。
任务三自我检测
1.答:(1)民用航空器所有权:是指民用航空器所有人依法对其民用航空器享有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和一般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相同,即
原始取得和继承取得。前者如航空器制造商对自己制造的航空器拥有的所有权;后者如航空
公司对直接购买的航空器拥有的所有权。
(2)通过购买行为取得并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这里的通过购买行为取得并占有民
用航空器的权利,不同于前面提到的通过原始取得或继承取得的对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而
是指民用航空器购买人通过附条件买卖、分期付款买卖、租购等交易形式购买民用航空器,
在未取得该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之前,对该民用航空器行使所有权的占有权和使用权。
(3)根据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这里的占有民用
航空器的权利,既包括根据经营性租赁合同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也包括根据融资租赁合
同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但不论采用何种租赁形式,其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至少为六个月。
(4)民用航空器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民
用航空器,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民用航空器,并优
先受偿该民用航空器的价款。
2.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九条规定:“下列各项债权具有民用航空器
优先权:①援救该民用航空器的报酬;②保管维护该民用航空器的必需费用。前款规定的
各项债权,后发生的先受偿。”也就是说,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债权的受偿顺序是后发生的
债权先受偿。因为后发生的债权为先发生的、已经存在的债权的受偿起到了保全作用。没有
发生在后的债权,发生在前的债权可能也得不到清偿。
任务四自我检测
1.答:民用航空器的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两种形式,其中,融资性租赁具
有期限长,出租人依法享有民用航空器所有权,不得干扰承租人依法占有、使用民用航空器
的权利等特点,经营性租赁具有租期相对较短,出租人承担的风险高,租金高,灵活性强等
特点。
2.答:民用航空器的融资租赁又称资本租赁或金融租赁等,是最常见的航空器租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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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民用航空器的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
按照承租人对供货方和民用航空器的选择,购得民用航空器,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
定期交纳租金。”
3.答:(1)民用航空器融资租赁交易至少涉及三方当事人:飞机制造商,提供资金的
出租人和选择制造商、飞机型号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承租人。
(2)民用航空器融资租赁交易的构成包括多个法律文件,如租赁合同、购机合同、贷
款协议、抵押转让书、租赁保函、保险单等。
(3)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在民用航空器融资租赁期间,民用航空器的
所有权归出租人,承租人则以支付租金为先决条件,获得航空器的占有权和使用权。
(4)承租人须承担民用航空器的维修、保养和保险费用,以及造成第三人的人身、财
产损害赔偿风险。
(5)以融通资金为租赁的主要手段。出租人筹集资金购买民用航空器并租赁给承租人
使用,实际上是向承租人提供了一笔购买民用航空器的贷款,是一种金融投资活动。
(6)民用航空器融资性租赁期限比较长,一般为10年左右。
(7)飞机融资租赁合同一般不得单方终止。除非飞机彻底损毁灭失或被证明已经不具
适航性,否则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解除约定。
4.答:(1)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依法享有民用航空器所有权,
承租人依法享有民用航空器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不得干扰承租人
依法占有、使用民用航空器;承租人应当适当地保管民用航空器,使之处于原交付时的状态,
但是合理损耗和经出租人同意的对民用航空器的改变除外。
(2)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融资租赁期满,承租人应当将符合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状
态的民用航空器退还出租人;但是,承租人依照合同行使购买民用航空器的权利或者为继续
租赁而占有民用航空器的除外。融资租赁期间,经出租人同意,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
下,承租人可以转让其对民用航空器的占有权或者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民用航空器的
融资租赁和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其他租赁,承租人应当就其对民用航空器的占有权向国
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5.答:民用航空器经营租赁是由承租人根据自己的经营需要,从出租人那里租用民用
航空器,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并在租赁期满后将航空器按合同规定的技术状况退换给出租
人。民用航空器经营租赁分为干租和湿租。干租指仅租赁航空器的使用权;湿租则要求出租
人不仅要提供航空器,还要提供相应的机组人员、空乘人员及机务维修人员等。
6.答:(1)标的物是民用航空器。与其他租赁相比,民用航空器经营租赁的标的物是
民用航空器,在法律适用上优先适用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在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
我国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转移民用航空器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民用航空器经营租赁不转移民用航空
器所有权,而是转移其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但承租人无权处分民用航空器。在租赁期
满时,承租人要将民用航空器返还给出租人。
(3)民用航空器经营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租赁协议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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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即告成立,而不以民用航空器的实际交付为合同的生效要件,故为诺成性合同。民用航
空器经营租赁合同当事人双方既负有一定义务,也享有一定权利,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
性、对价性,因而为双务合同。
(4)民用航空器经营租赁中,出租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①合同解除权;②收取租
金权。义务主要有:①出租人应按照约定交付民用航空器并确保其在租赁期间保持符合约
定的用途;②对民用航空器有维修义务,保证民用航空器在合同期内正常使用,但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③返还押金或担保物的义务;④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
通知承租人。
(5)民用航空器经营租赁中,承租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民用航空器占有权、使用权
和收益权。义务主要有:支付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及返还民用航空器等。
任务五自我检测
1.答: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以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为目标的技术管理,是国
家适航管理部门在制定了各种最低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
维修等环节进行科学的、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以保证民用航空器始终处于适航
状态。所谓适航状态,是指航空器适合空中航行并能保证其安全性。
2.答:(1)初始适航管理:指在民用航空器交付使用前,适航管理部门依据各类适航
标准和规范,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所进行管理,以确保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的设计、
制造是按照适航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的。初始适航管理主要是通过颁发和控制证件的方法来
进行。
(2)持续适航管理:指民用航空器满足初始适航标准,获得适航证并投入运行后,为
保持它在设计制造时的基本安全标准或适航水平,即为保证航空器能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而进行的管理。持续适航实际上是对使用、维修的控制。
3.答: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特点有:权威性、国际性、完整性、动态发展性和独立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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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空题
1.军事、海关、警察
2.登记国
3.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4.融资租赁、经营租赁
5.权威性、国际性、完整性、动态发展性、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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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择题
1.A2.B3.ABD4.C5.ACD
三、判断题
1.×2.×3.√4.×5.√6.√7.×8.×
四、名词解释
1.航空器:航空器是大气层中靠空气的反作用力,而不是靠空气对地(水)面的反作
用力作支撑的任何器械。
2.民用航空器抵押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民用航
空器,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民用航空器,并优先受
偿该民用航空器的价款。
3.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是以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为目标的技术管理,是国家适
航管理部门在制定了各种最低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
等环节进行科学的、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以保证民用航空器始终处于适航状态
(指航空器适合空中航行并能保证其安全性)。
五、简答题
1.略。
2.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先于民用
航空器抵押权受偿。”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作为一种法定担保物,其法定性的一个重要表现,
就是相对于民用航空器抵押权而言具有较高的受偿位次。
例如,某一民用航空器既有民用航空器抵押权人的权利请求,又有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
债权人的权利请求,那么,优先权人将优先于抵押权人得到清偿。其目的是为了鼓励救援遇
险的航空器,从法律上保障救助人在经济上优先得到补偿。
项目四
任务一自我检测
1.答: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①空勤人员,包
括驾驶员、、飞行机械人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②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
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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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答:民航人员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民航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由于违反相关管理制度,要接受民航部门的行
政处分,从而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2)民事责任。航空公司由于航班延误或飞行事故,应当向乘客承担民事责任。同样,
民航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由于自身过错造成乘客人身财物损失的,要承担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构成飞行重大安全事故罪,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航空人员玩忽职守,或
者违反规章制度,导致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比照刑法第一百八
十七条或者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
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未构成犯罪但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也将给予相
应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条(参考第二节
内容)的规定,未取得航空人员执照、体格检查合格证书而从事相应的民用航空活动的,由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民用航空活动,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限期内
不得申领有关执照和证书,对其所在单位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国务
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民用航空器的机长给予警告或者吊扣执照一个月至六个月的处罚,情
节较重的,可以给予吊销执照的处罚:①机长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对民
用航空器实施检查而起飞的;②民用航空器违反本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未按照空中交通
管制单位指定的航路和飞行高度飞行,或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飞越城市上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民用航空器的机长或者机组其他
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吊扣执照一个月至六个月
的处罚;有第②项或者第③项所列行为的,可以给予吊销执照的处罚:①在执行飞行任务
时,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携带执照和体格检查合格证书的;②民用航空器遇险时,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离开民用航空器的;③违反本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飞行任务的。”
任务二自我检测
1.答:(1)至少年满21周岁,最大不超过60周岁。
(2)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3)能读、说和听懂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对话的口音和口吃。
(4)大学专科或大学本科飞行驾驶专业毕业,或局方根据申请人一般经历和航空经历、
知识与技能认可的等效水平。
(5)持有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有效体格检查合格证。
(6)符合适用于所申请等级的本规则各条款,并通过相应的航空理论笔试和飞行考试。
(7)执行国际(地区)飞行任务者,应逐步能够熟练阅读英文飞行手册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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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使用英语的地面授课和飞行训练中无须翻译,飞行中达到英语通话单飞的要求。
2.答:为了防止飞行人员疲劳,保护飞行人员的身体健康,确保飞行安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民用航空器机组人员的飞行时间、执勤时间
不得超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
任务三自我检测
1.答:民用航空器遇险时,机长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并指挥机组人员和航空器
上其他人员采取抢救措施。在必须撤离遇险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下,机长必须采取措施,
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开民用航空器;未经机长允许,机组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民用航空器;机
长应当最后离开民用航空器。民用航空器发生事故,机长应当直接或者通过空中交通管制单
位,如实将事故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机长受到船舶或者其他航空器的遇
险信号,或者发现遇险的船舶、航空器及其人员,应当将遇险情况及时报告就近的空中交通
管制单位并给予可能的合理的援助。
2.答:飞行中,对于任何破坏民用航空器、扰乱民用航空器内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
所载人员或者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机长有权采取
必要的适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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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空题
1.3
2.机长
3.民航局飞行标准部门
4.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
5.合格、暂时不合格、不合格
二、选择题
1.B2.B3.D4.A5.B6.D
三、判断题
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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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简答题
1.答:(1)行政责任。民航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由于违反相关管理制度,要接受民航部
门的行政处分,从而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2)民事责任。航空公司由于航班延误或飞行事故,应当向乘客承担民事责任。同样,
民航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由于自身过错造成乘客人身财物损失的,要承担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构成飞行重大安全事故罪,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答:获取民用航空人员执照应具备以下条件:(1)至少年满21周岁,最大不超过
60周岁。
(2)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3)能读、说和听懂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对话的口音和口吃。
(4)大学专科或大学本科飞行驾驶专业毕业,或局方根据申请人一般经历和航空经历、
知识与技能认可的等效水平。
(5)持有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有效体格检查合格证。
(6)符合适用于所申请等级的本规则各条款,并通过相应的航空理论笔试和飞行考试。
(7)执行国际(地区)飞行任务者,应逐步能够熟练阅读英文飞行手册等有关资料,
在使用英语的地面授课和飞行训练中无须翻译,飞行中达到英语通话单飞的要求。
凡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驾驶员,必须取得局方统一英语考试合格证,达到正常
飞行英语通话水平;1950年1月1日至1959年12月31日出生的驾驶员,未达到正常飞行
英语通话水平者,不得执行国际或地区航线飞行任务。
3.答:(1)申请人向体检机构提交体检鉴定申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提供本
人医学资料、既往体检文书,接受体检机构按照本规则附件A《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
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和体检鉴定辅助检查项目要求实施的各项医学检查,以及必要的相关
检查。申请人在首次申请体检鉴定时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及家族病史信息及相关医学资料。
(2)在合格的体检鉴定结论做出后,体检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及其所
在单位;在暂时不合格或不合格的体检鉴定结论做出后,体检机构应当在《民用航空人员体
检鉴定结论通知书》中签署体检鉴定暂时不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并在24小时内通知申请人
及其所在单位,停止其履行职责,并报告所在地局方备案。
4.答:(1)机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都应当执行。
(2)飞行前,机长发现民用航空器、机场、气象条件等不符合规定,不能保证飞行安
全的,有权拒绝起飞。
(3)飞行中,对于任何破坏民用航空器、扰乱民用航空器内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所
载人员或者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机长有权采取必
要的适当措施。
(4)飞行中,遇到特殊情况时,为保证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的安全,机长有权对
民用航空器做出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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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机长发现机组人员不适宜执行飞行任务的,为保证飞行安全,有权提出调整。
(6)民用航空器遇险时,机长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并指挥机组人员和航空器上其
他人员采取抢救措施。
项目五
任务一自我检测
1.答:(1)按照航空活动的类别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2)按照机场的运营范围
分为国际机场和国内机场。(3)按照机场所服务的航线和规模分为枢纽机场、干线机场和支
线机场。
2.答:①具备与其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飞行区、航站区、工作区以及服务设施和人员;
②具备能够保障飞行安全的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导航、气象等设施和人员;③具备符合国
家规定的安全保卫条件;④具备处理特殊情况的应急计划以及相应的设施和人员;⑤具备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此外,国际机场还应当具备国际通航条件,设立
海关和其他口岸检查机关。
3.答:①制定有关规章、标准,并依法监督检查机场运行情况;②审批并颁发飞行
区指标为4E(含)以上运输机场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③负责运输机场名称的批准;④
设立国际机场的审核;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任务二自我检测
1.答:在民航运输机场的规划和设计中,处理好机场与城市之间的关系十分重要。如
果机场与城市的距离过近,飞机噪声会对城市居民及环境造成影响,而城市建筑物和烟尘则
影响机场净空和能见度,两者相互干扰,影响到各自的发展。
如果机场距城市过远,则不便于客货运输。一般认为,机场与城市之间必须有快捷的地
面交通,行车时间以不超过30分钟或40分钟为宜。机场所处的位置和跑道的方向,要尽量
使飞机起飞和降落时避免经过城市的上空。
2.答:(1)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
域内从事下列活动:①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
的建筑物或者设施;②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③修
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④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
志或者物体;⑤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⑥饲养、放飞影响
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⑦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民用机场新建、扩建的公告发布前,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
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
他障碍物体,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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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补救措施。
(3)民用机场新建、扩建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
规定,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
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由机场所在地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人承
担。
(4)在民用机场及其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净空保护区域以外,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
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任务三自我检测
1.答:(1)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2)被判处刑罚
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3)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
院决定不准出境的;(4)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
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5)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
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2.答:(1)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2)具有本法第
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3)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对不准入境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
不说明理由。
任务四自我检测
1.答:机场安全检查是为了保证旅客自身安全和民用航空器在空中飞行安全所采取的
一项必要措施。安全检查的目的是防止将支、弹药、武器、凶器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
性物质及其他危害航空安全的危险品带上或装载上飞机,保障民航飞机和乘客生命财产安全。
2.答:(1)从事安检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质良
好;②未受过少年管教、劳动教养或刑事处分;③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志愿从事安检
工作;④招收的人员年龄不得超过二十五周岁;⑤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男性身高在1.65
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无残疾,无重听,无口吃,无盲、弱,矫正视力在
1.0以上。
(2)安检人员实行岗位证书制度。没有取得岗位证书的,不可单独作为安检人员上岗
执勤。
(3)对不适合继续从事安检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或辞退。
(4)安检人员执勤时应当着制式服装,佩戴专门标志,服装样式和标志由民航局统一
规定。
(5)安检人员执勤时应当遵守安检职业道德规范和各项工作制度,不得从事与安检工
作无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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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空题
1.建筑物
2.地面设施、净空区
3.枢纽机场、干线机场、支线机场
4.海关检查、边防检查、安全检查、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
5.限制地貌、地物高度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二、选择题
1.D2.B3.D4.A5.B
三、判断题
1.√2.√3.√4.×5.√6.×
四、简答题
1.答:机场净空也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为保证飞机起飞和降落的安全,在机场周
围划定的限制地貌、地物高度的空间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
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①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
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②修建靶场、强烈爆炸
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③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④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⑤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
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⑥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⑦修建影
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第五十九条规定:“民用机场新建、扩建的公告发布前,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
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
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或
者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六十条规定:“民用机场新建、扩建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和有关
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
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由机
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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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体的人承担。”
第六十一条规定:“在民用机场及其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净空保护区域以外,对可能影
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
保持正常状态。”
2.答:(1)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2)具有本法第
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3)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对不准入境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
不说明理由。
3.答:(1)设立安检部门应当经中国民用航空局审核同意并颁发《民用航空安全检查
许可证》;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民航局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核权。
(2)未取得《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安检工作。
(3)《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到期由颁证机关重新审核换发。
4.答:(1)旅客。①对国内航班旅客应当核查其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客票和登机牌。
有效乘机身份证件的种类包括:中国籍旅客的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武警警官
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军队离退休干部证和军队职工证,港、澳地区
居民和台湾同胞旅行证件;外籍旅客的护照、旅行证、外交官证等;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有效
乘机身份证件。②对十六岁以下未成年人,可凭其学生证、户口簿或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机
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放行。③对核查无误的旅客,应在其登机牌上加盖验讫章。④对旅客实
施安检时,安检人员应当引导旅客逐个通过安全门。⑤对通过时安全门报警的旅客,应当
重复过门检查或使用手持金属探测器或手工人身检查的方法进行复查,排除疑点后方可放行。
⑥手工人身检查一般应由同性别安检人员实施;对女旅客实施检查时,必须由女安检人员
进行。⑦对经过手工人身检查仍有疑点的旅客,经安检部门值班领导批准后,可以将其带
到安检室从严检查,检查应当由同性别的两名以上安检人员实施。
(2)行李及货物。①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都必须经过安全检查仪器检查。发
现可疑物品时应当开箱(包)检查,必要时也可以随时抽查。②开箱(包)检查时,可疑
物品的托运人或者携带者应当在场。
5.答:(1)乘坐民用航空器的,禁止随身携带或者交运下列物品:①支、弹药、军
械、警械;②管制刀具;③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④国家规定的其
他禁运物品。
(2)其他可以用于危害航空安全的物品,旅客不得随身携带,但是可以作为行李交运
或者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由机组人员带到目的地后交还。
项目六
任务一自我检测
1.答:民用航空运输是以航空器作为运输工具,通过一定的空中航线运送人员、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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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的一种运输方式。民用航空运输与铁路、公路、水上和管道运输是主要的五大运输方式,
组成了整个运输业。
2.答:取得公共航空运输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适应保
证飞行安全要求的民用航空器;②有必需的依法取得执照的航空人员;③有不少于国务院
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任务二自我检测
1.答:不同于一般合同,航空运输合同一般采取特殊的表现形式,即以旅客客票、行
李票及航空货运单作为证明其成立、存在,以及运输条件的一种凭证(邮件航空运输合同除
外)。
2.答:(1)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
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2)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
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
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3)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
担责任。
(4)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
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
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任务三自我检测
1.答:造成航班延误的原因多种多样,但总的来说大致分为五类:①天气原因;②空
中交通管制原因;③机场保障原因;④旅客自身原因;⑤航空公司原因。
2.答:在发生航班延误的情况下,旅客具有知情权、选择权和索赔权等权利。与发生
航班延误时旅客的权利相对应,航空公司具有告知义务、补救义务和补偿义务。
任务四自我检测
1.答:航空事故发生后,对与航空器经营人或所有人没有任何合同关系或隶属关系却
因航空器运行而遭受损害的自然人或组织的赔偿。
2.答:因飞行中(指自民用航空器为实际起飞而使用动力时起至着陆冲程终了时止;
就轻于空气的民用航空器而言,飞行中是指自其离开地面时起至其重新着地时止)的民用航
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包括水面,下同)上的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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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或者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但是,所受损害并非造成损害的事故的直接后
果,或者所受损害仅是民用航空器依照国家有关的空中交通规则在空中通过造成的,受害人
无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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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空题
1.速度快、机动性大、经济效益高
2.企业法人
3.双务合同
4.天气原因、空中交通管制原因、机场保障原因、旅客自身原因、航空公司原因
二、选择题
1.AB2.ACD3.ABCD4.ABCD
三、判断题
1.×2.×3.√4.√
四、简答题
1.答:《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取得公共航空运输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①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适应保证飞行安全要求的民用航空器;②有必需的依法取得执照
的航空人员;③有不少于国务院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
他条件。”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以下简称《许可规定》)第七条规定:“设立公共
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不少于3架购买或者租赁并且符合相关要求的民用航
空器;②负责企业全面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管理能力,主管
飞行、航空器维修和其他专业技术工作的负责人应当符合民用航空规章的相应要求,企业法
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③具有符合民用航空规章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④不少于国务院
规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⑤具有运营所需要的基地机场和其他固定经营场所及设备;
⑥民航局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2.答:(1)承运人的责任:在航空运输中,致使旅客因航空器事故死亡或者受伤,货
物损坏或者丢失,以及因航空运输延误导致旅客或货主遭受损失时,航空运输承运人应承担
损害赔偿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
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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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因发生
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五款规定:“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货物毁灭、遗失或
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
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
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2)承运人的免责: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
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
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
运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下列
原因之一造成的,不承担责任:①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②承运人或者其
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③战争或者武装冲突;④政府有关
部门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
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
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在旅客、行李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
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
的责任。旅客以外的其他人就旅客死亡或者受伤提出赔偿请求时,经承运人证明,死亡或者
受伤是旅客本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样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
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在货物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或者代行
权利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
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项目七
任务一自我检测
1.答:①高价值:指保险标的的保额较常规险种高。②高风险:指一旦出险,就可
能发生高额赔付。③高技术:指航空业在技术上非常复杂,这就要求承保、勘察、定损人
员必须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而飞行具有流动性和全球性,使得在旅客责任险、第三者责任
险及其他综合责任险的赔偿处理时要依据体系复杂的民用航空法规。
2.答:(1)航空旅客法定责任保险:负责补偿被保险飞机所载的旅客和行李,在飞机
上或上、下飞机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行李损失、损坏、丢失或延迟送还所造成的
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给予赔偿。
(2)航空货物运输法定责任险和航空邮件运输法定责任险:是指保险人负责赔偿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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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承运的货物或邮件,从承运时起至交付收货人时止的过程中,如发生损失或延迟交付,
依法或依合同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3)航空器第三人责任险:承保航空器在营运中,由于航空器坠落或从航空器上坠人、
坠物而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属于被保险人的雇员(包括机上和机场工作人员)、被保险飞机上的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财
产损失则均不属于第三人责任险承保范围。
航空器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失主要有三类:①空中碰撞造成其他航空器及人身伤亡和财
产损失。如两架飞机相撞,如果责任在航空公司A,那么航空公司A就应当赔付对方飞机、
旅客、行李以及货物的损失;②航空器在地面上造成的任何设备、人员和其他航空器的损
失;③航空器在空中或地面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任务二自我检测
1.答:民用航空保险赔偿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应在保
险责任范围内履行对被保险人的经济补偿义务。
民用航空保险理赔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索赔案件核查情况,确定保险责任和赔偿金
额,并给予赔付的行为。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具体表现。
2.答:民用航空保险的理赔应遵循以下原则:①按保险合同办事的原则;②主动、
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③实事求是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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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空题
1.民用航空保险
2.高价值、高风险、高技术
3.理赔
4.自愿
二、判断题
1.×2.×3.√
三、简答题
1.答: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称“航意险”,它是保险公司为航空旅客专门设计
的一种针对性很强的商业险种。其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在登机、飞机滑行、飞行、着陆过程
中,因飞机意外事故遭到人身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所载明的保
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按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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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答:(1)及时通知,登记立案。被保飞机发生事故后无论损失大小,投保人都应该
立刻通知保险公司并随后提出出险报告,且应注意保护好现场。保险公司接到出险报告后,
应将有关内容登记立案,并应尽快通知海外分保人。
(2)现场调查,损失检验。保险公司接到损失通知以后,应立刻派有关人员赶赴现场
调查取证,检验受损程度,估计赔偿金额。
(3)审核索赔单证。①出险旅客名单及伤亡的有效证明,旅客行李、物件交运记录及
损失单证;②第三者索赔的有效证明;③飞机起飞后至出事前与机场指挥塔台调度之间联
系的录音带,飞机起飞和出事时的气象情况;④飞机适航证书、机组人员飞行证书、地面
机械师证书等的影印件;⑤飞机机务维修工作记录等。
(4)责任审定。凡在核赔权以内的各类案件,理赔人员要认真研究飞机与机场指挥塔
台之间的联系记录或勘察报告,通过专人审定对案件责任做出初步结论,然后报上级审批。
(5)损余物资处理。在适当照顾被保险人利益的同时,应使受损财产得到充分利用,
必须由保险人收回的损余物质,可经过规定手续冲减赔款支出。
(6)赔付及结案。索赔单证经审核无误,保险公司即可与投保人协商确定赔款金额。
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先审查被保险人提供的损失清单,然后按标的损失、施救费用、
查勘费用、损余收回、免赔额等各项公式计算,得出实赔数额,填制赔款计算书。所有理赔
完成后,理赔人员将全案文件和单证归档结案。
3.答:通常情况下民用航空保险赔偿和民事损害赔偿性质不同,因其有民用航空保险
合同在先,被保险人在出险后有权凭保险单获得赔偿。基于这种事先约定的权利,一般不必
经过诉讼程序。但不排除某些特殊情况的出现导致使用诉讼手段。所以,在民用航空保险合
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在法定和约定的范围内,友好协商,合理解决问题。
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通过仲裁协议。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通过诉讼
方式解决,起诉的管辖问题一般在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我国法
律规定,不能同时使用仲裁或诉讼两种形式解决争议,只能在仲裁或诉讼中任选一种形式解
决争议。
项目八
任务一自我检测
1.答: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分为三个阶段。
(1)情况不明阶段:指民用航空器的安全出现下列令人疑虑的情况:①空中交通管制
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同民用航空器没有取得联络;②民用航空器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降落,
并且没有其他信息。
(2)告警阶段:指民用航空器的安全出现下列令人担忧的情况:①对情况不明阶段的
民用航空器,仍然不能同其沟通联络;②民用航空器的飞行能力受到损害,但是尚未达到
迫降的程度;③与已经允许降落的民用航空器失去通信联络,并且该民用航空器在预计降
落时间后5分钟内没有降落。
(3)遇险阶段:指确信民用航空器遇到下列紧急和严重危险,需要立即进行援救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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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①根据油量计算,告警阶段的民用航空器难以继续飞行;②民用航空器的飞行能力受
到严重损害,达到迫降程度;③民用航空器已经迫降或者坠毁。
2.答:搜寻援救的目的是尽最大可能保障遇难航空器及其人员和第三人的生命财产安
全,其中人的生命安全是第一位的。搜寻援救服务主要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1)人道主义原则。在向遇险航空器及航空器事故的幸存者提供援助时,缔约国不应
考虑此种人员的国籍或身份或此种人员被发现时所处的情况。
(2)及时、有效原则。发现民用航空器遇到紧急情况或者收听到民用航空器遇到紧急
情况的信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通知有关的搜寻援救协调中心、海上搜寻援救组织或
者当地人民政府。收到通知的搜寻援救协调中心、地方人民政府和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应当
立即组织搜寻援救。
任务二自我检测
1.答:航空事故调查的根本目的是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有益安全的建议,防止类似事
故再次发生。
2.答:民航局负责组织的调查包括:①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的特别重大事故;②运
输飞行重大事故;③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事故。
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的调查包括:①运输飞行一般事故;②通用航空事故;③航空
地面事故;④事故征候;⑤民航局授权地区管理局组织调查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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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空题
1.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2.搜寻、救援
3.搜寻援救服务的原则
4.特别重大飞行事故、重大飞行事故、一般飞行事故
二、选择题
1.ABD2.C3.ABCD4.B
三、简答题
1.答: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①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统一指导
全国范围的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陆地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予以协助;③国家海上搜寻援救
组织负责海上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工作,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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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答:对情况不明阶段的民用航空器,地区管理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应当:①根据具
体情况,确定搜寻的区域;②通知开放有关的航空电台、导航台、定向台和雷达等设施,
搜寻掌握该民用航空器的空中位置;③尽速同该民用航空器沟通联络,进行有针对性的处
置。
3.答:由于国际民用航空的国际性,出现紧急情况的民用航空器很可能是在航空器登
记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领域内或公海、公空,因此,对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的国际合作就显
得非常重要。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缔约国承允在其领土内遇险的航空器,采
取其认为可行的援助措施,并在本国当局管制下准许该航空器所有人或该航空器登记国的当
局采取情况所需的援助措施。各缔约国搜寻失踪的航空器时,应在按照本公约随时建议的各
种协同措施方面进行合作。”
项目九
任务一自我检测
1.答:《东京公约》根据各国采用的规则和现实存在的情况,规定了民用航空器登记国
和非登记国并行的刑事管辖权体系。
鉴于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关系最密切的是其登记国。因此,由登记国对其进行管辖是
合理的。确立这种管辖可以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即不论航空器飞越公海或不属任何国家管辖
区域(如南极)时,对航空器上的发生的事情不至于出现无管辖的缺口。
登记国管辖权本质上是一种域外管辖权,是对飞行于本国领土以外的本国民用航空器上
发生的犯罪行为行使的管辖权。东京公约第三条规定了这种管辖权,意味着给予各国刑法以
域外的效力,并使之获得国际承认,成为一条国际法规则。
2.答:①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
卸载时为止,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航空器强迫降落时,在主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
人员和财产的责任前,应被认为仍在飞行中。②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
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止,该航空器应被认为是在使用中;在任
何情况下,使用的期间应包括本条第①项所规定的航空器是在飞行中的整个时间。
任务二自我检测
1.答:《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依
照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追究刑事责任。”
2.答:破坏航空设施罪指盗窃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航行设施,危及飞行安全,足以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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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发生坠落、毁坏危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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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空题
1.《海牙公约》
2.军事、海关、警察
3.加拿大蒙特利尔
4.破坏航空设施罪
二、判断题
1.×2.√3.×4.×
三、简答题
1.答:《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
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
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
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
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
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
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
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
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2.答:(1)定义不同。劫持航空器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恐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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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非法劫持或者控制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的行为。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指对飞行中的民用
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2)犯罪客体不同。劫持航空器罪,犯罪客体是飞行器。危害飞行安全罪,犯罪客体
是飞行器上的人员。
(3)量刑不同。劫持航空器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
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危害飞行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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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02 15:21:5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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