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

更新时间:2024-11-06 17:35:5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日发
(作者:证券开户流程)

商业视角

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

姻李青竹辽宁大学法学院

是自

20世纪初以来就争论不休的话题,

再到现今的分立

要:关于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其经历了民商分立到民商合一,

已经到了亟待解决的关键时刻。而且

与合一之争三个阶段。随着我国民法典的着手制订,究竟是采用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的模式,

使其能够更好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对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研究,有利于完善商事法律的理论基础以及我国的法律体系,

关键词:商事立法模式;民商分立;

民商合一

一、我国学者关于商事立法模式的学说

国内学者对我国的商事立法模式已经进行了大量而深入的研

究,对我国究竟采“民商合一”还是

“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进行了深

入的探讨,现将国内学者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石少侠认为,当今世界上,关于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可以概括为

四种:即民商合一、民商分立、单行商事法律以及英美法系商法。民

商合一是指,只制定一部民法典,不再单独制定商法典,

民法的内容

涵盖商法的内容,商法融入到民法中去,

为民法所取代;民商分立是

指,分别制定民法典和商法典,对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进行调整;

行商事法律模式是指,制定一部民法典,

在此之外制订商事单行法

律,由它们对传统的商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

此为我国目前所采取

立法模式;英美法系商法是指,没有民法典,

却独立存在一部商法典

的模式。但同时,他认为,以上四种模式均不适应我国的国情以及我

国的市场经济,其在创新的基础上提出了在制定民法典的同时,

定一部《商事通则》统帅现行各单行商事法律。

雷兴虎认为,可供选择的商事立法模式主要包括

《民法典》模

式、《民商法典》模式、《民商法律总纲》

模式、《商法典》模式。以上四

种模式虽与石少侠所认为的模式名称不同,但实质上是相同的,即

形式上民商合一、实质上民商合一、民商分立的模式,只是《民商法

律总纲》模式有所不同,是指既不制定商法典,也不制定民法典,而

是制定一部将两种关系全部包含在内的总纲性的《民商法律总纲》。

李宝君、任尔昕等学者认为,目前可供我们选择的商事模式主

要包括传统意义上的民商合一、完全意义上的民商分立、实质商法

主义的民商合一和实质商法主义的民商分立四种。

二、国外商事立法模式的研究

在进行商事立法模式究竟采“民商分立”

还是“民商合一”之争

的同时,我国学者对外国的商事立法模式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探讨。

目前,国外所采取的的商事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种:民商分立模

式;民商合一模式;单行商事立法模式。采民商分立模式的国家主要

有德国、法国、西班牙等欧洲国家以及日本,

法国开创了这一立法模

式,

其于

1807年在《商事敕令》和《海商敕令》

的基础上制订了《商法

典》,与此相似,德国也是在《普鲁士普通法

》和《普通商法典》的基础上

制定了《德国商法典》。瑞士和意大利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商事立法

模式,瑞士在1912年制订了一部调整所有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民法

典;英国采取的是商事单行立法模式,

英国是判例法国家,但在商事

立法上,却制订了数量众多的商事单行立法,

且分类细致,如保险领

域的《人寿保险法》、《简易保险法

》、《海上保险法》、《保险单法》等。

三、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

国内学者们多认为《商事通则》

是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理想选

择,并进行了大量的论证。笔者也持此观点,

我国的商事立法模式应

该采取实质的民商合一立法模式,

制定一部《商事通则》与民法典和

单行商事立法并存。

126

总第

2014年

761

22期

1.制订商事通则的基础已经形成

通过对国内学者们进行的一系列商事立法模式的研究,

我国制

订《商事通则》基础已经基本建立,

条件业已基本具备,主要表现在

以下方面:

首先,我国已经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和理论根基。

随着经济形势

的不断变化,很多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无法律规制,

为了及时解决现实

中商事领域的问题,制定了一系列商事单行法律法规,

如《公司法》、

破产法》、《证券法》、《票据法》等;

与此同时,我国学者也就商事立法

采何种模式进行了长期深入的论证。其次,

有可资参考的国际准则。

在我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一员的前提下,我国经济活动必须遵循国

际经济准则。再次,拥有丰富的立法经验。

我国已经成功制订《民法通

则》,这为《商事通则》的制定提供了技术上和经验上的支持。最后,

有雄厚的经济基础和办案经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已取得很大进步,

且司法机关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2.制订《商事通则》

意义深远

(1)制定《商事通则》有利于形成系统化、

统一的、科学的商事法

律体系。我国现存多部商事法律,应当说涉及商事各领域,

细致而灵

活,但是其缺陷也日渐显现,法律冲突不可避免。此时,就需要一部

总则性的法律对各单行法律进行指导。因此,《商事通则》的制定,有

利于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

有利于构建科学、合理的商事

法律体系。

(2)《商事通则》的制订有利于人们树立商法意识、增强商法观

念。《商事通则》的出现等于为人们树立起从事商事活动的指导性原

则,增强人们从事商事活动的预测性。

(3)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由于法官在裁量商事案件时,

依据的

法律规定不同,可能导致案件判决结果令人不能信服,

《商事通则》

的制定,使法官在裁量案件时,有原则性和纲领性的法律文件可供

参考,有利于指导我国的司法实践工作,

树立司法权威。

参考文献:

[1]覃有士.商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2]石少侠.我国应实行实质商法主义的民商分立——

—兼论我国

的商事立法模式[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5).

[3]雷兴虎.《商事通则》

——

—中国商事立法的基本形式[J],湖南社

会科学,2004(6).

[5]任尔昕.我国商事立法模式之选择[J].现代法学,2004,26(1).

[5]王保树.商事通则:超越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J].法学研究,

2005,(1).

作者简介院李青竹(1989-)袁女袁河北衡水人袁辽宁大学法学院

2012级经济法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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