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视角
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
姻李青竹辽宁大学法学院
摘
是自
20世纪初以来就争论不休的话题,
再到现今的分立
要:关于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其经历了民商分立到民商合一,
已经到了亟待解决的关键时刻。而且
与合一之争三个阶段。随着我国民法典的着手制订,究竟是采用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的模式,
使其能够更好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对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研究,有利于完善商事法律的理论基础以及我国的法律体系,
关键词:商事立法模式;民商分立;
民商合一
一、我国学者关于商事立法模式的学说
国内学者对我国的商事立法模式已经进行了大量而深入的研
究,对我国究竟采“民商合一”还是
“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进行了深
入的探讨,现将国内学者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石少侠认为,当今世界上,关于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可以概括为
四种:即民商合一、民商分立、单行商事法律以及英美法系商法。民
商合一是指,只制定一部民法典,不再单独制定商法典,
民法的内容
涵盖商法的内容,商法融入到民法中去,
为民法所取代;民商分立是
指,分别制定民法典和商法典,对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进行调整;
单
行商事法律模式是指,制定一部民法典,
在此之外制订商事单行法
律,由它们对传统的商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
此为我国目前所采取
立法模式;英美法系商法是指,没有民法典,
却独立存在一部商法典
的模式。但同时,他认为,以上四种模式均不适应我国的国情以及我
国的市场经济,其在创新的基础上提出了在制定民法典的同时,
制
定一部《商事通则》统帅现行各单行商事法律。
雷兴虎认为,可供选择的商事立法模式主要包括
《民法典》模
式、《民商法典》模式、《民商法律总纲》
模式、《商法典》模式。以上四
种模式虽与石少侠所认为的模式名称不同,但实质上是相同的,即
形式上民商合一、实质上民商合一、民商分立的模式,只是《民商法
律总纲》模式有所不同,是指既不制定商法典,也不制定民法典,而
是制定一部将两种关系全部包含在内的总纲性的《民商法律总纲》。
李宝君、任尔昕等学者认为,目前可供我们选择的商事模式主
要包括传统意义上的民商合一、完全意义上的民商分立、实质商法
主义的民商合一和实质商法主义的民商分立四种。
二、国外商事立法模式的研究
在进行商事立法模式究竟采“民商分立”
还是“民商合一”之争
的同时,我国学者对外国的商事立法模式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探讨。
目前,国外所采取的的商事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种:民商分立模
式;民商合一模式;单行商事立法模式。采民商分立模式的国家主要
有德国、法国、西班牙等欧洲国家以及日本,
法国开创了这一立法模
式,
其于
1807年在《商事敕令》和《海商敕令》
的基础上制订了《商法
典》,与此相似,德国也是在《普鲁士普通法
》和《普通商法典》的基础上
制定了《德国商法典》。瑞士和意大利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商事立法
模式,瑞士在1912年制订了一部调整所有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民法
典;英国采取的是商事单行立法模式,
英国是判例法国家,但在商事
立法上,却制订了数量众多的商事单行立法,
且分类细致,如保险领
域的《人寿保险法》、《简易保险法
》、《海上保险法》、《保险单法》等。
三、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
国内学者们多认为《商事通则》
是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理想选
择,并进行了大量的论证。笔者也持此观点,
我国的商事立法模式应
该采取实质的民商合一立法模式,
制定一部《商事通则》与民法典和
单行商事立法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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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
2014年
761
22期
期
1.制订商事通则的基础已经形成
通过对国内学者们进行的一系列商事立法模式的研究,
我国制
订《商事通则》基础已经基本建立,
条件业已基本具备,主要表现在
以下方面:
首先,我国已经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和理论根基。
随着经济形势
的不断变化,很多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无法律规制,
为了及时解决现实
中商事领域的问题,制定了一系列商事单行法律法规,
如《公司法》、
破产法》、《证券法》、《票据法》等;
与此同时,我国学者也就商事立法
采何种模式进行了长期深入的论证。其次,
有可资参考的国际准则。
在我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一员的前提下,我国经济活动必须遵循国
际经济准则。再次,拥有丰富的立法经验。
我国已经成功制订《民法通
则》,这为《商事通则》的制定提供了技术上和经验上的支持。最后,
拥
有雄厚的经济基础和办案经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已取得很大进步,
且司法机关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2.制订《商事通则》
意义深远
(1)制定《商事通则》有利于形成系统化、
统一的、科学的商事法
律体系。我国现存多部商事法律,应当说涉及商事各领域,
细致而灵
活,但是其缺陷也日渐显现,法律冲突不可避免。此时,就需要一部
总则性的法律对各单行法律进行指导。因此,《商事通则》的制定,有
利于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
有利于构建科学、合理的商事
法律体系。
(2)《商事通则》的制订有利于人们树立商法意识、增强商法观
念。《商事通则》的出现等于为人们树立起从事商事活动的指导性原
则,增强人们从事商事活动的预测性。
(3)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由于法官在裁量商事案件时,
依据的
法律规定不同,可能导致案件判决结果令人不能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