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

更新时间:2024-11-06 05:10:4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日发
(作者:小区公共设施)

附件4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以

下简称异议处理业务),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

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

第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

征信分中心及其辖内个人征信异议处理网点(以下统称征信分中心)通过

现场服务方式向个人或代理人提供异议处理业务。

第三条从事异议处理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异议申请与确认

第四条个人认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亲自或委

托代理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

第五条个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见附1),

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委托他人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

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见附2)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

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

委托书》原件备查。

第六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对接收的异议申请相关材料进行齐备

性审查。个人或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不

予接收,并告知个人或代理人不予接收的原因。

第七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当向个人或代理人

说明异议处理的程序、时限、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

第八条征信分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于接收当日通过个人征信查询

及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异议内容,发送至征信中心。

金融机构受理涉及本行的异议申请后,认为需要征信中心核查的,应

及时在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异议内容,发送至征信中心。

第九条征信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确认异议信息。

异议信息确实存在的,征信中心应立即启动核查程序,并在个人信用

报告中对异议信息添加标注。

异议信息不存在的,征信中心应直接或通过受理异议申请的征信分中

心回复个人或代理人。

第十条征信中心应在接收个人或代理人异议申请4日内完成异议信息

确认。

第十一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设专人负责异议处理业务及相关活

动,不得无故拒绝个人或代理人提交异议申请。

第三章征信中心核查

第十二条经征信中心核查后确认异议信息由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

库的数据处理过程造成的,征信中心应予以更正。

征信中心核查未发现问题的,应通过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

向报送异议信息的金融机构发送核查通知,启动金融机构核查。

第十三条征信中心应在接收个人或代理人异议申请4日内完成征信中

心核查。

第四章金融机构核查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接到异议信息核查通知后应立即启动核查程序。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将核查结果和有效通过个人征信查询

及异议处理子系统发送至征信中心。

第十六条经金融机构核查后确认异议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在回

复核查结果的同时向征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

经金融机构核查后确认异议信息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明确回复核

查结果。

经金融机构核查后不能确认核查结果的,应如实回复核查情况。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确保核查回复内容清楚、明确。征信中心接到金

融机构核查回复结果后应予以核实。

对符合回复要求的,予以接受。

对不符合回复要求的,不予接受,且视同金融机构未作回复。金融机

构应对不符合回复要求的异议信息重新核查和回复。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在接到征信中心异议信息核查通知起12日内完

成对异议信息的核查和回复。

第五章异议信息更正与反馈

第十九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在接收异议信息之日起20日内,

向个人或代理人提供《个人征信异议回复函》(见附3)。

第二十条异议信息得到更正的,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告知个人或

代理人更正结果。

第二十一条异议信息确实有误但因技术原因暂时无法更正的,征信中

心、征信分中心应在书面异议核查结果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二条异议信息经过异议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征信中心、征信分

中心应在书面异议核查结果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三条经核查确认异议信息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征信中心应取

消对异议信息的标注。

第二十四条征信中心和征信分中心应在核查结束后4日内,通知个人

或代理人领取《个人征信异议回复函》。

第六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所有异议处理业

务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整理、归档和保管。

纸质档案资料包括:《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原件、个人或代理

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等。

第二十六条征信中心和征信分中心应安排专门的档案柜存放异议处

理相关档案资料,并做好档案资料存放地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八

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对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的借阅应严格限定范围。无业务

主管书面审批,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

第二十八条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到期可对档案资

料进行销毁。对档案资料的销毁应遵照《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

办发[2004]259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程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解释。金融机构应参

照本规程制定符合本机构业务操作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规程相抵触的,以本规

程为准。

附:1.个人征信异议申请表

2.授权委托书

3.个人征信异议回复函

附1

个人征信异议申请表

异议申请人信息

*申请人姓名

*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申请人有效

代理人信息

代理人姓名

代理人证件号码

代理人证件类型

代理人有效

申请人授权

已授权异议处理期间查询申请人信用报告。

异议信息内容

*异议信息所属

信用报告版本

□个人版

□个人明细版

□银行版

□现场反馈

□电话通知

签字确认

核查结果反馈方式*

经办机构名称

*异议申请人

(代理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注:1.*为必填项。

2.代理人代理申请查询信用报告,“代理人信息”内容为必填项。

3.本表一式两份,异议申请人与受理机构各保留一份。

4.提出异议申请表示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辖内个人征信异议处理

网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息的金融机构在异议处理期间查询您的信用报告。

附2

授权委托书

征信中心/分中心:

本人(姓名)(证件类型号码),

委托(姓名)(证件类型号码),

于年月日前往你中心代理办理异议申请。

特此授权。

委托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承诺

以上委托书确系委托人亲自出具,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

法律责任。

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说明:1.委托证明书需填写清楚,涂改无效

2.委托证明书不得转让、买卖。

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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