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治学习心得体会3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5-02-25 09:18:1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日发
(作者:吴英集资案)

关于法治学习心得体会3篇范文

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模式。即“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的法制”。法

律历来有多样性,通常有专制的法制和民主的法制,而有法律不一定

就有法治。真正意义上法治只能是以民主为社会条件和制度基础的法

制模式。

法治学习心得体会一

法治建设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法治进步是社会文明进步

的重要标志,法治社会是人民梦寐以求的理想社会。法治建设是提升

区域形象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社会治理转型的必经路径,是制度创新

的样本,标志着区域文明程度、综合实力的高度,对促进区域的经济

发展、政治、文化繁荣,引导区域社会有序、健康、快速发展和

最终实现社会和谐、平安具有重要意义。

我认为,要搞好法治建设,实现理想的法治社会,依法治国,要

从二、提高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是法治建设的关键

领导干部是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带领广大人

民众为完成党的历史任务而奋斗的骨干力量,是社会主义各项事业

的、管理者和组织者,决定着法治建设的方向,影响着法治建设的发

展程度。要加强地方法治建设,关键要提高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思

想是行动的先导,抓好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就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

学法用法制度,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坚持和完善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法

制讲座制度;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律培训制度;完善领导干部自学法

律制度;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法律

知识的考试考核。

三、强化司法公正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

司法是保证权利得以合法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是实现、维护和

争取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

只有保证司法公正,严格依法办事,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才能不断

地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只有保证司法公正,公民才会相信法律是

限制、约束权力,保护权利和自由的,才会将纠纷诉诸法律,法治建

设才能拥有广泛的社会基础。要推进法治建设,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

时,必须全面履行司法职能,严格遵循法律。

四、从严治党必须具体地而不是抽象地、认真地而不是敷衍地落

实到位。(1)必须严守理想信念阵地。着重从思想上建党,树

立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是我们党建党治党的一条基本经验。(2)

必须严管党员干部队伍。党员是党的肌体细胞,干部是党的执政力量,

党员干部决定党的生命力和党的事业成败。坚持党要管党,必须严格

管理党员干部队伍,特别是要选好用好执政骨干队伍。它要求各级党

组织要以培养选拔更多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为重点,在提升党员干

部素质和能力上下工夫,在创新选人用人机制上下工夫,进一步提高

党员干部队伍管理的科学化水平;要求党员干部勤于学勉于思,时刻

用共产党员标准来要求自己,时刻用党肩负的历史使命来警示自己,

做到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干事、清清白白为官。

(3)必须严抓党干关系。党的作风问题,说到底是党和人

民众的关系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同志强调,要以踏石留印、抓铁有

痕的劲头抓作风建设,善始善终、善作善成,防止虎头蛇尾。着力解

决一些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为民服务的实效来检验活动的成

果。(4)必须严格党内法规制度。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

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是制约和监督权力的根本。要加大制度的

执行力度,解决制度虚设和执行不到位问题,切实做到制度面前人人

平等。(5)必须严惩各类腐败分子。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

是党的鲜明政治立场,也是全党同志和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严是爱,

松是害。从严管理监督干部,既是对事业负责,也是对干部负责。现

在,庸懒散奢不良风气在干部队伍中有滋长蔓延之势,一些干部不思

进取、庸庸碌碌,贪图安逸、得过且过,甚至贪污受贿、腐化堕落,

为众所不满。这其中,主要是干部自身的原因,但与组织上疏于教

育管理不无关系。对干部管得严一点,是对干部的关心和爱护。

加强法治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之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

统工程,是一个不断实践、不断探索的过程,贵在形成党委领导,政

府部门各负其责、各尽其能、齐抓共管,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机制,贵

在求真务实,贵在坚持不懈。相信,只要上下齐心协力、不懈奋斗,

法治建设必将为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法治学习心得体会二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已成为当前

十分热门的话题,作为一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知法守法是远远不够

的,更要做到的是依法执法,因此,单位组织了法律学家给我们讲法

治课,当前社会形势下,不管是一个普通公民,还是一个国家公务人

员,知法学法是必须应该做的,中国古来就讲究人治,法治的观念虽

然提了很长时间,但是却并未深入人心,普通老百姓有了事情,在万

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诉诸法律来解决,而不懂法的人也大有存在,

也有很多可怜的人因为不懂法而给自己的人生带来了不可逆转的悲

剧。所以,我们一定要学法,当然并不用像律师一样精通各种法律条

文,而是一些与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我们需要熟知,并且培养一种法

律意识,遇到事情想到法律途径。

作为一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知法学法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我们

是国家推行依法治国的重要依靠力量,尤其是基层执法人员,在熟知

各项法律条文的同时,还要学会文明执法,依法执法,做到法无授权

不可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们看到电视网络等各种

媒体报道城管与小贩之间的很多矛盾,有的甚至升级到人身攻击,这

就与执法队伍的普遍素质是有关系的,有的不按照程序进行执法,有

的胡乱执法,所以引起了不必要的冲突。所以,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熟知法律,还要严格按照法律执行,才是重中之重,这是我的教

育心得体会。

总之,依法治国的推进是需要大家共同努力的,我们期待一个法

治时代的到来!

法治学习心得体会三

法治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

要手段。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

讲究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有序、人与自

然和谐共处的社会。由此可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际上正是一个

法治社会。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罗干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

提出2006年要在全体政法干警中开展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对人民法院而言是十分必要和

重要的。法院干警作为履行国家法治职能,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主力

军之一,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社会主义法治理

念,既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

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也是正确履行各项法治职能的前提和

保障。本文结合法院工作实际谈几点体会。一、关于“法治”的涵

自古希腊和中国先秦哲人提出“法治”并阐述其思想以来,历代

思想家对“法治”这一命题作了不懈的探讨,不断丰富了法治内涵和

认识。按照柏拉图在其名篇《法律篇》中的解释,法治就是“服从法

律的统治”。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发展了他的思想,将法治概括为“普

遍服从良法”,即“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

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以

后的思想家西赛罗、詹姆斯*哈林顿、孟德斯鸠、洛克、卢梭、康德

等都对法治有过精辟的阐述。目前,我国学者公认,法治至少有2、

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即“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

事”。其基本含义是:在法律制定之后,任何人和组织的社会活动都

要受到既定法律的约束和规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随意废法和

立法,强调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普遍性和一致性,认为在法律面

前,只有首先承认形式的合理性,才能承认实质的合理性。这是法治

建立的基本要求。

3、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模式。即“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的法制”。

法律历来有多样性,通常有专制的法制和民主的法制,而有法律不一

定就有法治。真正意义上法治只能是以民主为社会条件和制度基础的

法制模式。

4、法治代表一种文明的法律精神。即体现为一整套关于法律、

权利、权力等问题的原则、观念和价值体系,反映了人们的价值追求

和需要,成为人们设计法律制度的价值标准和执行法律的指导思想。

对人类法治思想与实践的发展历史进行总结和提炼,我们认为当代法

治所蕴含的法律精神包括:法律至上、善法之治、平等适用、制约权

力、权利本位、正当程序等内容。

5、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即“法治社会”的理想状态:

在法律与国家、政府之间,运用法律约束国家、政府权力;在法律与

人民之间,运用法律合理地分配利益;在法律与社会之间,运用法律

确保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权力和权利的侵犯;在国家和政府权力受到有

效约束之后,权利在人与人之间得到合理配置的一种社会状态。由此

可见,法治所追求的理想状态不是一个一成不变的确定状态,而是一

个不断探索和不断实践的运动过程。

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法治对于建设有中国特社会主义而言,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主要

体现在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客观上要求我们实行法治。市场经济

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对权利、平等、自由等法律价值有天然的依赖和

促进作用。如果市场主体没有产品所有权,就不可能有交易行为,如

果没有交易主体的平等和契约自由的规则,交易行为就必然难以为继

和持久进行。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

3、建设有中国特社会主义的终极目标和我党宗旨也要求我们

实行法治。社会主义的终极目标要求我们的各项制度设计和安排要充

分体现对人的关怀,而只有实行法治,才能充分保障人权,充分体现

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和爱护。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共产党的宗旨,除

了人民的利益,党没有任何自己的私利。为实现人类的完全解放,也

需要用法治体现党的追求人民公平正义的终极价值。

4、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是当前全党

和全国人民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当前新

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强调经济社会发展要体现以人

为本,实现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全面协调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

谐共处,确保可持续发展。由此可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既是科学发

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是其重要保障。

5、如果把法治理解为“依法治国”,那么作为法律施行的最重要

的载体,应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及相关的司法机关。故法治理念对

司法机关而言,可以等同于司法理念。因此,在司法工作中,树立现

代法治理念就是树立现代司法理念。这是现代法治理念在司法机关中

的具体运用。

三、人民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思考

人民法院和法官在国家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是我国

法治建设事业中相当重要的主体力量,是法律的忠实守望者和捍卫者。

用西方法学家的一句名言:法律借助法官而降临尘世。法官兴则法治

兴,法治兴则国家兴。在人民法院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就是要在全面理解和掌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前提下,坚持社会主义

法治原则和精神,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更新司法理念,不断创

新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努力开创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局面。具体而言,

应当坚持和贯彻落实2、要全面把握司法规律与特点,尊重司法规律,

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具体而言,包括第二、司法的中立。司法中立,

要求法院在审理和裁判案件,必须保持中立,不偏不倚,平等对待诉

辩双方和各方当事人。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进一步完善回避制度和各

项诉讼制度,合理配置司法权力,明确界定法官、检察官、律师、当

事人的角定位,强调法官居中裁判,强化诉辩双方和各方当事人的

举证责任,将容易影响法官中立地位的立案、调查、监督、执行等职

能从裁判职能中分离出来,形成相互制约关系。

第三、司法的公开。司法要取得社会公信,不仅在于法官是公正

的,而且还在于他们的公正要能够被人所觉察到。这正是西方谚语所

说的“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如

果一个没有偏见的人,合理怀疑法庭对某件案件已有结论,或者存有

先入为主的可能性,那么他就不可能对判决的公正性树立信心。司法

活动,只有严格依法公开进行,才能产生公信力。司法公开,一是公

开司法依据,包括各种办案规则、案卷资料、司法解释;二是公开审

判过程,做到一切审判活动都在法庭上公开进行;三是公开审判组织

的组成;四是公开审判的时间、地点和场所,允许社会公众,以及作

为公众代表的新闻媒体旁听审判过程;五是公开审判结果,允许公民

查阅法庭的裁判文书。

第四、司法的民主。司法民主要求审判活动必须尊重和保护当事

人的各种诉讼权利,司法过程必须接受权力机关和社会公众的正当监

督。审判组织的组成和决定过程必须符合民主化的要求,陪审制度应

当发挥实际作用,使社会主流意识和价值观念有机会对司法决策产生

影响。

第五、司法的权威。司法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但是,其权威

不是来源于强制,而是来源于理性,来源于主流社会对判决理由的尊

崇和信仰。如果一项法律只有靠强制才能实施,那么它必然是不能长

久的。司法判决也一样,它必须反映主流社会的价值观念,反映人民

众的根本利益,并依靠社会的力量来促使其执行。要实现这一点,

就要求法院的判决必须讲道理。近年来,法院大力推行裁判文书改革,

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裁判文书改革,不仅仅是一个文书的风格

和技巧问题,更是一个执法的理念和指导思想问题。

第六、司法的及时。司法的及时,要求司法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时

限,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尽快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的

诉讼投入,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使当事人的权利尽快得到实现。

这个问题既涉及到审判,又涉及到裁判的执行,是当前人民众反映

较为强烈的问题。法院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审判流

程管理制度,强化审限监督,确保案件迅速审判,及时结案。同时要

积极探索解决“执行难”,从执行权的运行机制,执行方法和执行手

段的完善、创新方面进行改进,强化执行工作。“执行难”的原因和

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的属于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有的属于法院工作

不力,有的属于当事人选择交易对象不慎,忽视交易安全,发生了市

场风险。对不同的情况,应采取不同的措施加以处理。

3、要按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立足审判职能,切实更新司法

理念,适应和谐稳定、科学发展的国家转型期的司法要求。六中全会

的建议涉及审判工作的明文只有第九方面的第32条和第十方面的第

40条,但通观全文,全都与法院工作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主要体

现为:①平安社会的构建,要求刑事审判工作要继续贯彻依法严打各

类刑事犯罪,保卫国家主权,保护国家和公民个人、各种社会组织的

政治、经济、人身、生命财产安全权益,依法保障被害人和被告人的

个人人权。使社会生产安全,生活安宁有序。②和谐社会的构建,要

求我们创新司法手段,正确处理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加大民商事

审判调解和执行中和解工作的力度,纠正失范,示范规则,保护各类

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③

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建立以科学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社会

公正的良性互动,要求刑事审判和民商事审判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

力度,促进创新能力的提高;创新审判理念和审判方式,支持金融、

财税、国有垄断企业的改革,保护弱势体合法权益,促进生产力要

素的合理流动和配置,推进城市化进程,妥善处理“三农”案件,土

地承包、租赁权案件,资源纠纷案件,以司法手段推进新农村建设。

④法治政府的建立,要求行政审判支持和监督政府依法透明行政,加

快政府的改革和职能转变。⑤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规范

司法行为,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对我们的

管理方式,队伍素质提出了全新的要求。我们只有在全面学习领会的

基础上,才能在体制、机制、队伍素质和管理创新上做出有效的应对

转变,才不会辜负党和国家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公正廉洁司法要求与期

望。

4、要立足于依法治国、科学发展、和谐稳定社会构建的高度,

构建适应新时期要求的现代司法理念。现代司法理念要建立在符合国

情民意的有中国特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政治体制基础上,而不能

东施效颦,盲目照搬西方“三权分立”的那一套做法。那么这一司法

理念的内涵有哪些?个人认为应是党领导下的宪政宪治,民主人权,

廉洁效率,司法公正的司法精神和司法观念,以及在其指导下建立的

司法制度、司法程序和司法过程。中国的政治制度体系可以概括为我

党执政、人民主政、政府行政、民主参政、司法公正的五位一体制度

体系,具有鲜明的人民性特征。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对民主法制建设

的着力点放在了法治政府和依法行政上,这是对市场经济现代法治内

在规律的高度准确把握,反映了党的与时俱进和英明伟大。因为法的

本质是治官治权而不是治山治水治电治民,故依法限制全能政府是法

治政府的前提,政府依法行政,是法治政府的行政方式。因此,现代

司法理念是以法治权、治官,明晰公平竞争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则,明

确市场经济的各类主体,依法打击犯罪保平安,制止制裁违规维秩序,

把社会各种力量纳入有序;是依法支持监督依法行政,而不是使司法

沦为工具。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老先生说:建立市场经济,或法

治社会,本身是一个社会治理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对社会矛盾状况有

一个清醒的认识,到化解矛盾所需要的制度安排。适应社会利益多

元化的要求,以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安排,让各种利益体公开充分

表达自己的诉求,党和政府、司法机关处于超然的裁判地位,使矛盾

在立足于人民根本利益的基础上依序、理性得到化解。这就需要防止

政府部门有自己的利益从而成为某种利益的代表,使党和政府直至司

法机关陷于利益的纠纷中。理解了这一点,党领导下的宪政体制,审

判机关依法独立审判,公正裁判司法的司法理念就成了常识而不是难

懂的理论了。

5、要正确处理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问题

第一,从司法角度讲,所谓“效果”是指法律功能的实现。正如

我们讲审判效率指的是正效率一样,所谓效果通常也是指的正面效果。

任何法律都具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双重功能,人

民法院一方面通过公正司法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使法律的

权利保障功能得以实现,也就是使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得以体现;另

一方面通过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则是审判工作

社会效果的体现。一般来说,当社会关系比较稳定、社会主流价值观

念趋于一致时,法律所具有的双重功能处于高度重合的关系,司法实

践中也比较容易实现两者的有机统一。如上世纪五十、六十年代,姑

且不论当时法制如何不健全,“文”中又被砸烂,但因当时的政治,

社会价值被强行统一,你怎么判,都不会出现两个效果的矛盾。相反,

在社会转型期,国家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等各个方面都具有“新旧并

存”的特点,社会关系极不稳定,人们的价值观念日趋多元,在这种

情况下,法律的权利保障功能与社会秩序的维护功能就经常会出现矛

盾和冲突,最典型的表现就是有的案件,从认定事实到适用法律并不

存在明显的问题,但社会认可程度不高,有关方面意见较大。因此,

要跳出法院来思考法院,跳出案件研究案件,自觉从整体上全面追求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第二、强调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并不违背法治原则。法治

的目标,就是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正。而所谓公正,按照亚里士多

德的经典解释,就是不偏不倚,使每个人“各得其所”。翻译成中文,

其实就是中国古代思想家孔子所说的“中庸之道”。所谓“中庸”通

俗讲就是“去其两头取其中”。对民事纠纷的调处,非得分清是非责

任是调解不了的,只有促成妥协,才能和稀泥,达成利益上各自能接

受的一致,当然要当事人自愿,注意方法,不能强迫、强制。人民法

院通过审判工作,在公民个人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平衡,这

是最高意义上的“中庸之道”,是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正,体现法

治精神。这也是法院庭前调解,诉讼调解、执行和解的思维理论基础。?

所谓“一个加强”,就是要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著名法学家华伦

滋曾经指出:“判决理由是区分司法擅断与司法民主的分水岭;如果

判决可以不给理由,所谓权利保障和上诉审查都将变得毫无意义。”

判决说理是程序“吸收不满”功能的必然要求,也是程序具有“作茧

自缚效应”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法官不在判决书中对当事双方的争议

一一作出回应,那么,审判程序不仅不能吸收不满,反而会将不满集

中到法官身上,使法官和法院成为诉讼双方攻击的对象。判决说理的

实质在于说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使当事人服从法律,养成守法的习

惯。因此,判决说理的关键,就是要将法理与情理结合起来,做到以

理服人、以情感人,增强司法裁判的亲和力。正如古人所说:“法乎

于情。”真正的法理和情理是相通的,否则法律就会寸步难行。但要

使两者有机结合,法官不仅要精通法律,还要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非

凡的洞察力。所以说,审判是一门艺术,判决说理是法官智慧的集中

体现。在这方面,英国贵族法官丹宁勋爵写的《法律的训诫》和《法

律的正当程序》,其中所引用的判词十分精彩,可以说是情理交融的

典范。

综上所述,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的发展观指导

人民法院工作,建设和谐稳定、民主法制的公平正义社会,是宪法和

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职责与任务,当中刑事审判的核心是惩治犯罪,

实现司法对人权的保护,严肃执法非常必要和重要。民事审判中制裁

违规,示范规则是必要的,但在民法规范不完整、不系统,要靠政策

条文来指导补充的社会转型时期,民事审判的难点在于许多案件的处

理无法可依,单靠不停修改的法律无法囊括复杂的社会经济事务,仅

考虑法律效果的司法追求得不到社会的认可。从本土的文化传统看,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道义精神,最后总是在武侠复仇,好汉结拜,急公

好义中得到弘扬。其实这种精神恰恰促成了法律规范、法制意识的缺

失,以致于在我们的本土文化中,法治意识一直是稀薄的。由于法律

精神的缺失,法治传统的缺失,公众甚至相当文化层次的公民往往以

情理来理解法理,却不能理解和接受法理是不能掺杂情理因素的。法

律追求的是千万个具体案例后抽象的社会价值的公正,情理则是以身

边的个案来判断司法审判是否公正。这就要求我们只能立足于情理为

大的国情,以及法律文化和法律传统缺乏的现实,通过法官的刻苦努

力,把抽象的法理,理想的公正价值追求,用深入浅出的语言,转换

表达为公众可以接受的情理,或追求二者交合的最大化,以增加审判

工作的接受度,从而提高法院工作的公信度,即使法律效果,社会效

果得到最大程度的统一。使司法工作的专业性,封闭性与社会公众的

普通性、直观性得到通畅的、通俗的交流,从而得到必要限度的理解。

做到了这一步,法院自身工作的艰辛、社会公众根本利益的公正价值、

理想追求与社会对司法效果的认可落差就能逐步缩小。


本文发布于:2022-08-02 10:11:0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5171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