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服
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05.08.18
•【字号】粤价[2005]157号
•【施行日期】2005.08.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价[2005]157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司法局:
现将《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物价
局、司法厅粤价[2003]225号印发的《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
行)》同时废止。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司法厅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八日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
我省律师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
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
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
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或分所及委托
人。
第三条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
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并行管理,我
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
(见附件),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
费标准。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及公平竞争、自愿有
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不得包揽诉讼或以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不得以各种名义向委托人提供回扣或
向中介人支付介绍费。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确定律师服务费的具体标准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本律师事务所日常经营活动的成本支出;
2、办理委托事项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
3、办理委托事项所需工作时间;
4、办理委托事项的难易程度;
5、办理委托事项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6、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第六条律师服务费的具体定价形式分为计时收费、计件收费和协商收费三
种形式,具体采用哪一种形式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协商确定。
第七条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耗费的有效工作时
间,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按确定的每小时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
价方式。
计时收费适用于全部法律服务活动。
采用计时收费的,在结案后,律师事务所必须向委托人出具工作清单。
计时收费的计算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局、司法厅核准后执
行。
第八条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事项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
的范围、幅度、限额内具体商定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
计件收费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办理各类诉讼、仲裁及案件执行法律事务。
对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商案件,应委托人的要求,可以采取风险收费的计价方
式。风险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基础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律
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
例、条件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支付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不再
支付任何费用。采取风险收费的计价方式,双方约定的最高收费标准,不得高于诉
讼或申请执行总额的30%。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可以收取部分履约保证
金,在委托事项办结后,依照约定与委托人结算。采取风险收费方式,律师事务所
必须与委托人达成书面协议。
刑事诉讼案件不适用风险收费,但对于时间或地域跨度极大、集团犯罪和其他
案情重大的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可以在不高于规定标准1.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
标准。
第九条协商收费是指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双方依据办理法律事务的难易
程度自愿协商确定收费标准的计价方式。
协商收费适用于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之外的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如解答法律
咨询、代拟或审查修改各种法律文书、参加项目谈判、公司并购、重组、破产清
算、出具法律意见(建议)书、办理见证、提供知识产权证券金融类法律服务、担
任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等。
省律师协会可以制定协商收费的计价指引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参照执行,并
报省物价局、司法厅备案。
第十条采用计时收费或计件收费方式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所在地的经
济发展水平、委托事项的难易程度和委托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在规定的收费标准的
基础上,向上或向下浮动20%;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
行政机关同意,可扩大下浮幅度。
第十一条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应由委托人支付的法院诉讼
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
专家论证费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以下简称“办案费”)由委托
人另行支付,但在风险收费中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办案费可以由委托人直接支付,也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代行支付。由律师事务所
代行支付的,律师事务所可以预收办案费。
第十二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在收费场所的显
著位置公布所有的律师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有关事项应当在双方的委托书中载
明,明确收费的性质、收费的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总额、付款方式、时限、条件
及争议的解决方法等。
律师服务费和预收办案费一律收取人民币。
第十四条律师服务费和预收办案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个人不得
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预收办案费
必须出具书面确认单据,并严格按约定用途合理使用。委托事项办结后,必须开列
办案费使用清单,提供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与委托人结算,结余部分或不能提
供票据的,已收取的办案费应相应予以退还。
第十五条因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退回已收取的律师
服务费;因委托人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
还。因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共同过错或委托人的要求超出合理范围而终止委托关系
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承办该项法律事务的实际支出进行相应的扣除,余额部分
退还委托人。
第十六条各律师事务所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方式、
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进行收费。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或对个别确有困难的委托人,
律师事务所可以适当减收或缓收律师服务费,但不得任意以明显低于规定标准的收
费吸引委托人,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收支情况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核意见后分
别报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接受价格、司法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
处:
1、不按规定标准收费的;
2、不按适用范围确定收费方式的;
3、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4、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5、在收费过程中弄虚作假欺诈、哄骗委托人的;
6、不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需资料的;
7、其他违反本办法的价格违法行为。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违规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1、律师个人私自收费的;
2、不报送年度收支情况的;
律师事务所无合适理由,以明显低于规定收费标准压价竞争、招揽业务的,由
律师协会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省司法厅予以解释。
第二十条国家对律师服务收费有新规定时,遵从其规定。
附件: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计时收费
(一)适用范围:全部律师服务事项
(二)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
(三)上下浮动幅度:20%
二、计件收费
(一)适用范围:各类诉讼、仲裁和案件执行法律事务
(二)收费标准:
1、刑事:
(1)侦查阶段:2000-5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5000-15000元
(3)审判阶段:6000-30000元
对疑难重大复杂案件、集团犯罪案件可在不高于上列标准的1.5倍的范围内协
商确定收费。
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
2、民事、商事、行政诉讼:
(1)不涉及财产:3000-20000元
(2)涉及财产: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
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
5万-10万元(含10万元):6%
10万-50万元(含50万元):5%
50万-100万元(含100万元):4%
100万-500万元(含500万元):3%
500万-1000万元(含1000万元):2%
1000万-5000万元(含5000万元):1%
5000万元以上:0.5%
(三)上下浮动幅度:20%
3、说明:
(1)上列各项收费标准和比例是办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
准。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办一审再办二审的或曾办一审或二
审,再办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
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
刑事附带民事,其民事部分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
(2)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商事案件亦可采取风险收费,风险收费的最高收
费标准或总额,不得超过争议利益的30%。
三、协商收费
(一)适用范围:
除诉讼、仲裁、执行案件外的其它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
(二)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
本文发布于:2022-08-02 07:19:5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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