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诉俞凌风网络环境中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4-11-07 16:33:5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日发
(作者:公墓价格收费标准)

张静诉俞凌风网络环境中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原告:张静,女,21岁,江苏省南京点今企划有限公司上海地区首席代表,

住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代理人:张敏,江苏南京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凌风,男,26岁,江苏省南京百圣利广告公司平面设计员,住南

京市北京西路。

委托代理人:朱卫中,江苏国泰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静因与被告俞凌风发生网络环境中侵犯名誉权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

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是网络爱好者,网名为红颜静。在南京西祠网站中,真实姓

名和网名均有一定的知名度。在网名聚会上通过别人介绍,原告认识了被告俞凌

风,并知道其网名为华容道。2001年3月4日后,被告在网上以“”

的网名多次发出侮辱原告人格的帖子,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

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被告未作书面答辩,审理中辩称:注册ID(身份认证)的使用人不存在唯

一性。虚拟的ID可以由多个用户使用,任何上网的人,只要凭借密码就可以以

其身份登录。以“”为网名在网上发帖子,不能说明均是被告所为,存在被

告的密码被盗用的可能。原告的网名红颜静虽然在西祠胡同网上有知名度,但不

代表原告在社会上有影响。网络虚拟主体间的攻击应是道德和网站站规调整的问

题。虚拟ID只对虚拟的网络社会有影响,不影响现实社会对真实主体名誉的评

价。网络虚拟主体名誉的评价。网络虚拟主体不具有人格权,不受法律保护。被

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张静以“红颜静”为网台,在e龙西祠胡同网站登记上网,并主持和管理

一讨论版块。被告俞凌风以“华容道”为网名,在同一网站登记上网。“红颜静”、

“华容道”在西祠胡同网站登记的都是真实网友级别。2000年11月19日,

西祠胡同网站中的“紫金山下”讨论版块和“一根红线”讨论版块组织网友聚会。通

过聚会,网友间互相认识,并且互相知道了他人上网使用的网名。俞凌风除以“华

容道”的网名参加真实网友的活动外,还在e龙西祠胡同网站以“”为网名

登记,其级别为该网站的注册网友。

2001年3月4日,在e龙西祠胡同网站的相关讨论版上,有网名“大跃

进”发表的《记昨日输红了眼睛的红颜静》一文,文中在描述“红颜静”赢牌和输

牌时,使用了“捶胸顿足如丧考妣耍赖骂娘狗急跳墙”等侮辱性言词。3月7日,

“”发表《我就是华容道,我和红颜静有一腿》一文。4月30日,“大跃

进”又发表《刺刀插向〔小猪寂寞〕的软肋》一文,文中有“本文所指的软肋就是

一个千夫所指,水性扬花的网络女;网络亚情场所的代言人;中国网友男

女比例严重失调的畸形产物--红颜静”等言词。5月8日至5月9日,“”

在网上跟帖中,又重复了上述侮辱言词。5月29日,“”在《我反对恶意

炒做“交叉线性骚扰”事件!》帖中,使用了“这让我想起红颜静这个假处女……”

等言词。5月31日,“”在《红颜静!你丫敢动老子一个指头,一切后果

自负!》一文中称,“你一不能出台挣钱,二不能为兄弟上阵出头,你要是投胎一

男的,顶多是当一小白脸。”上述帖子的点击人气数均达数十次至上百次。

另查明,2001年3月4日,原告张静针对以“”网名发表的文章,

也在e龙西祠胡同网站的“接触无限”讨论版块上,以“红颜静”的网名发表了《大

跃进=华容道》一文。该文章还在西祠胡同网站的其他讨论版块发表过,文中有

攻击“”的言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原告张静提交的对网上文章进行证据保全的公证书,能够证实以“大跃

进”为网名在e龙西祠胡同网上发表的一系列侮辱性文章。

2、法院从北京艺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龙公司,即网上所称的

e龙)调取的该公司西祠胡同网站的网友信息及上线日志,能够证明原告张静的

网名是“红颜静”,是真实网友;被告俞凌风的网名是“华容道”,也是真实网友;

“”是注册级别网友使用的网名。

根据“”发表上述文章的时间,从西祠胡同网站调取了“”、“华

容道”在5月22日至6月21日期间上线的时段和IP地址(按国际互联网协

议确定的上网计算机地址),并据此通过江苏省公众多媒体局查明:“华容道”与

“”上线使用的电话主叫号码相同,该主叫号码与被告俞凌风自认的家中上

网电话号码一致,从而证实5月29日、5月31日在e龙西祠胡同网站以“大

跃进”的网名发表《我反对恶意炒作“交叉线性骚扰”事件!》和《红颜静!你丫敢

动老子一个指头,一切后果自负!》文章的作者,就是本案被告俞凌风。

艺龙公司规定,凡在该注册的网友,只要自己的密码不被他人盗用,

他人就不能以与自己同样的网名在该站重复登录。公证书证明,自2001年3

月4日起至5月期间,以“”网名在西祠胡同网站发表的文章一直没有中

断。从由此形成证据锁链中可以推断,3月4日、3月7日、4月30日等时间

段中,在e龙西祠胡同网站发表有关“红颜静”言论的“”,与5月29日、

31日在该网站发表有关“红颜静”文章的“”是同一人,即本案被告俞凌

风。

3、原告张静提交的网友聚会照片、证人证言,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相互印

证,能够证明张静和被告俞凌风因网友聚会而相互认识,张静的真实身份及其使

用的网名已被他人知悉。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

名誉,是社会上人们对公民或者法人的品德、声誉、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

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得利用各种形式侮辱、毁损他人的名誉。

网络是科技发展的产物,对人类社会的进步具有不可低估的推动作用。网络

空间尽管是虚拟的,但通过网络的一举一动折射出来的人的行为,却是实实在在

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六条第二款中规定:“利

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作为现代

社会传播媒介的网络空间,既是人们传播信息和交流的场所,更是一个健康有序

的活动空间,应当受到道德的规范和法律的制约,绝不能让其发展成为一些人为

所欲为的工具。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构成侵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原告张静、被告俞凌风虽然各自以虚拟的网名登录网站并参与网站的活

动,但在现实生活中通过聚会,已经相互认识并且相互知道网名所对应的人,且

张静的“红颜静”网名及其真实身份还被其他网友所知悉,“红颜静”不再仅仅是网

络上的虚拟身份。知道对方真实身份的网友间,虽然继续以网名在网上进行交流,

但此时的交流已经不局限于虚拟的网络空间,交流对象也不再是虚拟的人,而是

具有了现实性、针对性。俞凌风通过西祠胡同网站的公开讨论版,以“”

的网名数次发表针对“红颜静”即张静的言论,其间多次使用侮辱性语言贬低“红

颜静”即张静的人格。俞凌风在主观上具有对张静的名誉进行毁损的恶意,客观

地实施了侵权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人对张静的公正评价,应

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

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

要求赔偿损失。”被告俞凌风侵犯了原告张静的名誉权后,张静要求其停止侵害、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于法有据,应当支持。关于原告张静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

金,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判令被告俞凌风赔偿。鉴于知道“红颜静”即为张静的

人数有限,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影响在范围内有一定局限性,考虑到张静在被侵

权后也曾在网上对俞凌风发表过不当言论等因素,对张静主张赔偿1万元的请求

不予支持,具体赔偿数额由法院酌定。

综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16日判决:

一、被告俞凌风停止对原告张静的名誉侵害,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

在e龙西祠胡同网站上向张静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否则,本院将

在一家全国性网站上公布判决书,刊登费用由俞凌风负担。

二、被告俞凌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张静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元。

本案受理费510元,其他诉讼费1200元,由原告张静负担460元,

被告俞凌风负担1250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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