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伯特·哈特
20世纪,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
英国著名法哲学家、
1970s新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
二战后影响西方法学界。
法的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
哈特的学说在奥斯丁的分析法学基础
上形成的。奥斯丁认为,法是由命令(核心)、
主权者和制裁三要素构成的有机整体。
哈特对“法命令说”持否定态度,认为
它歪曲了法的特征,必将带来法律专制主
义。
哈特主张建立以规则为核心的法的定
义。在哈特看来,法是"主要规则与次要规
则的结合",主要规则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
事某种行为,是设定义务的;次要规则是领
队辅助主要规则的,是授予权力的。
法律规则的内在观点与外在观点:
哈特由此论述了法的本质和作用:一个
具有法律的社会,既有从内在观点出发,接
受法律规则并以此为指导的人;也包括持外
在观点,必须以武力或武力的威胁为之强行
设定这些法律准则的人。正(公正)促错(狭
隘)阻。
应然的法和实际的法:
在法理学研究对象上,哈特同奥斯丁一
样将法分为"应当是这样的法"和"实际上是
这样的法",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实际上是
这样的法"。"应当是这样的法"中更多体现关
于正义、道德的要求,"实际上是这样的法"
更多体现着在实际生活中发生效力的规范
本身。
最低限度自然法理论:
这个自然法是建立在人性基础上的:人
类具有理解力和意志力软弱性;人与人相互
妥协;人有限的利他主义;人类社会资源有
限。
《法的概念》
罗纳德·德沃金
1931~2013美国著名哲学家、法学家。
当代’英美法学理论传统’中最有影响的人物
之一。
他展现了一种由’政治自由主义’指导的法理
学,关注人类尊严与权利。
其法哲学理论体系可简要概括为:
1.在以平等为主导和核心的自由主义理念
视域下,
2.立足于英美法系,特别是美国宪政法律
实践,
3.本着既“向前看”又“向后看”的客观
态度,
4.以“平等的关怀和尊重”的政治道德观
为核心的权利论作为基石,
5.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以整体性法律观为
原则、建设性法阐释模式为方法论。
提出的争议论点:
1.平等与自由可调和。自由来源于平等,平
等促进自由;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2.人民享有不可剥夺的反抗政府的宪法性
道德权利。
3.法律是一个阐释性概念。
它既不等同于规则又不同于现实主义法学
流派主张的“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
经验”。
法律渊源不仅包括规则,而且亦包括原则和
政策。这三者应成为依法判案的法官必须考
虑的审判规则;
4.在现代民主宪政制度下,多数者至上的民
主原则不是绝对的。在尊重而不是盲从该原
则的同时,针对少数者权利的保障和改善,
5.在民主必须合宪的原则下,普通法院,尤
其是联邦最高法院享有司法审查权。
《认真对待权利》
《法律帝国》
《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
罗斯科·庞德
二十世纪美国法学教授、法学家,
"社会学法学"运动的奠基人。
1.法律作用的"社会控制"工具论:
社会学法学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
在创立、解释和适用法律方面,更加注意与
法律有关的社会事实。衡量法的标准,主要
看它是否有用,是否产生效果,而不是它抽
象的内容。
2.法律价值的"社会利益"保障说:
司法中应对社会利益加以衡量,而不是
机械的依照法律实现所谓"正义"。正义作为
法的价值准则就意味着能在最少阻碍和浪
费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地满足合理利益需求。
3.法律正义的"非强力依赖":
自然法不是虚幻的普遍立法,而是"一
种对实在法中的理想成分的鉴定",即一种
判断的标准。法律不应是任何专制统治者随
心所欲的工具,它是人类社会自我控制的手
段。法律的具体形式由不同时代的共同理想
所决定,强力应支持这种理想,但法律的本
质永远不等于强力。
评价:
首先,庞德的法社会学思想注重研究法
律的实际效果和强调对司法过程的研究,具
有一定的合理性。
其次,法社会学思想与以往的法学思想
相比,具有更全面的视角和更合理的体系,
并通过对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实
证主义法学派的批判,实现了对古典自然法
思想的发展与补救。
再次,庞德的法社会学思想,兼具自由
主义、改良主义、社会福利主义及实用主义
的彩,符合当时"法律社会化"的潮流,对
20世纪30年代以后美国的法学发展产生了
重大的影响。
《法理学》《法律与道德》
萨维尼
19世纪普鲁士王朝法学家。
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创立者、
历史法学派主要代表。
法律的概念:
法律科学是一门历史科学。法律只有作
为历史事实、作为实在法看待才是真实的。
与历史无关的、永恒有效的理性法不是法律
科学研究的对象。
法律的本质: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就是生活着的人
本身。”
法律关系和法律规则构成一个不可分
的整体。法律就是活着的现行有效的法律的
整体。
法律并不是由一系列互不相连、相互之
间处于机械的互动关系的各个部分组成的,
而是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在这个整体中,
各个部分在内部都是相互联系的。法律从本
质上讲构成一个"有机的系统"。
法律的产生:
法律并非来自立法者的强制,而是来自
民族本身的及其历史上的内在本质。法律是
民族的"生命力和活动",他的根基在于民族
的精神。法律与民族具有相同的性质。
《中世纪罗马法历史》
《现代罗马法体系》
罗尔斯
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
1970s西方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
政治自由主义:
基本理念为:政治的正义观念、“重叠
共识”理念、权利优先性与善观念的理念和
公共理性的理念。
其中,“重叠共识”的理念是政治正义这
一核心理念的构成性条件,权利优先性理念
是政治正义的基本价值观表达,而公共理性
的理念则是政治正义的社会普遍基础。
正义论: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主要美德,就像真理
对思想体系一样;非正义的法律和制度,不
论如何有效,也应加以改造和清除。
正义与社会合作密切联系,应当区别正
义原则和对个人来说的正义原则。
罗尔斯将社会主义的实质平等观念的
某些要素纳入了公平的正义的理论。在这个
理论中,核心的概念是平等的自由。
《正义论》《政治自由主义》《万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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