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导论著名历史人物

更新时间:2024-11-07 10:47:3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日发
(作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 1999 0201)

赫伯特·哈特

20世纪,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

英国著名法哲学家、

1970s新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

二战后影响西方法学界。

法的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

哈特的学说在奥斯丁的分析法学基础

上形成的。奥斯丁认为,法是由命令(核心)、

主权者和制裁三要素构成的有机整体。

哈特对“法命令说”持否定态度,认为

它歪曲了法的特征,必将带来法律专制主

义。

哈特主张建立以规则为核心的法的定

义。在哈特看来,法是"主要规则与次要规

则的结合",主要规则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

事某种行为,是设定义务的;次要规则是领

队辅助主要规则的,是授予权力的。

法律规则的内在观点与外在观点:

哈特由此论述了法的本质和作用:一个

具有法律的社会,既有从内在观点出发,接

受法律规则并以此为指导的人;也包括持外

在观点,必须以武力或武力的威胁为之强行

设定这些法律准则的人。正(公正)促错(狭

隘)阻。

应然的法和实际的法:

在法理学研究对象上,哈特同奥斯丁一

样将法分为"应当是这样的法"和"实际上是

这样的法",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实际上是

这样的法"。"应当是这样的法"中更多体现关

于正义、道德的要求,"实际上是这样的法"

更多体现着在实际生活中发生效力的规范

本身。

最低限度自然法理论:

这个自然法是建立在人性基础上的:人

类具有理解力和意志力软弱性;人与人相互

妥协;人有限的利他主义;人类社会资源有

限。

《法的概念》

罗纳德·德沃金

1931~2013美国著名哲学家、法学家。

当代’英美法学理论传统’中最有影响的人物

之一。

他展现了一种由’政治自由主义’指导的法理

学,关注人类尊严与权利。

其法哲学理论体系可简要概括为:

1.在以平等为主导和核心的自由主义理念

视域下,

2.立足于英美法系,特别是美国宪政法律

实践,

3.本着既“向前看”又“向后看”的客观

态度,

4.以“平等的关怀和尊重”的政治道德观

为核心的权利论作为基石,

5.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以整体性法律观为

原则、建设性法阐释模式为方法论。

提出的争议论点:

1.平等与自由可调和。自由来源于平等,平

等促进自由;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2.人民享有不可剥夺的反抗政府的宪法性

道德权利。

3.法律是一个阐释性概念。

它既不等同于规则又不同于现实主义法学

流派主张的“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

经验”。

法律渊源不仅包括规则,而且亦包括原则和

政策。这三者应成为依法判案的法官必须考

虑的审判规则;

4.在现代民主宪政制度下,多数者至上的民

主原则不是绝对的。在尊重而不是盲从该原

则的同时,针对少数者权利的保障和改善,

5.在民主必须合宪的原则下,普通法院,尤

其是联邦最高法院享有司法审查权。

《认真对待权利》

《法律帝国》

《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

罗斯科·庞德

二十世纪美国法学教授、法学家,

"社会学法学"运动的奠基人。

1.法律作用的"社会控制"工具论:

社会学法学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

在创立、解释和适用法律方面,更加注意与

法律有关的社会事实。衡量法的标准,主要

看它是否有用,是否产生效果,而不是它抽

象的内容。

2.法律价值的"社会利益"保障说:

司法中应对社会利益加以衡量,而不是

机械的依照法律实现所谓"正义"。正义作为

法的价值准则就意味着能在最少阻碍和浪

费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地满足合理利益需求。

3.法律正义的"非强力依赖":

自然法不是虚幻的普遍立法,而是"一

种对实在法中的理想成分的鉴定",即一种

判断的标准。法律不应是任何专制统治者随

心所欲的工具,它是人类社会自我控制的手

段。法律的具体形式由不同时代的共同理想

所决定,强力应支持这种理想,但法律的本

质永远不等于强力。

评价:

首先,庞德的法社会学思想注重研究法

律的实际效果和强调对司法过程的研究,具

有一定的合理性。

其次,法社会学思想与以往的法学思想

相比,具有更全面的视角和更合理的体系,

并通过对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实

证主义法学派的批判,实现了对古典自然法

思想的发展与补救。

再次,庞德的法社会学思想,兼具自由

主义、改良主义、社会福利主义及实用主义

的彩,符合当时"法律社会化"的潮流,对

20世纪30年代以后美国的法学发展产生了

重大的影响。

《法理学》《法律与道德》

萨维尼

19世纪普鲁士王朝法学家。

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创立者、

历史法学派主要代表。

法律的概念:

法律科学是一门历史科学。法律只有作

为历史事实、作为实在法看待才是真实的。

与历史无关的、永恒有效的理性法不是法律

科学研究的对象。

法律的本质: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就是生活着的人

本身。”

法律关系和法律规则构成一个不可分

的整体。法律就是活着的现行有效的法律的

整体。

法律并不是由一系列互不相连、相互之

间处于机械的互动关系的各个部分组成的,

而是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在这个整体中,

各个部分在内部都是相互联系的。法律从本

质上讲构成一个"有机的系统"。

法律的产生:

法律并非来自立法者的强制,而是来自

民族本身的及其历史上的内在本质。法律是

民族的"生命力和活动",他的根基在于民族

的精神。法律与民族具有相同的性质。

《中世纪罗马法历史》

《现代罗马法体系》

罗尔斯

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

1970s西方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

政治自由主义:

基本理念为:政治的正义观念、“重叠

共识”理念、权利优先性与善观念的理念和

公共理性的理念。

其中,“重叠共识”的理念是政治正义这

一核心理念的构成性条件,权利优先性理念

是政治正义的基本价值观表达,而公共理性

的理念则是政治正义的社会普遍基础。

正义论: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主要美德,就像真理

对思想体系一样;非正义的法律和制度,不

论如何有效,也应加以改造和清除。

正义与社会合作密切联系,应当区别正

义原则和对个人来说的正义原则。

罗尔斯将社会主义的实质平等观念的

某些要素纳入了公平的正义的理论。在这个

理论中,核心的概念是平等的自由。

《正义论》《政治自由主义》《万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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