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 冲突法

更新时间:2025-01-10 18:14:1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日发
(作者:虚拟号码打电话)

第二编冲突法

第五章法律冲突

第一节法律冲突的含义与产生

一、法律冲突的含义:从普遍上讲,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

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二、产生的原因:

1、不同国家的立法不同;

2、不同的经、文、历、宗、习惯等社会因素的影响;

3、国家内部各个部门行使立法权冲突;

1、新旧法冲突;

三、法律冲突的种类:公法/私法;积极/消极;空间/时际/人际;立法/司法/守法;平面/

垂直;

第二节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

一、公私法冲突的解决:公法:国内法解决;私法;多种形式(直接/间接);

二、空间/时间/人际法律冲突:

1、空间:不同的冲突规范;

2、时间:新法优于旧法;

1、人际:不同的冲突规范,并常适用各自的习惯法与特别法;

三、立法司法守法:

1、立法:统一立法权或适用实体法统一;

2、司法:管辖权协调,适用相同的法律适用法;

3、守法:部分可依意思自治原则;

四、垂直/平面冲突:上位优于下位,平面的分门别类解决;

第三节国际民事法律冲突

一、产生原因:

1、各国制度互不相同;

2、各国存在交往与国际民事关系;

3、承认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4、域外效力的承认;

二、解决办法:

1、冲突法解决:国内冲突法、国际统一冲突法;

2、实体法:实用领域有限,离不开冲突法补充;

第六章冲突规范

第一节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与类型

一、冲突规范的概念:

1、概念:国内法、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法律规

范;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特殊规范,其结构包括范围与系属,是一种间接而非直接的

规范;

2、特点:(1)法律适用规范,非实体规范;(2)法律选择规范,非程序规范;(3)间接

规范,非确定性、预见性规范;(4)结构与一般法律规范不同(非规范适用条件、概括模

式与法律后果),结构为范围与系属;

二、冲突规范的结构:

1、范围:所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要解决的问题,可以是法律关系、法律事实可法律问

题;

2、系属:范围应适用的法律;

三、冲突规范的类型:

1、单边;2、多边;3、重叠适用:无条件/有条件重叠;4、选择适用:无条件/有条件;

第二节连结点

一、边结点的法律意义:

1、含义: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依据;

2、意义:(1)形式上把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的媒介纽带;(2)

实质上:法律关系与法律的内在的实质的联系或系属关系;

二、边结点的分类:

1、主观/客观边结点;

2、静态/动态边结点;

3、单纯事实与法律概念;(物地/法院地)

三、连结点的选择:

1、不是任意而是有客观依据的,连结点的形成与发展有客观依据,与一国的政治、经济、

特别是国际经济活动有重大联系;

2、一国对法律关系的连接点选择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化;

3、立法机关需考虑的因素(1)问题性质与分类(2)连结点应是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之一;

(3)本质联系、重要性(4)经常(5)便于认定、适用(6)符合政策;

四、连结点的发展方向:

1、由僵硬向灵活方向发展: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侵权自体法;

2、由简单向复杂方向发展;(1)连结点数量增加;(2)复数连结论出现,连结类型增加

(如结合连结点、互补连结点出现);(3)结合连结点、互补连结点出现;

3、连结点含义多样化。

第三节系属公式

一、概念: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

二、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

1、属人法;

2、物之所在地法;

3、行为地法:(1)合同缔结地(2)合同履行地(3)婚姻举行地(4)侵权行为地;

4、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5、法院地法;

6、旗国法;

7、最密切联系原则;

第七节准据法的确定

第一节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经冲突规范指引的用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实体法规范;

二、特点:

1、必需是能够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含国际条约、习惯);

2、必需是经冲突规范指引的实体法;

3、不是冲突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适用必需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而定;

4、不是法律制度与体系,是具体的实体法规范与文件;

第二节准据法的选择方法

1、法律性质;法则区别说

2、依法律关系性质;萨维尼

3、最密切联系原则;里斯

4、政府利益分析;柯里

5、规则或结果选择;

6、依分割方法;

7、意思自治原则;

8、有利于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原则;

9、比较损害方法;

10、肯塔基方法(尽量适用法院地法);

11、功能分析方法;

第三节实质问题与程序问题

一、划分: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实体问题是实质影响案件结果的问题;程序问题是日常

例行规则;

二、时效:大陆法:实体问题;普通法:程序问题—实体;

三、证据规则:(1)政治规则:程序;(2)举证责任:实体;

四、推定问题:进行区分:关系到证明事实的方式:程序;影响案件的结果:实体;

五、赔偿问题:大陆;实体;普通法:程序(赔偿计算),实体(赔偿款项)美国:实体

第四节时际、区际冲突的解决

一、时际冲突解决:

1、冲突规范变更,按新法规定;

2、连结点变更:有利于公正合理解决出发;

3、准据法变更:准据国新法具体规定;合同:意思自治原则,一般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

二、发生区际冲突时的法的适用:连结点规范直接指向的法的直接适用;直接适用区际私法。

第八章冲突法的一般问题

第一节识别

一、识别的概念:

1、对事实或问题进行分类或定性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

2、对冲突规范本身进行识别、解释以确定援用的冲突规范;

二、识别冲突及产生的原因:

1、同一事实赋于不同的法律内容;

2、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归于不同的法律部门;

3、冲突规范本身有不同含义;

4、不同的法律概念;

三、解决方法

1、各种做法:(1)法院地法;(2)准据法;(3)分析法学比较法说;(4)个案识别说;

(5)折衷:法院地法、准据法;(6)功能定性;(7)两极区别说;

2、总结:普遍适用法院地法;例外:(1)本国法无规定:外国法;(2)条约:按条约;

(3)特殊:财产所在地;

第一节反致

一、概念:

1、狭义反致:本国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而外国法应适用法院地法的情况;福尔果案

2、转致:A-B-C特鲁福特案;

3、间接反致:A-B-C-A;

4、外国法院说:英国特有,把外国法院当作本国法院

5、反致产生的条件:(1)冲突规范指向的外国法包括冲突法;(2)冲突规范冲突;(3)

外国法承认外国的冲突法;(4)致送关系未中断;

二、反致的理论分歧:

1、赞成:(1)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判决一致;(2)得到更合适的判决结果;3-5;

2、反对:(1)有损国内主权;(2)有背法律稳定性;3-5

3、对反致制度的评价:(1)增加法律选择的灵活性;(2)满足国际私法传统要求与价值

观;

三、反致制度综述:

1、各国一般都承认反致:法、德、日、意、荷、英、美、东欧;

2、趋势:

(1)普遍采用反致;

(2)适用领域趋同:身份能力、婚姻、家庭、继承;

(3)发挥空间受限,法院选择灵活性加强;

3、学者认为应采用反致;

第三节先决问题的概念

一、定义:处理国际私法争讼问题时,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也叫附带问题(Preliminary

Question);

二、构成要件:

1、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冲突规范适用外国准据法;

2、先决问题可作为单独的争讼;

3、法院地国的实体、冲突规范与主要问题报属国的实体、冲突规范均不相同;

三、先决问题准据法的确定:

1、依主要问题所属国(英美加澳):1-3;

2、依法院地的冲突规范:1-2;

3、实际上:更密切联系地;

第四节法律规避

一、概念: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而故意制造连结点,使对自已更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脱法

行为;“鲍富来蒙”案;

二、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是当事人自己的行为;

2、主观上故意;

3、对象为规避强制性、禁止性规范;

4、行为方式为制造、改变一个或几个连结点;

5、规避行为已经完成;

三、法律规避的性质:

1、是公共秩序保留:

2、是独立的问题(Y):起因不同;保护对象不同(内国法与内国/外国法);行为性质不

同(私人/国家);后果不同(负责任);地位与立法上的表现(公法与私法);

四、效力:(1)肯定规避的效力(佛莱案);(2)肯定规避外国法的效力:(3)否定效

力;

第五节个国法内容的查明

一、含义:证明该外国法关于这一特定问题的规定的问题;

二、性质:事实(英美),法律,折衷;

三、查明内容的方法:

1、当事人举证(普通法);

2、法官依职权(大陆法);

3、法官依职权,当事人协助义务(如德);

四、无法查明时解决方法:

1、直接适用法院地法;

2、类推适用内国法(英美);

3、驳加当事人的起诉或抗辨;

4、适用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类似的法;

5、适用一般法理;

五、外国法错误适用的救济:

1、冲突规范错误:同国内法依法上诉;

2、外国法:允许(英美)/不允许(法德瑞)

第六节公共秩序保留

一、概念:国内法院依其冲突法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

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适用的一种法律制度;适用

于下列情况:

1、适用外国法将与内国关于道德、社会、经济、文化或意识形态、基本准则相抵触,或与

国内公平、正义观念或根本的法律制度相冲突;

2、内国的一部分法规属于公共秩序法而具有绝对的效力;

3、违反国际义务、强行法规则、正义要求;

二、实质与作用:

1、实质:国家通过冲突规范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以维护一国统治阶级利益的重要工具;

2、作用:消极否定、积极肯定;

三、共公秩序保留理论;

1、萨维尼:国家强行法分为两类: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后一类视为公共秩序强行法,是

国际私法基本原则的例外;

2、孟西尼:国际私法三原则:国籍、公共秩序、意思自治;也将其分为两类即公共利益与

个人利益;

3、布歇尔:从萨维尼的两分论出发:提出国内公共秩序法与同际公共秩序法,后者具有强

行的效力;

以上三者为大陆法国家,都是按法律的性质分类;

4、斯托雷:从国际礼让出发,一国法律在另一国的效力完全取决于另一国的态度;

5、库恩:解决斯托雷未指出的公秩保留的限度:(1)道德;(2)禁止性规定;(3)主要

政策;(4)法院地确认;

6、戴赛:(1)反对礼让提出既得权说与法律政策;(2)成文法抵触;(3)主权利益相抵

触;

7、威戚尔:提出特殊政策,并认为其优于外国法:(1)与公平政策理念不容;(2)道德

理念;(3)英国及友好国家利益;(4)人的行动自由与理念;

8、以上英美法国家主张什么场合适用公共秩序,不外乎以下几种:

(1)主观说:外国法本身规定的内容相抵触,强调外国法本身的规定而不看结果;

(2)客观说:除了具备违背公共秩序概念外,还须看个案与法院地国联系—联系说:区分

内容违反与结果违反,--结果说:注重个案是否违反;

9、结论:公共秩序笼统、含糊、随情事而变迁、不确定概念中的内含;

四、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

1、条款立法式:间接限制、直接限制、合并限制;

2、内容立法方式:内容、结果;

3、我国:直接限制、结果说、还指向习惯与惯例;

五、司法运作:

1、要区分民法的公共秩序与国际私法的公共秩序;

2、不应与他国主权相抵触:不与外国公法排队混为一谈;

3、条款中统一冲突规范:条约无明白规定时应适用公共秩序;

4、排除后不得一律代之法院地法;

5、我国:(1)宪法、四项基本原则、统一民族团结;(2)主权安全;(3)部门法基本准

则;(4)国际公约义务、公平正义公正原则;(5)报复措施;

第九章民事身份和能力法律冲突

§1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法律冲突:

1、概念:包括一般和特殊的权利能力;

2、冲突:开始和终止方面的冲突;

二、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1、法律关系准据所属国法;

2、法院地法;

3、当事人属人法;

三、失踪死亡宣告的管辖权

1、管辖权:失踪者本国法院

2、法律适用:(1)失踪人的本国法;(2)失踪人住所地法;(3)原则上适用失踪人本国

法,也适用内国法与法院地法(大多数);

§2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法律冲突:

1、成年年龄行为规定不同;

2、禁治产人规定不同;

二、法律适用:原则上适用当事人属人法,不动产、亲属继承例外(不动产所在地,商务活

动行为地法);

三、禁治产宣告的法律适用与管辖权

1、原则上由其本国法管辖;

2、法律适用:(1)法院地法(2)属人法(3)本国法(4)本国法及法院地法;

四、实际上都是依内国法(重叠适用);

§3法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特点:时间一致、范围一致,团体意思;

二、适用:国际通行的是依法人国籍法或住所地法;重叠适用内国法;

三、我国:外国人依其本国法,还直接规定外国人享有的权利;

第十章民事身份和能力法律冲突

§1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冲突:

1、行为能力年龄;

2、意思表示(实质/形式);

3、标的;

4、法律行为形式

二、法律适用

1、实质要件:无统一规则,法律关系自身准据法;

2、形式要件:(1)行为地法(场所支配地法);(2)适用法律关系本身的准据法或行为

地法;(3)选择适用尽量人效原则

§2代理

一、法律冲突:

1、代理制度的理论基础;

2、立法体例;

3、分类及调整范围;

4、代理的具体内容;

一、代理的法律适用

1、内部的法律适用:(合同)(1)据当事人意思选择;(2)最密切联系原则;(3)《代

理法律适用公约》中的连续点组合;

2、外部法律关系适用(合同):合同准据法;

3、代理权的法律适用:(1)本人住所地法;(2)主合同准据法;(3)代理人行为地法;

(4)代理人营业地法(5)混合法(方向):代理人营业地兼行为地;

第11章物权的法律冲突法

§1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一、理论依据:

1、主权说

3、利益需要说(冯)

4、方便与控制说(戴、莫):法院地法;

5、物权关系之本身决定(作者);

(1)人与人的关系:希望的本国法调整;

(2)人与物的利益关系(国内实现利益);

(3)人对标的的权利(有效保障);

(4)实际上外国法实用困难;

二、物之所在地法之实现:对不动产时间加之确定或特别规定;

三、物之所在地法的法律适用:区分、范围、种类和内容、取转变消的方式、条件、及保护

方法;

四、例外:(1)运送中;(2)船舶飞行器;(3)外国法人的终止或解散;(4)遗产继承;

§2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

一、不动产物权:物之所在地法;

二、动产物权:(1)当事人住所地法;(2)物之所在地法(所有权性质);(3)行为地

法;(4)转让行为自体法(合同性质);

三、无体动产特权的法律适用

1、对公司的效力:所在地法;

2、对当事人/第三人效力:转让交易自体法,证券支付地法;

§3国有化问题;

一、一般:

1、国有化财产转移到:承认;

2、位于国外的财产:否认;

二、我国:

1、不征收;

2、公共利益、法定程序和非歧视;

3、价值相等;

4、双方协商解决争议;

5、第三人代位求偿权,但以司法用尽为条件;

§4信托

一、概念与特征:

1、所有权利益分离;

2、信托财产独立;

3、有限责任;

4、信托管理连续性;

二、两大法系的区别:

1、定义;

2、所有权构成;

3、制度内容;

4、生效要件

三、涉外信托实用:物之所在地法:自体法;

四、关于信托准据法及其适用公约:(1)范围:普通法上的信托;(2)法定信托(准据法

确定);(3)自治与最密切联系原则;(4)确认:依公约适用的准据法;(5)限制:强

制规则与公共秩序;

第12章债权的法律冲突法

§1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合同及其准据法概述:

1、涉外合同(含涉外因素);

2、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历史延革;(1)以缔结地法为主;(2)以意思自治为主;(3)自治

为主最密为辅的自体法;

3、合同法法律适用的理论分歧:

(1)分割论与单一论;

(2)主观论与客观论(结合)

二、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方法:

1、当事人意思自治

(1)产生和发展:

A、杜摩兰—胡伯:英国、意大利;

B、原因:a、确定性、预见性、一致性、易于解决;b、资本主义自由经济的发展(社会基

础);c、盛行平等自由思想(思想基础);d、私法契约、自治要求(法的配套)

(2)具体应用:A、支配当事人选择法律效力;B、方式;C、时间;D、范围:实体法(未

必有客观联系);

2、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性履行方法

(1)最密切联系原则:经济意义与社会意义集中定位于某一国家则应得到适用;

(2)特征性履行:据合同的特殊性质;

3、合同自体法:以自治为主以最密切联系不辅,理论上完成的主客观论的协调与统一;

(1)肯定自治:为适应各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2)又补其不足,在未约定的情况下,吸收最密切原则,在另一层次保证了法律适用方法

的灵活性;

(3)有利于维护维护当事人和有关国家的利益;

4、强制原则和公共秩序(直接适用的法律);

5、合同特殊方面及特殊合同的法律适用

(1)特殊方面(当事人能力、合同形式统一适用);

(2)特殊合同的法律适用:雇佣、消费者、保险、不动产;

三、我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与实践

1、涉外合同

2、法律适用首要原则:自治、开庭审理前、明示、形式和缔约能力除外;(选择实体法)

3、最密切联系原则:指实体法;

4、特征性履行原则:方法确定1-13,如贷款、保险、承揽、技术转让等

5、强制规则和公共秩序限制:国际条约优先、惯例补缺;

§2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一、侵权行为与侵权行为立法:

1、实施了不法行为;

2、给他人造成了侵害;

3、因果关系;

二、法律冲突原因:

1、外延不同;

2、构成要件不同;

3、相对人不同;

4、赔偿规定不同;

三、法律适用:

1、传统上:(1)侵权行为地法(2)选择行为地法:共同属人法;(3)重复适用侵权行为

地法与法院地法;(4)选择适用行为地法、法院地与共同属人法;

2、新发展:(1)侵权行为自体法与最密切联系原则:莫里斯;(2)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3)对受害人有利的法;

3、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1)涉外交通事故:发生地,有利外;(2)涉外产品责任:

侵害地,受害人居住地;(3)国际空中侵权行为:侵害地;(4)国际经济侵权:影响

发生地,两个公约;

四、我国实践:侵权行为地法为原则可适用当事人本国法与住所地法(行为地:侵害发生地、

结果发生地)

§3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一、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

1、原因事实发生地;

2、支配法律义务或法律关系的法律;

3、适用当事人本国法;

4、选择适用发生地与法院地;

二、无因管理

1、事务管理地;

2、共同本国法;

3、原法律义务或关系;

4、本人住所地法;

第13章婚姻家庭的法律冲突法

§1结婚的法律适用

一、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1、婚姻举行地法;

2、当事人属人法:适用夫法、分别适用、重叠适用;

3、混合制:举行地与属人地其一为主;

二、形式要件之法律适用

1、婚姻举行地(为主);

2、考虑属人法;

三、领事婚姻:做法不同;

四、我国规定:

1、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同时适用形式实质要件);

2、重叠适用缔结地法与属人法;

3、承认领事婚姻;

4、双方为外国人在外国结婚(可适用缔结地);

§2离婚的法律适用

一、离婚案件管辖权依据

1、当事人的住所与居所;

2、当事人国籍;

二、离婚的法律适用:

1、法院地法(英美);

2、属人法;

3、属人法与法院地法相结合(欧洲大陆有利于离婚趋势);

三、我国规定:

1、原先就被告(住所或居所);

2、国外/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外国冲突法指向我国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一方国外或双方国外但未定居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法律适用:法院地法,即只用中国法;

§3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1)属人法--欧洲大陆:住所地法:英美;(2)行为地法与法院

地法;

二、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1)意思自治原则;(2)属人法原则;(3)区分动产与

不动产(英美);

§4亲子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婚生子女是否为婚生的准据法:

1、父母属人法(1-5世纪);

2、子女属人法:晚近

3、支配婚姻效力的法律;

4、适用对子女婚生更有利的法律;

二、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1、父母事后婚姻;

2、认领;

3、国家判决行为;

三、准正准据法:事后婚姻、认领及国家行为的准据法;

四、亲子间法律权利义务法律适用

1、父母属人法;

2、子女属人法

§5收养的法律适用

一、收养案件管辖权:一般以住所或国籍

二、法律适用(成立效力终止):

1、适用法院地法;

2、收养人属人法;

3、分别适用收养人、被除数收养人属人法;

4、被除数收养人属人法;

三、我国:重复适用收养人被收养人的居住地法;

§6监护的法律适用

一、管辖权:一般依住所居所及国籍;

二、法律适用:

1、被监护人属人法(大多);

2、法院地法

三、我国:被监护人本国法(住所为例外);

§7扶养的法律适用

一、法律适用:

1、抚养义务人属人法;

2、扶养权利人属人法(晚近);

二、我国:最密切联系原则:

1、父母—子女、夫妻、子女—父母:扶养人、被扶养人国籍、住所、供扶养人财产所在地;

2、被扶养人国籍、住所、供养财产所在地;

第14章继承的法律适用冲突法

§1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一、区别制与同一制:

1、区别制:英美法系及中国适用,也称分割法,指在涉外继承中,将遗产分为动产与不动

产,动产适用属人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2、单一制:大陆法国家适用,不区分而一律适用被继承人属人法(本国法或住所在法);

二、利弊:

1、同一制强调继承身份法,但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困难;

2、分割制强调继承的财产性,但财产分属于各个国家时使问题复杂化;

三、我国区别制: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

四、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1、开始;

2、继承人(先决问题);

3、财产、份额、特留份、承认放弃、遗产管理及遗属执行;

§2遗属的法律适用

一、立遗嘱能力的法律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二、遗嘱方式:(1)属人法、行为地法;(2)住所;(灵活放宽);

三、遗嘱解释:遗嘱实质要件准据法(立遗嘱时住所地法);

四、遗嘱的撤销:各国法律明确规定:撤销时遗嘱人住所地法;

五、不动产一律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3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

一、概述:

1、先占权主义(英美法):考虑财产所在地;

2、继承权主义(大陆法):被继承人国籍;

二、无人继承财产的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

1、同一制:(1)财产所在地法(先占权);(2)被继承人属人法(继承权);

2、区别制:(1)动产:国籍国法(国籍国所有);(2)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国法;

第15章海事法律冲突法

§1海事关系的法律冲突:

冲突原因:

1、船舶物权法律冲突(所有权、抵押权、优先权);

2、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冲突(承运责任人、托运人责任);

3、船舶碰撞的法律冲突;

4、海难救助的法律冲突;

5、共同海损的法律冲突;

6、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冲突;

§2海事关系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

一、海事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2、最密切联系原则;

3、合同自体法;

二、船舶特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1、船舶所有权:旗国法;

2、抵押权:旗国法;

3、光船租赁:原船舶登记国法;

4、优先权:法院地法;

三、海事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1、侵权行为地法;

2、公海:法院地法;

3、相同国籍:旗国法;

四、共同海损理算地法:理算地法:(航程终止地或中断地);

五、赔偿责任限制:法院地法;

六、国际条约优先,惯例补缺,公共秩序保留;

七、海事法法律适用:(1)国际条约优先原则;(2)国际惯例补缺原则;(3)意思自治、

最密切联系原则;(4)船旗国法;(5)侵权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6)理算地法;

第16章票据的法律适用

一、法律冲突:

1、指汇票、本票、支票;

2、涉外包括港澳台;

3、规定不同而冲突;

二、法律适用:

1、票据行为能力:属人法:本国法(大陆)、住所、行为地法(英美)、本国:行为地法

(中国);

2、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行为地法;即出票地法,协议适用付款地法(记载事项);

三、票据债务人义务法律适用

1、主债务人(汇票承兑人、本票出票人):付款地法;

2、从债务人:签字地法;

3、付款地法:我国;

四、追索权行使期限:我国及大多数国家:出票地示;

五、票据保全与行使:票据付款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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