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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的合同需要制定相应的制度来进行管理。来学习一
下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吧。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
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
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
服务合同等。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
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
合同的审批。
第四条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其他各类合同的谈判
工作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订合同;
(二)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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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
书的发放和管理;
(四)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审查;
(五)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六)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
(七)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合同的主体
(一)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其他部门不得以部门
名义擅自签订合同。
(二)订立合同前,应当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
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
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三)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
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第六条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业务
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
文(包括电报、传真、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
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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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合同的内容规定
第七条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
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第八条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
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
的服务内容及要求;
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数量条款:
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
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
式(如、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第十条质量条款:
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
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
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
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第十一条价款或报酬条款:
(一)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
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
(二)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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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
(三)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
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第十二条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一)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
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
(二)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
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
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三)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
履行的标志,如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第十三条合同的担保条款
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
供担保的,应经总经理批准、法律顾问室审核后结合具体情
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释条款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
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第十五条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
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合同联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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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
制度。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第十八条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选择仲
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
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
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公司所在地外,签约时应
力争合同纠纷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章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签订合同前,业务人员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谈判
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第五条对对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
查,并复印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及其他行政许可证明
留存。
第二十条销售、采购合同,由主办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
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法
律顾问室编写合同编号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必要时,由总经
理指定责任人员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的合同由总经理指定
责任人员会同相关部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商谈,拟好合同条
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法律顾问室加盖合同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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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章。
第二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
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法律顾问室依法及时办理。
第二十三条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经办人自行保
管外,应当随合同会审表交存公司法律顾问室一份备案。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四条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
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
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
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
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
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
未履行;
(四)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
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变更或解除经济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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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信、电报);
第二十七条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应按照合同签订
程序报原审批人员批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
的,应依法及时办理;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
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第二十九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
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
履行销售合同交付货物时应由对方当事人签署一式二份
的收货单,一份留存对方,一份交销售部门备查。
向对方当事人交付增值税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
条。
履行采购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款收据或收
条,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账支票,不允许以现
金形式支付。
第三十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
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
并及时书面上报公司法律顾问室处理,并报总经理。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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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时的确
认。
(一)在常年合同特别是常年销售、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
经办人员应定期对帐,确认双方债权债务;
(二)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
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
时,应及时对帐,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第七章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第三十二条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
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第三十三条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
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
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部门经理和总经理,并拟定处理意
见,报总经理决定。
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的,应立即报告公司法律顾问室
和总经理。
第三十四条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
以及对方当事人起诉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
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
公司法律顾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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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本公司实行二级合同管理,公司法律顾问室
全面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负责
所在部门的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条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专人管理,公司财务部负
责保管。
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也由专人管理,业务人员不
得随带合同专用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出
差,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批准。
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
同等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
第三十七条已签订的合同及送货回单,增值税发票收据
以及业务往来传真、信函、对帐单等资料,销售、采购部门
的业务人员应自行保管好;重要资料应将原件交公司法律顾
问室随合同保管。
第三十八条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
有关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公司法律
顾问室和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
变更的,公司法律顾问室应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各
有关单位。
第九章合同审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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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
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第四十条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一)标的超过100万元的;
(二)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10万元的;
(三)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四)重大涉外合同。
第四十一条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一)标的超过500万元的;
(二)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第四十二条合同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
事会审批。
第四十三条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
(一)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
(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
合同。
第四十四条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
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一)合同的合法性。
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
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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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
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合同的严密性。
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
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三)合同的可行性。
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
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四)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
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
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四十五条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报。
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
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
审查批准。
(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
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
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二)审核。
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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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
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
(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三)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
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
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2天。
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十章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份
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
规定妥善处理。
第四十七条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
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业为
主负责修理。
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到底。
第四十八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
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二)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
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
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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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三)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
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
法权益,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
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四)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
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
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四十九条法律顾问室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一)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二)经各企业协商处理解决不了的;
(三)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第五十条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一)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分),
按本《制度》的规定报批。
(二)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
责处理;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
(三)法律顾问室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
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
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
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一般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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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诉讼的足够时间。
第五十二条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
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
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二)关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三)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财目;
(四)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五)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六)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五十三条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
第五十四条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
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
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
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
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五十五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室配合各单位
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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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
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
办理。
第五十七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
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十一章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八条公司全体职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
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第五十九条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
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
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
第六十条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损失:
(一)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
(二)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
托书;
(三)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
第六十一条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损失:
(一)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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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履行合同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
(三)遗失重要证据;
(四)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
从而贻误时机的;
(五)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遗失未
及时报案和报告;
(六)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
第六十二条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
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均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
司补充细则规定办理;本制度的解释、修订和发放由本公司
法律顾问室负责。
第六十四条本制度从年月日开始执行。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一、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加强与其他
企业商业关系,改善经营管理,完善合同管理,特指定本制
度。
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实施管理。
合同管理原则: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政策。
合同必须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以及合同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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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仲裁和起诉等,统一由行政部负责落实。
二、签订合同的权限和范围对外签订合同(包括协议书、
意向书),必须由公司总经理审核签订或是总经理指定的授
权人在授权的范围内代表公司签约。
三、不准签订的经济合同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
备合法的资格,即具有签订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
须具备法定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违反这几条基
本原则的合同均不准签订。
其细则如下: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合同;采取欺诈、威
迫等手段签订的合同;违反国家、企业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的合同;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与未取得营业执
照的商业机构签订的合同。
与无履约能力与承担经济责任能力者签订的合同。
条款明显有欠公允的合同。
凡签订灭有法律和经济保证的合同或假合同、利用合同搞
违法活动等等,一旦发现和查出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签订合同应具备的条款及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包括姓名)、营业详细地址;
2.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3.合同的类型和合同标的种类、范围;
4.合同标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数量;
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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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的费用;
7.违反合同的赔偿和其他责任;
8.合同必须有法人单位的公章和私章(或签字);
9.凡重大经济合同,必须要有对方主管部门及银行担保。
五、合同的管理
1.行政部要建立合同档案,根据合同的时间、分类编号妥
善保管并复制一份交财务部同步使用,财务部收付款时,要
有时间、金额和标的记录。
随时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并将付款进度及情况同步报行
政部相应备案。
合同终止后,二个部门各自归档备案。
2.各部门必须指定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合同的管理
工作。
凡是签订生效的合同必须建立档案资料,按合同类别编号
分别保管。
档案资料包括:合同的协商记录(包括协商地点、时间、
目的以及双方法人的姓名);往来信件和电报;往来电话和传
真记录;有关文件资料;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的重要资料;合同
的附件和图纸等;合同履行记录和执行情况的记录等。
3.合同履行完毕时,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检查有关遗漏问
题,然后归档妥善保管备查。
4.各部门合同管理人员,如发现对方没有按合同规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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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或有其他问题,要及时向部门主管反映情况,如发现有重
大问题时,有权单独向公司总经理反映问题和情况,以避免
重大经济损失。
六、变更和解除合同,需经过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七、附则凡涉外合同必须通过涉外管理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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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01 20:40:1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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