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24-11-07 18:39:5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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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

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集团公司)以及集团公司下属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

第四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对本企业董事会及总经理负责。

第二章

总法律顾问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设总法律顾问一人,根据需要,亦可设副总法律顾

第六条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和副总法律顾问由总经理提名,经总经

(一)总法律顾问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二)总法律顾问任期届满,应继续履行职责直至继任总法律顾问

到任。

(三)总法律顾问退休或因其他原因辞职的,应由总经理提名新人

选履行聘任程序。

(四)总法律顾问职务出现空缺时,由副总法律顾问主持日常工作。

(五)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得兼任总法律顾问。

第七条担任总法律顾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执行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

守法纪;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

能力;

(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法律事务的经验和能力;

(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经

验,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法律顾问:

(一)曾因渎职或工作失误给所在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受到

单位经济处分的;

(二)曾被判处刑罚或受过纪政纪处分的;

(三)法律、法规禁止担任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总法律顾问工作中遇见下列情形的,应主动回避:

(一)在重大项目、招投标、对外经济合作等工作中,涉及与本人

及本人亲属利益的;

制度与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强法律事务机构职能建设,依据国务院国

资委

重要成员企业,应当设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并设置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

作的职能部门。

管理工作经验,经过规定程序聘任的,全面负责本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

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问一至三人。副总法律顾问协助总法律顾问工作。

理办公会决定聘任,并将聘任情况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及国务院国资委备

案。总法律顾问的任职要求如下:

(二)总法律顾问本人做出的经营性决定,需要对该决定出具意见

或审批的;

(三)集团公司有关制度认为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法律事务和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决策、

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组织、

领导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的工作;

(三)参与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问题

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总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制度规定,组

织法律业务培训;

(五)组织制定和实施法律风险防范规划,开展法律风险评估、警

示和整改;

(六)组织制定和实施普法工作规划和安排;

(七)组织制定和实施合同管理工作规划和安排;

(八)审批职能部门及所属企业要求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办理法律事

务的申请;

(九)决定公司外聘律师;

(十)对经营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十一)对涉及公司重大权益的纠纷,做出和解、调解、仲裁、诉

讼的决定;

(十二)其他应当由公司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法律事务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总部设置法律事务部,作为承担法律事务管理工

作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法律事务机构),由总法律顾问直接领导。

第十二条集团公律事务部及其负责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

见;

(二)起草或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

(三)协调指导集团下属成员企业法律事务职能管理工作

(四)具体落实合同管理,审核格式合同和重大合同,参加重大合

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五)参与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

转让、招投标及改制、兼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营活动,处理有关

法律事务;

(六)办理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等有关法律事务;

(七)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八)提供与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九)开展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

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十)受法定代表人委托,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

动;

(十一)联系外聘常年或专项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十二)办理其他法律事务及总法律顾问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

法律事务管理原则和制度

第十三条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管理机构依法维护本公司合法权

益,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的原则。

第十四条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行使职权,任何

组织和个人均不得违反程序进行干涉,其他职能部门及所属企业应积极

配合工作。

第十五条集团企业发生涉及本单位重大权益纠纷或存在此类风险

的,应按程序及时向集团公律事务机构通报;法律事务机构应及时将相

关信息报告总法律顾问。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企业业务

发展的要求,制定并不断完善法律事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形成相对

完备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体系。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对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部的监督和检查依照

国务院国资委的要求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三)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

(四)法律事务管理和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开展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

和奖励:

(一)促进公司依法经营,对生产经营管理提出法律建议,为公司

避免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依法经营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通过诉讼或非诉讼方式,为公司或本单位避免或者挽回重大

经济损失的;

(三)为公司防范法律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出重要贡献

的;

(四)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国务院国资委及其以上级别国家机关表彰

的;

(五)其他为公司或本单位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二十条对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的表彰和奖励,采取以下形

式: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给予单项奖励;

(三)按照挽回经济损失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四)计入年终绩效考核成绩。

第二十一条总法律顾问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

规定开展工作,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

罚。第二十二条总法律顾问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并触犯法

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律事务机构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

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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