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高新区管委会
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8.06.08
•【字号】合高管办〔2018〕37号
•【施行日期】2018.06.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关于印发合肥高新区管委会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的通
知
合高管办〔2018〕37号
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企业:
现将《合肥高新区管委会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
际贯彻执行。
2018年6月8日
合肥高新区管委会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合肥高新区管委会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有
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高新区管委会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管理和监督;高新
区管委会及其组成部门、直属部门的诉讼和复议案件、重大专项法律事务等法律服
务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管委会根据处理法律事务需要,聘请相关法律专业人士担任法律顾
问。
第四条法律顾问的选聘申报。由管委会办公室(法制办)根据实际工作需
要,在合肥市法律服务供应商资源库中选择律师事务所为管委会提供法律服务,报
管委会确定,并签订合作协议,高新区管委会不再另行建立法律资源库。各直属企
业自行聘任法律顾问,需报管委会办公室(法制办)备案。
第五条管委会法律顾问每届任期一年,根据考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续聘。
第六条管委会法律顾问参与处理管委会下列涉法事务:
(一)对管委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提供法律意见或专
项法律论证;
(二)参与管委会重大招商引资、重大投资、采购、国有资产处置项目谈判等
活动,参与草拟、负责审查以管委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文本;
(三)受管委会委托对有一定影响的涉法事件,进行法律论证或者参与协调处
理;
(四)参与管委会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咨询论证;
(五)对涉及管委会的诉讼、仲裁、复议案件,根据指派予以代理;
(六)根据管委会领导工作需要,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参与管委会领导信访接
待工作;
(七)对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的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工作需
要,列席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及其他工作会议;
(八)承办管委会交办的其它涉法事务。
第六条管委会法律顾问参与处理管委会部门下列重大涉法事务:
(一)审查以管委会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对外签订的重要合同文本;以管委会
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复议、仲裁案件的代理;
(二)配合管委会部门协调处理体性纠纷;
(三)为管委会部门重大招商引资、重大投资、采购、国有资产处置等活动提
供法律咨询或者参与谈判工作;
(四)其他需要提请管委会法律顾问研究处理的管委会部门重大涉法事务。
第七条下列管委会部门的涉法事务不属于管委会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一)有明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属管委会部门日常性工作范围的;
(二)管委会各直属企业聘任法律顾问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公司法律顾问处理的
涉法事务。
第八条管委会直属企业有议题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应先由该直属
企业自行聘任的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再提交至管委会办公室(法制办),由
管委会法律顾问审核。
第九条管委会涉法事务由管委会办公室(法制办)统一安排管委会法律顾问
参与研究,出具法律意见。
第十条管委会各部门重大涉法事务需要管委会法律顾问参与处理的,需提前
两个工作日向管委会办公室(法制办)提出申请,并提供完整资料,由管委会办公
室(法制办)统一安排管委会法律顾问参与处理。如未经管委会办公室(法制办)
统一安排,直接提请管委会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法律事务的,管委会法律顾问有权拒
绝受理。
第十一条管委会办公室(法制办)安排管委会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涉法事务,
应当统筹考虑专业特长,合理、均衡安排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管委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法律意见;
(二)在处理涉法事务时,获得全面、必要的信息资料;
(三)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其他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管委会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确保按时完成规定任务;
(二)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三)不得以管委会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与之无关的事务;
(四)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的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五)与所处理的管委会及部门涉法事务有利害关系的,必须主动提出回避;
不得为与管委会及部门有涉法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六)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不得有其他有损管委会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管委会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涉法事务,一般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法
律意见书应当引据法条,阐述法理,说理详实,意见明确。
第十五条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管委会法律顾问列席管委会主任办
公会及其他工作会议。
第十六条管委会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涉法事务,应当如实建立工作档案,对工
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并于任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管委会办公室(法制
办)报送当年工作总结,移交全年的法律档案。
管委会办公室(法制办)对管委会法律顾问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认真研究
整理,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建立管委会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制度。管委会办公室(法制办)应当
对管委会法律顾问进行日常工作考核和任期年度评价,并根据考核情况向管委会提
出与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续约或者解约的建议。
管委会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委会办公室(法制办)报请管委会批
准后与其所在律师事务所解约:
(一)被判处刑罚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被剥夺法律执业资格或者专业职
称的;
(三)任期内3次不按期限提交工作任务的;
(四)泄漏因担任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
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从事与其职业、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管
委会利益的。
第十八条管委会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涉法事务,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支持,主动
配合,提供必要便利。
第十九条管委会法律顾问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管委会
各直属企业自聘法律顾问服务费用比照管委会法律顾问服务费用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柏堰科技园、南岗科技园
参照执行。
合肥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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