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人格问题浅析

更新时间:2024-11-07 13:44:0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日发
(作者:或有事项)

人工智能人格问题浅析

作者:崔雅倩鲁家鹏薄涛张生杰

来源:《科学与财富》2019年第05期

摘要:现阶段的人工智能技术若一定要划分等级,那么在笔者看来当前只勉强算的上人

工智能技术的初级阶段,在一定程度上讲人工智能还不具备真正哲学意义上的人格。然而却有

越来越多的呼声要赋予人工智能在法律上的人格,使其成为独立的个体。在人工智能的现阶段

看来是没有必要的,在弱人工智能时代的今天人工智能机器人仍然还是人类的工具,并不具有

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独立地位,所以当前并不应当赋予人工智能人格权。

关键词:人工智能;人格;人格权

伴随着科技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新生事物出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同时也带来了越来

越多的新型法律问题。在2017年,国务院正式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其对我国

人工智能的发展规划及目标作出了系统性的概括与明确,这标志着人工智能会越来越多的进入

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与我们发生更多的日常交际。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虽然为我们的日常生活

带来更多的便利,但我们也应看到对于越来越发达的人工智能技术引起的意外或者说因人工智

能所诱发的不确定性隐患伴随着该技术应用范围的扩大也逐渐走入人们的视野当中。由于人工

智能的法律人格概念不明,导致其法律地位并不清晰。作为具有独立思考能力的客体,人工智

能可以“深度自主学习”、使用“神经网络”,人工智能具有此种类人特性,是否应当赋予人工智

能以人权?从法哲学的角度分析,是否应当认同“人工智能等同于人”?如果不能,人工智能技

术应当作为何种法律主体、具有何种法律地位?人权,是作为个体的人对于自己基本利益的要

求与主张,这种要求或主张是通过某种方式得以保障的,它独立于当事人的国家归属、社会地

位、行为能力与努力程度,所有的人平等享有人权是人之为人最基本的权利,是一切利益和权

利的前提和基础。[1]

一、社会影响与问题提出

人工智能的发展源自于人类对于更高产能的需要,机器人可以高产出低投入的为人类提供

自身所需的生产力。正是由于人类对于生产能力与范围更大的需要,机器人被制造的越来越具

有“认知性”与自主性,笔者在此处的“认知性”概念并不是对人工智能技术人格的直接肯定,更

多的是指对知识的学习积累能力。就如同AlphaGO的围棋学习能力,其学习更多的指对规则

的学习与运算,并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判断。但人工智能中其智能化是否能理解为意

识?其是否应被赋予人的权利这在现实中与学术界都存在着争论。然而当前多数国家的法律还

没有对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做出较为明确的界定,故在不同的地区与国家也有着不同的做法。

在2014年5月,我国香港的DeepKnowledgeVentures公司将计算机算法软件任命为董事会成

员。2017年10月,在沙特阿拉伯举办的“未来投资计划”会议上,沙特政府授予人工智能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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