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名誉侵权案件

更新时间:2024-12-26 00:44:5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日发
(作者:碰瓷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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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中心“模拟法庭”剧本(导演及主演版本)

指导老师:常凤香

顾问:赵恒志

电脑技术:陈诚 韩亚光 张恒

初稿:王占峰 李申 单莹莹 颜丽媛

修改:赵恒志 王占峰 丁巍伟

庭审程序

(原告方、被告方上场,书记员、法警上场)

[书记员]:现在再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代理权限。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一]:沈阳,男,196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宋都市西郊区静安里1号楼2门423号。委托代理人高纪宾,沈阳博客法律专栏法律顾问。

[原告委托代理人二]:郭亚静,沈阳博客法律专栏法律顾问,为一般授权代理。

[审判长]:被告。

[被告张明]:张明,男,1985年1月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江淮市友谊路,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江淮市西门外大街22号。

[被告博客网]:宋都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宋都市铁塔区静淑苑路10号228室。法定代表人李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佳杰,宋都博客网公司法律顾问,为一般授权代理。

[审判长]原告方对对方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方。

[被告张明]无异议。

[被告博客网]无异议。

[审判长]原告方有没有证人。

[原告]有证人。

[审判长]被告方有没有证人。

[被告]有。

[审判长]请证人离开法庭,等候传唤。

[审判长]:河南省宋都市铁塔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沈阳诉被告张明、宋都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敲槌)由本院审判员丁巍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韩亚光、李雪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梁小燕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二)有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庭上应尽的诉讼义务: (一)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二)如实陈述事实;(三)遵守诉讼秩序,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原告方是否听清了?

[原告]:听清了。

[审判长] 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 被告方是否听清了?

[被告张明]听清了。

[被告博客网]听清了。

[审判长] 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张明]:不申请回避。

[被告博客网]: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总结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向法庭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亦应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相关事实及诉讼请求。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明立即停止侵权,在所有发表对侵权文章的网站上删除侵权文章,并恢复原告名誉,消除侵权影响。

2.判令被告张明在《南方周末》、《中国青年报》、博客网、天涯社区等相关媒体论坛,明显位置上,公开一个月赔礼道歉。

3.判令被告张明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人民币。

4.本案诉讼费、公证费用归被告承担,公证费用为1010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沈阳是一名自由职业者,与被告张明,于2005年6月通过QQ聊天认识,后因观点不合发生争论。自2005年6月至2006年1月,原告在博客网等多种论坛上,连续发现多篇署名为秦尘的侮辱、诽谤原告的文章,这些文章的标题分别为:《解剖沈阳》、《大过年的沈阳发什么疯》、《敬告沈阳妻子王昱人——管好你丈夫的嘴》、《透视兽医网虫(一):沈阳,为什么大家都讨厌你呢》、《透视兽医网虫(二):扒沈阳的皮》。通过原告调查,秦尘即是被告张明。题为《解剖沈阳》的侵权文章中有如下文字:“沈阳先生的思维大概错乱了吧,大概有博客痴呆症了吧!沈阳除了有博客痴呆症外,还有“狂犬病”,不仅乱叫,还乱咬,可怜的沈阳先生摇尾乞怜,“一个熟读《葵花宝典》,擅长自宫的兽医,此外,被告的文章中,还出现以下文字:“沈阳,你早该进精神病医院了”。“沈阳这辈子不会有什么大出息了,”“沈阳是个受虐狂,越骂他,他越幸福,幸福得一塌糊涂。”“谁像沈阳这样没出息。”“沈阳这东西最惹人烦。”在题为《扒沈阳的皮》的文章中,

称原告沈阳先生为“兽医网虫”,并道“沈阳因自卑心理而加倍地自虐,并进入一种虚幻的空间,进而精神分裂。”这些文章已经在网络上广为流传,有高达数家网站转载。而且还以邮件的方式给原告沈阳的妻子发了《警告沈阳妻子,管好你丈夫的嘴》一文,把两个人的争论扯到原告的家人,给原告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巨大影响,以上文章使原告的名誉受到极大的损害,社会评价严重降低,原告因此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压力。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人人都有最起码的尊严,被告这样肆无忌惮地公然攻击诋毁、侮辱、诽谤原告,原告实在忍无可忍,特向贵院提出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陈述完毕。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方进行答辩,张明,首先发表你的答辩意见。

[被告张明]: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状篇幅较长,首先申请法庭给以我充分时间进行自我辩护,并对不得以占用法庭过多时间表示歉意。因沈阳起诉我名誉权纠纷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第一部分、事实的经过

2005年6月20日,我与沈阳通过QQ聊天认识,因此而产生纠纷。当天沈阳发表文章,不仅没有与我沟通,擅自有选择性地将我们的聊天记录发布到互联网络,文中说“你与顺风在中一定会成为的”。这种恶意宣扬别人的聊天记录,并有目的性的对刚刚认识的网友进行暗示性中伤,极大地影响了我对沈阳的印象,由此,当日我便将沈阳从我的QQ里清除出去。

随后的数天内,沈阳又发表具火药味与暗示性攻击的文章,将一场本来是对中国互联网民族产业思考与反微软垄断的思考,变成人身攻击,大量地将“新”、“网霸”等词语用在我身上。作为被攻击者我查阅了沈阳近一年来的专栏文章及资料,惊讶地发现,沈阳对互联网业界的很多从业人员与思考者进行了大量类似的隐晦性攻击。作为有相同遭遇的我,看到那么多的人被沈阳攻击,一时义愤之下,便写出了《解剖沈阳》。因为当时非常气愤、情绪难以控制,言词有过激之处。

随后的数月沈阳对我的攻击一发不可收拾,从2005年6月20日开始,一直到目前,沈阳依然在不停地对我骚扰、攻击。面对持续骚扰和攻击,我年轻气盛,上了沈阳的圈套,沈阳用具有挑衅性的、隐晦的语

句,对我暗示性中伤,我沉不住气,便在博客上发表文章与沈阳对抗。2005年12月17、18、19、20,沈阳对我的攻击扩大到每日一篇的速度,甚至具有非常直接的辱骂,譬如2005年12月18日,沈阳发文《面对“博客名人”都是出笔意淫》,有如下语句:“一位21岁、性文化观点就如此偏差的大学生”、“一位21岁海未到法定婚龄的小伙子就如此出笔意淫”。这些不仅仅是暗示性中伤,更是赤裸裸地进行人身攻击的语句。截至目前,沈阳针对我的隐晦的或者赤裸裸的攻击文章已经近30篇左右,据不完全统计,具有明显攻击性的文章21篇。

沈阳曾经长期无业,有充足的时间行使计谋对我进行莫名其妙的挑衅,而我只是一个尚未走出校门、从未面临如此高频度的骚扰攻击的学生,因为社会经验欠缺和不够老谋深算,一时义愤,才对沈阳使用了过激的言词,希望法庭考虑我的被动性、自卫性,以及沈阳在本案中的主动挑衅和持续骚扰我的主要责任。我认为,沈阳针对我幼稚和自控能力差的缺点,以一个40多岁的成熟老男人的计谋和他的社会阅历,故意激发了我的上述过激行为,激怒我、让我失控做出不文明行为,本来是他持续骚扰我的明显目的之一。

沈阳多次公开发表骚扰和刺激我的言论,终于让我愤怒到极点,更重要的是我对他长达半年多的骚扰、攻击产生厌倦,不希望与他再纠缠下去,因此我公开发表了《警告沈阳:请不要骚扰、诽谤我》一文,以及《敬告沈阳妻子王昱人:管好你丈夫的嘴》一文,我当时的目的非常简单,就是希望沈阳能够停止对我的攻击,我也无意于与他进行纠缠。我还分别在2006年1月7日12时38分、12时48分、13时10分、13时47分向博客网、沈阳妻子王昱人、沈阳文中的律师于国富、沈阳妻子王昱人发送进行沟通,希望能够促使沈阳停止对我的长期骚扰,这是我第一次主动提出希望结束这场争端。

2006年1月8日,沈阳开始写《透视江淮大学历史系学生“秦尘”的博客逻辑系列》,开始系统地、有针对性地对我攻击,在第一篇就把我的姓名、学校、系别、年龄、等,甚至还从其他地方来了我的照片,一并发布到互联网。如此的恶劣的大肆公开宣扬一个学生的个人资料,明显侵犯了我的隐私权,是赤裸裸的人参骚扰,我忍无可忍。

2006年1月15日,有朋友劝我,把姿态放高一点,要大度一点。在众多朋友的劝说下,我也决定主动让步。因此,在2006年1月15日、16日、17日,我采取了以下行动:2006年1月15日,发出《投诉函》,向博客网投诉沈阳。

2006年1月15日,发出《关于“沈阳—秦尘”事件的处理意见——致信博客网

、方兴东先生,及沈阳》,首次提出主动退步,寻求和解的可能,并且承认自己处置不当。

这是我第一次就沈阳与我的争端主动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寻求和解的可能。

2006年3月,我在天津接受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纪事》栏目采访时,再次表示愿意主动就自己的过激言词表示道歉,该节目于2006年4月16日播出,题目是《你博客了吗?》。这是我第二次表达对于针对沈阳的过激言辞的歉意。

2006年4月3日,我又公开发文《关于“沈阳—秦尘”事件的公开道歉》,表示:在我过去所写的涉及沈阳的文章里,确实有用词不当,言词过激的行为,对于因此而影响了当事人的感受,我愿意承担因自己的过错所带来的责任和后果,我表示我诚挚的歉意,在此我诚恳地说:对不起。这已经是我第三次就自己的行为表达自己的歉意。

2006年4月3日13时31分,我向沈阳发送了一份名为“沈阳:我向你道歉——from秦尘”的,在文中我重申了《关于“沈阳—秦尘”事件的公开道歉》一文的内容。

至此,我已经通过各种途径,设法与沈阳沟通,主动调解此事,希望结束争端;我已经连续3次,在互联网、中央电视台等公开向沈阳道歉,对自己因为年轻和一时气愤而发出的过激言词,表示了应有的负责任的态度。

但是,在沈阳对我的起诉状中,以及很多媒体的报道中,多有意或者无意的对于我先后多次、在多渠道向沈阳道歉的事实予以忽略,沈阳甚至在起诉状中继续提出我向他道歉的法律主张,形成我从来没有向他作过道歉的假象,并为媒体广泛传播。

从2006年2月1日至2006年8月1日,在长达半年的时间内,除《关于“沈阳—秦尘”事件的公开道歉》外,我没有写过与沈阳有关的东西,尽量强迫自己对沈阳的骚扰假装视而不见。但是,沈阳在起诉后的时间中,也从未停止过对我的攻击。

我曾经愤怒到极点。但是,今天我站到这里,站到被告席上,即使沈阳依然在对我攻击,我还是希望能够解决此事,我还是有勇气,坦诚沟通,在此我继续对我过去的过激言词表示应有的负责任的态度。同时,我急切的希望了结与沈阳的恩怨,希望以后我的生活中不再有沈阳这个字眼,不要再为沈阳的攻击担忧,我心里难受、气愤难平。我难以理解,为了我曾经向沈阳发出的过激言辞,我究竟需要道歉多少次才算够??

第二部分、对沈阳起诉状的辩驳

第一、对于沈阳在起诉状里所列举的材料,我进行如下解释、澄清。沈阳所列举的语句,大致可以分为三类:根本没有污辱性的、引用沈阳的、我气愤之下说的。1、“玉米虫”、“兽医”根本就不是侮辱性的语句,对此

根本不构成名誉侵害。2、博客痴呆症、、网虫、《葵花宝典》、“自宫”都源自沈阳的文章。3,狂犬病,鸟编委等过激言词,则是因为我数十次遭遇沈阳比较隐晦的暗示性中伤语言的攻击和挑衅,导致我一时义愤,情绪难以控制,才说了这些话。但是,我已经就这些过激言词表示道歉。在此,我建议法庭认真考虑我对沈阳采取这些过激言词的背景以及我多次道歉的事实。

第二、沈阳在起诉状中提及的《透视兽医网虫(二):扒沈阳的皮》一文不是我写的。沈阳将此作为起诉我的侵权证据,甚至被媒体采访时,这篇文章被广泛地说成是我写的,我成了“扒沈阳皮“的人,对一些媒体未澄清事实就广泛报道,我表示强烈不满。我有理由质疑沈阳,在向法院起诉我时为什么不认真核对事实,我相信其中不排除对我恶意中伤的动机。

第三、《敬告沈阳妻子王昱人:管好你丈夫的嘴》一文,虽然有不当之处,但却是我主动希望解决争端的开始,沈阳将此列入我侵害他名誉的文章,但并没有列举出有侮辱人格性的语句,请大家注意,我使用的是“敬意”的“敬”,而不是“警告”的“警”,我是敬告而不是警告。在行文时,我对沈阳妻子非常注意分寸,但却被沈阳片面地拿作我攻击他的证据。沈阳为什么不敢拿出《警告沈阳:请不要骚扰、诽谤我》一文作为我对他的攻击呢?在此文中,我要求沈阳停止对我的骚扰,但沈阳隐瞒这一事实,谎称“他多次通过各种文章给我机会”,事实上沈阳在撒谎,如上陈述,从一开始通过连续发文希望沈阳停止对我的骚扰并且真正主动寻求事情解决办法的人是我。

[审判长]博客网公司,现在发表你的答辩意见。

[被告博客网]:我公司是博客网的运营商。博客业务的技术特征是用户自己注册电子信息存储空间后自行在该空间内编辑并发表图文,我公司不可能在发表前监管而只能对已有的图文进行事后监管。鉴于无法对博客文章的内容及指向的人物属于真实或是虚拟的作出判断,只有权利人受到侵犯时,通过投诉途径向我公司提出投诉,我公司才对侵权文章予以删除,但我公司从未接到过原告沈阳的任何投诉。沈阳所诉的五篇侵权文章中有三篇已被我公司在发表当日和第二日删除,另两篇系被告张明自行删除,故在本案中我公司不存在过错,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审判长]:根据刚才原告的陈述和被告的答辩,本庭总结双方有如下三个争议焦点:1、被告的文章是否有诋毁性、污辱性。 2、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3、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下面进行法庭质证,请双方当事人围绕第一个争议焦点举

证和质证。首先由原告方举证,并就你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就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目的向法庭作出相应的解释。

[原告]:我方有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主体身份。2、被告博客网的企业注册信息资料,证明其主体身份。3、沈阳参加两次国际会议的证明,张明在文章中称沈阳根本没有参加越南、日本两次国际会议,显然是不属实的。4、宋都市公证处公证的长达137页公证书,这份证据包括张明在网络上以秦尘为网名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的文章,我们要证明:第一,秦尘系张明的网名,该公证书中的多处明确表明秦尘系张明的网名,而且这是张明自己注册的信息:第二,张明多次发表攻击沈阳及其家人的文章,数量相当多,从这份公证书的厚度就可以看出来;第三,张明发表的这些文章已经广为传播,其搜索量很高。5、公证费用票据原件,证明我方公证费用的支出。6、证人证言,我们要证明的是沈阳因被告的侵权行为精神上受到很大的伤害。

[审判长]:请执行法警将证据材料的原件,公证书的原件提交给被告。(法警向被告出示证据)被告方对证据的真实性有无异议。

[被告张明]:对原告提出的前五份证据都没有异议。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被告博客网]:对原告提出的公证书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中一些内容有异议,其中部分内容是通过百度搜索存储(“网络快照”)的,其网址和服务器都不是博客网的,百度也指出“网络快照”不代表网站的即时页面,这些文章在公证时我们早已经删除了。另有一部分涉及天涯网站的内容与我公司无关。关于秦尘在天涯网登记的个人信息部分我们不予确认。对证人证言有异议。对其他证据无异议。

[原告]请求法庭允许我方证人出庭作证。

[审判长]请原告方的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我方有两个证人,一位是原告的妻子,一位是原告的邻居。

[审判长]法警带证人原告的妻子出庭。(法警带原告的妻子进场)证人,请介绍一下自己的基本情况。

[王昱人]我叫王昱人,今年32岁,公司部门经理,住河南省宋都市西郊区静安里1号楼2门423号。

[审判长]你与原告什么关系?

[王昱人]我是他妻子。

[审判长]被告方对证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张明]没有异议。

[被告博客网]没有异议。

[审判长]我国民诉法规定,证人有补充、更正权,获得保护权,损失补偿权,有如实陈诉的义务,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王昱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现在请原告开始发问。

[原告]你丈夫最近有哪些异常,请详细陈述。

[王昱人]他就没有出过家门,每天在家就只知道抽

烟喝酒,每次我回到家,屋里总是烟熏熏的酒味十足,他甚至连孩子也不接送了,无缘无故就会摔杯子,有时吃饭时就会发脾气,甚至把餐桌给掀了,整天愁眉苦脸的。

[原告]你丈夫精神异常,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王昱人]都是哪个大学生张明发的那些文章。大学生,我看你连个小学生也不如。

[被告张明]你以为每个大学生都是洪战辉呀。(法官敲槌,原告方喊抗议)

[审判长]请被告张明注意法庭纪律,否则,法庭将对你采取强制措施,听见没有?

[被告张明]知道了。

[审判长]请证人也注意说话的方式。

[王昱人]对不起,审判长。

[原告]询问完毕。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方发问。

[被告张明]好的,请问,我发给你的邮件的题目,是“警告”还是“敬告”?

[王昱人]是“敬告”。

[被告张明]你丈夫现在有工作吗?

[王昱人]暂时没有。

[被告张明]那你丈夫在家是不是家庭妇男,整天就做做洗洗涮涮的活?

[王昱人]这是我的家事,用不着你管!

[原告]抗议!被告的问题有对原告人身攻击的嫌疑。

[审判长]请被告注意在法庭上的言辞。

[被告张明]我问完了。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进行质证。

[被告张明]证人是原告的妻子,对她的证言,我方不予认可。

[被告博客网]鉴于证人与原告的密切关系,我方对证言有异议。

[审判长]请证人阅读笔录,可以补充、更正,确认无误后签字。(王昱人签字)请证人退庭。(王昱人退庭)法警带证人原告的邻居出庭。(法警带原告的邻居进场)

[审判长]证人,请介绍一下自己的基本情况。

[潘红雨]我叫潘红雨,今年30岁,机械厂销售科科长,住河南省宋都市西郊区静安里1号楼2门424号。

[审判长]你与原告什么关系?

[潘红雨]我是他邻居。

[审判长]被告方对证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张明]没有异议。

[被告博客网]没有异议。

[审判长]我国民诉法规定,证人有补充、更正权,获得保护权,损失补偿权,有如实陈诉的义务,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潘红雨]听清楚了。

[审判长]原告方开始发问。

[原告]你和沈阳是邻居吗?

[潘红雨]是

[原告]沈阳现在的精神状况如何?

[潘红雨]。。。

[原告]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潘红雨]。。。

[原告]询问完毕。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发问。

[被告张明]我的问题是,你们既然只是邻居关系,对他的精神失常,你怎么可能了解的这么清楚?

[潘红雨]。。。

[被告张明]即便他真的精神失常了,你怎么知道那是由我的文章的原因造成的?

[潘红雨]。。。

[被告张明]询问完毕。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进行质证。

[被告张明]证人是

原告的邻居,对他的证言,我不予认可。

[被告博客网]鉴于证人与原告的密切关系,我方对证言有异议。

[审判长]请证人阅读笔录,可以补充、更正,然后签字。(潘红雨签字)请证人退庭。(潘红雨退庭)下面由被告出示其他证据。并就你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就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目的向法庭作出相应的解释。

[被告张明]:我提交的第一份证据是,2006年1月15日我向博客网的投诉函,证明当时我已经主动就此事寻求解决办法,我对我的过激言词已经表示了解决诚意,且投诉函中包含了沈阳对我的攻击文章信息,请求博客网删除。第二份证据是证人证言,证明我确实向沈阳道过歉。

[审判长]:投诉函是如何送达的?

[被告张明]:通过我的博客,并给博客网打了。

[审判长]:你的这一文章什么时候被删除的。

[被告张明]:很快,大概5分钟。

[审判长]:请执行法警将证据材料提交给原告。(法警向原告出示证据) 原告进行质证。

[原告]:投诉函来源于电脑存档,真实性我们无法确认,并且文章的内容与本案无关,对投诉函中所涉沈阳发表对张明攻击的文章的内容,我们不予认可。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审判长]:被告博客网对张明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博客网]:对投诉函真实性无异议,其当时发表在张明的博客上,我们确实当日删除了。

[被告张明]请求法庭允许我方证人出庭作证。

[审判长]请被告张明的证人出庭作证。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方证人出庭。

[被告张明]我有一个证人,是我的同学。

[审判长]法警带证人出庭。(法警带被告的同学进场)证人,请介绍一下自己的基本情况。

[林永春]我叫林永春,今年22岁,现住江苏省江淮市西门外大街35号。

[审判长]你和被告是什么关系?

[林永春]我们是同学关系。

[审判长]原告方对证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张明]没有异议。

[被告博客网]没有异议。

[审判长]我国民诉法规定,证人有补充、更正权,获得保护权,损失补偿权,有如实陈诉的义务,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林永春]听清楚了。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开始发问。

[被告张明]林永春要证明我曾经向沈阳到过歉。

[林永春]我证明张明曾经向沈阳道过歉。他曾经给我说过他要向沈阳道歉,他写文章向沈阳道歉的时候,我也在场,亲眼所见。

[被告张明]询问完毕。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方提问。

[原告]你是不是张明的同学?

[林永春]是

[原告]那么请问证人,你是否了解张明?

[林永春]我和他大学四年,对他应该算是比较了解了。

[原告]张明告诉过

你他要道歉吗?

[林永春]是

[原告]你是不是亲耳听见的?

[林永春]是

[原告]你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看到的?

[林永春]。。。。。。

[原告]询问完毕。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进行质证。

[原告]鉴于证人与被告之间的密切关系,我方表示异议。

[审判长]请证人阅读笔录,可以补充、更正,然后签字。(林永春签字)请证人退庭。(林永春退庭)下面由被告博客网出示他证据。并就你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就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目的向法庭作出相应的解释。

[被告博客网]:我方提供证明材料一份,证明我们已经删除了原告所诉的侵权文章。

[审判长]:请执行法警将证据材料提交给原告。(法警向原告出示证据) 原告进行质证。

[原告]:这份证据只能证明被告当时删除了侵权文章。

[审判长]:现在你方所诉的侵权文章在博客网上还有吗?

[原告]:我们不确定。

[审判长]:双方还有证据提交吗?

[原告]: 没有。

[被告张明]: 没有。

[被告博客网]: 没有。

[审判长]:下面进入法庭询问阶段,被告博客网,你网站的网址是什么?

[被告博客网:http]:///

[审判长]:原告是否认可?

[原告]:是。

[审判长]:被告博客网是否有监管本网站网页的制度。

[被告博克网]:有,但我们无法进行事前监管,只能是事后进行审查,对违反公序良俗的文章进行删除。

[审判长]:请你方简述一下具体的监管操作步骤。

[被告博客网]:客户发表的文章题目在我们这里有显示,我们审查题目后进一步判断是否违法,违法的文章将予以删除。对涉及知识产权等问题的,只能待接到投诉后进行审查。

[审判长]:原告是否与被告博客网就本案进行沟通,主张权利。

[原告]:我们认为根据互联网相关规定,删除侵权文章是网络运营商法定义务,我们没有书面联系过被告博客网。

[审判长]:张明,你发表原告在本案所诉文章的具体位置在什么地方?

[被告张明]:我的博客,“敬告沈阳妻子”一文还在天涯等其他网站上发表过。其他文章是否在其他网站发表过我记不清了。

[审判长]:对你所使用网名为秦尘有无异议?

[被告张明]:没有异议。

[审判长]:没有异议,那么这5篇文章,哪些是你自行撰写的,那些是你转载的?

[被告张明] 前四篇是我自己写的,最后一篇“扒沈阳的皮”不是我写的,我没有扒过沈阳的皮。

[审判长]请你回答问题的时候,直接明确地回答法官提问的问题,好吧。那你转载时内容是否有变化?

[被告张明]:内容没变化。

[审判长]:原告方,转载文章原来是谁发表的?

[原告]:博客网一员工发表

的,我们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暂时我们认可《扒沈阳的皮》的文章是张明转载的。但是,应当清楚的是,转载也是一种侵权,它加重了第三人侵害沈阳名誉权的后果。

[审判长]:我明白你的意思。被告博客网,你方对原告称你公司员工发表上述文章一事,是否认可?

[被告博客网]:不认可。

[审判长]:原告方,你方起诉书中请求精神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是什么?

[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根据其侵权主观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严重程度,以及被告的经济赔偿能力等因素参考计算的。

[审判长]:张明,你曾经几次向原告道歉,请详细说一下。

[被告张明]:很明确,3次,分别在发给沈阳的、博客网的专栏、中央电视台的采访。

[审判长]:原告,你方对被告张明刚才所称的致歉是否认可?

[原告]:对于被告张明的道歉我们不予认可。因为我们没有看到任何被告张明向原告沈阳道歉的证据。而且我希望提醒法庭注意,被告在法庭上仍然有两次,至少有两次污辱原告的言词行为,所以我们并没有看到被告的诚意。第一次是被告说“原告没有起码的知识,非常可笑,由于没有分清作者,而把《扒沈阳的皮》的文章归为我写的”;第二次是在这之前被告还说原告是老男人,曾经引起了法庭的一阵哄笑。所以说:第一,我们并不认可,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张明曾经道过歉,仅被告张明口头的声称自己三次道过歉,却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其确实道过歉,是不能让人信服的。第二,被告目前在法庭上竟然还存在两次污辱原告的言词行为,我们无法看到被告道歉的诚意。相反,我们看到了被告张明公开的肆无忌惮地污辱诽谤。

[审判长]:原告是否看到被告张明在2006年4月3日发表的《关于沈阳—秦尘事件的公开道歉》一文。

[原告]:没有看到。我们只看到了张明对沈阳的攻击性文章,这些文章至今未删除,仍在数十家网站上被转载。

[被告张明]:原告代理人没有看到不代表沈阳本人没有看到。

[审判长]:提醒被告按照法庭规则发言,法庭会给予双方充分发言的机会。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经过法庭调查,本庭总结双方有如下三个争议焦点:1、被告的文章是否有诋毁性、污辱性。 2、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3、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请双方当事人围绕第一个争议焦点展开辩论。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自2005年6月至2006年1月,被告张明在自己公开的博客网上,连续发表署名为秦尘的文章,标题分别为:《解剖沈阳》、《大过年的沈阳发什么疯

》、《警告沈阳妻子王昱人——管好你丈夫的嘴》、《透视兽医网虫(一):沈阳,为什么大家都讨厌你呢》、《透视兽医网虫(二):扒沈阳的皮》。在以上这些文章中,张明均用极其恶劣的词语侮辱、诽谤、诋毁原告,具体如下:

1.在题为《解剖沈阳》的一文中有:“沈阳先生的思维大概错乱吧!大概有博客痴呆症吧!沈阳除了有博客痴呆症,还有狂犬病,不反乱咬,还乱叫,可怜的沈阳摇尾乞怜,一个熟读《葵花宝典》,擅长自宫的兽医……”“他是没有完整人格的人,副软骨头,欺软怕硬,乱叫唤,我要是他,我早就把电脑摔了,把老婆休了,买个西瓜皮埋厕所去,沈阳这种垃圾制造者,看看自己那贱骨头,所以才有了沈阳过街,人人喊打的状况……”

2.题为《透视兽医网虫(二):扒沈阳的皮》一文中:“沈阳因自卑心理而加倍地自虐,并进入一种虚幻的空间,进而精神分裂……”“沈阳是个典型的受虐狂,越骂他,他越幸福,幸福得一塌糊涂……”

3.在被告的文章中,还有:“沈阳,你早该进精神病医院了,沈阳,你这辈子不会有什么大出息了,沈阳是个受虐狂,有谁像他这样没出息,沈阳这东西最惹人烦……”

这些只是其中的几例。所谓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语言、文字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被告张明的这些文章远远超过了正常的探讨争论的范畴,故意以文字方式贬低原告沈阳人格,已使原告的社会评论受到极大的影响,严重侵犯了原告最起码的尊严,对原告造成了较大的伤害。因此,原告认为,被告的文章带有诋毁性、污辱性,侵害了沈阳的名誉权。

[原告]:另外,两被告已经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侵犯原告名誉权的法律责任,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两被告的行为结合在一起构成了对沈阳的名誉权的侵犯,根据相关法律对共同侵权的规定,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

[审判长]张明,现在发表你的辩论意见。

[被告张明]沈阳在起诉状中提及的《透视兽医网虫(一):扒沈阳的皮》一文不是我写的。原告以此而起诉我,这对我不公平。沈阳将此作为起诉我的侵权证据,甚至被媒体采访时,这篇文章被广泛地说成是我写的,我成了“扒沈阳皮“的人,对一些媒体未澄清事实就广泛报道,我表示强烈不满。我有理由质疑沈阳,在向法院起诉我时为什么不认真核对事实,我相信其中不排除对我恶意中伤的动机。

[审判长]被告博客网公司,发表你的辩论意见。

[被告博客网]:作为博客业务的提供商,我公司有义务对博客网上发表的文章及图片进行监管,但是博客的技术特决定了,其是博客用户

自己编辑文章、图片并发表在博客网上,然后我公司通过浏览文章的标题确定是否有侵权行为,对违反公序良俗的文章予以删除。此外,现在每天博客网上发表的文章有5万多篇,监管确实有困难。新颁行法律已经明确了博客服务提供商的监管义务系事后监管义务。对博客用户发表的文章,我们也要保证一定的尊重,在未明确其构成侵权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我公司无权对其进行删除。我们只能在接到投诉的时候,进行进一步审查和删除侵权文章等。本案中,原告起诉前未向我公司主张过权利,相反是我公司主动发现并删除了原告所称的侵权文章。

[审判长]原告,有没有新的辩论意见,重复的不用再说了。

[原告]我们认可《扒沈阳的皮》的文章是张明转载的;但是,应当清楚的是,在现在信息传播如此迅速的社会里,转载也是一种侵权,会加重侵犯了原告沈阳的名誉权,给原告沈阳的名誉带来更大、更广泛的诋毁。

[审判长]:被告张明,有没有新的辩论意见,重复的不用再说了。

[被告张明]:沈阳所列举的语句,大致可以分为三类:根本没有污辱性的、引用沈阳的、我气愤之下说的。1、“玉米虫”、“兽医”根本就不是侮辱性的语句,对此根本不构成名誉侵害。“玉米虫”是指国内大量从事投机倒卖域名的人的称呼,并没有污辱性。沈阳就是做这个的。所以我用了“玉米虫”。“兽医”是我国的职业的一种,三百六十行里的一行,并没有高下之分。并且沈阳一再多次在自己的个人资料、博客文章里强调自己是个“兽医”,甚至写了“兽医博客”。譬如沈阳在2005年7月30日,发文《兽医博客(2):关于链球菌的一些常识》。因此,兽医同样不构成人格侮辱。2、博客痴呆症、、网虫、《葵花宝典》、“自宫”都源自沈阳的文章,如果我使用这些词语侵害了沈阳的名誉权,那么,沈阳使用这些词语也侵害了别人的名誉权,很不幸,我也被沈阳用这些词语骂过,那么是沈阳首先侵害了我的名誉权。3,“狂犬病”、“鸟编委”等过激言词,则是因为我数十次遭遇沈阳比较隐晦的暗示性中伤语言的攻击和挑衅,导致我一时义愤,情绪难以控制,才说了这些话。但是,我已经就这些过激言词表示道歉。在此,我建议法庭认真考虑我对沈阳采取这些过激言词的背景以及我多次道歉的事实。请法庭和大家注意了,我是被动的,有先后的关系。

[审判长]被告博客网,有没有新的辩论意见,重复的不用再说了。

[博客网]没有了。

[审判长]下面对第二个争议焦点,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

见。

[原告]被告张明以秦尘的文章网名在博客网等多种论坛发表的文章中,词语带有明显侮辱、诽谤的性质,侮辱性的词语甚至涉及到了原告的家人,而且文章在网上不断被转载、传阅,已经广为传播,使原告的名誉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并且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活和工作。网络空间尽管是虚拟的,但通过网络的一举一动折射出来的人的行为,却是实实在在的,被告张明在博客网等多种论坛发表的文章中以“秦尘”的网名多次使用侮辱性语言贬低沈阳的人格,其在主观上具有对沈阳名誉进行毁损的恶意,客观上有实际侵犯沈阳名誉权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人对沈阳的公正评价,对原告的名誉也产生极坏影响。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中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的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法通则适用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被告张明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另外。博客网公司应该在事前进行审查监管,对有侵犯别人名誉的文章,应该及时删除,被告博客网公司却不管不问,纵容被告张明发表攻击原告的文章,并且在网上广泛传播。因此,我们认为被告博客网公司与被告张明构成共同侵权,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审判长]被告张明,发表你的辩论意见。

[被告张明]我对沈阳起诉我的动机表示怀疑。尽管沈阳一再对媒体宣称是希望通过起诉我来教育我,但我希望法庭能够辨别沈阳起诉我的真正动机:

第一、对沈阳有过过激言辞的人远不止我一个,沈阳起诉我是欺软怕硬。为什么那么多的人对沈阳不满,进行攻击,沈阳没有起诉他们,却偏偏起诉我呢?因为我没有法律知识,还未毕业,人生经验不足,很容易上当;同时我家境贫寒,因此沈阳觉得我没有保护自己的能力,觉得我软弱可欺。

[审判长]打断你一下,庭审的目的在于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请你围绕着本案争议的事实和所适用的法律发表你的辩论意见。

[被告张明]第二、沈阳起诉我是为了自我炒作。首先,沈阳在起诉我之前,不是所谓的网络名人,他急需通过某些新闻事件炒作自己。起诉我之后,在一些媒体的报道里。(审判长击法锤



[审判长]我再重申一遍,请你围绕本案争议的事实、可能适用的法律发表你的辩论意见。至于原告的诉讼动机、双方当事人的社会评价,以及对对方起诉的目的持何种看法,如果你认为有必要,请于庭审结束后,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提交,在庭审阶段,请你围绕争议的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张明]我对自己的过激言行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是沈阳侵害我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在先,沈阳也必须对其自己的言行负责。首先是沈阳没有经过我的允许,擅自公布我的聊天记录,并且连续发表对我的人格进行侮辱的文章,我一时义愤,才对沈阳使用了过激的言词,希望法庭考虑我的被动性、自卫性,以及沈阳在本案中的主动挑衅和持续骚扰我的主要责任,并且恳请法庭设想一下,任何一个20出头还未毕业、缺乏任何社会阅历的在读学生,在连续遭遇上述骚扰的情况下,怎么能够控制得住自己的情绪?须知,我确实和沈阳本来素不相识,我也不是精神病患者,如果没有一定的背景和让人极度气愤和无法容忍的理由,我怎么可能针对沈阳发出上述过激言辞?

[审判长]被告博客网公司,发表你的辩论意见。

[被告博客网]:我公司在收到侵权投诉时,一般会在当天作出处理,这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原告沈阳从来没有向我公司投诉,相反,沈阳所诉的五篇侵权文章中有三篇由我公司在发表当日和第二日自行删除,另两篇系被告张明自行删除,我公司的做法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所称我们应该在事前进行审查监管,实际上可能使我们对博客作者的言论自由造成侵犯,而且每天发表的博客文章有5万多篇,也不具有可操作性。

[审判长]原告是否还有辩论意见,重复的就不用再说了。

[原告]被告张明说是原告首先侵害其隐私权和名誉权,但是张明并没有举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我方不予承认。

[审判长]被告张明是否还有辩论意见,重复的就不用再说了。

[被告张明]没有了。

[审判长]被告博客网是否还有辩论意见,重复的就不用再说了。

[被告博客网]没有了。

[审判长]下面就第三个辩论焦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进行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张明在博客网和其他网络媒体上,发表的文章中含有侮辱性的语言,又经网络不断传播,对原告的名誉产生了极坏的影响,被告张明和博客网公司应该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

影响,被告张明应在博客网以及其他网络媒体的首页位置,明显位置向原告连续一个月公开进行赔礼道歉,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

《民法通则适用意见》第15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另外,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该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抚慰金。”

就本案来说,因为张明在网上公开文章的行为,造成了原告名誉权受损的结果,其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被告人主观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故意的,因此,本案被告人张明的行为符合精神损害的要件。根据上述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司法解释,本案原告的损害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被告张明应当承担精神赔偿责任。上述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我方根据上述规定,要求被告应向原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万元,我方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

[审判长]被告张明,现在发表你的辩论意见。

[被告张明]诉讼请求我不同意。因为他的请求有些过分,第一,赔偿金额1万元,那我就要问给你多大的精神损失,精神损失你是怎么确定的,比方说你是不是得了夜游 症、睡不着什么的,这个我希望包括到医院去做个证明,对你的精神损失做一个鉴定。第二,因为沈阳起诉我,直接导致我丢失了我第一份工作,事实上因为这一场起诉,我把工作丢了,我现在住在江淮市租了一个房子,四分之三的面积漏雨,我今天可以让大家看我穿的衣服,2个星期没有洗了,我的鞋子大家也都看到了,我没有这个经济能力来承担,我的父亲是修鞋子的,修一双鞋子只挣一元,如果按10000元计算,我父亲他就要修10000双鞋子,就要付出三到五年的

心血去赚这1万块钱。我母亲是哑巴,她听不见也不能说话,因此在我被沈阳攻击之后,我去谁去倾诉啊?沈阳还可以跟他老婆说说,减缓心理压力呢,我怎么办?我觉得他的这个诉讼请求非常过分,我现在没有工作,如果你要1万块钱可以,我住的房子还是租的人家的,你看人家愿不愿意给你做抵押?我这个鞋子,你看看,合适的话也拿回去(法官打断)

[审判长]张明,请你发表与本案争议焦点相关的辩论意见,好吗。

[被告张明]还有,我已经多次对原告表示道歉,而且,原告要求的长达一个月在《南方周末》、《中国青年报》、博客网、天涯论坛这些全国大型媒体上公开道歉所需的费用,我也没有能力承担。

[审判长]被告博客网,请发表你的辩论意见。

[被告博客网]我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以也不接受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原告是否还有辩论意见,重复的不用再说了。

[原告]对于被告张明刚才所称的道歉我们不予认可。因为我们没有看到任何被告张明向原告沈阳道歉的证据。而且我希望再一次提醒法庭注意,被告在法庭上仍然有两次,至少有两次污辱原告的言词行为,第一次是被告说“原告没有起码的知识,非常可笑,由于没有分清作者,而把《扒沈阳的皮》的文章归为我写的”;第二次是在这之前被告还说原告是老男人,曾经引起了法庭的一阵哄笑。所以说:第一,我们并不认可,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张明曾经道过歉,仅被告张明口头的声称自己三次道过歉,却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其确实道过歉,是不能让人信服的。第二,被告目前在法庭上竟然还存在两次污辱原告的言词行为,我们无法看到被告道歉的诚意。

[审判长]被告张明是否还有辩论意见,重复的不用再说了。

[被告张明]对方说,我刚才说沈阳没有文化,没有知识,我承认我刚才确实对沈阳用过老男人这个称谓了,因为他已经45岁了,可我用了这个词,如果有不当,老男人这句话,这三个字,我说过的,我承认,但是我好像没有说沈阳没有文化,没有知识。大概就没有了。

[审判长]被告博客网是否还有辩论意见,重复的不用再说了。

[被告博客网]没有了。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被告张明]:坚持答辩意见。

[被告博客网]:坚持答辩意见。

[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当事人均同意的前提下可以进行调解.原告方同意调解吗?

[原告]:不同意。

[审判长]不同意是吗?

[原告]不同意。

[审判长]:鉴于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故本庭不再进行调解工作。

本次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击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退庭。(合议庭退庭)请旁听人员离开法庭,双方当事人阅读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双方当事人阅读笔录后签字,全体人员退场)

宣判程序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

[审判长]:下面继续开庭,河南省宋都市铁塔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对原告沈阳诉被告张明、宋都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进行宣判。河南省宋都市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豫民初字第1204号。原告,沈阳,男,196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宋都市西郊区静安里1号楼2门423号。委托代理人,高纪宾,郭亚静,沈阳博客法律专栏法律顾问。被告,张明,男,1985年1月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江淮市友谊路,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江淮市西门外大街22号。 被告,宋都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宋都市铁塔区静淑苑路10号228室。法定代表人李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佳杰,宋都博客网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沈阳诉被告张明、宋都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织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纪宾、郭亚静,被告张明,被告宋都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佳杰到庭参加诉讼。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合议庭进行了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沈阳是一名自由职业者,与被告张明于2005年6月通过QQ聊天认识,后因观点不合发生争论。自2005年6月至2006年1月,原告在博客网等多种论坛上,连续发现多篇署名为秦尘的侮辱、诽谤原告的文章。通过原告调查,秦尘即是被告张明。这些文章的标题分别为:《解剖沈阳》、《大过年的沈阳发什么疯》、《警告沈阳妻子王昱人——管好你丈夫的嘴》、《透视兽医网虫(一):沈阳,为什么大家都讨厌你呢》、《透视兽医网虫(二):扒沈阳的皮》。以上文章均用极其恶劣的词语侮辱、诽谤原告。原告通过调查还发现,这些文章已经在网络上广为流传,通过相关搜索,有高达数十家网站转载。这些侵权文章使原告的名誉受到极大的损害,社会评价严重降低,给原告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巨大影响,原告因此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压力。故起诉要求被告删除侵权文章,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并承担公证费用。

被告张明辩称:原告沈阳事先没有与之沟通,擅自有选择的将其聊天记录公布在互联网上,并且不断发表攻击

、诋毁自己的文章,自己才被动的撰写了对原告进行还击的文章。这些文章中,大多原告认为有人身攻击性的文字,都是客观的,并不具有人身攻击性。并且,这些文章现在均已删除,其他网站的转载是自己不能控制的被告张明还称,曾于2006年1月、2006年3月、2006年4月三次公开发表文章表达歉意,并且又向原告发送过致歉的,被告认为自己已经多次向原告道歉,故不应再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博客网公司辩称:我公司是博客网的运营商。博客业务的技术特征是用户自己注册电子信息存储空间后自行在该空间内编辑并发表图文,我公司不可能在发表前监管而只能对已有的图文进行事后监管。鉴于无法对博客文章的内容及指向的人物属于真实或是虚拟的作出判断,只有权利人受到侵犯时,通过投诉途径向我公司提出投诉,我公司才对侵权文章予以删除,但我公司从未接到过原告沈阳的任何投诉。沈阳所诉的五篇侵权文章中有三篇已被我公司在发表当日和第二日删除,另两篇系被告张明自行删除,故在本案中我公司不存在过错,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张明的网名确系“秦尘”。张明从2005年6月至2006年1月在其博客网上使用“秦尘”的署名,先后自行撰写了《解剖沈阳》、《大过年的沈阳发什么疯》、《警告沈阳妻子王昱人——管好你丈夫的嘴》、《透视兽医网虫(一):沈阳,为什么大家都讨厌你呢》等4篇文章,另将《透视兽医网虫(二):扒沈阳的皮》一文以“秦尘”的署名予以转载。博客具有自己独特的技术特征,博客网公司无法进行事前监管,这五篇文章得以在博客网上发表。五篇文章中,有三篇在发表当日和第二日被博客网公司删除,另两篇被张明自行删除,但文章已经被数十家网站转载。这五篇文章中的部分内容已明显超出正常的评价范畴,且脱离了事件本身,已经构成了对原告人格利益的侵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因互联网中的内容处于不断更新的状态,原告对上述五篇文章的内容、存在和传播的事实在宋都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作为其主张权利的证据向本院提交,公证费为1010元。(下文见影印的判决书)

[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合议庭退庭)请旁听人员离开法庭,双方当事人阅读宣判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双方当事人阅读宣判笔录后签字,全体人员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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