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更新时间:2024-11-07 02:28:5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日发
(作者:马彩云)

【法的概念】重点

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

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

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国际条约也属于成文法的范畴,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以成文法为主。

【法律规范】

规范一般可以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大类。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

法律规范调节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关系,通过人的行为来调节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即

人对人)

技术规范是指规定人们支配和使用自然力、劳动工具、劳动对象的行为规则,指向标的

物。(即人对物)

***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假定处理制裁。(重点)

【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的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在三个方面:

1、意志内容的一般性:不是任何个人的意志,不是超阶级的共同意志,是统治阶级的

整体意志。

2、意志内容的客观性:统治阶级的意志决定于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

3、意志内容的统一性:法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同时也要考虑被统治阶级的生存需要

和全社会的管理需要。

【法的效力】法的生效范围、法的适用范围重点

关于人的效力(对象效力)。立法原则有三种情况:

1.以国籍为主,即属人原则,亦称属人主义;

2.以地域为主,即属地原则,亦称属地主义;

3.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相结合。

***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关于地域效力。指法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即从法律生效的地域角度确定法对人

的效力。

1.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包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域,如驻外使领馆、领海及领空外的船舶

和飞机;

2.在局部地区有效;

3.不但在国内有效,在一定条件下其效力还可以超出国境。

关于时间效力。法律一般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通常不具有溯及力。但是

法不溯及既往并不是绝对的,也可以对法的时间效力作出溯及既往的规定。

【法的特征】

1、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在其发生作用的范围内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和约束力;

2、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

3、法是依照特定程序制定的;

4、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5、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法的分类】必考考点

按照法律效力范围的不同,可以将法律分为特殊法和一般法;按照法律的内容和效力强弱所

作的分类,可以将法律分为宪法法律和普通法律;行政规章可以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

章,效力与地方性法规一样。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不成文法是指未经国家制定、但经国家认可的和赋予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

我国社会主义法属于成文法范畴。

2、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宪、法、规、地、章

***我国的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等5种形式。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

法律。侠义的法。在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有权制定和修订法

律。

行政法规。是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名称通常为条例、规定、

办法、决定等。条例高于规定

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法

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约束力。

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相抵触,属无效。是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

定和颁布的、施行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行政规章。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行

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的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制

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是指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

方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3、实体法和程序法。

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而对法的分类。

实体法规定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

程序法规定主体在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实体法和程序法也被称为主法和助法。

4、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

按照法律的内容和效力强弱所作的分类。

宪法又称根本法或母法,次于宪法的普通法律又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通过,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制定和通过。

5、特殊法和一般法(普通法)。

按照法律效力范围大小所作的分类。

适用于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律为特殊法,适用于一般调整对象的法律为一般法。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重点

1、合法行政;2、合理行政;3、程序正当;4、高效便民;

5、诚实守信;6、权责统一。

【社会主义法治的含义】

社会主义法治泛指立法、执法、守法。法治作为一种治国的理念、方式和目标,它是社

会主义国家全部法律活动的总称。

社会主义法制专指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法治专指法律制度时,常称其为法制。

社会主义法治特指守法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

并严格依法进行国家管理的一种方式。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重点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是有法必依、依

法办事。

有法可依是确立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

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

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切实保证。

【社会主义法的适用原则】重点

法律适用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三节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

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征】重点

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

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

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具有系统性。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必考考点

1、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可以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上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高于其他

相关法的立法。下位法相对于上位法而言,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低于相关上位法的立法。

不同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或者同一个安全生产行为做出不同的法律规定的,以上位法的

规定为准,适用上位法的规定。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下位法。下位法的数量一般要

多于上位法。

法律

法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总称)

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总称)

法律高于法规高于规章优先权

法定安全生产标准(目前我国没有技术法规的正式用语且未将其纳入法律体系的范畴)。

法定安全生产标准主要是指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行业安全生产

标准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但不得与其相抵触。也不

得低于国家标准。

2、从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上,可以分为普通法(一般法)与特殊法,《安全生产法》是安全

生产领域的普通法(一般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法

等属于安全生产领域的特殊法

在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应当遵循特殊法的适用优先于

普通法的原则。

3、从法的内容上,可以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

《安全生产法》属于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法律。

道路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属于安全生产领域的单行法。

【《安全生产法》的调整对象】

安全生产方面的社会关系。基本的社会关系有五种:

1、监督管理关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监管部门、监管人员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之间)

2、协调、指导和监督关系(监管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

3、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关系(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管理者与从业人员之间)

4、权利义务关系(生产经营单位之间、社会组织之间、公民之间)

5、涉外安全生产管理关系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重点

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

2、预防为主的原则

3、权责一致的原则

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

5、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

综合考查法律层级。考点

《安全生产法》是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普遍适用的基本法律,它

在安全生产领域内具有适用范围的广泛性、法律制度的基本性、法律规范的概括

性。

法律层级由高到低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法令;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消防法》属于法律,效力高于《消防监督检查规定》(部门规章)。

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

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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