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公共基本法律知识

更新时间:2024-11-08 01:31:2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日发
(作者:绿卡是什么意思)

公安民警公共基本法律知识

1、人民警察的任务是什么?

答: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

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2、人民警察的活动准则是什么?

答: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

令,严格执法。

3、人民警察的义务是什么?

答: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

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4、如何实施交通管制?

答: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在一

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人民警察依

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5、如何实施现场管制?

答:实施现场管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封闭现场及相关地区;

(二)设置警戒线,划定警戒区域;

(三)控制现场制高点;

(四)实行区域性交通管制;

(五)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盘查嫌疑人员;

(六)禁止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七)责令围观人员立即离开现场,聚集的人立即解散;

(八)对不听警告和命令、拒不离开现场的人依法使用警棍、、高压水等必要

的非杀伤性警械强行驱散;

(九)对经强行驱散仍拒不离去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十)对现场的嫌疑人员及其所带的物品,可以进行搜查、检查,对非法携带的武器、管制

刀具、标语、传单等物品,予以收缴。

6、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哪些应急处理措施?

答: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

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二)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

应进行控制;

(三)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四)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

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

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如何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答: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人民警察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

通知其监护人。

8、哪些行为属于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答: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逮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9、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是否应当履行职责?

答: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紧急情况是指紧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紧急抓获逃离违法犯罪现场的人员或通缉在逃的

人犯,紧急抢救公民的生命,紧急抢救国家、集体或者个人财产,紧急维护治安案件或者刑

事案件现场的秩序等非紧急处置就会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情况。

人民警察非工作时间依法履行职责,应当受到与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履行职责同样的法律

支持和法律保护。

10、《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对使用警械是如何规定的?

答:人民警察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高压水、

特种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

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以下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

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11、《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对使用武器是如何规定的?

答:人民警察判明有以下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

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支、爆炸、剧毒等危险

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

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

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

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

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

以直接使用武器。

人民警察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

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处于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

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人民警察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行政执法

12、什么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有什么特征?

答: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指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有以下特征:

(一)社会危害性;

(二)行为违法性;

(三)情节轻微性;

(四)应受处罚性。

13、什么是责任年龄?治安管理处罚的责任年龄有哪些规定?

答:责任年龄是法律规定行为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年龄。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三种治安管理处罚的责任年龄:

(一)完全负责任年龄。已满18周岁的人实施任何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都应当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相对负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

(三)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

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14、《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责任能力有哪些规定?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责任能力作了下列规定:

(一)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

的,应当给予处罚。

(二)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三)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

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15、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答: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16、对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何处理?不适用合并处罚的情况有哪些?

答: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

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不适用合并处罚的情况包括:

(一)连续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连续实施性质完全相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

连续行为应当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加以考虑。

(二)继续行为。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后,在一定时间内其行为的状态仍处于继

续之中。对继续行为应按一种行为处罚,持续时间的长短,在决定处罚时可以作为情节加以

考虑。

(三)牵连行为。是指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实施的方法和结果又触犯了其他法律

条款的情况。对牵连行为不应视为两种行为,一般按从一重行为处罚。

17、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其

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18、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形有哪些?

答: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形包括: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19、《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追究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答: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述期限,从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

日起计算。

20、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答: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21、违反治安管理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答: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22、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加重处罚情形有哪些?

答: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加重处罚情形包括: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23、《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传唤后的询问查证时限是如何规定的?对于投案自首或者众扭

送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如何计算询问查证时间?

答: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八小

时;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对于投案自首或者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并在询问笔录中记

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

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4、《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对超过办案期限尚未办结的

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答: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

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公安机关应当切实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治安案件。对因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及时依

法作出处理决定。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逃,导致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无法收集足够证据

而不能结案的,应当向被害人说明原因。

25、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哪些内容?

答: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

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

2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行政案件的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答: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

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嫖娼,引诱、容留、介

绍,赌博的案件除外。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

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

27、遇有哪些情形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回避?如何决定?

答: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案件当事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办案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

安机关决定。

28、对报案、控告、举报、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

移送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置?

答:对报案、控告、举报、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

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

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告知当事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

投案。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前款所列情形分别处

理。

29、如何执行“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规定?

答:对调查收集到的所有证据,首先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其次,应当对证据进行关联性审查,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

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应当采取逐一审查和综合审查相结合的方法,认定案件事实的定案

证据必须与本案相关、符合法定的表现形式且查证属实,必要时须经当事人质辩(质证)。

30、调查行政案件应当查清哪些案件事实?

答:行政案件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三)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

(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

(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违法嫌疑人被传唤的应如何履行通知家属义务?

答: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

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被传唤人拒不提供家属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

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32、如何实施安全检查?

答: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管制刀具、武器、易燃易爆

等危险品的,应当立即予以扣押。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

33、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应当询问哪些基本内容?

答: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应当问明违法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

收容教养等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家庭主要成员、工作单位、文化程度等情况。

违法嫌疑人为外国人的,首次询问时还应当问明其国籍、出入境证件种类及号码、签证

种类、入境时间、入境事由等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在华关系人等情况。

34、如何向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取证?

答: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单位、学校、住所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

委员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前,应当了解被询问人的身份以及被侵害人、其他证人、违

法嫌疑人之间的关系。

办案人民警察不得向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

询问同案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分别进行。

35、如何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

答: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

两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

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执行,不适用前款规定。

检查公民住所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6、哪些情况下对公民住所可以立即进行检查?

答:有证据表明或者有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

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

造成重大危害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立即检查。

37、哪些人身伤害案件需要进行伤情鉴定?

答: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四)其他应当作伤情鉴定的情形。

38、涉案物品的扣押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涉案物品的扣押期限为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

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将被扣押物品退还当

事人。

对扣押物品需要进行鉴定、检测、检验的,鉴定、检测、检验期间不计入扣押期间,但

应当将鉴定、检测、检验时间告知当事人。

39、在作出哪些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

情形的“较大数额”是如何规定的?

答:在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较大数额;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作出处

罚,“较大数额”是指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对违反边

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六千元以上;根据《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暂行规定》,适用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处罚,“较大数额”是指对非经

营活动中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

40、哪些情形下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答:违法事实确凿,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或者警告的;

(二)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处五十元以下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

或者警告的;

(三)法律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其他情形。

、嫖娼,引诱、容留、介绍,拉客招嫖和赌博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41、如何执行取缔?

答:作出取缔决定的,可以采取在经营场所张贴公告等方式予以公告,责令被取缔者立

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追缴。拒不停止非法经营活动的,

可以依法没收或者收缴其专门用于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

应当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其营业执照。

刑事执法

42、《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罪刑法定原则;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三)罪责相适应原则。

43、《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刑法》第十七条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

(一)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

龄阶段。

(三)不满14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为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44、除刑事责任年龄外,《刑法》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处理还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刑法》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处理,除了刑事责任年龄之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

的特殊规定:

(一)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三)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

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45、什么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

答: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

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

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的,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46、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否负刑事责任?

答: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

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

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

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47、什么是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否负刑事责任?

答: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

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48、犯罪过程中有哪几种形态?

答:犯罪过程中的形态是指在故意犯罪过程中出现的几种犯罪行为状态,即犯罪既遂、

预备、未遂、中止。

49、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犯罪主体必须在二人以上。犯罪主体既可以都是自然人,也可以都是单位,还可

以一些是自然人,一些是单位。

(二)必须有共同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是在共同犯罪故意支配之下实施的、侵害同

一客体的行为,包括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帮助行为。这些行为都是同一危害结

果发生的原因。

(三)必须有共同犯罪故意。犯罪主体都具有犯罪故意,都是为了侵害同一客体;各犯

罪主体知道自己是在与他人一起共同侵害同一客体,即具有犯意联系。

50、对于牵连犯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于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按照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所规定的刑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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