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应该这样填报月或季度预缴申报
表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新政策,从2014年开始,符合条件的
小型微利企业,不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均可适用
20%的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还可享受减半征
收的优惠。从而改变了以往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暂不适用小
型微利企业降低税率及减半征税优惠的规定。由于原纳税申报表已不
适应新政策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公布了4种2014年版纳税申报表,该公
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填报纳税申报表应注意几种情形的区别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时,查账征收的纳税人预缴税款,填
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核定征收的纳税人
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
(B类)》:
一、实行查账征收,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年按
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
(一)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本年预缴时累计实际利
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申报表第1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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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所得税额”的金额为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预缴时累
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改按20%
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本年预缴时累计实际利
润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以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
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申报表第14行的金额为第10
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
二、实行查账征收,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年按
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月)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
业:
(一)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的,可以全年按减半征税
的优惠政策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第25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
业减免所得税额”的金额为第22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
乘积。
(二)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全
年按降低税率的优惠政策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第25行的金额为
第22行金额与5%的乘积。
三、核定应税所得率征税,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
小型微利企业,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
(一)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
额不超过10万元的,申报表第1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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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额”的金额为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
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不再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
策而改按20%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
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以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申报表第12行的金额为第6行或
第9行金额与5%的乘积。
四、核定应纳所得税税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将根
据具体情况,通过调整核定税额的办法,直接给予享受优惠政策,年
度终了,也无需再报送相关资料。
定额征税的纳税人在每期申报时,将税务机关核定本期应当缴纳的
企业所得税额作为申报表第15行“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五、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
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优惠
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改按20%税率预缴企
业所得税。
六、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
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七、已预缴2014年第一季度所得税而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
微利企业,可在以后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预缴时未享受减半征税政
策的,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纳税人按税务机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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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报送规定的资料即可。
减税优惠管理方式及备案资料重大变化
一、身份认定由核准审批改为事后备案
虽然小型微利企业减税优惠属于事后备案管理的项目,但以往须先
由税务机关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身份进行核准审批,企业在当年首次预
缴企业所得税时,须提供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小型微利
企业认定表》等相关证明材料,方可按优惠政策预缴企业所得税;没
有办理身份核准审批的以及新办企业,预缴时均应按25%的税率计缴
税款,待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再按减税优惠
政策对上年的应纳税款办理汇算和税款抵退,同时提供相关资料备案。
本次新政取消了原来的身份核准审批而改为事后备案方式:符合条
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当年新办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以及汇算清
缴时,均可以自己计算享受减税优惠,只需在次年报送年度所得税申
报表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即可。
二、备案资料大幅简化且相关指标统一
在2015年及以后年度进行汇算清缴以及备案时,只需报送载明年
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以及证明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
情况的相关资料即可。
新政还改变了以往预缴时和汇算清缴时对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
不同口径计算的规定,从2014年开始,从业人数按与企业建立劳动
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计算;而从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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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计算公式为:月平均
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
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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