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教育政策法规复习提纲(参考问题详解)

更新时间:2024-11-06 23:33:0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日发
(作者:银行利息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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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基本知识

一、人治、法制和法治几个概念的辨析

人治:指统治者一人或少数人之统治,是一种统治者高度集权的专制统治方式。

它主张或默认组织和个人的权威高于法律的权威,权大于法。

法制:1978年12月31日,第一次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

须加强法制建设。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

改变而改变。”

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1.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2.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

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二、依法治教在幼儿园的具体表现

依法治园是依法治教在幼儿园的具体体现。政府依法行政、学校依法办学、园长

依法治园、教师依法从教、学生依法就教

三、法的含义

1、是一种行为规范(行为规则)

2、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3、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狭义: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广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四、教育法规的层级(识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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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国教育法规的母法和目前学前教育地位最高的法规是什么?

我国教育法规的母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目前学前教育地位最高的法

规是《幼儿园管理条例》

六、目前颁发的学前教育政策有哪些?

近几年颁发的学前教育方面的政策: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

意见》、《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

指南》、《幼儿园园长专业标准》

七、教育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法定条件:适用的条件、情况(如果……)

行为规则: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可以做什么(则……)

法律后果:违反规范时承担的法律后果(否则……)

八、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

1.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行政处罚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刷的证书;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

或教育结构;取消颁发学历、学位或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撤销教师资格;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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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许可证;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责令停止招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行政处罚。

2.民事法律责任(主要是财产关系)

3.刑事法律责任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注意:追究法律责任形式不限一种,可以多种并处

九、确定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条件

有损害事实

损害行为必须违法

行为人有过错

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专题二幼儿园各法律主体的法律地位

一、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识记)

A.必须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组织机构:园长室、保教室、办公室、财会室、教职工代表大会

章程:幼儿园名称、办园宗旨、内部管理体制、财务管理制度等。

B.有合格的教师、保育、医务人员。

C.有符合规定标准的保育教育场所、设施和设备。

D.必须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二、幼儿园设置的程序(识记)

登记注册制度—设立、变更和终止要按国家规定审核、批准、注册或备案。

1、举办者提出办园申请2、教育行政机关审核3、审核后答复(三月内)

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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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幼儿园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教育行政部门

农村幼儿园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幼儿园的义务(识记、理解)

《教育法》第29条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保育教育标准,保证保育教育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以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幼儿监护人了解幼儿的发展状况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四、幼儿园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分析)

(1)违法办园

(2)违法招生

(3)违法向学生收费

(4)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

命安全的

(5)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

(6)克扣、挪用幼儿园教育经费

(7)违法颁布学业证书

《幼儿园管理条例》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

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1.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

2.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

全的。

3.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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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有危险,……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

失,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法》七十一条“……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法》七十八条“……违法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

令退还费用,对直接主管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五、园长的职责和任职资格(识记、分析)

(一)园长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2.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3.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4.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

并给予奖惩;

5.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

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

的合法权益。

6.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7.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二)任职资格: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

幼儿教育事业。

2.示范性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园长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含职业学校幼教专

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有五年以上幼儿教育工作经历,并具有小学、幼儿园高

级教师职务。

3.其他幼儿园园长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含职业学校幼教专业)毕业及以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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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高中毕业并获得幼儿园教师专业考试合格证书,有一定幼儿教育工作经历,并

具有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

4.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5.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六、园长负责制的涵义(识记、理解)

园长负责制

——举办者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

——董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

幼儿园管理体制:上级领导、园长负责、党支部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教职工民

主参与管理。

七、园长的法律责任(案例分析)

依违法的性质承担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形式:取消任职资格、行政处分、、刑事制裁等。

案例一:用民宅无证办园,教师没证,围墙危险不整改,倒塌至幼儿2死5伤

《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学校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审核、批准、注册或经登记注册。

《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法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

撤销;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致发生重大伤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二:园长挪用公款赌博无力偿还

《教育法》第七十一条“……挪用、克扣幼儿园经费,由上级责令归还,对直接

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数额在10万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没收财产;5-10万,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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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没收财产;5千-5万,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5千—1万,积极退赃,可免刑事处罚,给予行政处分

案例三:张某扰乱幼儿园教学秩序,辱骂园长

《教育法》第七十二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

学秩序或破坏校舍、场地及……,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造成严重损失

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八、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1.履行教育教书育人职责(职业特征)

2.专业人员(身份特征)

3.具有这职业特定的权力和义务

九、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案例分析)

十、教师承担的教育法律责任

形式:撤职、取消教师资格、行政处分、解聘或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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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第37条规定: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

的;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给予行

政处分或者解聘。对后两项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

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

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

师资格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或者建议有关部门

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教师和幼儿园的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聘任和被聘任

十二、教师聘任的具体形式

教师聘任的形式有:招聘、续聘、解聘、辞聘

十三、教师聘用合同的法定内容(理解)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核心条款,以货币形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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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十四、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

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无违法违规或因病因伤不能胜任

工作的。

十五、幼儿园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况

1.即时解除—教师有过错,幼儿园无须提前通知可解除合同,也无须给经济补偿。

2.预告解除—教师无过错,但客观情况变化使合同无法履行下去,幼儿园提前三

十天预告解除或补偿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

3.经济性裁员—无过错解除

十六、教师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况

《劳动合同法》规定即时解除的六种情况:

(1)试用期间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给本单位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单位提出

后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

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七、教师维权的途径(识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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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谈判

受理单位: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

2.教师申诉

受理范围:认为学校、教育机构侵权或处理不服;认为政府有关部门侵权的。

受理单位:教育行政机关、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3.教育行政复议

受理范围:对教育行政机关处理不服的或者不作为的

受理单位: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该教育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

4.劳动仲裁

受理单位:劳动仲裁委员会

5.教育行政诉讼

受理范围: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机关侵犯合法权益

受理单位:人民法院

6.人民调解

受理范围: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受理单位:教师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7.人民信访制度

受理单位:政府信访部门

十八、《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的合法权利

1.生存权:生命权、医疗保障权、国籍权、姓名权、生活保障权等

2.受保护权——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

3.发展权——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

4.参与权——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

十九、侵犯幼儿合法权益应承担的责任

(1)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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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造成损失

(3)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幼儿、影响恶劣

(4)侵犯幼儿隐私权

法律责任:情节轻微,批评教育;造成损失,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行政处分或

解聘;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专题三学前教育相关的政策法规解读

一、《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具体内容(理解)

1、把发展学前教育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2、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3、多种途径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

4、多种渠道加大学前教育投入

5、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

6、强化幼儿园安全监管

7、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

8、坚持科学保教,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9、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

10、统筹规划,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各省(区、市)政府确定发展目标,

以县为单位编制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二、未成年人的概念、国际上关于“儿童”的概念

十八岁以下的男孩和女孩

三、《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学校和教师的义务(理解)

1、幼儿园及教师应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

2、幼儿园及教师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安全的义务

3、学校有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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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幼儿园及教师有保护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义务

5、学校有保护特殊体未成年人的义务

专题四幼儿园事故处理的法律问题

一、幼儿园事故的概念(识记)

入园儿童在园期间和幼儿园组织幼儿离园集体活动而处于幼儿园管理范围内,

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二、幼儿园和幼儿的法律关系

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

三、幼儿的法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父母是幼儿的监护人,幼儿园与幼儿是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

四、幼儿园事故赔偿责任的种类

(一)幼儿园赔偿责任:1完全责任、2部分责任、3免除责任

(二)监护人赔偿责任

(三)保险公司赔偿责任

五、幼儿园事故中,幼儿园负全部责任和免责的具体情况(识记、案例分析)

幼儿园负全部责任的具体情况:

A.幼儿园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幼儿从事不宜幼儿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

或者其他活动。

B.幼儿园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幼儿。

C.幼儿园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等不符合法定的标准和安全、卫生要求。

D.幼儿园所聘请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不符合法定条件。

E.幼儿园没有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食物中毒的发生和传染病的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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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幼儿园没有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给予特殊照顾等所引起的幼儿伤害事故。

G.未履行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和保密义务。

幼儿园免责的具体情况:

A.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

B.来自幼儿园外部的突发、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C.幼儿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幼儿园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D.学生自杀、自伤的;

E.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F.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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