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相关法律法规大全

更新时间:2024-11-07 03:30:3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日发
(作者:什么叫安全)

保险法相关法律法规

保险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第一百一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二十二条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

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一百二十八条保险经纪人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

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

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

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

第二条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

井依法收取佣金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十七条《保险经纪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是保险经纪人员从事保

险经纪活动的唯一执照。

第三十八条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个人,必须接受保险经纪公司的聘用,并由保险经

纪公司代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申请并获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保险

经纪业务。

第三十九条保险经纪人员在从事保险经纪活动中,应主动出示《执业证书》,以备监

督。

第四十六条保险经纪公司应认真履行投保人委托事项,提出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

第四十七条因保险经纪公司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公

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保险经纪公司接受投保人委托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

定收取佣余:为被保险人代办索赔等手续,由被保险人支付佣金:向客户提供风险评估、风险管

理咨询服务,由客户支付其咨询费。

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经纪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

险人、办理投保手续;(二)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三)再保险经纪业务;(四)为委托人提供防灾、

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四十五条保险经纪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明确告知客户有关保险经纪公司的名称、住址、业务范围、

法律责任等事项,按客户要求说明保险经纪公司收取的经纪佣金。第四十六条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与委托

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

第四十八条保险经纪公司应建立经纪业务的详细记录,逐笔记录客户名称、经纪的险种、代领的各项保险

金或保险赔款、代交的保费、收费时间和解付时间、经纪佣金的收取金额及时间等内容。

第七十五条保险经纪公司向客户披露虚假或不实信息,误导客户投保的,或者向客户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

的重要情况、不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给予警告,处以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刑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职务侵占罪)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

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贪污罪)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

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

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提供条件的,

以保险的共犯论处。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

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

产。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

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

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

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

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

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

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

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

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

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

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

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

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

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

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络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

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

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

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

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

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五条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广告法》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

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

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

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展业宣传

(一)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应正确宣传人身保险产品,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利益,

不得预测不确定的利益.对投资连结类产品,可以用假设收益率向投保人解释保单价值的累积

过程,但必须书面声明该收益率只是假设的,既非用以往业绩为基础,也非对未来收益的预测.

(二)保险公司员工或代理人在展业时,必须将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对投保人逐项解释

清楚;在正是签发保单前,必须向投保人出示退保说明和保单前三年度退保金额,并逐一说明,

出具保单时应将该保单对应的现金价值表附在保单之上.

(三)保险公司的产品宣传资料,投保设计和投保书等应由总公司或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设

计样式和内容,其他分支机构及其代理人不得擅自变更或另行印制.

二、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

(一)人身保险投保书,健康及财务告知书,以及其他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文

件,应当由投保人亲自填写,由他人代填的,并须由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有他人代签.

(二)按照《保险法》规定,凡是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才能为其订立或变更保险合同

的,以及投保人制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必须有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有他人代签,被保险

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有其监护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投保人,

被保险人因残疾等身体原因不能签字的,尤其制定的代理人签字.

(三)严禁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代理人体投保人,被保险人填写投保书和签名,或诱使他人代

替填写和签名.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在销售保单时必须向投保人,被保险人说明(一),(二)的要

求,凡是不符合(一),(二)要求的投保或变更申请,必须经投保人,被保险人进行补签名,否则保

险公司不得接受.

四、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声明

保险公司必须在投保书中以足够引起注意的方式加印“投保人,被保险人声明”,声明投保人,

被保险人在决定投保之前已经认真阅读并理解了包括签名要求、前三年度退保金额、犹豫期

和保险条款的各项内容,声明下方应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签名。


本文发布于:2022-08-01 12:10: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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