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常用法律法规100条
1、宪法对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是如何规定的?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
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
2、宪法对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
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
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
3、宪法对保护公民住宅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
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
4、公民在行使宪法规定的自由和权利的时候有哪些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
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
5、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行政管理的行为,可以采取哪些
措施?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
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七条)
6、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采取
哪些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
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八条)
7、公安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
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
以实行交通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五条)
8、在什么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实行现场管制?现场管制的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
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条)
9、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到什么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条)
10、人民警察执行命令的准则是什么?
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
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
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二条)
11、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的指令,人民警察应如何处理?
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
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三条)
12、上级公安机关怎样履行监督职责?
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
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三条)
13、公安机关的性质和职责是什么?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
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
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二条)
14、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分为哪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
构和执法勤务机构。
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称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七条)
15、警察职务怎样划分?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十条)
16、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
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四条)
17、人民警察宣誓的誓词是什么?
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我保证忠于中国共
产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
保守秘密;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恪尽职守,不怕牺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
务。我愿献身于崇高的人民公安事业,为实现自己的誓言而努力奋斗!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五条)
18、什么是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
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19、什么是过失犯罪?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
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
20、未成年人犯罪,依照哪些原则承担刑事责任?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
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21、什么是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22、什么是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
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23、什么是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
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
24、什么是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
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5、刑罚主刑包括哪些?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
26、刑罚的附加刑有哪些?能否单独适用?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
27、管制的期限和执行机关是什么?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
28、拘役的期限有多长?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
29、公、检、法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有哪些?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
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
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
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30、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包括哪些?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31、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是什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
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32、逮捕的批准、决定和执行机关是哪些机关?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
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33、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是如何规定的?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
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34、公安机关对被刑事拘留的人应当如何处理?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
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35、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拘留后提请逮捕的程序和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
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
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
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
36、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有异议的,应如何处理?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
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何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
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
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37、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依照什么规定进行?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
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38、如何执行传唤、拘传?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
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
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
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39、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
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40、刑事诉讼中的期间如何计算?
关于刑事诉讼中期间的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
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
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至节假日后的第一
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9条)
41、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
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42、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共同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
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43、人民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44、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履行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的义务?
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
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
告,并记录在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
45、不得适用取保候审的人员范围有哪些?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
保候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46、取保候审的担保方式和要求有哪些?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
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
47、刑事拘留的条件有哪些?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
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五条)
48、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含义是什么?
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
到外市、县继续作案。
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
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条)
49、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立案及不予立案的条件和审批程序是如何规定
的?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
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
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
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
50、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不予立案应如何处理?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
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
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
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
51、搜查的目的、范围和审批权限是什么?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
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
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五条)
52、补充侦查的期限和次数是如何规定的?
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
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后,应当按
照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七十条)
53、对冻结存款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冻
结期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
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九条)
54、对外国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审批和报告是如何规定
的?
需要对外国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应当由地(市)级以
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等于采取强制措施的四十
八小时以内报告省级公安机关,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需要对
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复
杂案件中的外国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应当由省级公安机关
负责人批准,并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等于采取强制措施的四十八小时以内
报告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三十一条)
55、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是什么?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56、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包括哪些?
(一)警告;
(二);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
57、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对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应如何处理?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
注射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
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
58、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如何处理?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
管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
59、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数过并罚是如何规定的?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
60、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如何处罚?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
依照其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
61、减轻或者不予治安处罚的情形包括哪些?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
62、从重予以治安处罚的情形包括哪些?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
63、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形有哪些?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64、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65、传唤、口头传唤、强制传唤的适用条件和传唤的批准权限是什么?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
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
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
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66、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询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时限是如何规定
的?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
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
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67、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检查场所、物品、人身、住所是如何规定的?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
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
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
68、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机关有哪些?权限是什么?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
下的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
69、查处治安案件的证据使用原则是什么?
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
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
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
70、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告知是如何规定的?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治
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71、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听证是如何规定的?
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八条)
72、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是如何要求的?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
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
73、治安案件当场处罚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的,
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条)
74、治安案件被处罚人的法律救济途径有哪些?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
75、治安案件缴纳的程序和当场收缴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受到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
行缴纳。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被处罚人对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
的规定作出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确有困难,经被处
罚人提出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76、行政拘留决定暂缓执行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
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
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
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
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
77、办案治安案件罚缴分离的要求是什么?
公安机关依法实施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
行决定与收缴分离;收缴的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78、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的管辖权是如何规定的?、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
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
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赌博的案件除外。
对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
政案件,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
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
79、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的共同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
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
8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和运用原则是什么?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主要有: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四)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五)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鉴定意见;
(七)检测结论;
(八)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
81、办理行政案件中适用当场处罚和不适用当场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违法事实确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
定,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
款或者警告的;
(二)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处五十元以下或者警告、对单位处
一千元以下或者警告的;
(三)法律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其他情形。
、嫖娼,引诱、容留、介绍,拉客招嫖和赌博案件,不适用当
场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条)
82、办理行政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和备案要求有哪些?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人民警察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人民警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二十四小时内
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在旅客列车、民航飞机、水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应当在返回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
83、办理行政案件询问查证的时限和要求有哪些?
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
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
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
84、办理行政案件对精神病和人身伤害进行鉴定的要求有哪些?
对精神病的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公安机关的安康医院或
者其他有鉴定资格的精神病医院进行。
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
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
85、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对扣押的范围、程序及处置有何要求?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
押。
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已经扣押的物品,经查明与案件无
关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
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
写明登记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并由占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必
要时,可以进行拍照。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八条)
86、办理行政案件中扣押的期限要求是什么?
扣押期限为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
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
应当将被扣押物品退还当事人。
对扣押物品需要进行鉴定、检测、检验的,鉴定、检测、检验期间不计
入扣押期间,但应当将鉴定、检测、检验时间告知当事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
87、办理行政案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实施条件是什么?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
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四条)
88、办理行政案件听证适用范围是什么?
公安机关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
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较大数额;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
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
人处以六千元以上。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处
罚,适用听证的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
89、对听证会举行的期限和方式是如何要求的?
听证应当在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举行。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案件外,听证公开举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
90、办理行政的违法行为追究时效有哪些要求?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二
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
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被侵害人在违法行为追究时效内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
不受理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追究时效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一条)
91、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作出行政拘留处罚,有哪些要求?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予以行政拘留的,作出处罚决定前
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八条)
92、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情形?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
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
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二条)
93、不适用调解处理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
(一)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
(三)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
(五)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
9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是如何规定
的?
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
处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
95、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
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
的;
(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96、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有哪些?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暂扣或者吊销
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97、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实行交通管制是怎样规定的?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
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
交通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条)
98、强制戒毒的期限?
强制戒毒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自入所之日起计算。对强制戒毒期
满仍未戒除毒瘾的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见,报原作出决定的公
安机关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但是,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
不超过1年。
(《强制戒毒办法》第六条)
99、国家赔偿法对时效问题作出哪些规定?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
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
100、国家赔偿法对追偿作出哪些规定?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
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
(责任编辑:苑国凯)
适应角转变,扎实开展团的工作
———共青团铁东区委书记的述职报告
2011年是适应角转变、思想进一步成熟的一年。这一年,自己能够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紧紧围绕党的中心,立足本职岗位,较好地完成本线
的工作任务。自己政治觉悟、理论水平、思想素质、工作作风等各方面有了
明显的进步和提高。总的来说,收获很大,感触颇深。
一、以德为先,进一步提升个人思想素质
过去的一年,我以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以一个团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
自己,在个人的道德修养、党性锻炼、思想素质上有了很大的进步。一是道
德修养进一步提高。作为一个团干部,我的一言一行、我的自身形象将直接
影响到团委各成员,甚至更广大的青少年。因此,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
我每时每刻提醒自己,从小事做起,注重细节问题,做到干净做人、公正做
事,以平常心看待自己的工作,要求自己在工作中诚实、守信、廉洁、自律,
起好表率作用。二是党性锻炼得到不断加强。不断加强自己的党性锻炼,我
严格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来要求和约束自己的
行为,牢记党的宗旨,在团的工作中,以广大青少年的权益为出发点,务求
时效。三是政治思想素质不断提高。一年来,我继续加强学习,积极参加理
论中心组学习,经常自发利用休息时间学习,积极参加团省委组织赴井冈山
革命传统与理想信念教育专题培训班、区委区政府组织赴清华大学县域经济
培训班,通过“看、听、学、思”,进一步加深了对马列主义、思想、
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解,进一步系统掌握了党在农村的
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对共青团工作的要求。特别是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以
来,我通过学习原文、听专家讲课等,开拓了思想新境界,政治思想素质有
了新的飞跃。
二、以能为先,进一步加强组织工作能力
在上级领导的信任和支持下,我本人也自加压力,抓住一切机会学习,
注重与同事、与兄弟单位团委书记的交流,虚心请教,不耻下问,使各项工
作都有序地开展。一是工作的统筹安排能力不断加强。我尽量做到工作提前
一步,有计划、有安排、有预见性,保持思路清晰和决策的科学,力求操作
有序,顺利开展。二是工作的协调能力不断加强。在工作中,我注重与上级
的及时衔接、汇报,同时也注重与基层的交流沟通,听取多方意见和建议,
从大局出发,对上做好配合,对下做好团结。三是有创新地开展工作。在工
作中,我注重不断创新,使工作保持生机,使管理不断趋向人性化、合理化。
三、以勤为先,进一步提高团的业务水平
担任团委书记以来,认真了解情况、掌握知识,积极向团委领导、向前
任书记学习、请教,了解团情、团史,努力掌握团的基本运作方式程序,便
于更好地开展工作。加强沟通了解,增加感情,深入基层,了解基层团组织
和团员青年的有关情况,以“活动”来强化自己的知识和水平。一年来,我
立足以活动来促使自己尽快适应角,迎接挑战。今年五四,团区委以全区
人居环境整治为依托,以“五四火炬传承九十二载生生不息,铁东青年投入
人居环境立志强区”为引领,积极开展了“共青团路,红领巾街”,“铁东青
年林”等一系列活动。在活动中,增长了知识,深化了理解,使自己对团务
工作有了全面的、系统的提高,为今后更好地提高团的业务水平打下了坚实
的基础。
四、以绩为先,进一步完善团的组织建设
把《关于进一步深化“党建带团建”工作的实施意见》落到实处,把党
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团的建设中去,使团的建设纳入党的建设的总体规划。依
托党建,从政策层面来解决和落实基层团组织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一是基层
团干部的待遇问题。积极争取党组织在团干部配备上的重视和支持,基层团
干“转业”得到了很好的安排(叶赫的荣威,住建局遇良,卫生局王国宴等);
二是解决好基层团组织活动的经费问题。积极争取专项,今年为每个乡镇街
道从团省委争取经费三千元,共计三万六千元;三是团的基层组织格局创新
工作。按照“1+4+”模式,通过换届调整选配了大批乡镇(街道)团干
部,变原有的“团干部兼职”模式为现在的“兼职团干部”模式,提升了基
层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此次工作得到了团市委的充分认可,2011年
四平市组织部班工作会议在我区召开。
以服务青年需求为目的,从单一组织青年开展活动转到生产环节,开展
就业培训、创业交流、贫富结对;以服务党政中心为目的,发挥团组织自身
优势,引导青年树立市场意识和投资意识,强化科技意识和参与意识,投身
知识化、信息化和现代化、文明创建、环境整治、植绿护绿、社会治安等活
动,把党政思路实践好。突出做好当前新兴的农村、社区和非公经济组织建
团工作,延长团的工作手臂,丰富团的组织形式。先后与农联社、吉林银行
等多家金融机构积极协调,为青年创业就业提供帮扶支持。特别是吉林银行
的“吉青时代”小额贷款项目更得到团省委的无偿贴息。
五、以廉为先,进一步保持清正廉明形象
作为新任职的年轻干部、党员干部,我既感受到了组织的信任与关怀,
同时也感受到了责任重大。我区在党委和政府的带领下,励精图治、奋发图
强,取得了辉煌的成绩。越是这种时候,就越需要我们这些干部保持清醒的
头脑,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本。深知,作为一级干部,应该努力做到“清
正廉洁”。古人说“物必自腐而虫生”,腐败现象表现上看来是经济问题、道
德问题,但深层次的原因却是理想信念出了问题。要不断加强实践锻炼,要
结合党的历史经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以及自己的工作和思想
实际,来刻苦磨炼自己。勇于剖析自己,积极开展自我批评,净化自己的灵
魂。不断增强拒腐防变意识。在思想上、在行动上、生活中争作表率。在团
区委开展“争做勤廉表率,竭诚服务青年”主题教育活动,召开机关党风廉
政建设宣传教育活动动员会,全面启动党风廉政建设宣教活动。按照学习贯
彻区委、区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学习党的十
七届六中精神,强化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计划。我们根据2011年党风廉政
建设责任制考评要求,为了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立了团区委
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并由我任组长。按照“一岗双责”的责任要求,明
确了单位正职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每年约谈团干部一次,就有关廉洁从政
个人“不准”和“禁止”行为适时对所管的团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在2012年即将到来之际,共青团区委迎来组织部考核组,对共青团区
委一年来的工作进的实地测评,感谢组织的帮助与关怀,今后我们更要自觉
地接受组织的监督与考核。铁东区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而今
又开始了新的征途。广大青年有幸成为亲历者,成为追随者,同时我们也是
共享发展成果的受益者。我们应该心怀感恩,心存畏惧,“做一个组织和
众信赖的人,做一个同事和朋友敬重的人,做一个亲属子女可以引以为荣的
人,做一个回顾人生能够问心无愧的人”。我们要牢记党的宗旨,全面贯彻
党的方针路线,高举中国特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弘扬“攻坚克难、求富图
强”的四平精神,坚定不移的实施“五区”战略的发展规划,为建设富裕
和谐新铁东的伟大目标而不懈奋斗。
本文发布于:2022-08-01 11:04: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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