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工会的关系
作者:段金秀
来源:《时代风采》2016年第01期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众组织。在社会主义的中国,
法律对于工会的演进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方面,工会的各项事务必须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进
行,工会的组织、发展、开展活动也必须依照《工会法》;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在最大程度
上体现了工会的属性,也从各方面保障工会的各项职能顺利实现。
工会的概念始于西方。十八世纪英国,工业社会爆炸性成长将大量劳动力卷入工厂。低技
术劳工自发成立组织,这就是工会的雏形。工会与中国社会相结合孕育了中国独特的工运史,
形成了与西方不同的中国工会文化。20世纪初早期开埠城市诞生出了中国的第一批工人阶
级,但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前,他们并没有形成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组织团体。1921年,中
国共产党成立了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即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前身。有了中国共产党的组织领
导,工会变得更有战斗力。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工人阶级成为国家的领导阶级,并被写入宪
法。工会,从一个侧重于斗争的组织,转变为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这种转型,使工会成
为了新中国维护社会团结的凝结剂,推动社会发展的催化剂。1950年,中国的首部《中华人
民共和国工会法》颁布。在工会立法方面,1992年通过的新《工会法》是工会立法的里程
碑。它为新时期中国工会的发展提供了保障和指导,同时也具体规定了工会的各项职能。例
如,《工会法》第二条即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
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法》同时也规定了中
华全国总工会领导的各级工会是我国唯一合法的工会组织。
有了《工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工会开展工作变得有法可依;同时《工会法》的特点也
决定了工会的属性和职能。社会主义法律在维护社会生产生活方面有以下两个特点:其一、服
务经济建设。经济建设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少了法律的保障,各项生产活动将没有行为准
则,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也很难建立起来。其二、以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为重。我国是社会主义
国家,个人利益需要服从国家和集体利益。这就决定了中国的法律要以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作为
保护的主要客体。只有国家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才能得到保障。因此,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下的中国工会,也需要以服务经济建设作为自己的主要目的,以国家和集体利益为
重,兼顾工人利益。
中国法律的演进以及历史经验无一不说明,只有依靠法制杜绝人治,才能保护广大人民
众的根本利益。法律便是钳制权力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不断健全的法律法规,给中国
工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保障。中国工会的发展必须依照法律,有组织有规律地进行各
种活动,才能切实发挥出工会的作用,为社会主义建设提供支持。《工会法》第六条规定: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
工的合法权益。”这表明了,工会工作的两个最主要内容,一是维护国家利益;二是保护职工
的合法权益。做好当代的工会工作,最重要的就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履行工会的各项职能: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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