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英、日法律引注体系简介
及统一中国法律引注体系地几点建议
罗伟*
2013年5月
目录
前言.................................................................................................................................................1
1.美国法律引注体系统一化简史.................................................................................................2
2.英国法引注概况.........................................................................................................................5
3.日本法引注概况..........................................................................................................................5
4.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法律引注概况.....................................................................................6
5.美、英、日主要的法律引注格式比较.....................................................................................7
5.1法律的引注.......................................................................................................................7
5.2判例...................................................................................................................................8
5.3著作...................................................................................................................................8
5.4杂志论文...........................................................................................................................9
6.建立了一套适用中国国情的法律引注体系的几点建议.........................................................9
6.1合理使用缩略词语...........................................................................................................9
6.2被引文献标题的表示.....................................................................................................10
6.3不强制采用“同前揭注”或“同后揭注”........................................................................10
6.4尽量采用页后注和连续序号.........................................................................................10
6.5建立一个不断更新的机制.............................................................................................10
6.6引注应有的文献要素.....................................................................................................11
6.7如何引注中国的法律法规?...........................................................................................11
6.7以ALWD手册为英文文献引注标准...........................................................................11
前言
法律引注指的是在书写法律文书或法学著作时,对文中所引用的法律依据或者文献,注明其出
处。这里的法律文书包括诉状、辩护状、证词、法律意见书、备忘录等等;而法学著作包括法学
评论文章、专著、教材、法律实务指南等等。法律引注不仅能帮助读者了解和印证法源和别的法
律工作者的观点,而且对作品的逻辑说服力和作者的治学态度也是很有助益的。
法律引注不仅对读者和出版编辑有帮助,对作者本人也是有益的。首先,法律引注对读者来说有
以下几点帮助:(1)可直接方便读者和出版编辑按作者所提供的引注来阅查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判
例、证据或者是他人的观点,以印证作者所引用的法律观点是否与原文相符合;(2)当引用法律
时,有助读者判断所引法律的份量;(3)让读者和出版编辑一目了然作者的论据以及有关的参考
文献书目。而对作者本人的益处则有:(1)增强作者的说服力。法律文书和法学著作要有说服力一
1
定要援引现行有效的法律,或者援引法理上的概念,法学家、政治领袖,甚至是其他法律工作者
的观点为依据;(2)可反应作者治学的严谨以及参考和阅读有关文献的深度和广度。
既然引注有以上的功用,那么,引注就要前后一致,按照一定的体系。而且引注的体系应被同行
业广泛接受采纳,人人遵守,方能达到最大的功效。同时一个引注体系要能够广泛被接受就必须
既方便作者引注,又能让读者一目了然引文的出处以便检索和印证。
美国的法律学术和实务界对引注要求相当严格,法律文书中作者所讲的每个观点或主张都必须引
之有据。美国对引注格式的研究运用和统一化运动开始较早。随着图书出版方式的变化、信息传
播载体的进步和法律出版物的增加,引注格式也不断地改进。所以美国的法律引注经验对中国统
一法律引注的标准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据本人的研究和调查,特别是7月28日至30日在“外国与国际法律检索电子论坛(Foreign&
InternationalLegalResearchListserv)”上的调查,发现法国和德国没有专门用于法律文书的引注指
南或标准。在法国,法律文书的引注标准主要是按一本称为《如何引注文献》(Commentrédiger
unebibliographie)的引注指南来引注。该书不是专门为法律学科设立的,所以法国的法律同行,
为法国没有专门的法律文书引注标准指南感到遗憾。而德国情况也是如此,它只有一些书籍介绍
德国法律术语专有名词的缩略语,如Kirchner/Butz:AbkürzungsverzeichnisderRechtssprache
1(Berlin:DeGruyterRecht,2003)。
而英国和加拿大都有类似美国的、比较成熟的法律引注研究和成文的指南供法律界采用。过去,
日本也没有一个比较统一的法律引注标准。到了1989,日本年才出版了一套统一的法律引注指
南。因为加拿大的法律引注标准有许多和美国的标准相似,所以本文重点介绍美国法律引注的统
一化运动及其规则和标准,并简要地介绍英国和日本的法律引注标准。希望这三国的经验和做法
对建立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律引注系统有所帮助。
1.美国法律引注体系统一化简史
第一部关于美国法律引注的标准手册可追溯到一本由美国内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判例集(the
ReporteroftheebraskaSupremeCourt)编委出的,称为《引注规则》(RulesforCitations)的小手
册。2而美国法律引注体系统一化的开始则可追溯到哈佛大学法学院的前院长ErwinGriswold。
1926年当他还是哈佛大学法学院学生时,就开始编印出了一套统一法律注释体系的手册,即第一
版的《统一注释体系》(AUniformCitationSystem),供《哈佛大学法学评论》编委会使用。3后来
为了编辑和出版的方便,哈佛、耶鲁、哥伦比亚和宾西法尼亚这四所大学的法学评论社的编委聚
在一起,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使用的《统一注释体系》基础上,重新修订了《统一注释体
*现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院讲师,原厦门大学法学院教师。
12004年7月28日,本人在“外国与国际法律检索电子论坛(Foreign&InternationalLegalResearchListserv)”上,发了一
个(题名为“IT-LAWforeignUniformCitations?”),询问法律图书馆的同行有关英国、法国、德国法律引注标
准。并在28至30日间收到了分别来自英国、法国、德国同行的回电。他们的回电中介绍了各自国家法律引注标准的概
况。有关的可在Foreign&InternationalLegalResearchListserv的档案库里
(/lists/public/int-law/)按发表日期到.
,Anglo-AmericanLegalCitation:HistoricalDevelopmentandLibraryImplications75LawLibr.J.3,20
(1982).
3RobertBerring,inhisIntroductiontoTheBluebook:ASixty-FiveYearRetrospectiveatvi(Hein2001).
2
系》,并于1934年出版了第四版的《统一注释体系》,供法律界参考采用。此后,《统一注释体
系》就一直由这四所大学法学评论的编委会联合修改发行,并且得到了美国法律界的广泛自愿接
受和采纳,特别是多数的法学评论的编委会都指定它为作者的引注标准。在2000年以前,大多数
美国法学院都采用《统一注释体系》,要求一年级的法学院学生在法律文书和检索课程中都要认
真仔细地学习如何正确地依此标准来引注法律和其他文献。1991年出版的第15版《统一注释体
系》,因其封面改用兰皮,所以改名为《兰皮书:统一注释体系》(TheBluebook:AUniform
CitationSystem)。此后,《统一注释体系》一直被简称为《兰皮书》。4
第一版的《统一注释体系》很简单,只有26页,但后来不断增加,2000年修订出版的第十七版已
达391页之长。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兰皮书》大约每隔五年修订再版一次。
虽然《兰皮书》中的引注标准在美国的法律界已被广泛接受,但是《兰皮书》未能解决一些比较
独特的文献的引注要求,且《兰皮书》的引注标准过于复杂,难以运用。所以有些法院和一些法
学评论编委会因而开始制定了自己的引注标准或在《兰皮书》中规定的格式基础上引伸出自己的
引注标准。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最著名挑战《兰皮书》的引注标准是《芝加哥大学法学引注手
册》(TheUniversityofChicagoManualofLegalCitation)(以下简称《芝加哥手册》)。《芝加哥手
册》最早是以附录的形式,附在一篇名为“再见吧《兰皮书》”(GoodbyetotheBluebook)的法学评
论文章之后。该文章是由一位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法官写的,1986年被登在《芝加哥大学法学评
论》第53期上[.1343(1986)]。《芝加哥手册》一开始只有15页。后来,经《芝加
哥大学法学评论》编委会修改,其篇幅增加到63页,并于1989年由律师合作出版社(LawyersCo-
OperativePublishingCompany)出版。5
《芝加哥手册》的引注规则的特点是简短和开放。在引注方面,它仅提供文献数据的基本格式标
准。这些标准是属于建议性质而非强制的,且留给作者依其文章的特殊需要有取舍的空间。一开
始,不少美国法律人士对《芝加哥手册》取代《兰皮书》抱很大希望。但因为《芝加哥手册》太
简单,无法提供充分的引注指南,没有得到多少人采用。1989年后,该手册就不再被修订出版
了。
20世纪九十年代,因着电子出版的发展,美国又开始了新一轮的法律引注修改运动。1992年,美国
司法联合会(alConference)制定了一套电子引注标准,用来引注登在法院的电子布
告栏(electronicbulletinboard)上的判例。1993年,路易斯安娜州最高法院制定了一套称为“公众所
有的判例引注系统”(PublicDomainCitationSystemForItsCaseLaw)。同年,威斯康星州律师协会
也制定了一套引注标准,以便检索该州官方建立了判例数据库。6
为了满足司法界对修定统一法律引注标准的需要,美国法律图书馆协会(AmericanAssociationof
LawLibrariesorAALL)在1994年成立了一个引注方式临时工作小组(TaskForceonCitation
Formats),来研究和制定一套通用的引注系统(UniversalCitationSystem)。后来这个临时工作小组
改称为“引注格式委员会”(theAALLCitationFormatsCommittee)。“引注格式委员会”经过了几年的
dSusanHarrell,HasTheBluebookMetItsMatch?TheALWDCitationManual,92LawLibr.J.337,
339(2000).
341.
6AALLCitationFormatsCommittee,UniversalCitationSystem(Version2.1)¶4-5(2002).
3
研究和与司法界、出版界、法学届等多方的讨论,于1999年公布了其制定的《通用引注指南》
(UniversalCitationGuide)小册子,供法律界自愿采用。7
《通用引注指南》仅对如何引注规范性法律文献(即法律、行政法规和判例)提出引注标准。其最
大的特点在于它要求在援引这些法律文献时,不论法律或判例是以何方式(如印刷、电子、网络
等)出版,也不论是由谁出版的,只须在引注时,注明法律或判例的名称、发布年份、发布机
构、编号、自然段落(Paragraphor¶)序号即可。例如:
截至2004年,《通用引注指南》已得到了美国十六个州法院和联邦第六巡回法院的采纳。8《通用
引注指南》虽然还没有被广泛采用,但它的影响不小。因为它首先提出的用自然段落的序号来注
明引文的出处,这是新颖的概念,特别是对引注以电子形式出版的文献,具有现实的意义,因为
电子出版物一般无法注明页码。2002年美国法律图书馆协会引注格式委员会又对《通用引注指
南》进行了修订和出版。
2000年,由于《兰皮书》过于复杂且常有不一致的地方,美国法律写作主任协会在《兰皮书》的
基础上,9发展和出版了自己的一套法律引注标准称为《法律写作主任协会引注手册:一套专业
引注系统》(TheALWDCitationManual:AProfessionalSystemofCitation)(以下简称ALWD手册),
供人参考。ALWD手册继续保留和采用了《兰皮书》所建立的一些方便可行的引注标准,对一些
较不合理的规则进行了修改,同时引进了一些新的更为一致的引注方式。其中最值得注意的特点
有以下三项:
1.提出了所有法律文书,无论是法学评论文章或者法律实务文书(如诉状),都应采用统一的
引注规则(《兰皮书》规定的用于法学评论文章和法律实务文书的引注标准不同);
2.简化了《兰皮书》引文字体的多种要求,只要求采用两种字体即斜体字(italicstype)和正
体字(regulartype);
3.改变了《兰皮书》缩写判例名称的强制性要求,由作者自由选择是否缩写以及缩写的方
法。10
7RoyMersky&DonaldDunn,FundamentalsofLegalResearch579-580(FoundationPress,2002).Seealso“美国法律图书
馆协会引注格式委员会网站”(/committee/citation/)有关文章。
8See/committee/citation/(accessedovember17,2004).
9美国法律写作主任协会(AssociationofLegalWritingDirectors,简称ALWD)。在美国,所有被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法
学院都要给一年纪的学生开法律写作和检索这门必修课,而教这门课的老师有自己的教研室和教研室的主任。美国法律
写作主任协会就是由这些主任组成的。
dSusanHarrell,HasTheBluebookMetItsMatch?TheALWDCitationManual,92LawLibr.J.337,
350(2000).
4
ALWD手册不仅在引注的规则和格式上作了很大的改进,而且手册的排版编辑也比较合理,方便
使用。虽然目前《兰皮书》在美国法律文书的引注标准中仍占主导,但ALWD手册已开始威胁其
地位。目前有近百所美国法学院的“法律写作与检索课程”已采用ALWD手册。11
从美国的经验看,以下原则值得注意:引注规则不要太苛求;引注格式不可太繁琐,前后要一
致;不同的法律文书都应采用同一引注标准;引注手册或指南要简单明了,容易使用;合理使用
缩略语。
2.英国法引注概况
英国目前有三种比较有权威的法律引注指南,它们是:
1.《法律引注手册》第一和第二分册,由伦敦大学高级法律研究所制定[ManualofLegal
Citations,PartI(InstituteofAdvancedLegalStudies,UniversityofLondon,1959)andManual
ofLegalCitations,PartII(uteofAdvancedLegalStudies,
UniversityofLondon,1960)];
2.《如何引注法律权威》(DerekFrench,HowToCiteLegalAuthoritiesLondon:Blackstone
Press,1996);
3.《牛津法律权威引注标准》(TheOxfordStandardfortheCitationofLegalAuthorities)简称
OSCOLA是由牛津大学法学院的《英联邦法律杂志》社(OxfordUniversityCommonwealth
LawJournal)在与主要法律出版社协商之后制定的(availableonlineat
/published/)
其中最著名的是OSCOLA,又称《牛津手册》(OxfordManual),具有英国的《兰皮书》之名誉。
目前最新的版本是2002年的修订版。OSCOLA不仅是《英联邦法律杂志》和牛津大学法学院教
员和学生必须遵守的引注标准,也得到了英国法律界的广泛接受。OSCOLA不仅指导如何引注英
国的法律,也指导如何引注主要英联邦的国家(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南)的法律。OSCOLA有
三个版本,一个是详细本称为BigOSCOLA,一个是精简本称为LittleOSCOLA,另一个是用于
章后注的版本(OSCOLA-LiteStyleforusewithendnote)。这三个版本都可在牛津大学法学院的网站
(/published/)上到。
3.日本法引注概况
在1989年以前日本并没有统一的法律引注指南,法律文书的引注只能按各个出版社或杂志社制定
的引注标准来引注文献。八十年代末,日本社会及经济趋于复杂和多样化,面对信息大爆炸,加
上没有统一的法律引注,使得法律工作者难以追踪检索法律文书中所引用的原始文献。因此,日
本主要法律书籍和杂志出版社的编辑们成立一个委员会(日文原文为“法律編集者懇話会”)来制定
一套统一的法律引注指南,并于1989年编著出版了《法律文献等之引用方法(试案)》,企图对法
律领域中的文献引用方式加以统一。后来,该引注方法得到了众多的日本法学协会的接受,从而
11RoyMersky&DonaldDunn,FundamentalsofLegalResearch579-580(2002).
5
成为日本的统一的法律引注指南。该引注方法于1993年和1997年被修订改版过两次,自1998年以
来,每年根据法律界的建议更新一次。12
观看该引注方法,不难看出其受美国《兰皮书》的影响,例如和《兰皮书》一样,1)将出版年份
用括号括起来,放在引注的最后面;2)将法律名称、主要法律出版物、法律杂志名称简化,制成
省略语对表然,列在《法律文献等之引用方法(试案)》之后,并要求引用者按该省略语表统一表
达,不得自行制定或擅改。如:
略语
河
会
会更
会更規
外為法
介保
海洋法約
覚せい剤
確定拠出年金
家審
学教
割賦
法律名称
河川法
会計法
会社更生法
会社更生法施行規則
外国為替及び外国貿易法
介護保険法
海洋法に関する国際連合条約
覚せい剤取締法
確定拠出年金法
家事審判法
学校教育法
割賦販売法
4.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法律引注概况
中国大陆近年来开始重视引注的统一化,1996年教育部颁布《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
(修订版)》,1999年新闻出版署也颁布《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这
些规范引起了学术界的几次讨论,特别是2002年间,在“学术批评网”()上“关
于学术刊物注释规范的专题讨论”。这两个规范虽然也对注释体例提出了一些规范。但是,因其本
身的一些缺陷和不是针对法律界的引注规范,所以除了各高校文科学报之外,还有其他许多法学
学术期刊、杂志没有采用《编排规范》的注释体例,比如中国法学会主办的《中国法学》、社会
科学院法学所的《法学研究》、各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所办的杂志(如北大的《中外法学》),
12摘译自《法律文献等の出典の表示方法》前言。《法律文献等の出典の表示方法》的全文登在神户大学法学院的网站
上(/citation/)(accessedovember17,2004).
6
再有许多以书代刊形式出版的《论丛》、《法律评论》等等。13确实中国目前的法律出版社和法
学杂志社在引注格式方面,都是各自为政。有些法学杂志社,如《中外法学》、《法学研究》和
《法学家》在它们的杂志上的封底还登有它们各自的引注格式标准以方便投稿人遵守,但是这些
引注格式都不统一。所以,中国大陆目前尚无统一的法律引注标准。可喜的是中国法学界已有人
开始注意到引注格式统一化的必要性,如2004年1月18日,张书友(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在
“学术批评网”上发表了《中国法学期刊统一文稿规范(建议稿)》。14该建议稿的主要部份是关于法
律文献的引注规范,也是目前中国大陆一个比较全面的法学文稿的规范。
台湾法律界对法律引注格式的统一化也是重视不够,目前也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比较有名
的,有关法律引注格式的文献,是一本由政治大学法律研究所编印,称为《法律资料之搜集与论
文之批注》手册。该手册于1994年重新整理出版修订版。该手册修订版不仅论述了搜集和阅读相
关资料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搜集资料,而且对引注格式亦有所归纳与建议。除此之外,政治大学
《法学评论》社也有一个比较简单的引注标准即《政大法學評論論文註解範式》供作者采用。15
这两个手册虽然对书籍、期刊杂志、报纸、等其它资料的引注格式作了一些规范,但是所提示的
引注方法相当简单,也没有涉及电子出版物和互联网络上的资料的引注。而且这两个手册未在台
湾法律界广泛征求意见,且制定后,也没得到推广,所以它们还是处在一种单向呼吁和仅供参考
的静态。16
5.美、英、日主要的法律引注格式比较
5.1法律的引注
5.1.1ALWD手册:
《美国法典》引注规则:卷号《美国法典》简称条款号(《美国法典》出版年份)
[例]19U.S.C.§2411(2000).《美国法典》十九篇2411条(2000年版)
单行法律引注规则:法律名称及其颁布年份,公法号,条款号,卷号美国《法律总汇》条款号(颁布
年份)(修改卷号《美国法典》简称条款号)
[例]EconomicEspionageActof1996,.104-294,§201,110Stat.3488,3491(1996)
(amending18U.S.C.§1030(e)(2)).[1996年经济间谍法,公法104-294号,第201条,《法律总汇》
110卷3488页,第3491(1996年)(修改《美国法典》第18篇1030(e)(2)条)]
13姜朋,“注释体例大一统、学术规范及学术水准的提高——对《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有
关注释体例规定的思考”载于“学术批评网”()上“关于学术刊物注释规范的专题讨论”(时间:2002
年11月15日)。
14/?ewsid=4541&type=1000(accessedovember17,2004)。
15该論文註解範式可在以下《政大法學評論》的网页上到:
/verC/searching/rule/Review_
16参见《他山之石:法律学门「统一引注格式」》(/old/?id=1508
)(accessedovember17,2004)。该文章于2002年,登在网站“老行者之家”,文章没有署名。从文章的内容和写作
风格可看出作者是台湾的法律学者。该文首先论述了法律引注的重要性,然后简单地介绍了美、德、日、台湾地区法律
引注统一化的情况,最后对法律引注的格式和统一化作了一些建议。
7
5.1.2OSCOLA(《牛津手册》):
单行法律引注规则:法律名称及其颁布年份,(大不例颠简称)章序号
[例]SocialSecurityContributionsandBenefitsAct1992(UK)c4.[1992年社会保险缴纳与福利法
(英国)第四章]
5.1.3日本《法律文献等之引用方法》只规定引注法律时,应按其制定的“法例名の略語”(法令简
称)引注法律名称,但没有具体规定如何引注条款和年份,如:“行政事件訴訟法”为“行訴”,“行政不
服審査法”为“行審”。
5.2判例
5.2.1ALWD手册:
[规则]原告名诉被告名,卷号判例集简称页码(法院名简称(最高法院可免)判决年份)
[例]
.,349U.S.294(1955).[布朗诉教育局,《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349
卷,94页(1955年).]
,21F.3d1038(11thCir.1994).[麦克亨利v.弗罗里达州侓师协会,《联
邦判例汇编(第三系列)》21卷1038页(第11巡回上诉法院,1994年)]
5.2.2OSCOLA(《牛津手册》):
[规则]原告名诉被告名(判决年份)卷号判例集简称页码(法院名简称)
[例]GothaCityvSotheby’s[1998]1WLR114(CA).[Gotha市诉Sotheby1998年《判例周报》第
一卷114页(上诉法院)]
5.2.3日本《法律文献等之引用方法》只规定引住判例时,应按其制定的“判例集·判例評釈書誌の
略称”(判例集·判例分类分册简称)来引注判例汇编及其年代、卷、号、页,但没有具体规定如何引
注判例名称,如:
[规则]法院名简称判决年日月判例集简称卷号开使页码引文页码
[例]最判昭和58年10月7日民集37卷8号1282页〔1285页〕(《最高裁判所裁判集(民事
集)》37卷8号判例开使页1282页引文页:1285页昭和58年10月7日)
5.3著作
5.3.1ALWD手册:
[规则]作者,书标题,引文页(版本,出版社,出版年份)。
[例]i&ElizabethWarren,SecuredCredit:ASystemsApproach700(3ded.,AspenL.
&Bus.2000).
5.3.2OSCOLA(《牛津手册》):
[规则]作者书标题(版本出版社出版地出版年份)引文页。
[例]JHBakerAnIntroductiontoEnglishLegalHistory(3rdednButterworthsLondon1990)[10]-[14].
8
5.3.3日本《法律文献等之引用方法》:
[规则]執筆者名『書名』頁(発行所、版表示、発行年)。
[例]三ケ月章『民事訴訟法』125頁(弘文堂、第3版、1992)。
5.4杂志论文
5.4.1ALWD手册:
[规则]作者,文章标题,卷号杂志名称的缩写文章的头页,引文页(出版年份)。
[例]terson,LegalEthicsandtheLawyer’sDutyofLoyalty,29EmoryL.J.909,915(1980).
5.4.2OSCOLA(《牛津手册》):
[规则]作者,„文章标题‟,(出版年份)卷号杂志名称的缩写文章的头页,引文页。
[例]DChalmersandRSchwartz„RogersvWhitakerandInformedConsentinAustralia:AFairDinkum
DutyofDisclosure‟(1993)1MedicalLRev142,142.
5.4.3日本《法律文献等之引用方法》:
[规则]執筆者名「論文名」雑誌名巻号(発行年)頁。
[例]末弘厳太郎「物権的請求権理論の再検討」法時11巻5号(1939)1頁以下〔民法雑記帳
(上)(日本評論社、1953)所収、238頁以下〕。
6.建立了一套适用中国国情的法律引注体系的几点建议
经过前面对美、英、日法律引注格式的观察和讨论之后,可见建立统一引注格式必须同时有利于
作者与读者的使用,并以提高实用效率为目的。影响效率的最主要原因在美国的经验中可以得
知,是格式要求的细致程度。要求得越细致,作者与读者必须注意的地方越多,一旦超越短期记
忆的范围,而必须不断重复查阅时,在效率上越是反其道而行;同样的,僵化与过于形式化的要
求,也使得作者与读者不容易分辨引注之间的区别,有害行文与阅读。以下几点建议供国内同行
考虑。
6.1合理使用缩略词语
美国自《兰皮书》出第一版以来,许多的法律用词、美国法典、判例集和法学期刊名都大量使用
缩略词(Abbreviations),后来的ALWD手册也继续保持这个传统。日本也深受缩略词的影响,
在《法律文献等の出典の表示方法》后面也是有一大串的法律词汇缩略词对照表。使用缩略词确
实能节省脚注的篇幅,但作者却要花很多时间去查缩略词对照表,以保证缩略词用得准确,而且
读者也常常需要查缩略词对照表,方能明白其原名。在电脑排版广泛使用之前,因为脚注和章后
注(Footnotes&endnotes)的排版费用特别高,所以出版社鼓励作者和编辑大量采用缩略词以减
少引注的篇幅。但现在排版都已电脑化,用文字处理软件如微软的WORD来加脚注,并不多费功
夫。所以本人认为我们可以忽略美国大量使用缩略词的传统,仅合理地使用常用的缩略词,并根
据此原则制定一个简明的法律常用缩略词对照表附在引注指南后面。
9
6.2被引文献标题的表示
除正式出版的图书、连续刊物(如杂志报刊)采用书名号(《》)外,所有其他文献标题都采用
“斜体字”或在文献标题下加直线。目前国内引注时,被引注的文献标题多是采用双引号(“”)或
书名号(《》),但是这种用法有时会引起混乱,例如有些文章的标题中已有引号,你就不好再
加引号了。又如在引注文章时如果文章的标题和刊载文章的图书或杂志都要书名号(《》),看
起来,也不合适。是否可以也考虑用“斜体字”或在文献标题下加直线。例如:
陈念华:“庄户法官”张开弟1《人民司法》42(1994)。
陈念华:“庄户法官”张开弟1《人民司法》42(1994)。
方宁:法官创造法律—解读卡多佐名著《司法过程的性质》(2004)。
方宁:法官创造法律—解读卡多佐名著《司法过程的性质》(2004)。
李健华:理一方案情,保一方平安12《人民司法》41(1994)。
李健华:理一方案情,保一方平安12《人民司法》41(1994)。
6.3不强制采用“同前揭注”或“同后揭注”
在一篇文章或一本书中,需要连续引注同一文献时,不要强制作者必须采用“同前揭注”或“同后揭
注”。因为,在写文章中,若采用“同前揭注+号码”或“同后揭注+号码”,如果其间增加或减少一个
或数个引注,则所有“同前或同后揭注”的号码都要相应地修改。如果文章长,这种号码的修改非
常麻烦。所以,建议让作者有选择采用或不采用的权力。当然如果不采用“同前或同后揭注”,作
者就必须在所有源于同一文献的引注中注明该文献的主要引注要素,如作者、文献标题、页码,
但可省略出版社和出版年代。例如:
1.贺卫方,《司法的理念和制度》122(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12.贺卫方,《司法的理念和制度》127。
25.贺卫方,《司法的理念和制度》150。
6.4尽量采用页后注和连续序号
采用页后注(同页注或脚注)比章后注、节后注或段落后注,更方便读者阅读和容易翻阅、查寻引文
和引注。在一编文章或一本著作中,引注序号采用连续号码也会既方便了作者引注又方便了编辑者
汇编文献引用索引(citator)。
6.5建立一个不断更新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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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文献的出版形式总是在不断变化的,所以文献引注的格式标准也要随之改变。自1924年以来
《兰皮书》已被修订过十八次,近年来大约每隔五年修订再版一次。因着互联网的广泛使用,
《兰皮书》(/),ALWD手册(/cm/),OSCOLA
(《牛津手册》(/published/)都设立网站,在网站上征求修改意
见。同样地,要搞好一部统一的中国法律引注标准格式,也需要建立一个长设的机构和更新的机
制。
6.6引注应有的文献要素
引注的最主要功能在于提供作者引证文献的来源,以便作进一步的检证。在书写法律文书或法学
著作时,被引注的文献,可分为规范性的文献(PrimarySources)与非规范性(论述性)的文献
(SecondarySources),前者包括:法律法规、政府公告、司法解释、法院判决、政府函令等。后
者包括:法学评论、论文、专著、法学教材、研究报告书等。无论那一种文献,就文献来源的交
待而言,应包括以下几个文献要素(bibliographicalelements):
1.主要作者(包括责任者、制定者、颁布者)
2.文献标题(包括法律法规名、案例名、书名、文章名)
3.页码(包括卷、部、章、节、条、款、目、项、段号码)
4.年代(包括出版、颁布、发表年)
除了以上这四个文献要素外,其他文献内容,如出版次数和出版地,则不是非有不可。
6.7如何引注中国的法律法规?
在引注中国的法律法规时,是否要引注刊载它们的法律汇编出版物?注明刊载它们的法律汇编出
版物有助于读者印证法律原文。但是目前中国的法律法规尚未法典化而法律汇编又是五花八门不
成完整的体系,引注起来还可能反而更麻烦。所以建议只引注法规的标题、条款、发布日期或实
施日期和发布机构名称。
如果有一天中国的法律法规能向《美国法典》和《美国联邦行政法典》那样法典化,即所有的现
行法律条文都按一定的主题和篇、章、节、条、或者款来编排成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典》。那么,将来在引注中国的法律法规时,其出处则可简化注明
为:《中法》5篇101条(2000年),《中行政法》10篇201条(2000年),或《中法》5:101(2000
年),《中行政法》10:201(2000年),而任何读者基于此引注就可以容易地在法典里到其原文。
从而可大大地简化引注的信息量。
6.7以ALWD手册为英文文献引注标准
综前所述,ALWD手册是在《兰皮书》建立的基本引注格式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且完善了
《兰皮书》建立的引注标准,使得ALWD手册比较容易跟从使用。所以,中国的法律统一引注格
式可采用ALWD手册作为英文文献引注的标准。因为《兰皮书》和ALWD手册都没有免费的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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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以在制定中国的法律统一引注格式时,可按ALWD手册上所定的引注规则,做出一些引注
范例,附上。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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