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公司变革和成长――感悟北大纵横的公司文化8

更新时间:2024-11-08 01:31:4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日发
(作者:养老金庞氏)

推动企业变革和成长――感悟北大纵横的

企业文化8

“推动企业变革和成长”,这是北大纵横(北大纵横专题:

在知识化、信息化的今天,“以不变应万变”的时代已经过

去了,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变化”,唯有不断变化,才能应对

环境,把握机遇,赢得未来。

“推动变革”是目前时代背景下管理咨询的首要任务,它反

映了咨询所能提供的一个最基本的作用之一:帮助客户去理解变

革,与变革同行,为生存为发展而实施变革,并在不断变革的环

境中获得成功。

回顾以往的一个个案例,每一个咨询项目都在完成这一使命

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当我们的咨询顾问为企业开出有技术先

进性和实际操作性的咨询药方时,多数情况下都会引起客户内部

的重大改变,甚至达到变革的程度。变革本身不是目的,它只是

一种必需的手段,用以将组织运行调整到新的高度,并维持或提

高竞争力、业绩和有效性。

那么在完成这一使命的过程中,咨询顾问应扮演什么角

呢?作为企业聘请的外脑,我们充当的是“变革推动者”,而不

是“变革领导者”,这一点一定要定位清晰。即使客户已将变革

的重要职责委托给了我们咨询顾问,并且采用的是高度参与型的

咨询方式,但客户仍然是组织变革的领导者。咨询顾问可以促进

客户高管们任务的完成,但是不能代替客户高管们去实施变革。

在咨询过程中,我们可以帮助客户确认,哪些是需要其领导的特

定的变革措施,并确定其直接涉入的力度和方式。高层管理人即

使不能参与所有的变革,但是某些变革他们必须亲自掌握,或者

出一种合适的方法,明确地或象征性地提供和表现出支持。只

有这样,企业变革的成功率才会大大增加。

推动企业破产案受理最新司法解释草案已

确定

3.75分子是自2007年6月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我国法

院系统每年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在3000件左右;分母是近年

来我国每年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注销登记的企业数量,约80万家。

相比而言,通过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有序退出市场

的企业数量明显偏少。民二庭副庭长张勇健8月

18日在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期间表示。

张勇健告诉记者,造成此番局面,与民众对企业破产法认

识不足、相关法律结构不完善、法院工作机制不健全等多方因素

有关。

目前,各级法院正在从这些原因入手,积极推进依法受理、

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关于企业破产案件受理的司法解释也正在制

定中,有望年内推出。张勇健说。

申请破产企业终结

企业资不抵债,债权人纷纷登门,企业主如何选择?逃跑?

自杀?还是申请破产?

无可争议,只有最后一种是一个具有现代理念的、能够积

极应对企业危机的正确选择。张勇健说,但是在金融危机期间,

人们更多看到的是:企业主不负责任的一走了之,甚至自杀逃避。

究其原因,他不禁感叹企业主对我国企业破产法知之甚少。

现行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三

种制度,前两者都为企业起死回生创造了条件,可很多企业主

被破产两字吓倒了,把申请破产仅仅等同于破产清算,等同于

企业终结。

对法律认识有误、法律意识淡薄导致一些企业主不愿意申

请破产,以致一些企业主敢于一走了之。

张勇健说,在国外很多国家,法律规定企业高管、大股东

有申请企业破产的义务,如果高管、大股东选择逃跑,不但要承

担民事责任,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国内,法律对此没有

明文规定。

因此,企业作为债务人对申请企业破产的动力和压力均不

足。而申请企业破产的另一主体债权人,由于相关法律不够完

善、执法不够严谨,也更愿意选择私下与债务人沟通以获得单独

清偿,而非申请该企业破产。

张勇健期待,加大企业破产法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社

会的法律意识,并完善法律以促使债务人和债权人主动申请企业

破产。

一些法院对破产案说不

张勇健表示,当前破产案件数量偏少,与一些地方法院不

愿受理、不敢受理破产案件有一定关联。

与一般的民事案件或商事案件相比,破产案件由于涉及到

申报债权、搜集债务人财产,甚至要通过诉讼确认债权债务,其

审理可能是个极为漫长的过程,耗费大量精力和人力。根据目前

法院案件管理的相关规定,破产案件与诉讼案件一同考核,导致

一些法院不愿意受理破产案件。

另外,因为不少法院存在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熟悉破产审

判业务的力量不足以及破产案件涉及企业员工安置等问题,致使

一些法院对该类案件存在畏难因素。

为此,本次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再次强调了人民法

院受理破产案件的重要意义:破产程序可以化解大量的诉讼案件

和执行案件,尤其为众多中止执行的案件提供了终结机制,对于

破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和执行难的问题具有积极意义;从化解社会

矛盾的角度出发,破产引发的矛盾是企业经营过程中固有的矛

盾,并非受理破产案件所引发,如果法院拒不受理,只能使这些

矛盾积累并可能以非理性的形式爆发。

张勇健说,目前最高法正在积极引导地方法院正视企业破

产程序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并完善工

作考核机制,要求各级法院依法及时受理破产申请,充分保护各

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最新司法解释草案已定

自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一直在推动破产案件受

理、审理工作,出台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

定》等3个司法解释,并针对法律、司法解释的出台,及时对全

国相关法官进行了业务培训。一些有条件的地方法院还专门设立

了破产法庭,大幅提升了破产案件的受理数量和审理水平。张

勇健告诉记者。

据透露,目前除在积极制定企业破产案件受

理的相关司法解释外,还正在对企业破产法研究制定一个综合

性、系统性的司法解释,内容涉及破产原因的认定标准、法院对

破产案件受理审查环节的程序性规制等,该司法解释规定较为

全面详尽,现在草案已经完成,有条文近300条,准备在近期征

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推进企业破产将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

展,人民法院将积极作为,通过受理审理破产案件,最大可能地

促使部分企业有序退出市场,为产业结构调解,经济社会又好又

快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张勇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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