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企业变革和成长――感悟北大纵横的
企业文化8
“推动企业变革和成长”,这是北大纵横(北大纵横专题:
在知识化、信息化的今天,“以不变应万变”的时代已经过
去了,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变化”,唯有不断变化,才能应对
环境,把握机遇,赢得未来。
“推动变革”是目前时代背景下管理咨询的首要任务,它反
映了咨询所能提供的一个最基本的作用之一:帮助客户去理解变
革,与变革同行,为生存为发展而实施变革,并在不断变革的环
境中获得成功。
回顾以往的一个个案例,每一个咨询项目都在完成这一使命
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当我们的咨询顾问为企业开出有技术先
进性和实际操作性的咨询药方时,多数情况下都会引起客户内部
的重大改变,甚至达到变革的程度。变革本身不是目的,它只是
一种必需的手段,用以将组织运行调整到新的高度,并维持或提
高竞争力、业绩和有效性。
那么在完成这一使命的过程中,咨询顾问应扮演什么角
呢?作为企业聘请的外脑,我们充当的是“变革推动者”,而不
是“变革领导者”,这一点一定要定位清晰。即使客户已将变革
的重要职责委托给了我们咨询顾问,并且采用的是高度参与型的
咨询方式,但客户仍然是组织变革的领导者。咨询顾问可以促进
客户高管们任务的完成,但是不能代替客户高管们去实施变革。
在咨询过程中,我们可以帮助客户确认,哪些是需要其领导的特
定的变革措施,并确定其直接涉入的力度和方式。高层管理人即
使不能参与所有的变革,但是某些变革他们必须亲自掌握,或者
出一种合适的方法,明确地或象征性地提供和表现出支持。只
有这样,企业变革的成功率才会大大增加。
推动企业破产案受理最新司法解释草案已
确定
3.75分子是自2007年6月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我国法
院系统每年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在3000件左右;分母是近年
来我国每年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注销登记的企业数量,约80万家。
相比而言,通过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有序退出市场
的企业数量明显偏少。民二庭副庭长张勇健8月
18日在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期间表示。
张勇健告诉记者,造成此番局面,与民众对企业破产法认
识不足、相关法律结构不完善、法院工作机制不健全等多方因素
有关。
目前,各级法院正在从这些原因入手,积极推进依法受理、
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关于企业破产案件受理的司法解释也正在制
定中,有望年内推出。张勇健说。
申请破产企业终结
企业资不抵债,债权人纷纷登门,企业主如何选择?逃跑?
自杀?还是申请破产?
无可争议,只有最后一种是一个具有现代理念的、能够积
极应对企业危机的正确选择。张勇健说,但是在金融危机期间,
人们更多看到的是:企业主不负责任的一走了之,甚至自杀逃避。
究其原因,他不禁感叹企业主对我国企业破产法知之甚少。
现行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三
种制度,前两者都为企业起死回生创造了条件,可很多企业主
被破产两字吓倒了,把申请破产仅仅等同于破产清算,等同于
企业终结。
对法律认识有误、法律意识淡薄导致一些企业主不愿意申
请破产,以致一些企业主敢于一走了之。
张勇健说,在国外很多国家,法律规定企业高管、大股东
有申请企业破产的义务,如果高管、大股东选择逃跑,不但要承
担民事责任,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国内,法律对此没有
明文规定。
因此,企业作为债务人对申请企业破产的动力和压力均不
足。而申请企业破产的另一主体债权人,由于相关法律不够完
善、执法不够严谨,也更愿意选择私下与债务人沟通以获得单独
清偿,而非申请该企业破产。
张勇健期待,加大企业破产法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社
会的法律意识,并完善法律以促使债务人和债权人主动申请企业
破产。
一些法院对破产案说不
张勇健表示,当前破产案件数量偏少,与一些地方法院不
愿受理、不敢受理破产案件有一定关联。
与一般的民事案件或商事案件相比,破产案件由于涉及到
申报债权、搜集债务人财产,甚至要通过诉讼确认债权债务,其
审理可能是个极为漫长的过程,耗费大量精力和人力。根据目前
法院案件管理的相关规定,破产案件与诉讼案件一同考核,导致
一些法院不愿意受理破产案件。
另外,因为不少法院存在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熟悉破产审
判业务的力量不足以及破产案件涉及企业员工安置等问题,致使
一些法院对该类案件存在畏难因素。
为此,本次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再次强调了人民法
院受理破产案件的重要意义:破产程序可以化解大量的诉讼案件
和执行案件,尤其为众多中止执行的案件提供了终结机制,对于
破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和执行难的问题具有积极意义;从化解社会
矛盾的角度出发,破产引发的矛盾是企业经营过程中固有的矛
盾,并非受理破产案件所引发,如果法院拒不受理,只能使这些
矛盾积累并可能以非理性的形式爆发。
张勇健说,目前最高法正在积极引导地方法院正视企业破
产程序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并完善工
作考核机制,要求各级法院依法及时受理破产申请,充分保护各
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最新司法解释草案已定
自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一直在推动破产案件受
理、审理工作,出台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
定》等3个司法解释,并针对法律、司法解释的出台,及时对全
国相关法官进行了业务培训。一些有条件的地方法院还专门设立
了破产法庭,大幅提升了破产案件的受理数量和审理水平。张
勇健告诉记者。
据透露,目前除在积极制定企业破产案件受
理的相关司法解释外,还正在对企业破产法研究制定一个综合
性、系统性的司法解释,内容涉及破产原因的认定标准、法院对
破产案件受理审查环节的程序性规制等,该司法解释规定较为
全面详尽,现在草案已经完成,有条文近300条,准备在近期征
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推进企业破产将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
展,人民法院将积极作为,通过受理审理破产案件,最大可能地
促使部分企业有序退出市场,为产业结构调解,经济社会又好又
快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张勇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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