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答题(共11题,每题5分,共55分)
1.t简述第二类环境问题的具体表现形式(教材第一章第一节)(鼓励独立完成作业,严惩抄袭)
又可分为两大类:一是环境污染,也称投 入性损害或污染性损害;二是自然生态破坏,也称取出性损害、开发性损害或非 污染性损害。
2.t简述污染防制法的立法目的(教材第二章第一节)
保护和改善环境
3.t简述我国环境法的国内法渊源(教材第二章第二节)
宪法 法律(基本法,部门法,其他法等
4.t简述环境利用行为的两大分类(教材第四章第一节)
本能利用行为与开发利用行为两大类
5.t简述公民的环境保护义务(教材第四章第二节)
:《环境保护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界定了我国公民享有的环境权利的内容。
6.t简述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教材第四章第三节)
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和员工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
7.t简述环境基本法的产生背景(教材第五章第一节)
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启动了全球环境保护事业的新纪元,其重要影响之一是推动了世界各国环境基本法的产生和发展。回顾历史,各国环境基本法的发展出现了两次高峰期,一次在1972年“人类环境会议”之后,一次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之后。这两次会议之所以能起到如此大的作用,是因为它们汇集了人类对于环境保护思想的大智慧,提出了具有跨时代意义的环境保护新思想和新策略。历史进程表明环境基本法的产生和发展需要重大理论支撑,环境问题的全球性和公共性,要求使国际社会必须加强合作。国际环境法对国内环境法具有深刻的影响,尽管中国环境基本法落后于世界,但是从环境基本法发展的规律来看,中国环境基本法实现飞跃的时机还在,关键是我们自己要把握好机会。
8.t简述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教材第六章第三节)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拟议中的人为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论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采取的防治措施和对策。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项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可应用,为人类开发活动提供指导依据。
9.t简述排污费的类别(教材第六章第四节)
1.污水排污费
2.废气排污费
3.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
4.噪声超标排污费
10.t简述涉核单位的预防义务(教材第七章第三节)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涉核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与防护措施,预防发生可能导
致放射性污染的各类事故;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放射性安全教育、培训,采取有效的防护安全措施;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污染承担责任。此外,为规范涉核人员的管理,法律规定对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对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实行资质和管理制度。
11.t论述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及内容(教材第十一章第一节)
答案 (1)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2)人类共同利益原则;
(3)国际环境合作原则;
(4)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原则;
二、问答题(共5题,每题9分,共45分)
12.t论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历史发展及特点(教材第三章第二节)
一、立法突破 从篇章结构、实质内容来看,新《环境保护法》立足于国内环境保护的实际,借鉴了国外环境法的先进经验, 平衡了各方的环境利益,组建了环境保护新的力量架构。通观新《环境保护法》全文,其立法突破主要体现在以下 几个方面: 其一,立法理念得到提升。此次新《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将生态文明的理念引入其中,并规定了推动我国生 态文明建设的相关法律制度、机制及责任。同时,该法第 4 条第 2 款中将旧法中的“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 社会发展相协调”改为“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表明此次修订确立了环境保护优先的理念和原则,提 升了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地位,意味着我国现阶段有能力不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甚至边污染边治理的老路,有经 济和技术条件在发展之中解决历史的和现实的环境问题。此外,新《环境保护法》还将环境污染责任与生态损害责 任合并起来,替代以前的污染者付费的片面原则,用损害担责加以中欧综合概括,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以往重环境 污染,轻生态保护的原则规定。 其二,环保意识得到重视。要想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必须加强对环境保护意识培育重要性的重视。环保 意识培育既包括教育与科技,也包括经济与社会投入;既包括对社会公众环保意识的培育,也包括对企业、政府等 其他主体的生产经营行为、行政行为的引导与规制。在环保意识培育上新法相较之于旧法有了很大的改观,如新《环 境保护法》的第 9 条就明确指出,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新闻媒体均应当发挥自己的作用,推动环 境保护意识的发展。此外,新法还把 6 月 5 日的世界环境日规定为我国的法定环境日,通过相关活动的开展,势必 使得我国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同时,新法规定国家将通过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经济 手段,引
导市场经济主体的生产行为和社会的生活习惯。 其三,监管模式开始转型。立法创新要在立足于解决当下问题的同时,还要预防将来可能出现的问题。自 1989 年《环境保护法》制定以来,我国社会、经济的粗放式发展、科技的飞速进步以及对于环境保护的“选择性忽视” , 使得我国当前的环境问题呈现出点、面源污染相重合,工业性排放与社会性排放相叠加的多元化、复合型的特点。 为应对当前日益严重且不断挑战公众神经的环境污染问题,新法的监管模式重心出现了变化,即将污染防治的重心 从点源控制转到了区域间的联动、协同、互助及责任分配上来。并且,新法还设置专门条款来规范跨流域、跨区域 的水污染、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工作。同时,环评制度的范围由旧法中以建设项目为单一对象,扩展到地区开发 利用规划及建设项目,并将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项目对生态所造成的影响一并纳入环评中,如新法第 19 条第 1 款规 定的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项目均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此外,基于我国是农业大国的现实情况,新法在 第 49、50 条中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极易产生的农业面源污染做出了规定。这就表明,新《环境保护法》在监管模式 上的重心发生了重大转变,即由以点源的防治为主转为以点、面源统一防治和区域联防联控为主,由以往仅重视对 工业的防治转为对工业、农业等多产业的防治。 其四,环保执法由软到硬。当前的污染问题和生态破坏问题之所以如此严重,环境执法无力是主要原因
13.t何谓政府环境与资源保护管理权(教材第四章第四节)
即由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授权的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或行政执法机构,通过现场检查与实地调查、实行环境监测等方式,对开发利用环境的行为实行监督管理的行政权力。
u3000u3000目前,政府行使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监督管理权的主要机构包括环境监察机构、中国海监机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渔政监督机构、土地监督机构、矿产资源监督机构、水利稽查与水务稽查机构、海事监督机构、草原监理机构、自然保护区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林业部门负责陆生和水生野生生物管理的机构)等。通常情况下,这些执法机构也同时行使其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职能。
14.t何谓总体上环境标准的五类标准及其内容(教材第六章第一节)
(1)环境标准分为五类二级,二级为国家级、地方级;五类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监测方法标准、标准样品标准、基础标准;地方级有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2)我国现行环境标
准体系,是由三级构成的,即国家标准、国家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三级;对于国家标准它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标准、方法标准。
15.t论述自然保护法的共同制度与措施(教材第八章第一节)
我国第一部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宏观指导性文件。它由200多位专家,用3年时间反复研究制定,并于1987年5月22日正式发布。它明确表达了我国政府对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态度和政策,是我国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宣言书、指导书、总规范。也是一部极其宝贵的普及大自然保护知识,帮助人们尽快地提高环境意识的小百科全书。它具有鲜明的权威性和强大的动员力,是国家在资源和环境保护领域内的基本纲领和各族人民在这方面的行为准则与行动指南。为国家和地区各级政府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和自然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及规划提出了指导原则与科学依据。《纲要》共章,主要内容包括:自然保护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我国当前陆地和水域存在的重要环境问题及必须采取的防治对策;各种自然资源和各类地区在开发和保护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6.t论述环境公益诉讼的定义、特征及实现方式(教材第九章第四节)
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利益归属于社会,诉讼成本应当由社会承担,因此,原告起诉时可缓缴诉讼费,若判决原告败诉,则应免交诉讼费,若判决被告败诉,则应判决由被告承担。
与传统的、一般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相比,环境公益诉讼有其特殊性:
1、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具有特殊性。环境公益诉讼的发起者不一定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包括社会成员,如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成员,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人,也可以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任何组织或个人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利益都可把侵害公共环境利益之人推上被告席。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既包括一般的民事主体,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一般的民事主体,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当其行为对环境公共利益构成损害,而环境行政控制无力或不能干预时,即可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国家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构成了对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的不当行政行为,也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
2、环境公益诉讼目的具有特殊性。环境公益
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具体来说,是为了保护国家环境利益、社会环境利益、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利益,追求社会公正、公平,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
3、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性,同时兼具补救功能。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及最终裁决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能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出可能使社会公益受到侵害,即可提起诉讼,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不受违法侵害行为的侵害,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这种预防功能尤为明显且显得更为重要,因为环境一旦遭受破坏就难以恢复原状,所以法律有必要在环境侵害尚未发生或尚未完全发生时就容许公民适用司法手段加以排除,从而阻止环境公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或危害。
4、环境公益诉讼诉讼对象特殊。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是针对民事主体,也可以是针对行政主体。一般民事主体是指由于在社会生活经济活动中对环境造成破坏或损害即可以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而在行政主体而言,行政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在个体利益的驱动下也往往未履行其法定职责,对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甚至,国家推行的一些规划计划政策也只注重了经济利益忽略了环境价值,对环境造成的危害更为严重。所以这也就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另一类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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