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中请求权竞合问题的类案研究
作者:任俊龙周弋涵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3期
摘要产品责任中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况大量存在,但是由于产品责任的特殊
性,司法实践的处理并不像《合同法》第122条规定的由当事人从两种请求权中择一作为请求
权基础那么简单。本文采用类案统计分析的方法,通过比较在产品责任竞合情况下,侵权责任
与违约责任分别被当事人选择作为诉请基础的理论可能性与类案统计数据中当事人真实选择之
间的差距,并结合不同法院对待类似案件的不同判决依据和判决结果,来讨论在产品责任中请
求权竞合问题的适用难题。
关键词产品责任侵权责任违约责任请求权竞合混同现象
作者简介:任俊龙,贵州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研究生;周弋涵,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民
商法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8-276-04
一、引言
我国《合同法》第122条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给予了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
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按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
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即在产品责任中,如果存在侵权与违约竞合,当事人有权选
择其中一种作为请求权基础进行诉讼。产品责任中大量存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况。
但由于产品责任的特殊性,即产品责任是由合同责任与非合同责任、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以
及制造者责任与销售者责任交结形成的复杂网络。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的处理并不
像条文表述的这么简单。
本文采用案例统计分析的方式,从北大法律信息网上寻相关案例作为本文讨论的基础。
案例收集的具体途径是进入北大法宝“司法案例”检索的页面,①在案由分类注明“产品质量损
害纠纷”,来源“北大法宝”,审结日期“1999”,关键词“侵权合同”,得到80个案
例。然后笔者采用逐一阅读的方式排除与本文竞合理论无关的案例,最后得到30个案例②。
笔者认为,本文采用探索性研究方法而非需要大量案件的经验总结方法,虽然本文使用的案件
数量不多,但是基于文章旨在产品责任违约和侵权竞合情境下,发现其在理论上可能的选择方
式和人们在实践中实际选择的差距,并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所以,只要所选案件本身真实,
样本较为充分能够发现问题则为可行。并且,本文选取的关键词搜索得到的案件总数不多,最
后符合主题的只有30个案件,没有人为选择。因此,本文的样本数量充足且不带有作者的主
观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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