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重大立法案例全面梳理法宝盘点

更新时间:2024-11-06 09:57:3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日发
(作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

2016年10月重大立法、案例全面梳理 法宝盘点

【编者按】北大法律信息网每月初准时为您奉上过去一

月重大政策立法、典型案例及热点案例梳理。带您一起快速

回顾上月重大法治事件。中央重大政策立法

一、五部门发布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

法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

改革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

的决定》的有关要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

革,依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银监会印发《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016年10月1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印

发《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银

监发[2016]11号)。

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整治和取缔互联网企业在线上线下

违规或超范围开展网贷业务,以网贷名义开展等违

法违规活动。分类处置标准以《指导意见》和有关监管要求

等作为主要依据:一是网贷机构满足信息中介的定性。二是

业务符合直接借贷的标准,即个体与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机

构实现的直接借贷。三是不得触及业务“红线”,即设立资

金池、自融、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大规模

线下营销、误导性宣传、虚构借款人及标的、发放贷款、期

限拆分、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等产品、违规债权转让、

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或利用类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

市场场外配资行为、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四是落实

出借人及借款人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五是信息披露完整、

客观、及时,并且具备合规的网络安全设施。

三、证监会等公布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016年10月13日,证监会、中央宣传部、中央维稳办、国

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

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家

网信办、、、最高人民检察院15

部门联合公布了《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证

监发〔2016〕29号)。

《实施方案》将重点整治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以“股权众筹”

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

权投资基金;平台上的融资者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

票;平台进行虚假宣传;平台上的融资者欺诈发行股票等金

融产品;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平台和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

活动;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

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等8类问题。

四、发改委印发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2016年10月12日,发改委印发《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

干政策措施》,从促进投资增长、改善金融服务、落实完善

相关财税政策、降低企业成本、改进综合管理服务措施、制

定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等6个方面提出了26条具体措施,旨

在进一步解决制约民间投资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

发改委表示,正加快推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建

设,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的修订,以及动产质押统一登记

立法,并加快民营银行审批。

发改委同时在研究制定“地方政府偿还欠款计划”,将尽快

出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进一步落实企

业投资自主权。

五、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拟修订:食品广告不得宣称“不添

加”

国务院法制办2016年10月19日起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草案

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质,不得在

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上宣称“不添加”、“不含有”等字

样。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草案中规定,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

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许可有效期为五年。六、

上交所:明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相关事宜

2016年10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上证发

[2016]54号),明确若干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相关事

宜。

通知规定,自2016年10月15日起,新申报或已申报尚未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明确约

定披露定期报告。其中,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从

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的财务

报告可未经审计。七、首部《中国反通讯信息蓝皮书》

发布

10月14日上午,南京邮电大学与中国通信企业协会联合举

行我国首部《中国反通讯信息蓝皮书》发布会。来自工

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江苏省通信管理局、中

国政法大学、三大基础电信运营商、南京邮电大学等单位的

领导和专家出席会议。

八、公安部拟出台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

备案办事指南从公安部和上海市公安局14日在上海组织召

开的非政府组织座谈会上获悉,《非政府组织代表

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办事指南(征求意见稿)》已研究

拟定,目前正向各有关方面征求意见,并将于明年1月1日

《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正式实施之前对外发

布。

公安部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负责人郝云宏表示,公安

部对非政府组织服务管理工作高度重视,为给非政

府组织在华依法开展活动创造良好条件、提供高效便捷服

务,正按照法律有关规定紧锣密鼓地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目

前,由公安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国家非政府组织监

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已经建立,负责研究、协调、解决

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监督管理和服务便利中的

重大问题。

九、住建部再出重拳严查九种房企不正当经营行为

继前期通报部分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之后,住房

城乡建设部14日再出重拳规范房企经营行为净化市场环境,

明确要对9种不正当经营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当天住建部对外公布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

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并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进

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十、《防治校园欺凌和

暴力意见》拟下月出台

电防治学生欺凌、保障网约车乘客安全、防控电信……

针对当前社会安全领域的“风险点”,教育部、交通运输部、

银监会以及相关企业在日前召开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创新工作会议上分别提出了应对措施。教育部透露,由8部

门研究制定的《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

拟于11月底前出台。十一、银监会:将加快推动出台国务

院《处置条例》

10月10日下午,银监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杨家才在全国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工作经验交流会上透露,银监会将加

快推动出台国务院《处置条例》,使法律

界定清晰化、职责分工法定化、查处主体特定化,实现对非

法集资链条、穿透式综合治理。

十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结束,条例中第二条最新规定“消费者

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

条例保护,但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购

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说明

“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将不再受保护的规定引发了消

费领域的极大关注,这是自1994年消法实施后首次从法律层

面上就争论20年之久的“知假买假”问题进行明确。

十三、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

接机制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司法

鉴定在审判活动中的积极作用,、司法部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

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就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

接机制提出相关意见。十四、央行发布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

理办法监管趋严

央行发布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要求企业征信机构

需在注册地央行省级分支行办理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根据央行的最新规定,企业征信机构需在注册地所在的省级

央行分支行办理备案,并接受监督。备案后,应按照规定接

入央行征信管理系统。而接受备案并不视为对企业数据质

量、业务水平、内控与风险管理能力等方面的认可和保证。

同时,要求企业不得借用备案进行夸大宣传、虚假宣传,也

不得利用其作为融资征信的手段。十五、中办国办印发《意

见》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

范化建设的意见》,提出构建完备的执法制度体系、规范的

执法办案体系、系统的执法管理体系、实战的执法培训体系、

有力的执法保障体系,实现执法队伍专业化、执法行为标准

化、执法管理系统化、执法流程信息化,保障执法质量和执

法公信力不断提高,全面建设法治公安,努力让人民众在

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

义。

十六、《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发布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29日发布。行动计

划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牵头编制,确定了2016—

2020年尊重、保护和促进人权的目标和任务。行动计划分为

导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特定

体权利,人权教育和研究,人权条约履行和国际交流合作,

实施和监督等部分。

十七、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公开征

求意见

10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就〈专利审查指南

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此次《专

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对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的修改;对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

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的修改;对关于化学领域发明

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的修改;对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的修改;对专利申请文档的修改;对期限、权利的恢复、

中止的修改等。

地方重大政策立法一、四川省法制办:制定法治政府建设实

施方案

《四川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下称《实

施方案》)日前已经审议通过,印发全省施行。《实施方案》

明确了建设法治政府阶段性任务,要求到2020年基本建成

法治政府。《实施方案》共分三部分,115条具体措施。《实

施方案》对四川省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阶段性目标和

总体目标作了概括性表述,要求到2017年,各地、各部门

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升,法治政府建设制度机制基本健全;

到2018年,基本完成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政府

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2019年进一步巩固提高,到2020

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

二、上海试点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明年全国实施

上海将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开展外国人来华工作

许可制度试点工作。2017年4月1日,全国统一实施外国人

来华工作许可制度。

根据国务院审改办决定,为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减少重复

审批、避免监管漏洞、提高办事效率,原“外国人入境就业

许可”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

作许可”(以下简称“两证整合”),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

组织实施。三、安徽通过新条例强化饮用水源生态保护补

偿机制

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日前表决通过的《安徽省饮用水水

源环境保护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强化

了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除了通过省级财政提供纵

向的资金补偿之外,还鼓励受益地区通过横向的资金补偿、

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等方式,帮助饮用水水源保护

地区。四、南京网约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与巡游车实现差

异化发展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南京市网络预约

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1.从事网约车

服务的驾驶员要有本市户籍或者取得本市居住证;具有三年

以上驾驶经历。2.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但不得以不

合理的超低价扰乱市场秩序。3.网约车与巡游车实现差异化

发展,有不同的标识,网约车不能“扫马路”和站点候客。

五、安徽:预防和制止家暴工作纳入综治考评

安徽省综治委、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联席会议近日下发由

该省综治办、公检法司和妇联等20多家部门联合出台的《关

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意见》,明确要求全省各地、

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将其

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平安家庭创建

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

体系,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坚

持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遏制家庭暴力行为。

六、上海出台人才新政“30条”创新人才或成最大受益者

9月25日,上海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

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

施意见》,这次出台的人才“30条”在人才“20条”基础上

有所增减,增加部分多侧重在“创新创业”领域,减少部分

为“大力发展众创空间”等内容。

七、北京公布地方性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管理善款不当需赔

北京市率先出台全国首个地方性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办法》

对慈善信托的目的,备案机关,备案文件及程序,财产使用

与管理,委托人、受托人、监察人的权利与义务等做出了详

细规定,包括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从事提供担保等活

动,而且,受托人如果违背管理职责或管理不当,致使信托

财产受到损害,需要以其固有财产或自有财产承担。

典型案例、大案、要案一、最高法通报电信典型案严

惩主犯惯犯职业犯

1.戴春波等32人案

典型意义:电信犯罪多为团伙作案,根据统计,北京法

院有50%以上的电信案件出现三人及三人以上的

团伙。本案系近年来北京法院受理的个案中被告人人数最多

的跨国电信犯罪,团伙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布“招聘

信息”招揽人手并将其安置于,冒充公检法单位工作人

员,通过向境内的方式,形成严密的话术体系,从

而获得被害人信任,诱使被害人向其汇款,达到钱款的

目的。近年来,电信借助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愈发呈现

出跨地域、团伙作案、难辨认、受害范围广等特点,给人民

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社会危害性极大。海淀法院通过本案

的审理给所有参与的犯罪分子以法律制裁,有效打击了

电信犯罪,为办理跨国类电信案件积累了宝贵的经

验。

2.吉秀燕等14人案

典型意义:在电信案件中,金额、被害人人数、诈

骗次数、手段、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都会影响被告人

的量刑。本案中,14名被告人在集中居住于别墅内,共

同参与电信活动,且分工明确,有一定的组织性,已形

成固定的犯罪团伙。每名被告人参与的金额均在百万元

以上,且案发后赃款并未追回,给48名被害人造成了巨大

的经济损失,故东城法院最终对14名被告人全部判处了有

期徒刑五年以上的重刑,两名主犯被判处十二年有期徒刑,

对于电信犯罪案件形成了极大的震慑。

3.陈观湖、陈礼华、陈黄华案

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网络电信日益猖獗,此类犯罪

行为形成的产业链也呈现出专业化、跨区域性、集团化之趋

势,涵盖了购买设备、、发短信、假冒身份虚构

事实、骗取钱款、转账取款等行为过程。为了逃避侦查,电

信犯罪中的取款、转移赃款等行为往往由犯罪行为实施

地以外的多个地方的专门取款人完成。本案中的三名被告

人,虽未参与前一阶段对被害人的具体行为,但其明知

所取款项是犯罪所得,而与前阶段犯罪人员相互配

合,辗转各地为犯罪团伙转取款,其行为是整个得

逞、分子获得钱款的重要环节,应以犯罪共犯定罪

量刑。

4.林炎、胡明浪案

典型意义:近两年来,利用实施电信的手段翻新、

案件频发,、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出台了相关

司法解释,加大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明确规定:

对电信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信息5000条以上,

500人次以上的,或者手段恶劣、危害严

重的,即可以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林

炎、胡明浪通过,向不特定多数人发送冒充银行或移

动运营商的虚假短信三万余条,诱骗手机用户点击

短信中的钓鱼网站、填写相关银行账户信息以达到骗取手机

用户钱款的目的。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告人的犯罪目的

未能最终得逞,但其犯罪行为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公民

个人若未及时察觉,其财产便会处于一种极不安全的状况。

5.邓之桂、龙碧燕、刘春艳、刘海英案

典型意义:本案是台湾地区人员在组织实施的以发送医

保卡出现异常的虚假语音信息进行的典型案件。被告人

邓之桂等人受纠集参加他人组织的团伙,发送医保卡异

常的虚假语音信息,而后分别冒充医保中心工作人员、公安

人员、检察院工作人员进行连环,套取被害人的个人信

息,并诱骗被害人将存款转至“指定银行账户”,从而骗取

钱款,社会危害性大。在此提醒广大参保人员不要轻信医保

卡出现异常的电话语音信息,更不要轻易将银行账号、密码

等个人重要信息告知陌生人,以免上当受骗。

6.杨海鸿、黄晋河、吴彩云,杨海鸿、黄晋河侵犯公民

个人信息案

典型意义:近年来,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让我们的生产生活

变得更高效便捷,但也给犯罪分子利用信息技术实施犯罪提

供了便利条件。本案中,被告人杨海鸿、黄晋河通过互联网

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数万条,雇佣他人共同冒充政府工作

人员,通过提供被害人准确的身份信息,骗取

被害人的信任,以达到实施犯罪的目的。公民个人信息

权利保护已成为信息化社会中公民权利保护的一个重点。要

从源头整治电信网络犯罪,信息安全保护是关键。除了

公民要提高信息保护意识以外,各有关单位等也需加强信息

管理与信息安全保护工作,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二、全国最大网络贩卖濒危野生动物案宣判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迄今为

止查获的全国最大系列猎捕、出售、收购、运输珍贵、濒危

野生动物案,该院院长岳彩领亲自担任审判长。该案共有25

名涉案人员,这些涉案人员遍布全国10省23个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王某、韩某、黄某、

王某、高某、刘某、王某某、赖某、邓某、田某、王某义、

许某、储某违反国家对珍贵野生动物的保护法规,明知系国

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仍分别予以猎捕、收购、运输、出售,

其中张某、李某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李某具有《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累犯。王某、

韩某达到情节严重,故被告人张某、李某、王某、田某的行

为分别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被告人韩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罪;被告人的行为黄某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

动物罪;被告人王某、刘某、王某义的行为分别构成非法运

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高某的行为构成非

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

物罪;被告人王某某、赖某、邓某、许某、储某的行为构成

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十五名被告人依法应予刑

事处罚。

法院当庭对该案15名被告人作出判决,第一被告人张某、

第二被告人李某因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

物,情节特别严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十

一年;被告人王某、韩某情节严重,分别被处有期徒刑七年、

五年;黄某、王某、高某、刘某分别被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一

年六个月年;被告人王某某、赖某、邓某、田某、王某义、

许某、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一年、

缓刑一年。15名被告人分别被处四万元至三千元不等的罚

金。三、法院发布十大类型风险房购买学区房一定要写进

合同

近几年,地处城市核心、教育资源丰富的西城区,二手房买

卖纠纷也逐年攀升。西城法院今天通报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纠

纷的调研,总结出十大类常见“风险房”,向买卖双方提示

法律风险。

买学区房要写进合同,买卖在租房要弃权声明。抵押房可能

因卖房人负债等原因不解抵押,影响合同履行;低价的抵债

房也许是非法转卖的产物,如不符合市场交易习惯,

买卖合同可能会被撤销;共有房最大的风险在于夫妻一方擅

自出售共同房产,买房时一定要查验房主婚姻状况,要求配

偶白纸黑字同意售房;有多人户口的房屋如果出现部分人不

迁出户口的情况,法院无法判令公安机关直接迁户,只能根

据合同约定,判定卖房人有无过错及卖房人的实际损失判决

违约金;央产房如果未办理上市手续,是无法继续交易的;

由他人代理房主签订买卖合同的代理房,如果代理人并没有

代理权,或超过代理权,甚至在代理权终止后仍代理签订合

同的,买卖合同无效;拍卖房往往涉及债务问题,房屋可能

被多次抵押,购买这类房屋有可能面临债权人的追讨;遇到

突然涨价的房子,买房人要确定买卖双方已签订购房合同,

其次要自身严格履约并及时固定卖方违约的证据。

四.最高法通报依法保护英雄人物名誉权等人格权益典型案

1.黄钟、洪振快诉梅新育名誉权侵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本案是微博言论评价他人文章所引发的名誉权侵

权的典型案例。本案的典型之处在于,被告的言论,系对原

告所发表的关于“狼牙山五壮士”这一历史英雄人物及其历

史事件的文章作出的评价和批评。被告的言论是否超出必要

的限度、其妥当性以及是否侵害他人人格,涉及到原告所发

表文章涉及的事项、原告对于所发表文章所引发他人批评或

评价的预见程度和应当负有的相应的容忍义务,以及被告所

发表言论的主观状态、其言论是否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等

因素,均为被告是否构成侵权的重要考量因素,也是名誉权

侵权案件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本案中,人民法院从原告所

发表文章的内容以及其涉及的历史人物及其历史事件的重

大历史意义分析,认为原告对于该文所引发的言论具有较高

的容忍义务,较为准确地界定了原告对于自己言论的注意义

务;从被告发表言论的主观动机以及其言论所批评的对象、

受众从其言论中获得信息的方式以及受众由此对原告所作

出的社会评价等方面,认定被告并未构成侵权的同时,指出

其言论亦有不当之处,在准确、全面适用现行法的同时,更

是贯彻了侵权法平衡行为人的行为自由与保护他人合法权

益的原则。

2.黄钟、洪振快诉郭松民名誉权侵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本案与黄钟、洪振快诉梅新育名誉权侵权案系由

同一文章所引发的关联案件。在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分析被

告是否构成侵权时,强调以“狼牙山五壮士”为代表的民族

英雄、英雄事迹以及其精神,已经成为中华民族共同历史记

忆和中华民族感情及精神世界的重要内容。原告所发表文章

对前述社会共识及主流价值观提出质疑,就应当预见到其可

能引发的评价,亦应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同时,结合网络

媒体及互联网时代的社交媒体工具对言论容忍度带来的新

变化,以及被告的言论在主观、因果关系以及损害后果方面

等因素作出综合评价。应该说,这一判决准确把握了侵权法

在互联网时代的新发展,妥当界分了对立言论之间的相互关

系。

3.葛长生、宋福宝分别诉洪振快名誉权侵权纠纷系列案

典型意义:近年来社会上通过各种形式诋毁、侮辱、诽谤英

雄人物,丑化英雄人物形象,贬损英雄人物名誉,削弱其精

神价值的现象时有发生,葛长生、宋福宝分别诉洪振快名誉

权侵权纠纷两个案件是这种现象的集中反映。人民法院在审

理此类案件中的难点有:一是通过诉讼维护英雄人物包括已

经不在世的英雄人物的名誉、荣誉,需要确定原告的范围,

这应以现行法及司法解释为依归;二是此类侵权行为所侵害

法益的复杂性,英雄人物的个人名誉、荣誉,往往与一定的

英雄事件、历史背景、社会共识以及主流价值观相关,并由

此与公共利益发生关联。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从更为

广阔的视野出发,更为全面、准确把握社会公共利益及其表

现形态;三是此类侵权行为的表现形态更为多样化,经常表

现为学术文章、观点争论等,人民法院应依据现行法更为实

质性地把握名誉权侵权行为的表现方式;四是此类案件涉及

的利益类型更为复杂,涉及到言论自由、学术自由和个人权

益的关系,人民法院应在个案中审慎把握,既要保护个人权

益,也要防止司法对学术问题、言论自由作出不当干预,要

在多个利益之间合理界分。

4.邱少华诉孙杰、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

纠纷案

典型意义:本案是恶意诋毁、侮辱民族英雄和革命先烈,侵

害其人格利益的典型案件。本案的特点是,先有网络名人恶

意侮辱、诋毁民族英雄,再有商业公司借助不法言论恶意炒

作获得商业推广效果,两者行为的结合造成了同一损害后

果。本案判决在如下方面值得赞同:一是对侵权言论的分析

上,结合其语境及侵权言论的传播和舆论反应,认定侵权人

的主观恶意和损害后果;二是对多个行为人共同侵权的把握

上,注意分析多个言论的关联性及互动性,准确把握多个行

为人的主观关联性及损害后果的同一性;三是在责任形态

上,认定多个侵权人之间的连带责任;四是在责任方式上,

根据侵权人事后删除侵权言论的事实,判决其承担赔礼道

歉、消除影响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责任,责任形式妥当。这

一判决,维护了民族英雄和革命先烈的合法权益,对于以侮

辱、诋毁民族英雄和革命先烈的人格为手段,恶意商业炒作

获得不法利益的侵权行为,具有鲜明的警示意义。

五.三星在美国面临针对ote7的潜在集体诉讼

根据新泽西州纽瓦克一家联邦法院的立案,三星电子在美国

的业务单元正面临三位Galaxyote7用户拟提起的集体诉

讼。因不断有手机起火的报道,三星在九月初宣布召回250

万台ote7,这可能是科技史上代价最为高昂的产品安全故

障之一。SamsungElectronicsAmerica的发言人拒绝对这场悬

而未决的诉讼发表评论。控诉称,消费者在召回后已停止使

用手机,但被告知需等待数天或几周来更换手机。控诉称,

消费者在无法使用手机的情况下每个月仍然需要支付设备

和套餐费用。

2016最值得关注的2个法律公号我在抱柱(ID:

wozaibaoz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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