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禁毒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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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5、《管理办法》
6、《强制戒毒办法》
7、《戒毒药品管理办法》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公约的决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法》,规定了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特殊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公布、199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吸食、注射、种植等原植物等予以处罚。
(3)《麻醉药品管理办法》。1987年11月28日,国务院发布《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对我国麻醉药品的种植、生产、运输、进出口、使用的管理作了严格的规定。同时还规定了
违反该法的处罚措施。
(4)《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对
我国精神药品的种植和生产、供应、运输、进出口、使用的管理作了严格的规定。同时还规
定了违反该法的处罚措施。
(5)《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有很多条款内容涉及禁毒的行政处罚问题。规定对吸
食、注射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并没
收和吸食、注射器具。
(6)《强制戒毒办法》。1995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强制戒毒办法》,是根据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制定的一项重要行政法规,对我国依法开展
禁吸戒毒工作,教育和帮助吸食、注射成瘾人员戒除毒瘾,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
会治安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法》,规定了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特殊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条例》,规定对吸食、注射、种植等原植物等予以处罚。
(3)《麻醉药品管理办法》。1987年11月28日,国务院发布《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对我
国麻醉药品的种植、生产、供应、运输、进出口、使用的管理作了严格的规定。同时还规定
了违反该法的处罚措施。
(4)《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对我国
精神药品的种植和生产、供应、运输、进出口、使用的管理作了严格的规定。同时还规定了
违反该法的处罚措施。
(5)《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
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有很多条款内容涉及禁毒的行政处罚问题。规定对吸食、
注射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并没收
和吸食、注射器具。
(6)《强制戒毒办法》。1995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强制戒毒办法》,是根据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制定的一项重要的禁毒行政法规,对我国依法开展
禁吸戒毒工作,教育和帮助吸食、注射成瘾人员戒除毒瘾,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
会治安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考试大企业法律顾问站收集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①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并发布的《人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
④国务院1995年1月12日发布实施的《强制戒毒办法》;
⑤1987年11月28日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⑥1988年12月27日发布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以及公安部、卫生部、国
家药监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的一系列相关法规。
禁毒工作中现行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当前禁毒工作中现行的法律法规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八十三号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42号公布);
(5)、《易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
公布);
(6)、《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
常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毒的通告
文号:鄂政发[1997]017号
颁布日期:1997-03-18
为了打击犯罪,根除危害,保护广大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
决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走私、贩卖、运输和制造。对走私、贩卖、运输和制造的犯罪分
子,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数量大的犯罪分子、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进行犯罪以及利用、教唆未成年人从事活动的犯罪分子,
必须依法严惩。
二、严禁非法种植、等原植物。违者除一律强制铲除外,对数量较少
的行为人予以治安拘留;对数量多的行为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的,一律予以收缴,同时对行为人给予治安拘
留处罚。
三、严禁吸食、注射。吸食、注射成瘾的,一律送戒毒场所强制戒除;强
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的,一律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引诱、教唆、
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本通告公布之日至1997年4月10日前,凡有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主动
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或登记悔过的,公安机关可视情节依法从轻处理;对有检举、揭发其他
犯罪等立功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逾期不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登记悔过或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从重从严惩处。
五、全省广大公民对本通告所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检举、揭发的义务。对检举、
揭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等犯罪活动的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功的人员,给予奖
励。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禁毒委员会关于开展
禁毒人民战争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鄂政办发[2005]50号发文单位:
颁布日期:2005-05-17执行日期:2005-05-17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禁毒委员会《关于开展禁毒人民战争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
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五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开展禁毒人民战争的实施方案
(湖北省禁毒委员会2005年4月30日)
为贯彻落实总书记对禁毒工作的重要批示,坚决遏品问题的发展蔓延,
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的统一部署,省禁毒委员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广泛、深入的组织开展禁
毒人民战争。
一、指导思想
全省禁毒人民战争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
观,深入贯彻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批示,全面落实全国、全省禁毒工作会议精
神,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广泛发动人民众,集中全社会的力量,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毫不手软地打击各类犯罪活动,彻底扭转问题严重地区的面貌,坚决遏品发展
蔓延的势头,努力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目标任务
通过广泛发动,全民动员,深入地开展禁毒人民战争,实行对问题的综合治理,
实现遏品来源、遏品危害、遏制新人员滋生的总体目标,绝不让问题发展
成为影响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人民众安居乐业的重大社会问题。
(一)抓好禁毒预防教育,增强人民众识毒、防毒、拒毒意识,提高人民众自
觉抵御的能力。
(二)抓好禁吸戒毒工作,开展大普查、大收戒、大帮教活动,实现社会面基本无
失控人员。
(三)抓好堵源截流工作,在省内水、陆、空交通要道开辟公开查缉阵地,遏
品来源。
(四)抓好禁毒严打工作,以“破大案、打团伙、抓毒枭、捣网络”为重点,严厉
打击制活动。基本禁绝大面积非法种植原植物,娱乐场所涉毒问题得到有效治理。
(五)抓好精神、麻醉药品和易化学品的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六)缉毒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得到明显加强,执法水平得到全面提高。
三、工作措施
采取“大宣传、大普查、大会战、大收戒、大帮教、大检查”等六项举措,积极推
动禁毒人民战争取得突破性进展。
(一)开展大宣传。在全省集中开展禁毒人民战争宣传周活动,并结合“6?26”国
际禁毒日,开展禁毒宣传月活动。一是各级政府领导要带头参与禁毒宣传周活动,主要领导
同志要发表禁毒广播电视讲话,亲自动员部署。各级禁毒委员会要精心制定宣传计划,积极
争取政府的领导和支持;要通过刊发署名文章、组织专题访谈、参加社区禁毒宣传、印发禁
毒宣传资料等活动,突出禁毒宣传的影响。二是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努力营造禁毒人民战
争的浓厚氛围。要深入街道、社区、工厂、学校以及车站、码头等地,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
的舆论宣传主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发动工作,使广大人民众切实认清危害,
使党和政府的禁毒方针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突出抓好青少年和高危人的禁毒教育,
认真组织实施《中小学生预防专题教育大纲》,大中学校要普遍开设禁毒预防教育课,
确保青少年学生受到禁毒教育。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对外来务工人员、无业闲散人员以及戒毒
所、劳教所、监狱等监管场所在押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加强对公共娱乐服务场所从业人员
的禁毒知识培训和法制教育,提高其抵御的能力。
(二)开展大普查。各地要安排专门警力,以派出所辖区为单位,组织街道、居(村)
委会,企事业单位保卫部门逐户逐人调查摸底,并结合登记在册人情况,组织力量深入
各强制、劳教、自愿戒毒所和街道、单位对人
员进行一次彻底的排查登记,并按照公安部印发的《人员登记卡》、《人员登记
卡》的要求建档建卡,并输入计算机,纳入吸、人员信息系统。
(三)开展大会战。各级禁毒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照“什么犯罪突
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哪个地方问题严重就重点整治哪里”的原则,适时组织开展禁
毒严打行动和专项斗争,坚决遏品犯罪上升的势头。
一是打好破案攻坚仗。各级公安机关要以打击集团,摧毁网络为重点,力
争破获一批大要案件,摧毁一批网络,抓获一批分子。在5月下旬前,各市、州、
直管市公安机关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向省公安厅上报一批重大案件线索,由省公安厅挂
牌督办;各市、州公安机关也要根据本地的毒情挂牌督办一批重大案件。
二是打好外流歼灭仗。武汉、荆州、宜昌、襄樊、咸宁、孝感、十堰、仙桃等
外流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要组织专门力量,集中开展对在逃外流毒贩的抓捕工作,严
惩一批长期流窜在外进行活动的犯罪分子,有效遏制外流猖獗的势头。
三是打好禁种铲毒仗。各地公安机关和森林公安部门在认真排查摸底的基础上,确
定一批非法种植原植物的重点地区,开展禁种铲毒的集中行动。恩施、十堰、襄樊、黄
冈、神龙架林区等地区要依托国家禁毒委“天目?05”卫星遥感监测铲毒行动,及时发现和
铲除非法种植的原植物。
四是打好涉毒娱乐场所禁毒仗。各地公安机关,特别是武汉、黄石、宜昌、荆州、
襄樊等大中城市,要会同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坚决打击寄生在娱乐场所的分子,
依法取缔问题严重的娱乐场所,从严处理参与和纵容吸、的不法业主,坚决遏制娱乐场
所吸、蔓延的势头。各地要探索建立以行政部门依法管理为主、娱乐场所自律管理和全
社会共同监督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尽快解决娱乐场所涉毒严重的问题。
五是打好堵源截流仗。武汉、襄樊、宜昌、荆州、咸宁、孝感、仙桃等地以及海关、
铁路、民航、长航等公安机关要根据当地毒情和活动的新特点,及时调整公开查缉
布局,部署双向查缉工作。邮政部门也要依法对可疑邮件进行检查,遏品流入和易
化学品非法流出,真正形成“水、陆、空”三维查缉体系。
六是打好易化学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管理仗。各地公安机关要会同商务、
海关、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生产、经营、使用精神、麻醉药品和
易化学品的单位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清理,切实分门别类,摸清底数。要明确职责分
工,规范相关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精神、麻醉药品和易化学品管理体系。
(四)开展大收戒。各地公安机关要在对人员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充分运用强
制戒毒和劳教戒毒手段,对社会面上的成瘾人员开展集中收戒行动,做到对成瘾人
员一律强制戒毒,对复吸人员一律劳教戒毒,对戒毒出所人员一律落实帮教措施。努力做到
满员收戒,有条件的要做到全员收戒,实现社会面基本无失控人员。
(五)开展大帮教。建立健全对人员的监控帮教体系,各级基层组织和单位要
切实做到帮教对象、帮教措施、帮教人员、帮教领导“四落实”,加强戒毒出所人员心理和
行为矫正,积极做好戒毒出所人员的就业安置工作,解决好他们的生活出路,使他们从心理
上、生活上真正回归社会。
(六)开展大检查。要严格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制,层层建立禁毒工作问责制,切实
把禁毒工作成效纳入政绩考核内容。各级禁毒委要采取定期抽查,突击检查的方式进行督导,
通过检查、整改、验收等环节,确保禁毒人民战争取得实效。省禁毒委员会将由各委员领队,
对各地开展禁
毒人民战争的动员部署、组织领导、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督办,确保禁毒人民战争取
得实效。对各地、各禁毒委成员单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禁毒工作成绩突出、
问题得到有效遏制的地方,要予以表彰奖励。对禁毒工作不力、问题没有得到有效
遏制、人民众反映强烈的地方,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四、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对禁毒人民战争的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的禁毒人民战争
负总责,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
方案,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要切实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为禁毒人民战争的深入开
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各级禁毒委员会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禁毒
办要做好情况的综合、分析、研究,统筹协调各项工作,统一组织协调本地的禁毒人民战争,
确保禁毒人民战争打出声威,收到实效。
(二)禁毒委成员单位紧密协作,齐抓共管。政法各部门要发挥禁毒工作主力军的
作用,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绝不允许以罚代刑,降格处理;铁路、交通、海关、
民航、邮政等部门要积极参与查缉工作,切断贩运通道;公安、文化、工商等部门
要加强对娱乐服务场所的管理,探索建立禁毒长效管理机制;卫生、药监、商务等部门要加
强对精麻药品和易化学品的管制,组织开展戒毒和科研,提高戒毒康复水平;宣传、
文化、教育、广电等部门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禁毒预防宣传教育,不断扩大禁毒预防教
育的广度和深度。工会、妇联、共青团等众团体要深入组织开展“职工拒绝零计划行
动”、“不让进我家活动”、“禁毒青年志愿者行动”,把禁毒人民战争引向深入。
(三)广泛动员人民众积极参与禁毒斗争。各地要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禁
毒通告,公布禁毒举报电话,敦促犯罪分子限期投案自首,规劝人员主动登记、自
觉戒毒,对协助查破案件有功的人员或单位予以表彰奖励等多种形式,切实提高人民众参
与禁毒的热情,实现人民众从认知危害向提高抵御能力转变,从关注禁毒工作向参与
禁毒斗争转变,使广大人民众积极投身于禁毒人民战争。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毒的通告
为了打击犯罪,根除危害,保护广大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
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走私、贩卖、运输和制造。对走私、贩卖、运输和制造的犯罪分子,应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特别是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数量大的犯罪分子、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进行毒
品犯罪以及利用、教唆未成年人从事活动的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严惩。
二、严禁非法种植、等原植物。违者除一律强制铲除外,对数量较少的行为人予以治安
拘留;对数量多的行为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的,一律予以收缴,同时对行为人给予治安拘留处罚。
第二部分禁毒法律法规
33、我国有关禁毒的刑事法律有哪些?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新《刑法》,将《全
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中的有关禁毒的刑事立法部分作了较为详细的规
范,成为我国目前现行的惩治犯罪最完善的刑事立法。除《刑法》第3章第
4节第191条,专门规定了有关反的内容外,第6章第7节共11条27款专门
规定了有关犯罪的罪名和处罚。
34、什么是犯罪?
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禁毒管制活动,应该受
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规定:
犯罪是指非法生产、制造、提炼、配制、兜售、分销、出售、交售、经纪、
发送、过境发送、运输、进口或出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种植原植物以及
进行上述活动的预备行为和与之相关的危害行为。
35、犯罪有哪些特征?
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处罚性。
36、犯罪的构成应具备哪些要件?
犯罪和其他犯罪一样,其构成应具备4个要件:
(1)犯罪客体,即指我国刑法和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所保护的而被犯
罪所侵犯的有关对进行管制的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即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有关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
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其中,
危害行为是不可缺少的要件;
(3)犯罪主体,即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
犯罪行为的自然人和法律规定的犯罪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即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造成危
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37、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
规定的?
犯罪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自然人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应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犯罪刑事责任能力,是指犯罪行为人能够正确辩认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
及其意义,并能够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1)已满16周岁的人实施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贩卖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4)实施犯罪而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
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8、我国《刑法》对犯罪分子的量刑有哪些特点?
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的量刑体现了以下特点:
(1)规定了较重的刑罚。除对犯罪分子规定死刑外,还规定了其他较重的
刑罚。体现了对犯罪从严惩处的精神。
(2)普遍规定了财产刑。针对犯罪往往以获取暴利为目的的特点,《刑法》
除规定“并处没收财产”刑外,对每一类具体的犯罪都规定了应当或可以判处
罚金。
(3)增加了适用刑罚种类。对每一类犯罪,除明确规定适用的主刑外,还
规定了相应的附加刑。
39、认定犯罪事实应采取哪些步骤?
在认定犯罪事实的过程中一般应包括下列步骤:
(1)筛选犯罪事实,评价犯罪危害程度。任何一起案件都包含了
诸多方面的事实、情节和因素,有些对定罪有意义,有些则不影响定罪。筛选犯
罪事实,就是以犯罪的一般构成要件为标准,选出符合构成要件的案件事实。
然后根据表明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事实和情节,综合评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确定
其危害程度。如果社会危害达到严重程度,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则构成犯罪,如
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认定为犯罪。
(2)确定能否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
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的规定,必
须在《刑法》规定之范围内定罪处刑。又根据新《刑法》附件:“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下列补充规定和决定要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
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且本法施行之日起,使
用本法规定。”也就是说,从1997年10月1日开始犯罪的刑事处罚只能按
照《刑法》定罪处刑,《关于禁毒的决定》中的犯罪的刑事责任已无效。
(3)选定适合的法律条文,确定具体的罪名。依照《刑法》的内容,选出最适
合该行为的具体的法律条文。根据行为的特征选择该法律条文中规定的与行为相
符合的罪名。
(4)确定构成犯罪的其他内容。即确定是否共同犯罪,是否“有组织的国际”
等刑法规定的具体量刑情节等内容。
40、认定犯罪事实应注意哪些问题?
在认定某一个犯罪事实,适用法律时,要注意考虑下列问题:
(1)的种类。不同种类的对人体的危害性不同,其社会危害性也不相
同,因此,《刑法》对不同类的在犯罪构成中规定了不同的数量标准,有些
犯罪则没有明确“起刑点”,因而,在认定犯罪事实时首先应确定的
种类和性质。
(2)的数量。相同种类的,数量的多少,则决定了其社会危害性的大
小,因而《刑法》对某些犯罪明确规定“一定数量”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
如:非法持有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或者甲基10克以上不
满50克,就是非法持有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3)行为情节。行为人实施某一行为的手段、后果、次数等情节,直接或间接
地反映着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因此,《刑法》也将一些情节规定为构成某一
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如:非法种植原植物“经公安机关处置后又
种植的;抗拒铲除的”,即使其种植数量未达到法定起刑点,也应按非法种植毒
品原植物罪定罪;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手段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的,则不论数额多少,均构成犯罪。
(4)犯罪的对象。有些犯罪的构成,是以特定的犯罪对象为构成要件的,
如:走私罪、非法持有罪、非法提供罪,是以为特定犯罪对象
的;包庇犯罪分子罪,其特定对象是犯罪分子。如果不是特定的对象,
则不构成相应的犯罪。
41、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1)走私罪(第347条);
(2)贩卖、运输、制造罪(第347条);
(3)非法持有罪(第348条);
(4)包庇犯罪分子罪(第349条);
(5)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第349条);
(6)走私物品罪(第350条);
(7)非法买卖物品罪(第350条);
(8)非法种植原植物罪(第351条);
(9)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2条);
(10)引诱、教唆、欺骗他人罪(第353条);
(11)强迫他人罪(第353条);
(12)容留他人罪(第354条);
(13)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5条)。
42、走私罪及其犯罪构成是什么?
走私罪,是指违反国家管制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
寄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1)走私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对的管理制度,
同时也侵犯了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管制法规和海关法规,逃
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3)犯罪主体,即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
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论是我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原则上都可成为该罪的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走私的物品是,而实施走私
的行为。
认定走私罪,应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划清走私罪与走私罪的界
限;划清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43、常见的走私的具体行为方式有哪些?
走私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下列行为应当属于走私的行为:
(1)从购买后非法入境,或者与分子相勾结,将偷运入
境;
(2)将非法入境的偷运出境,或者把在境内购买的偷运出境;
(3)为走私的犯罪分子和集团购买、运输,或者在边境地区与走
私分子相勾结,买卖、运输;
(4)与走私的犯罪分子通谋,为其提供货款、资金、实物或者为其提供运
输、保管、藏匿以及其他方便;
(5)与走私的犯罪分子相勾结,在内地直接向走私分子购买;
(6)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
或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走私犯罪分子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
品并偷运出境的。
44、走私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刑法》对走私罪分别情形,规定了不同的刑罚:
(1)走私1000克以上、或者甲基50克以上或者其它数
量大的;走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情
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活动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
刑,并处没收财产。
(2)走私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或者甲基10克以上不满
50克或者其他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走私不满200克、或者甲基不满10克或者其它少量毒
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
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5、贩卖、运输、制造罪及其犯罪构成是什么?
贩卖、运输、制造罪,是指违反管理法规,贩卖、运输、制造、海
洛因、甲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禁毒管制的行为。
(1)本罪系选择性罪名,即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特征,可单独成立一个罪名,也
可结合在一起。
(2)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的管理制度。贩卖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
对的管制;运输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运输的管制;制造罪侵
害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生产、制造的管制。根据我国《麻醉药
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这两类药品只能由国家卫生主管
部门审批或指定的经营单位统一调拨或收购,其运输只能由国家指定的有关生产
单位、供应单位和运输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方法进行运输;其生产只能
由国家指定的生产单位,按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生产,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
未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从事上述两类药品的销售、运输和生产。
(3)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所谓贩卖,是指
非法买卖与交换、批发和零售。不论是转手倒卖,还是销售自品,不管是否
营利,也不论贩卖的数量多少,均构成本罪。
所谓运输,是指行为人利用交通工具将从某一地点运往另一地点的行
为。这种行为不管是否营利,也不论的数量多少,实际到达目的与否,均不
影响本罪的成立。
所谓制造,是指利用原料进行加工、提炼、配品的行为。包括从
原植物中提炼,对的精练、加工、配制,以及用化学方法合成
等。
(4)犯罪的主体,除一般主体外,在特定条件下,贩卖罪和制造罪还
可以由单位构成。
(5)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而予以贩卖、运输或制造。否则,
不构成犯罪。
(6)贩卖除了主观上具有故意之外,还应当具有牟利的目的。不以牟利为
目的,如单纯为了本人或亲友吸食而购买的,则不构成本罪。
认定贩卖、运输、制造罪应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划清走私罪与
该罪的界限;划清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46、常见的贩卖的具体行为方式有哪些?
贩卖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下列行为应当属于贩卖的行为:
(1)将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
(2)将家中祖传下来的卖出牟利的;
(3)制造后销售的;
(4)以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和其他货物的;
(5)以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的;
(6)赊销的;
(7)介绍,从中牟利的;
(8)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
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
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9)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
和人员,明知对方是贩卖的犯罪分子,而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
神药品的,等等。
47、常见的运输的具体行为方式有哪些?
运输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下列行为应当属于运输的行为:
(1)自身携带的;
(2)伪装后以合法形式由交通运输部门托运或者交邮电部门邮寄的;
(3)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者怀孕、哺乳的妇女携运的;
(4)以运货为名,雇佣人员和车辆运输,犯罪分子和“人货分离”、
分段转运的,等等。
48、常见的制造的具体行为方式有哪些?
下列行为应当属于制造的行为:
从中提炼、制造、、系列的;
从中提炼、制造、脂、油的;
从或者其他方法加工、制造、提炼、合成、摇
头丸的;
明知他人制造而为其提供或买卖、乙醚、三氯
甲烷或者其它经常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的,等等。
49、贩卖、运输、制造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
的?
(1)依照《刑法》第347条规定,贩卖、运输、制造1000克以上、
或者甲基50克以上或者其它数量大的;贩卖、运输、制造集团
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
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活动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贩卖、运输、制造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或者甲基
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它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贩卖、运输、制造不满200克、或者甲基不满10克或者
其它少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依照《刑法》第350条之规定,明知他人制造而为其提供或买卖醋酸
酐、乙醚、或者其它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的,以制造毒
品罪的共犯分别论处。单位有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除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以制造罪的共犯论处外,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或者予以罚
款。
(5)依照《刑法》第355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
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向贩卖的犯罪分子或者以
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按
《刑法》第347条规定的贩卖罪定罪处罚。单位有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除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贩卖罪处罚外,并对单位判
处罚金或者予以。
50、非法持有罪及其犯罪构成是什么?
非法持有罪,是指违反管理法规,持有一定数量的行为。
(1)非法持有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的管制。
(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具有非法持有一定数量的行为。所谓持有,指对
的事实上控制和支配。所谓非法持有,是指违反《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
神药品管理办法》而持有、占有、携有、存有或藏有。所谓一定数量,是指
《刑法》规定的200克以上、或者甲基10克以上或者数量较
大的其它。
(3)犯罪主体系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
然人,不论其国籍和职业,均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而非法持有。《刑法》对非法
持有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未作明确规定。因此,除客观上能够认定持有行
为是其它犯罪的组成部分外,其它所有故意非法持有的行为,均构成本罪。
51、非法持有行为应该具备哪些法律特征?
(1)非法持有罪的持有行为对于的来源并无特殊要求,至于是行为人
自己购买、非法占用或者祖辈遗留,对非法持有行为没有影响;
(2)非法持有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持有人对的实际支配和控制;
(3)非法持有可以是共同持有,也可以是单独持有,前者的成立是所有共同犯
罪人实际上共同享有对的支配权并相互明知;
(4)非法持有行为必须有一定的时间段,并非一持有就构成犯罪;
(5)非法持有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
52、非法持有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刑法》第348条之规定,非法持有1000克以上、或者甲基苯
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数量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非法持有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或者甲基10克以
上不满50克或者其它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3、认定非法持有罪应注意什么问题:
在认定非法持有罪时,应注意本罪作为持有型犯罪,是在难以证明犯罪分子
持有的的来龙去脉、难以根据刑法规定的其它有关犯罪追究持有人刑事
责任的情况下,为严密刑事法网、不让犯罪分子逃避惩罚、减轻公诉机关的证明
责任而设置的一种堵漏型、补充性的定罪。因此,凡是能够证明犯罪分子持有的
的来源、持有的目的以及去向的,均应直接根据刑法有关罪名定罪,而不能
以本罪论处。
54、包庇犯罪分子罪及其犯罪构成是什么?
包庇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犯罪分子,而
为其进行窝藏或者帮助掩盖其罪行,以逃避刑罚处罚的行为。
(1)包庇犯罪分子罪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的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正常活动。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于
不仅妨碍了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及时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的正常活动,而
且为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继续犯罪制造了前提条件。
(2)包庇的对象必须是已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的犯罪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即包括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犯罪分
子和作案后潜逃尚未抓获归案的犯罪分子,也包括脱逃的未决犯和已决犯。至于
犯罪分子所犯的具体罪名以及判处何种刑罚,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犯罪分子予以庇护即掩护、包庇为其
掩盖罪行的行为。其包庇方式,不仅包括向司法机关提供虚明,为犯罪
分子掩盖罪行,而且也包括帮助犯罪分子毁灭罪迹、掩藏犯罪工具,为其潜
逃提供帮助等行为。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5)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包庇的对象是上述犯罪分
子而有意予以包庇。即根据行为人对包庇对象的了解及所知的其它有关情况,结
合其行为的客观表现,有充分的事实能够证明行为人应该知道包庇的对象是上述
的犯罪分子的,就应当认定为“明知”,而予以定罪。另外,行为人必须是在
上述犯罪分子已实施了犯罪行为后才明知的,才能构成本罪。如果事先
通谋的,则以共犯论处。
认定包庇犯罪分子罪时应注意:分清包庇犯罪分子罪与包庇罪的区别;
包庇犯罪分子罪与一般“知情不举”的区别。
55、包庇犯罪分子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刑法》第349条规定,犯包庇犯罪分子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缉毒人员或者其
他国家机关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犯罪分子,依照前款
从重处罚;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的共犯论处。
56、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及其犯罪构成是
什么?
窝藏罪,是指明知是或者毒赃,而为犯罪分子藏匿、转移、隐瞒的
行为。
(1)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同犯罪作
斗争的正常活动。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
品、毒赃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包括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转移、隐瞒毒
品、毒赃的场所,也包括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明知是、毒赃,而仍然为犯罪分
子窝藏、转移、隐瞒、毒赃。不知为、毒赃,而实施了窝藏、转移、隐
瞒、毒赃行为的,则不构成本罪。
认定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应注意:把握既遂与未遂的区别;窝藏、转
移、隐瞒、毒赃行为一罪与数罪的正确定性;划清本罪与窝赃罪的界限。
57、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的刑事责任是怎
样规定的?
依照《刑法》第349条的规定,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的,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于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
58、走私物品罪及其犯罪构成是什么?
走私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
法运输、携带、乙醚、或其他经常用于制造的原料或者配剂
进出国(边)境,数量较大的行为。
(1)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乙醚、或者其他经常用于制造
的原料和配剂进出口的管制,同时也侵犯了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了非法运输、携带制
毒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3)犯罪主体,即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
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论是我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原则上都可成为该罪的主体。
依照《海关法》第47条、《刑法》第350条之规定,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走私的物品是化学品,而实
施走私行为。
认定走私物品罪应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本罪与走私罪的界限。
59、走私物品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依照《刑法》第350条之规定,非法运输、携带物品进出境,或者违反国家
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数量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他人制造而为
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罪的共犯论处,单位犯该罪的,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同一规定处罚,对单位判处罚金或予以罚
款。
60、非法买卖物品罪及其犯罪构成是什么?
所谓非法买卖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管理法规,非法买卖、乙醚、
或者其他经常用于制造的原料和配剂,数量较大的行为。
(1)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乙醚、或者其他经常用于制造
的原料和配剂的管制。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买卖物品的行
为。、乙醚、等化学品既是医药和工农业的重要生产原料,又可
以作为制造的原料和配剂。因而对于这些物品的销售和购买、使用,国家实
行管制,违反这些规定非法进行买卖,即构成本罪。具有合法手续依法进行买卖,
不构成本罪。本罪必须发生在中国境内。在买卖或者跨境买卖,不构成本罪,
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3)犯罪主体,即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
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论是我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原则上都可成为该罪的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买卖的物品是国家管制的物
品,而仍然实施买卖行为。如果误以为是其他化学物品而加以买卖,或者受人欺
骗为他人代买的,则不构成本罪。
认定非法买卖物品罪应该注意:正确认定罪与非罪;正确认定犯罪形态。
61、非法买卖物品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1)依照《刑法》第350条之规定,犯买卖物品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2)单位犯该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同一规定
处罚,对单位判处罚金或予以。
62、非法种植原植物罪及其犯罪构成是什么?
非法种植原植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未经国家主管部
门批准,私自种植、等原植物数量较大的行为。
(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原植物种植的管制。原植物,是指用来
提炼、加工、、等麻醉药品的原植物,它既可作为制造医用麻醉
药品的原料,又可成为制造、等的原料。为了保证制造医用麻醉
药品的需要,又要防止被犯罪分子利用来制造,国家对这些植物的种植
实行严格的管制,严禁非法私种。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家批准,或经国家批准
但违反指令计划而超量种植,都是非法的。在我国,原植物主要是指和
。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种植数量较大的
原植物的行为。种植是指播种、插苗、移栽、施肥、灌溉、除草、收获等一
系列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即可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
351条规定:数量较大是指种植500株以上。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等原植物,
而故意种植。
认定非法种植原植物罪应注意:划清本罪与制造罪的区别;本罪与妨害
公务罪的关系。
63、非法种植原植物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
的?
依照《刑法》第351条规定,非法种植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或者其它毒
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抗拒铲除的,处5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非法种植3000株以上或者其他原
植物数量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非法种植或者
其他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64、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原植物种子、
幼苗罪及其犯罪构成?
本罪是指违反国家对原植物种植的管理法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
未经灭活的等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
(1)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原植物种植的管理制度。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等
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未经灭活的等原植
物种子、幼苗,而仍然买卖、运输、携带、持有。
认定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应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
界限;本罪与制造罪的区别。
65、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原植物种子、
幼苗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依照《刑法》第352条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等毒
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66、引诱、教唆、欺骗他人罪及其犯罪构成是什
么?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罪,是指违反国家禁毒法规,以引诱、教唆、欺骗为
手段,促使他人吸食、注射的行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在具体认定罪名
时,应根据犯罪分子实施行为的具体特征,按照选择性罪名的定罪方法予以认定。
(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侵
犯了他人的身心健康。其引诱、教唆、欺骗的对象是从未吸食、注射过或曾
吸食、注射过但已戒除的人。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引诱、教唆、欺骗为手段,促使他人吸
食、注射的行为。
所谓引诱,是指以精神或金钱、物质及其它方法勾引、诱使、鼓吹、拉拢本无吸
食、注射意愿的人从事吸食、注射的行为。例如,行为人有意在他人面
前大肆鼓吹吸食、注射带来的奇妙幻觉和兴奋,以刺激他人吸食、注射
的好奇心等。所谓教唆,是指以劝说、怂恿、授意、挑拨或唆使为手段,鼓动本
无吸食、注射意愿或意志不坚定的人吸食、注射。教唆的方式,可以是
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甚至是示意性动作。
所谓欺骗,是指以编造虚假事实,掩盖真象的方法,使他人不知是而予
以吸食、注射的行为。以上三种行为,均可分别构成一个独立的罪名,只要行为
人实施了其中的一种行为,即可构成犯罪。
(3)犯罪的主体系一般主体。
(4)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而有意引诱、教唆、
欺骗他人吸食、注射,不管行为人的动机是牟利、报复,还是拉人下水,只要实
施了上述行为,即构成本罪。
认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罪应注意:犯罪与治病的区别;本罪与贩卖
罪的区别;本罪与教唆犯罪的区别;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67、引诱、教唆、欺骗他人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
规定的?
(1)依照《刑法》第353之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的从重
处罚。依照《刑法》第356条之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
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68、强迫他人罪及其犯罪构成是什么?
强迫他人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他人吸食、
注射的行为。
(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不仅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侵
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和健康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他
人非自愿的吸食、注射。
所谓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杀伤、拘禁等足以危及他人健康或生命安全的方
法,致使被迫者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
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实施暴力或其他危及被害人利益的方法进行威胁和恐
吓,实行精神强制,使不愿吸食、注射的人产生恐惧,迫使他人违心地吸食、
注射。胁迫的方式,既可以用明确的语言进行威胁,也可以用某种动作或者
示意行为进行威胁。胁迫的内容无论真实与否,只要使他人受到精神强制即是胁
迫。
(3)犯罪主体系一般主体。
(4)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而强迫他人吸食、注射。不论
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认定强迫他人罪应注意:区分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以
及强迫他人行为的定罪问题;强迫他人致人死亡案件的认定。
69、强迫他人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1)根据《刑法》第353条第2、3款的规定,强迫他人吸食、注射的,处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的,从
重处罚。
(2)依照《刑法》第356条之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
品罪被判过刑的,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70、容留他人罪及其犯罪构成是什么?
容留他人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的住房或者其他场所,召集、收留他人吸
食、注射,并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不仅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侵害
了他人的人身权和健康权。犯罪对象是自愿吸食、注射的人。如果被侵害的
对象是非自愿吸食、注射的人,则不构成本罪,但是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所谓容留他人吸食、注射,
是指为吸食、注射的人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
(3)犯罪主体系一般主体。
(4)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吸食、注射人员而又有意容留
并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
认定容留他人罪应注意:本罪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罪的区别;本罪
与强迫他人罪的区别;本罪与贩卖罪的区别;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如
果行为人明知他人走私、贩卖而提供的,或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
射的人提供的,以走私、贩卖罪论处。
71、容留他人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1)根据《刑法》第354条的规定,犯本罪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管制,并处罚金。
(2)对于容留他人罪,应当区别以下三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分别予以从轻
到重的处罚:对单纯容留行为的,应当处以相对较轻的刑罚;对以牟利为目的的
容留行为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处以相对较重的刑罚;对以贩卖为目的的
容留行为的,应当以容留他人罪从重处罚,并在此基础上与贩卖罪进行
数罪并罚。
(3)依照《刑法》第356条之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
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7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及其犯罪构成?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
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吸食、注射的
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
(1)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的管理规定,向
吸食、注射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一是该行为违
反国家有关规定;二是提供的对象必须是吸食、注射的人;三是提供的药品
必须是受国家管制的、即可以作为使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四是非法提
供的行为必须是无偿的供给或赠送。
(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
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或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一是明知提供行为的违法性;二是明知提供的药品是受
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三是明知接受药品的对象是吸食、注射的
人;四是主观上不是以牟利为目的。
认定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应注意:注意区分罪与非罪;区分本罪与贩
卖罪的界限。
73、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刑事责任是怎
样规定的?
(1)依照《刑法》第355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的人提供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的犯罪分子或者以
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
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347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向吸食、注射
的人提供的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
规定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2)依照《刑法》第356条之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
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74、我国有关禁毒的行政法规主要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了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特殊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吸食、注射、种植等原植物等予
以处罚。
(3)《麻醉药品管理办法》。1987年11月28日,国务院发布《麻醉药品管理
办法》,对我国麻醉药品的种植、生产、供应、运输、进出口、使用的管理作了
严格的规定。同时还规定了违反该法的处罚措施。
(4)《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精神药品管理办
法》,对我国精神药品的种植和生产、供应、运输、进出口、使用的管理作了严
格的规定。同时还规定了违反该法的处罚措施。
(5)《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
会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有很多条款内容涉及禁毒的行政
处罚问题。规定对吸食、注射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
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并没收和吸食、注射器具。
(6)《强制戒毒办法》。1995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强制戒毒办法》,是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制定的一项重要的禁毒行
政法规,对我国依法开展禁吸戒毒工作,教育和帮助吸食、注射成瘾人员戒除
毒瘾,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75、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哪些?
(1)非法持有的违法行为;
(2)非法种植原植物的违法行为;
(3)吸食、注射的行为;
(4)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原植物种子、幼苗的违
法行为。
(5)非法走私、买卖、运输物品的违法行为
76、什么是非法持有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罚?
非法持有违法行为,是指非法持有不满200克、或甲基不
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对非法持有违法行为,应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2000元以下,并没收。
77、什么是走私、非法买卖、运输物品违法行为?
应如何处罚?
走私、非法买卖、运输物品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规定,走私、非法买卖、
运输易的特殊化学物品,数量较少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对走私行为,按海
关法有关规定处罚;对非法买卖、运输物品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规处罚。
78、什么是非法种植原植物违法行为?应如何处
罚?
非法种植原植物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种植、等
原植物数量不满500株且无其它情节的行为。
对非法种植原植物违法行为,应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
元以下。对于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79、什么是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原植物
种子、幼苗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罚?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原植物种子、幼苗的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
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
少,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原植物种子、幼苗的违法行为的,予以没收,
处以15日以下拘留,单处或者并处3000元以下。
80、对吸食、注射行为应如何处罚?
吸食、注射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
下,并没收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成瘾的,还应予以强制
戒除,进行、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
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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