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息法规建设现状、问题与对策
随着我国信息化进程的推进,我国对信息法已经投入了很多的研究和实践,建立信息法
已是我国当前信息化进展的重要问题之一。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一些信息法,但是由于我国
现在的信息法建立较少,还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信息法体系。加上我国很多现象又制约着我国
信息立法的步伐,因而我国的信息法仍然比较落后,无法满足日益深化的信息化建设。因此,
我国需要加强信息立法的相关研究,从而推动我国的信息法制建设。
要研究我国信息法首先就要去了解我国信息法的现状:
第一,地方性信息法规逐渐建立健全,与国家信息化进程协调共进。2000年以后地方性信
息法规建设更是进入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数量上明显有很大的增幅,这主要是与我国互联
网的普及、电子政务建设密切相关,各地加紧对网络法规及信息公开法、网络安全法等法规
的建立与健全。在这个过程中,北京市、广州市的地方性信息法规建设最突出。
第二,国家级信息法律法规的实施条例占地方性信息法规条例的比例不高。地方性信息法规
对国家颁布的信息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是依据各省、市,各地区之间的信息化
水平、层次存在的差异,以保障各地区信息化的发展,保证国家级信息法律法规的落实制定
的,以调整不同地区之间数字鸿沟所带来的特殊的信息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三,地方性信息法规内容上不均衡。
①地方性信息产业法规较多。
②地方性信息与知识产权法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较多。
③由于信息产业在我国起步较迟,有关信息技术的法律法规在有关信息化的法律法规总量
中显得微不足道,地方上关于信息技术的法律法规更是凤毛麟角。
④地方性信息安全保密法体系不健全。
⑤长期以来,我国信息资源的建设和管理处于条块分割的状况中,各信息组织之间相互封
闭,缺乏统一协调的管理,导致出现信息壁垒、信息资源开发不足和信息资源重复建设
等现象,阻碍了不同实体之间的信息交流。
为了解决上述矛盾,自2000年以来,一些省市开始颁布并实施了以地方政府信息公开法
为代表的一系列信息资源管理法规建设:
(1)地方性信息法规建设中应注意的问题。各地应继续加强对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的实施
细则或实施办法的颁布工作,切实落实国家的信息化政策。同时,应克服地方性信息法规建
设内容上不均衡的现象,健全地方性信息法规,使地方性信息化建设的各个方面能够有法可
依。
(2)地方性信息法规建设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地方性信息法规建设应坚持法制统一、非歧
视、公开透明等原则,确保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一致,与世贸组织法律制度的一致。
我国信息法的立法体系
信息法体系是指由各种信息法律、法规等构成的规范性文件系统,它是信息
法的外在形式结构。从世界范围来看,目前还没有一个国家已经提出并构建了完
善的信息法体系。以下讨论的信息法体系的内容即包括现有的法律法规,也包括
之后应当制定的法律法规。随着时间的推移,信息法体系也会不断地有所变更。
从信息活动的主体、客体、手段、环境以及信息产业等角度出发,我认为一个完
善的信息法体系,应当包括一部信息基本法,对信息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
调整对象、范围、信息法律关系、奖惩原则等做出规定,从而对其相关的信息法
律、法规提供制定的基础,同时,其他信息法律、法规则必须以信息基本法为依
据。此外,信息法体系还应该包含以下几类法律法规:
第一,信息管理法。信息管理主要包括对政府信息、商用信息、公益信息三类信
息的管理,在信息管理的作用日益提高的今天,如何制定这三类信息的管理和开
发利用的具体规则,如何在对其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实现信息的公开与共
享的同时平衡个人、集体和国家乃至国家之间的利益,成了至关重要的问题。信
息管理法主要针对信息管理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强调对信息管理流程中各个环节
的规范。
第二,信息技术法。在我国目前的背景下,为了促进信息技术的发展,必须
制定评估信息技术的程序、办法,明确信息技术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
用,确定信息技术的发展方向,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对发展信息技术的战
略目标、战略步骤、基本方针等做出规定,加强信息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标
准化管理,合理分配和使用无线电频谱资源并防止信息技术的功能异化。以达到
趋利避害、明智发展的目的。相应地,我国的信息技术法主要应当包括信息技术
评估、信息技术发展规划与计划,尤其是计算机技术、电子技术、无线电频谱管
理,以及信息技术标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条例等。
第三,信息产业法。信息产业作为未来社会的支柱型产业,其发展关系着整
个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信息产业的范围很宽泛,从宏观的角度来说,主要包
括信息设备制造业和信息服务业等,对它们的发展、运作、管理等一系列相关问
题做出明确的规定,从而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是目前我国信息立法应当考虑的
因素之一。信息产业法主要涉及信息设备制造业法和信息服务业法,前者包括计
算机生产业、通信设备生产业、信息工程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条例等,而后
者则包括涉及信息提供业、信息处理业、软件开发及计算机系统集成业、电信服
务业、咨询业、经纪业、互联网服务业、公共服务业等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条例。
第四,信息人才法。和信息政策的内容相对应,人才也是信息立法的重要方
面。而信息人才法主要包括信息人才教育、信息处理技术职务管理、信息生产者
资格认定、信息经营者资格认定、信息人才业务兼职、信息机构中信息人员聘任
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条例。
第五,信息机构组织法。信息机构通过其信息人员从事各种信息活动并为他
人提供各种信息服务,推动和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可以说,信息机构是信息法
律关系的主体之一。而如何规划、指导和管理信息机构,则是影响到信息活动正
常进行、信息交换市场良好运行、信息产业迅猛发展的至关重要的基础。信息机
构组织法包括约束和规范国家、部门、地方、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集体和民
营信息机构组织的法律法规和条例,还包括信息协会、信息网络组织管理条例等
等。
第六,信息流通法。为了规范信息流通领域的一系列信息活动,应当制定相
应信息流通领域的规则,包括信息标准统一、信息公开、信息自由、邮政、广告
法、新闻出版、技术合同以及跨国数据传输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条约。
第七,信息安全法。促进信息流通的同时,我们还必须考虑到对相关信息的
保密工作,以及信息流通过程中的安全问题。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和信息系统的
扩大,信息的安全保密日益困难,并且单纯用技术手段无法克服。如何利用法律
保护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如何在保证信息系统开放性的基础上,保障计算机信
息系统和信息网络的安全,已成为信息立法所要解决的棘手问题之一。信息安全
法包括保守国家秘密、档案管理、隐私权保护、科学技术保密、计算机信息系统
安全、信息加密与解密以及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条例等。
第八,知识产权法。信息技术的发展,给原来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出了很
大的挑战,计算机软件、域名等新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出现,也需要现有知识
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调整和扩充。知识产权法应当包括对现有著作权、专利权、
商标权的更新以及考虑对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半导体、芯片、域名等方面保
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
第九,信息市场法。信息经济发展的势头正旺,信息市场也成为重要的市
场类型之一。对于市场,光靠市场的手段任其发展是需要很大代价的,信息市场
亦然。因此,加强信息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对信息商品价格的确定、信息商品的
质量、信息交易的规则及税收管理等做出明确的规定,是改变目前信息市场无法
可依、无章可循的现象的重要出路。管理、信息商品质量管理、商业秘密保护、
收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条例。信息市场法主要包括信息商品价格反不正当竞
争、反垄断以及贸易税等。
当然,以上对信息法体系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信息法体系中的各个法律、
法规及条例也不是只局限于某一个领域,它们之间有一定的交叉。比如商业秘密
保护法,就不止属于信息市场法领域,还属于信息流通法、信息安全法等其他领
域。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条例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我国的信息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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