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1.法理学是关于法的一般方法和方法论的科学。
2.西方法学源于古希腊。
3.《唐律疏议》是中国乃至世界历史上最系统、保存最完整的注释法学著作。1906
年法学在中国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第二章
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法是统治阶级
意志的体现,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法的特征: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概括性;法由国家制定或
认可;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概念: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
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调整人们行为的规
范体系。
4.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是指人们认识法律事物、法律行为、法律状态等法律现
象所形成的相关法律术语),法律规则(是有关法律上权利、义务或赋予某种事
物状态以法律意义的准则),法律原则(是有关法律的基础性原理或真理)。
5.法的分类—根据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可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
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的不同,可分为成文法
和不成文法。
6.法的效力是指法的约束力,具体指法律规范的一般效力,包括法的对象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和法的空间效力三方面。
7.法的对象效力是指法的适用对象是哪些,即法律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它
实行的原则包括属人原则、属地原则、保护原则和综合或折中原则。
8.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的效力所作用的地域范围。
9.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以及对其实施以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
及力。中国主要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在特殊情况下溯及既往。
10.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方法不同对
法律规范所进行的分类。划分的标准有两个: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
规范的调整方法。
11.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的区别
法律汇编法律编纂
内容不同不能改变法律规范的内必然变动原有规范性文
容件的内容
性质不同不是创制法的活动,许多是一种重要的国家立法
主体都可以进行活动,只能由国家立法机
关依法定程序进行
12.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
系。其构成要素有三个:主体、客体和内容。
13.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同时具备法律规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4.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一般
包括物、精神产品(通常称为智力成果)和行为结果(物化结果和非物化结果)。
15.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第三章
1.原始社会没有国家和法律,习惯是调整民族成员关系的行为规范。
2.法起源的一般规律:法伴随着私有制、阶级和阶级矛盾的出现而产生;法经历了
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法的起源过程深受宗教规范和道德
规范的影响。
3.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
有无阶级性实施依据权利和义务有建立基础和调
无区分整范围
原始习惯无人们内心的信无以血缘关系为
念、氏族首领基础建立社会
的威信秩序,调整范
围以血缘为界
限
法有国家强制力有以国家主权为
基础建立社会
秩序,调整范
围以国家主权
所及的地域为
界限
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
建立起来的,以成文法微主要形式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英国
法系、判例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和传
统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5.法律发展的主要途径:法律继承、法律移植(同时代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之
间的借鉴和吸收)、法律创新。
第四章
1.立法,也称法的制定,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
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活动。
2.我国的立法程序主要有以下四个步骤: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
律草案的表决通过,法律的公布。宪法修正案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赞成才能
通过,普通法律草案半数以上就可以了。
3.广义的执法,是包括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是指行政执
法。执法的原则:合法、合理、高效率。
4.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法律运行的合法
性所进行的监查和控制。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法定监督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
职权和程序所进行的监督。
5.法律责任是指由于实施的行为违反法律义务或侵犯法定权利而强制违法者承
担的法定不利后果。它由责任主体、违法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主
观过错(故意和过失)构成。
6.法律责任的承担,主要包括法律制裁(最为严厉的)、补偿(民事补偿和国家
赔偿)和一般强制等三种。
7.法律解释是指有关机关或个人对法律规范的含义所做的说明。它包括正式解释
(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和非正式解释(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
第五章
1.经济基础不仅决定法的性质,还决定法的产生和发展变化。
2.法与道德的区别
法道德
所属范畴制度范畴意识形态范畴
表现形式各种规范性文件,一般明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社
确而具体会舆论中,比较概括、笼
统和抽象
内容权利和义务相统一主要侧重于个人对社会、
对他人履行义务
调整范围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的调整范围要广泛得多
实现的方式和手段以依靠国家强制力为保主要依靠人们的自觉,依
证,对违法者实行法律制靠社会团体、组织的提倡
裁和维护,最终要依人们的
内心自我强制才能发生
效力
第六章
1.法制是与国家相伴而生的,有国家就有法制;法治则是与民主政治相伴而生的,
有国家、有法制,不一定有法治。
2.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意义: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发展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3.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宪法和法律至上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
则;依法行政的原则;司法独立公正原则;人权保障原则。
第七章
1.宪法的内容有别于普通法律,宪法的效力有别于普通法律,宪法制定和修改的
程序有别于普通法律。
2.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实际对比关系发生变化,引起宪法内容也随之发生变化。
3.宪法的分类—以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形式为依据,可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
宪法;以宪法主体的不同,可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以宪法效力
和修改程序的不同,可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4.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分权原则、人权原则和法治原则。
5.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概况:1954年9月第一部宪法;1975年第二部宪法;
1978年第三部宪法;1982年的现行宪法。
6.我国现行宪法的主要内容: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总的指导思想;在强调以经济建
设为工作中心的同时,高度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把物质文明建设同精神
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把社会主义民
主建设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结合起来,使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化、制度化;维护国
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发展统一战线,坚持独立自主。
7.监督宪法实施的内容:审查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违背宪法的基本
原则和精神;审查国家机关以及各级党、团体、企业事业等社会组织及全体公民
的行为的合宪性;监督并制裁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
8.公民和人民的区别
性质不同范围不同地位不同含义不同
公民法律概念凡是人民都是公民中的人民表达的是个体
公民,但公民可以享受权的概念
不一定都是人利、履行义务;
表达的是体人民政治概念
民但公民中的敌
概念
人不能享受全
部权利,也不
能履行某些光
荣的义务
9.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公民权利的广泛性;公民权利的真实性(有法
律保障和物质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
10.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二)人身自由—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
生命权、身体健康权和自由权等);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
保护。
(三)宗教信仰自由
(四)社会经济权利
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的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物质帮助权。
(五)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
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六)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
(七)特定公民的权利
保障妇女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保护华侨的正
当权益和归侨、侨眷的合法利益。
11.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
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保
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
12.我国国家机构的体系由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
领导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组成。
13.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回避制度和公开审判
制度。
第八章
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基本内容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行
为法和行政监督法、行政救济法和行政责任法。
2.行政法的基本特点:规范繁多,非法典性(我国至今没有统一完整的行政法典)。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治原则、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公开原则和行政行政
效率原则。
4.行政法、刑事法和民事法构成国家法律体系的三大基本法律部门。行政制裁与
刑事制裁、民事制裁构成三大法律制裁手段。
5.行政法的渊源—成文法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
和单行条例,规章和其他;非成文渊源:法律解释,司法裁判,行政习惯和惯例,
一般行政法律原则及法理。
6.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名义从事行政管理,并能自己承担
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7.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
人,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8.行政机关的种类—根据行政机关职权管辖的范围,可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
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机关行政职能适用法律的情况以及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可
分为专门执法行政机关和普通管理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机关管理的客体和内容,
可分为职能型行政机关和专业性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机关的管理对象,可分为外
部管理行政机关和内部管理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负责体制,可分为
首长制行政机关和委员会制行政机关。
9.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依据法律规定合法行使行政权的义务,保护行政相对人
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义务,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公共服务及增进相对人利益的义
务,负责赔偿与补偿的义务。
10.被授权组织主要有:众自治性组织,行政性公司(如烟草公司、自来水公
司),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众性团体,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1.受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12.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主要指公民)和组织(主要指各种具
有法人地位的企业组织、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包括在我国取得法人资格的外国
企、事业单位)。
13.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
行政主体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对象岁实施的行政行为,一般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表
现,包括行政立法,也包括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14.行政立法的主体: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
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
15.行政立法的程序:编制立法规划(分为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起草,协商和
协调,审查和审议,发布,备案。
15.国务院部门虽然有权制定规章,却无权设定行政许可。
16.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
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扣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7.狭义上的行政救济包括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赔偿制度和行政
补偿制度。
18.行政救济的前提是行政侵权行为的存在或者行政争议的存在。
19.行政救济的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20.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
见下页
行政复议
受理机关不同
特定的行政机关
行政诉讼人民法院
审理结果的分类
不同
以决定的形式对
被申请复议的具
体行政行为予以
维持、撤销或变更
以判决的形式对
诉行政行为予以
维持、撤销或变更
审理的权限不同
对具体行政行为
的合法性和合理
性进行全面审查
只对具体行政行
为的合法性进行
审查
第九章
1.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
原则、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国家和社会利益原则。
3.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
事权利能力不同于民事权利,前者只是取得现实权利的前提和可能性,后者则是
实际享有的权利。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4.未出生的婴儿也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继承法为其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主要是
为了其出生后生存和生活的需要。
5.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以下三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
人,二是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是10周
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二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人,主要指18周岁以上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另外,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
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6.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一般具备以下条件:有损害行为的存在,有损害事实的
存在,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但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即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造成了损害后果,就要承担
民事责任)。
7.民事责任的特征:强制性,财产性,补偿性。
8.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返还原物;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9.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方式有: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采
取补救措施,以防止继续造成损失或尽量减少损失。
10.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特别规定的失效时间有三种:一是1年时效(身
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丢失或损毁的);二是4年时效(如涉外合同中货物买卖争议的)和180
天时效(如《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三是20年时效(适用于权利人因不知道,
也不可能知道权利受到而不能行使权利的情况)。
11.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算起,但20年时效则
是从权利受到侵害之日算起。
12.诉讼时效进行到最后6个月,由于发生法定的事由而引起时效的终止,在终
止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13.婚姻法(见教材p214-218)
14.继承人不能以放弃继承权为由,不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监护人也不能以放
弃被监护人的财产继承权为由,不履行监护职责。
15.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
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
节严重的。
16.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税款和个人债务,应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负责
清偿,不足清偿的部分,继承人可以不偿还,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17.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继承人:兄弟妹、祖父母
和外祖父母。
18.遗赠的对象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国家、集体。
第十章刑法(详看第一、第二、第三节)
附录:刑法修正案(八)部分条款
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
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
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三、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
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
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
院核准,执行死刑。
四、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
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
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五、将刑法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
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
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
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
过二十五年。
六、将刑法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七、将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
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
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
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八、将刑法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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