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1、法的外延:(1)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
(成文法);(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
例法);(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不成文法);
(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教会法)。
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
具有规范性(即法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包括:
可为、勿为和应为三种);(2)法是由国家制定(即国
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或认
可(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具有法律效
力的活动,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的,体现了国家对人
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3)法是国家强制力
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
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5)
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2、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有三种:(1)人们可以怎样行
为(可为模式);(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
(3)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3、判决书、公证书、委任书、结婚证书等是非规范性
法律文书,不具有普遍的效力,而仅对特定的人有效。
4、法的认可有两种方式:(1)明示认可(在规范性文
件中明确规定);(2)默示认可(通过法院判决时援引)。
5、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而法律规范具有国家
强制性。
6、法的作用:(1)规范作用;(2)社会作用。法的规
范作用可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
作用和教育作用。指引作用又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
的指引。预测分为对如何行为的预测和对行为后果的预
测。法的社会作用表现在两方面: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
社会公共事务。
7、法的作用的有限性:(1)法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
中的一种;(2)法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3)法自身
特点产生的有限性(它是规范不是规律总体现着人的意
志;它是概括性的规范;它具有稳定性和保守性;其作
用的实际发挥还有赖于物质和精神条件)。
8、法的内容包括法律规范内容和法律技术内容。法律
规范内容的核心就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从结构上看,
法的分为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9、法律规范就是指国家通过制定或认可的方式形成法
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来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它包括法律
规则和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
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
行为规范。法律规则的分类:(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
规则;(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3)
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提供某
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
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法律原
则的种类:(1)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2)实体性
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10、马克思:“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
务”。
11、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
比安提出的。
12、我国法的效力层次可概括为:(1)上位法的效力
高于下位法;(2)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
一般法:(3)新法优于旧法。
13、法律对人的效力,我国采用以属地主义为主,与
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14、第一次对法律关系作理论阐述的是德国法学家卡
尔•冯•萨维尼。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
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特征:(1)
它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2)它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3)它是特定
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5、法律关系的主体分为:(1)公民(自然人);(2)
机构和组织(法人);(3)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
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公民和法人要成
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具有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6.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
的对象。它分为:(1)物:即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
生产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2)人身;(3)精神
产品;(4)行为结果。
17.法律事实是法律人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
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它分为法律事
件(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的法
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分为社会事件和
自然事件)和法律行为(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和恶
意行为、违法行为)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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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法律责任的特点:(1)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根据引起责任的性质不同,它可分为:(1)刑事责任;(2)民事责任;(3)行政责任;(4)
违宪责任。
19.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2)公正原则;(3)效益原则;(4)合理性
原则。
20、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与其他规范
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
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其特点:(1)它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2)它是
一项国家职能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和有效调控;(3)它是以一定的客
观经济关系为基础的人们的主观意志活动,并且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4)立法是产生
具有规范性、国家强制性的普遍行为规则的活动;(5)立法是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
专门活动;(6)立法是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制度性的分配,是对社会资源的第一次分配,
反映了社会的利益倾向性。
41.当代中国的立法原则:(1)法治原则;(2)民主原则;(3)科学原则。
42.当代中国的立法程序:(1)议案的提出;(2)草案的审议;(3)草案的表决和通过;
(4)法律的公布。
43.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其特点:(1)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2)执法主体是国
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3)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
使执法权的过程;(4)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执法的主要原则:(1)依法行政;(2)讲求效能。
44.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其特点:(1)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
有国家权威性;(2)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后盾实施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3)是
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4)司
法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司法的原则:(1)司法公
正;(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4)司法机关依
法独立行使职权。
45.当代中国法律监督的实质:以人民民主为基础,以社会主义法治为原则,以权力的合理
划分与相互制约为核心,依法对各种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和其他活动进行监视、察看、约束、
检查和督促的法律机制。其构成:(1)主体与客体均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2)
监督的重点: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3)内容:所有与监督客体行为的
合法性有关的所有问题。
46.法律秩序: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依法行事而形成的行为有规则和有序的状态。影响法律
秩序形成的因素:个人、体制、环境和法律本身四个方面。
47.法产生的根源:(1)经济根源: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2)阶级根源:阶级的产生;
(3)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
48.法产生的主要标志:(1)特殊公共权力系统即国家的产生;(2)权利和义务观念的形成;
(3)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
49.法产生的规律:(1)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
调整的发展过程;(2)法的产生经历了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3)
法的产生经历了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浑然一体到法现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分化、法
的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
50.社会主义法的特点:(1)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2)国家意志性和客观规律性的统一;
(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4)国家强制实施和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
51.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
响和新法对占旧法的承接和继受。法的继承是客观存在的,法就是在继承中发展的。法的
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
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法的继承体现时间上先后关系,法的
移植则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法的移植的范围除了外国的
法律外,还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
52.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1)大陆法系;(2)英美法系;(3)社会主义法系。大陆
法系最早产生于欧洲,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
它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大陆法系的特点:(1)全面继承罗马法;(2)
实行法典化;(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
能;(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英美法系的特点:(1)以英国为中心,英
国普通法为基础;(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
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5)体系庞杂,缺乏
系统性;(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53.在我国,法制的用法最早见于《礼记•月令》。
54.法制,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总和,它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的合法
性原则、制度、程序和过程。
55.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董必武最早提出“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11•3中全会《公
报》概括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有法可依”是社会主义法
制的前提条件;“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执法必严”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
关键条件;“违法必究”是健全社会主义的有力保障。
56.亚里士多德最早论述法治问题,《政治学》:“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
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57.法治包含两个部分,即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是两者的统一体。形式意义
的法治强调“以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
“法律至上”、“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
58.社会主义法治包括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是工人阶级及其政党领导全体人
民以法治国、实行依法办事的原则、制度及其运行机制的总称。其中,“以法治国”是其外在
形式;“以法办事”是其基本要素;“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
会团体、组织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是其要体现的基本价值、精神和原则;而建
成在高度民主基础上的“社会主义法治(法制)国家”,则是所要达到的目标。
本文发布于:2022-07-31 21:18:1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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