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上)
1.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首次使用宪法一次。近代中国最早使用宪法一词的是马建忠的
《适可斋记言》,中国最早在法律文件中使用近现代意义的“宪法”一语,则是1908年
清政府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
2.宪法的界定:①实质意义的宪法:是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界定宪法的。包括成
文宪法、威敏斯特模式的宪法性文件、独立于宪法文件本身之外的具有根本性质的宪法性
法律、普通法系或大陆法系宪法判例以及因历史或传统而形成的宪法管理。②形式意义
的宪法:是根据宪法作为法律的形式特征来界定宪法的。
法是指其指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并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的成文法典。
3.宪法的特征:包括
形式特征⑴: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①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不同于其他
法律,宪法的制定机关也称制宪机关,一般为一个专门机构,职责就是起草或制定宪法。
②宪法的通过和修改程序不同于其他法律。宪法草案及
即宪
修正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
⑵: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①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普通法律的规定不得同宪法
相抵触,否则无效;②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根本行为准则。
实质特征:⑴对人权的基本保障,尤其是保护少数派特别是易受歧视的弱势体。
⑵对国家权利的限制:①由于宪法规定了主要国家机关的组织、职权、活动原则和方式
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因此宪法实际上成为授予行使国家权力的根据;②由于宪法规定
了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范围、程序与方式,因此宪法同时也是对国家权力行使的限制。
4.宪法的根本目的即在于限制政府的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保障公民权利在宪
法中居于核心的支配地位。
5.宪法的渊源:①成文宪法典(宪法修正案是宪法典的组成部分之一);②宪法性
法律(不是我国宪法的渊源);③宪法惯例(是不成文法国家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④
宪法判例。(宪法判例是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普通法院或专门机构在适用宪法审判案件时形
成的具有约束力的先例。)一一不是我国宪法的渊源;⑤宪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
解释宪法的职权);⑥国际条约。
一、宪法的分类
1.宪法概念:宪法分类是指按照一定标准把宪法划分和归纳为不同类别的活动,是宪法与
宪法学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
2.宪法学:是以宪法现象的产生、存在、发展和变化的法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科学。
3•传统分类(旧的分类)---------分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与柔性
宪法,钦定宪法、民定宪法与协定宪法,实质意义的宪法与形式意义的宪法。
★⑴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一一划分的依据和标准是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①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
的宪法典。
②不成文宪法:是指既有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又有非书面形式的宪
法惯例构成,而没有统一的书面形式的宪法,如英国。
③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一一1787年美国宪法;
④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一一1791年法国宪法;
⑤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成文宪法一一1918年苏俄宪法;
⑥我国四次颁布成文宪法——即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
⑦一方面,成文宪法日益和不成文宪法、宪法惯例相结合;另一方面,不成文宪法也日
益和成文宪法相结合、渗透,这已成为当今世界宪法发展的趋势。
(★2006年简答:比较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V)
⑵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一一是英国学者詹姆斯•布赖斯与
学研究》一书中最早提出的。
根据宪法的法律效力和制定修改程序的不同,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
法。
柔性宪法:是指制定和的程序、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
1884年在《历史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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