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作业1

更新时间:2024-11-07 18:06:47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31日发
(作者:烤死婴儿)

法理学作业1

第一编法的一般原理

一.名词解释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它是一门具

有阶级性、政治性的学科,总是体现着一定阶级的世界观及其政治的、经济的实际利益的需

要。

2.法理学是在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

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

3.规范性调整即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4.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收(即掌握国

家政权的阶段)意志,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具有普通的约束力的规范体系。它具有规范性、

国家强制性、阶级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

5.法的价值即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

义。

6.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凡具有相同的历史渊源,

相同或相似的法律表现形式即为同一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社会主义法系均是其表现

形态。

二、思考题

1.法理学在法学体形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

答:法理学是在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他所阐明的是法律制度的基本问

题和一般规范,是对法这种现象总的看法。他涉及的是法律实现和一些具有针对性、战略性

和方法论性质的问题。它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

首先法理学与其他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法理学是以全部法律即把法律现象

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其产生、发展、本质规律和作用等基本问题。它为其他部门法学提供了

研究立场、观点和方法,同时他所阐述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基本知识对部门法学的研究

具有指导意义

其次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再次法律学同其他理论学科的关系也很紧密

2.怎样理解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性?

答:社会调整是指通过一定社会的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

展的方向,有目的的将其纳入秩序之中。

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每一个社会都存在一定的社会调整物质生产方式是社会调整的因素

(2)社会调整的发展过程是由一个从自发到自觉由个别到一般由浑一到分化的过程

(3)社会调整的发展过程中社会性的比重呈增长趋势

3.怎样理解法的本质的不同层次?

答:法的本质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即法的第一级本质就是奉为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这是法的第一级也是比较浅层

次的本质

法的第二级本质是指统治阶级确认人们某项行为是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表现,而不是随意

法的第三级本质是指人们的行为自由和责任。人们的社会权利和义务是人的社会属性,是一

定社会关系的体现,特别是经济关系的需要,即一定的物资生活需要一定的所有制关系的需

要。

法理学作业2

第二编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1.社会主义法是如何产生的?

答:社会主义法是在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基础上建立起来

的.

首先,无产阶级取得政权,把自己的意志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这是社会主

义法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

其次,在摧毁旧法体系基础上创立社会主义新法。

再次,通过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在广大人民的参与下创建完善的社会主义法

律体系

2.如何理解"一国两制"与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之间的关系?

答:一国两制是我国为解决和平统一问题而实行的制度.是指在一个中国的前

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

度长期不变。

一国两制实行后,大陆的法仍然保持社会主义的本质不变,而港、澳、台保持

资本主义法的本质不变,而且社会主义性质的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主体.因此,

当代中国的法就其本质来看,出现了一国两法的独特情况.但是一国两制条件

下,一个国家两种法律制度的情况,不同于历史上存在过的一个国家两种法律

制度的情况。我国现阶段一国两制条件下出现的本质不同的法律制度,不再

是相互排斥对抗性的关系,而是长期并存,互利互惠,互相促进,共同繁荣

发展的关系。

总之,一国两制不会改变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特别行政区的资本主义法

的本质,不会改变中国法的主体部分的社会主义本质;当代中国法主体的社

会主义本质,也不会改变特别行政区的资本主义的本质。

3.社会规范调整的特点有哪些?

答:社会规范调整的对象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它指出在人与人的关

系中该如何行为,行为的内容是什么。

社会规范调整的是一般性的行为,它不是针对具体人,而是针对某个人,它

要求某类人在某种生活情况下都要按这种规范行为。

社会规范调整反映了一定的社会意识,是自发与自觉共同作用的结果。

社会规范调整的内容反映了人们调整社会关系,使之按照某个社会集团阶段

的愿望发展的企图。

社会规范调整要受一定社会经济制度的制约,体现了一定的经济要求。

社会规范调整具有历史继承性,服务于不同的社会关系。

4.法律调整的过程一般分成几个阶段?

答:法律调整的过程一般分为三个阶段:

(一)法律、法规开始生效阶段。

经过法的创制,法律,法规被通过并付诸实施,进入法律调整过程,这个阶

段是法律调整的初始阶段,其特点是确立了法律调整的规范性根据,把一定

的社会关系纳入了法律调整的领域。

(二)产生法律关系的阶段

当出现一定法律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使一定主体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法

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使法律规范转化为现实的关系的阶段。

(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获得实现,转化为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

行为的阶段,有时候,还存在一个机动性的第四阶段,即当法律规范的实现

出现障碍时,国家机关运用国家权力,把一般规范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化,排

除障碍,这个阶段保证法定权利,义务的实现是法的适用阶段,其特点是有

管辖权的机关,发布产生法律效力的个别性文件。

5.社会注意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答:1.法律至上原则

法律在整个社会规范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任何社会活动主体都必须服从

法律,遵守法律的规定而没有超越法律的公共权力,具体表现为:

1)在所有社会规范中法律至上,法律高于道德,纪律政策,教规等,不能

因其他社会规范的存在而影响法律的效力或实施。

2)对所有社会成员,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法律至上。

3)对于任何公共权利,法律至上,任何权利的拥有和行使都必须具有法律

上的根据并服从于法律的要求。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1)任何公民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平等。

2)在法的创制过程中,赋权应具有平等性。

3)在法的实施过程中,守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平等。

法理学作业3

一、填空题

1.法律现象

2.法律规范、法律原则

3.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二、单项选择题

1.C2.A3.C4.A5.A

三、多项选择题

1、ABC2、BCD3、ABCD4、ABCD5、ABC

四、问答题

1.简述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答: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包括三个因素,假定,处理,制裁

1)假定:法律规范中关于规范使用的条件的部分

2)处理:法律规范中指明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部

3)制裁:法律规范中关于违反该规范后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的规范

2.简述法的体系和法的部门。

答: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

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的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

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法的体制与法的部门是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法的部门是法的体系的基本组成

要素,各个不同的法的部门的有机组合,构成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的体系

3.简述我国的法律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4)地方国家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6)特别行政区的法

7)国际条约

4.法治的概念及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

答:社会主义法治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

公民,都必须严格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决依法办事,依法治理国家

基本要求:1有法可依,即有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使需要法律调整的社会

关系均有相应的指定得比较合理,符合实际的法律规定

2、有法必依,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在处理各种事务,特别是处理与公民和其

他社会团体的关系时,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办理;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都

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3、执法必严,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时必须做到一丝不苟,依法办事,

处理公务,办理案件都要有法律上的依据,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4、违法必究,凡是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不允许任何个人和

组织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

法律学作业4

一、填空题

1.法律心理、法律思想体系

2.意志

3.审判

4.完全行为能力

二、单项选择题

1.D2.C3.B4.D5.B

三、多项选择题

1.AD2.ABC3.ABCD4.ABCD5.AD

四.问答题

1.法的实施与法的实现的区别

答:(1)在法的运行阶段上

法的实施是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最彻底的过程与活动,法的实现是法在社会中

运行的终点,结果

(2)侧重点

法的实施侧重于强调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贯彻,是法的运作过程,

而法的实现则侧重于强调法实施的结果,强调把法律规范的要求转化为现实

生活中的事实和实际状况

2、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答;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构成

法律关系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内容:机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在法律上的一种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3、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特点

答: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

特点:(1)法律责任与违法有不可分的联系,它们之间是一种因果关系,没有

违法就没有法律责任,违法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2)法律责任是由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有无,大小,性质,范围,期限等,都

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

(3)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必须由国家专门机关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其他任

何单位或个人无此项权力

4、法律监督的概念及构成因素

答: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法的创制和法的

实施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法律监督由三个要素构成:主体,客体,内容

(1)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

(2)客体: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各种法律活动,包括国家机关行使职

权的活动也包括社会组织和公民执法,守法活动

(3)内容:各种法律监督对象实施的法律活动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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