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山东省委党校研究生考试《法理学》复习参考答案

更新时间:2024-11-08 04:50:35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31日发
(作者:孤儿院领养)

2019年省委党校研究生入学考试《法理学》复习参考题及答案

简答题

1.法律本质的三个层面?P94

法律的本质是相对于法律的外在特征而言的,是法律的内在属性。分为以下三

个层面,后一层面是对前一层面的推进与深化。

(1)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第一层次的本质。任何阶级社会或有

阶级的社会的法,无论是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或社会主义社会

的法,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法律的强制性来源于国家意志性。

(2)法律体现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同时也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在任何阶级对立社会,国家意志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同时,法律

需要社会各个层面的承认与支持,因此,法律不仅确认和保护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

阶级的根本利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3)法律所体现的意志归根结底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这意味着

任何特定社会阶层的法律都必须在现实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之内制定法律,试图跳

出客观物质条件和时代限制而制定的法律,是不可能取得成功的。

2.法律发展的方式有哪些?P112

(1)法律继承:是指在法律发展过程中,新法在审查、批判旧法的基础上,

有选择的吸收旧法中的合理因素,使之成为新发的有机组成部分。

(2)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有选择的引进、吸收、同化其他国家或

地区的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以弥补本国法律的不足。

影响法律移植的成败:①地理、气候、人口等自然条件。②经济因素。③政治

因素。④文化因素。

(3)法律创新:是指对法律观念、法律概念和技术、法律原则、法律规范和

具体法律制度的独创性革新,它是人类法律智慧活动的最高形式,也是难度最大的

法律发展运动。

法律创新要注意的问题:法律创新要以有客观实际的需求为前提;法律创新要

建立在深厚的理论基础和谨慎的价值选择之上;法律创新要以社会生活为来源;创

造新制度的步子不宜迈得过大。认识。

3.法律继承的涵义及分类?P112

所谓法律继承:是指在法律发展过程中,新法在审查、批判旧法的基础上,有

选择的吸收旧法中的合理因素,使之成为新发的有机组成部分。

法律继承既包括一国国内的新法对旧法的继承,也包括世界范围内的新旧法间

的继承。

根据新、旧法律之间是否具有相同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性质,可以把法律继承分

为同质法间的继承和异质法间的继承。

4.法学的研究对象?P2

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5.根本法与普通法的主要区别??P131

根本法,也就是一个国家的宪法,又称根本大法。普通法是指根本法之外的其

他法律。

根本法和普通法的立法主体不同。根本法的制定和修改一般是来自一个国家的

最高立法机关或特别的制宪会议。而普通法的立法主体根据法的不同地位和效力,

由不同的机关制定。(既可能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也可能是地方立法机关,也

可能是行政机关。)

根本法和普通法的立法程序不同。根本法的制定和修改有严格的程序要求。(不

论是法案的提出、审议还是表决,其程序规定和普通法都有差异。)而普通法的制

定和修改的要求没有根本法严格。

根本法和普通法的基本内容不同。根本法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的重大事项,调

整社会关系广,具有原则化的特点。普通法规定的是一个国家某一方面或某一具体

领域内的事项,调账社会关系范围窄,具有具体化的特点。

根本法和普通法的法律效力不同。根本法是制定普通法的原则和依据,在法律

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效力地位,任何普通法不得与根本法相抵触。

根本法和普通法的解释和监督不同。根本法的解释权力和监督权力往往被宪法

授予特定的机关行使。普通法的解释和监督处理法机关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也

享有一定的解释权和监督权。

6.简述法律的规范作用。P98

法的作用可分为法律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是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的作用,包括指引、评价、

预测、强制、教育等作用。

1)指引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起到的普遍指导作用。2)评价作用:

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评价尺度,能够对人的行为的法律意义进行评价。3)预测作用:

是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预测人们相互之间将会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法律后果。

4)强制作用:是指法律能够运用国家强制力对违法者施以强制措施,保障法律被

顺利实现。5)教育作用:是指法律不仅是社会的行为规范,也确立了最低的社会

道德标准和是非观念,它可以通过它的实施和传播进入人的心灵,矫正人的行为。

(法的社会作用是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它体现在立

法、司法、执法等法律的运行过程中,包括分配社会利益、解决社会纠纷和实施社

会管理等作用。)

7.简述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三要素。P143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是指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要由那些必备的要素构成,以

及如何确立这几个要素的功能和它们在法律规则内部的具体逻辑关系。法律规则必

备的构成要素包括: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假定条件:是经过对事实状态中相关条件和情况的归纳与抽象并将其规定在法

律中,从而构成具体适用某一法律规则的前提条件。

行为模式:这是构成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它对让你们行为的标准与方向作出

法律要求和规定,指出人们所具体享有的法律权利和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及其方式。

法律后果:是指在一定情形下,法律对其调整范围内的相关事件与行为的动机、

内容和意义等方面进行法律评价所得出的结果。从表现形式上有两类:肯定性的和

否定性的。

8.简述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P108-109

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1)法律起源经历了一个由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的

过程。(2)法律起源经历了一个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发展到成为制定法的过程。

(3)法律起源经历了一个由自发调整到自觉调整的过程。

9.简述法律实施的三种主要形式?P261

法律实施: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是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具

体运用和贯彻。包括:法的遵守(守法)、法律执行(执法)和法律适用(司法)。

法律遵守即守法,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每个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的活动。法律执行即执法,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执法指国家行

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或委托的其他机关和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

序贯彻实施法的活动,包括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和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狭义的执

法仅指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法律适用在广义上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执行法律的

活动,但通常狭义上来使用,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

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即指司法。

10.简述法律移植的两种类型。P113

法律移植有两种类型:一是被迫的消极型的法律移植;二是主动的积极型法律

移植。前者是指一国在征服别的国家或地区后在其主权范围内强制实施本国的法律,

后者是指因为所移植的法律具有较高的质量而被其他国家或地区自愿接受。

11.简述法律职业伦理的基本要求。P315

法律职业伦理的基本要求包括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普适性要求,即适用于所

有法律人或者说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本法律职业伦理准则。另一层面是特殊性

要求,即仅适用于某种特定法律职业的基本法律职业伦理准则,如法官职业伦理、

检察官职业伦理、律师职业伦理。普适性法律职业伦理的基本要求是:(1)实现

社会公正,(2)忠于法律,(3)维护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团结与声誉。特殊法律职

业伦理的基本要求是:法官必须保持中立,律师职业伦理的核心是最大限度的维护

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检察官对于国家和政府是一种“效忠”的伦理关系,这是职

务委托关系——检察官作为国家和政府的代理人追诉犯罪。

12.简述法学体系的特征。P53

1)系统性。2)层次性。3)现实性。4)开放性。

13.简述法学与法理学。P1

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法学有三个层次:知识之学、智慧之学、精神之学。1)法学作为一门科学,表现

为一种知识系统。2)法学还是一种智慧之学,即是关于法律的能力、方法、技巧

和思维的学问。3)法学还应当是精神之学,它应当全面展现并传播法律的精神。

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理论法

学,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法理学一般在西方称之为法律哲学或法哲学。现在

西方学者一般同时使用“法哲学”和“法理学”两个名称。

14.简述古典自然法学派。P21

古典自然法学派,又称经典自然法学派,是近代西方影响最大的一个法学流派,

也是近代资产阶级反封建和反天主教会的有力思想武器。它的出现标志着一种与中

世纪神权世界观相对立的法权世界观的确立,这一世界观的核心内容是人权和法治。

古典自然法学派反对神权宣扬人权、反对专制宣扬自由、反对等级特权宣扬法律人

格的平等。

15.简述关于法律本质的几种主要学说。P93

关于法律本质,近代以来法律思想界众说纷纭,具有代表性和较强涵盖力的学说有

以下三种:(1)法律命令说。这种学说认为法律是一种主权者的命令。(2)人民

公意说。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认为,主权无非是对“人民公意”的一种运用。(3)

社会控制说。美国社会学法学家庞德将法律理解为“发达的政治上组织起来的社会

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它是一种通过有系统、有秩序的适应社会强制力量的

社会控制。”以上学说从不同角度对法律本质进行了较为深刻的分析,为法律思想

史提供了可贵的智识资源

16.简述立法活动的特征。P238-239

立法活动的特征:一是立法活动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二是立法活动既包括

有立法权的专门国家机关进行的立法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立法活

动。三是立法活动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四是立法活动是一项包括多种形式

的法律变动的专门活动。

17.简述我国现行的法律监督体系。P290

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系统构成。

国家监督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为主体,以国家的名义,依法定职权和程

序进行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2)国家行政机关

的监督(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社会监督是以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为主体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主

体范围十分广泛,民主性比较突出,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

用。(1)社会组织的监督(2)社会舆论的监督(3)人民众的直接监督

18.简述中国法学历史发展的四个阶段。P13

1、先秦时期法律思想:儒家的法律思想,最重要的特点体现在“礼治”。儒

家坚持和发展“礼治”思想,视“礼”为国家的主要规范手段,希望在此基础上牢

固建立起以尊卑等级和宗法伦理为基础的社会秩序。道家的法律思想。在法理思想

上倡导无为,一定程度上对调控社会的礼法抱有消极态度。墨家的法律思想。主张

“法天而尊天法”;同时法律的实施离不开刑罚。法家的思想。主要包括:法是国

家的规矩、准绳,是一种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国家制定的法律应该以特定形式向

大众公开。总体说来,法家的“法治”思想从根本上说只是维护君权的工具,公开、

严苛的法律只是君王驾驭百姓的“刑赏二柄”,与后世法律思想有本质区别。

2、从秦朝到清朝的法律思想:律学滥觞于秦,发展于两汉,昌盛于魏晋,至

唐达到顶峰,唐以后逐渐衰落。律学不仅从文字上、逻辑上对法律条文进行阐释,

还对包括礼与法律例之间的关系、刑名的变迁以及听讼、断狱等在内的法理问题进

行阐述,使儒家经典与法律融为一体,最终完成了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3、近代中国法学发展:沈家本主持的清末修律工作,借鉴了大量大陆法系国

家的立法精神和立法技术,标志着传统中华法系的瓦解。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法学发展

19.亚里士多德的“法治”三要素。P19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念:将法律定义为“不受欲望影响的智慧”,明确提出“法

治优于一人之治”,这里的法治包含了两层含义: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

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给“法治”确定了三个基

本要素:法治指向公共利益;法治依据普遍规则而不是依靠专断命令;法治意味着

对法律的认同。

20.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P252

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部门齐全、层次分明、结构协调、体例科学,主要

由三个不同层级和七个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构成。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是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七个法律部门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其中,宪法居

于核心和统率地位。

辨析题

1.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社会中产生了对立阶级。P107

错误。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社会内部基本矛盾,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

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矛盾的运动发展,直接原因是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

2.法理学的基本原理自成体系,不需要得到部门法学的支持与佐证。

错误。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乃是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的关系。部门法学的任

务在于研究和阐明各自领域中的特殊概念和特殊规律;法理学则是从总体上综合研

究一切法律现象的基本概念和共同规律,它是一门总论性的法律学科。法律落后,

可以依法理加以改进;而法理学落后,则法律必有实质性的缺陷。

对于法理学与法学其他分支学科的关系,一方面,应当认识到,法理学不仅仅

是法学中的基础性学科,它是对古今中外各种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概括和抽象,

主要承载着解决人们法治理念层面的功能,由此指导各个部门法学的发展;另一方

面,更要看到,法理学的研究同时也离不开部门法学。部门法学所承载的是对各种

具体法律制度的分析功能,法理学的基本原理需要广泛地得到部门法学原理和具体

法律规范、法律事例(包括案例)的支持与佐证,法理学中的法理同部门法中的法

理应当互相贯通和依托。只有充分重视这一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才能够既使法理

学对其他法学分支学科起到全面的统帅作用,又使法理观点在法律实践中得到进一

步的认可与说明。

3.法理学指导各个部门法学的发展。

正确。法理学不仅仅是法学中的基础性学科,它是对古今中外各种法律现象及

其发展规律的概括和抽象,主要承载着解决人们法治理念层面的功能,由此指导各

个部门法学的发展。

4.法律本质中最根本的属性是国家意志性。P95

错误。物质制约性是法律本质中最根本的属性。法律在本质上受制于社会物质

生活条件。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内容由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

5.法律的内容最终是由统治阶级的意志决定的。

错误。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阶级的国家意志。但是,

需要注意的是,它不是该社会阶级中个别人的意志,也不是该社会阶级中所有成员

个别意志的总和,而是该社会阶级作为一个整体所体现出来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因此,它不是一种任性的意志。而且,法律作为特定社会阶级的意志,并不意味着

作为一国法律整体的国家意志不对其他社会阶级、阶层的利益加以承认和保护。相

反,法律需要社会各个层面的承认和支持,单纯的意志强制是不可能使法律发挥有

效作用的。因此,法律不仅确认和保护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阶级的根本利益,而且

在一定程度上也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包括维护一般的社会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社

会发展和保护自然环境等。

6.法律行为就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直接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方式进行的活动。

P162

错误。法律行为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方式是积极的作为还是消极的不作为,

把法律行为分为积极法律行为和消极法律行为。积极法律行为就是指行为人以积极

的、直接的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方式进行的活动。消极法律行为是行为人以消极的、

间接地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方式进行活动。

7.法律即主权者的命令。P93

错误。关于法律的本质近代以来法律思想界众说纷纭,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

法律命令说、人民公意说、社会控制说。法律命令说的核心是法律即主权者的命令。

法律命令说只是从立法的权力来源和法律规范的内部结构出发对法律本质进行了较

为深刻的分析,为法律思想史提供了可贵的智识资源。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一种表现

形式,法律体现为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阶级的意志,同时也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法

律体现的意志归根结底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8.法律起源经历了一个由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的过程。P108

正确。任何规范萌芽之初,总是在某个特定时空针对具体的事件作出的,针对

具体事件所作的个别调整增多以后,就逐渐形成具有规范意义的惯例,产生具有普

适性的规范。法律起源也经历了一个由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的过程。

9.法律体系是本国全部法律制度组成的有机整体。P251

正确。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现行所有的法律规范,依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

根据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法律门类,并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

包括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的相互联系、有机统一的整体。简单地说,法律体系就是

部门法体系。

10.法律与其它社会规范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有无强制性。P97

错误。任何一种法律规范都有一定的强制性,都依赖于某种社会力量保证其实

施,只是,法律与其它社会规范的强制性在性质、范围、程度和方式等方面是不尽

相同的。

11.法律职业最早起源于英国。P309

错误。法律职业最早起源于古罗马。古罗马的征战和城市化运动推动了简单商

品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更加细化,这促进了古罗马法学的繁荣和法律职业的出现。

12.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P107

正确。法律的产生离不开人类文化的发展,特别是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

社会日益分裂为统治和被统治的对立的阶级,这就需要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

的力量来缓和冲突,一部分有利于统治阶级统治的原始社会规范通过国家的认可,

获得法律的性质,成为习惯法。

13.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区别,在于它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比较强。P44

错误。法学和其他所有的社会科学都有一定的联系,但并不掩盖他们的区别,

如法学与政治学、经济学、历史学伦理学都是对社会生活的某一侧面、某一领域进

行具体、特别的研究,其对象是整个社会生活的个别领域,而社会学则是对社会整

体的研究,其对象是整个社会。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都以具有矛盾特殊性的特定现

象作为研究对象。如法学以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各门学科以其研究

对象的个性互相区别开来,各自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同时也由于它们研究的对象

共性而相互联系,并一起构成学科体系或学科。法学吸收其他社会科学的认识成

果来说明法的现象,并且能够解答法的外部作用问题(如法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

会生活的影响)。

14.法有溯及力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P153

错误。法律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是否可以适用其生效

以前的事件和行为的问题。如果可以适用即法律有溯及力,如果不能适用,即法律

无溯及力。现代法治一般强调“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原则。

15.公民监督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产生法律效力。P301

错误。公民监督具有广泛的众性,是法律监督中的重要的普遍的力量。公民

监督作为一种社会监督,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它可以通过法定渠道,传输到国家机

关的法律监督中去,并通过后者产生法律效力。

16.律师职业伦理的核心是忠诚于国家和政府的利益。P316

错误。律师职业伦理的核心是最大限度的维护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7.律学作为我国封建社会正统的法学代表,是当时唯一存在的法学。P16

错误。律学是我国封建社会正统的法学代表,但并非唯一存在的法学。长期的

历史发展过程中,还有各种不同风格的法学研究和不同价值取向的法律思想对律学

产生了影响。尤其是明末以后,进步的法律思想和法学研究对传统的律学产生了巨

大的冲击。

18.儒家法学观最重要的特点是礼法兼修。P14

正确。儒家法学观最重要的特点体现在“礼治”。儒家坚持和发展“礼治”思想,

视“礼”为国家的主要规范手段,希望在此基础上牢固建立起以尊卑等级和宗法伦

理为基础的社会秩序。“礼”的基本原则为“尊尊”、“亲亲”,前者维护王权,所谓

“国无二君”;后者维护父权,所谓“家无二尊”。先秦儒家学者认为“礼崩乐坏”

的社会混乱状况的根源,在于人们对礼乐传统的丢弃,他们希望重新恢复三代礼乐

文化和礼乐秩序,以“复礼”为己任。至汉武帝时,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

儒术”,将礼的精神贯彻到社会制度的各个层面,“引礼入法”、“礼法合一”,儒家的

礼治思想被正式确定为中国传统社会政治法律的基础,并由此发展出了独具中国特

的礼法制度和礼法文化。

19.宪法在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和统帅地位。

正确。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为确保中国共产党始终成为中国特社会主义

事业的领导核心,确保国家一切权力牢牢掌握在人民手中,确保国家永远沿着中国

特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奋勇前进奠定了法制根基。因此,宪法在中国特社会主

义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发挥统帅作用。

20.在法律适用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P134

正确。在法律适用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这是因为特别法是针对特别事项制

定,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材料分析

1.2015年10月,陕西某村民王某状告该村村民委员会,要求得到属于自己的

一份土地补偿款。而被告根据村股份合作制章程,以原告已出嫁为由,剥夺了原告

获得股份分红的权利,该章程已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

为世居村民,属于村集体的一分子,对于2015年5月村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后的

补偿款,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尽管原告于2010年出嫁,但其户籍并未迁

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土地征收补偿款

及其他村集体财产,原告出嫁后仍应与其他村民有同等的权利。

当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冲突的时候,法院该如何裁断?试根据法律渊源理论予

以分析。P126

村规民约属非正式法律渊源,当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冲突的时候,法院该依据

国家法律裁断。法律渊源是法律规范的来源或源头,又称法源。法的渊源可分为主

要渊源和次要渊源,或者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主要渊源或正式渊源包括制

定法、判例法、国际条约和协定等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可直接适用的法律规范。

次要渊源或非正式渊源包括习惯、法理、学说等,仅仅是在无主要法源可援引的情

况下可参考。

我国法的正式意义上的渊源主要包括:(1)宪法(2)法律(3)中央法规,包

括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4)地方法,包括一般地方法和特殊地方法。如地方性法

规和、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5)规章,包括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等(6)国际条约。一般认为在当代中国的法律中,判例、政策、法

理等属于非正式法律渊源。非正式法律渊源仅仅是在无正式法源可援引的情况下可

参考。

2.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根据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原理,分析《民法》第22条确立的法律规则的逻辑

结构。P143(第二十二条【宣告失踪的撤销】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

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是指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要由哪些必备要素构成,以及

如何确立这几个要素的功能和它们在法律规则内部的具体逻辑关系。目前,法学界

得到较多认可的观点认为,法律规则必备的构成要素包括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

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1)假定条件,它是经过对事实状态中相关条件的归纳与抽象并

将其规定在法律中,从而构成具体适用某一法律规则的前提条件。(2)行为模式,这是

构成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它对人们行为的标准与方向做出法律要求和规定,指出

人们所具体享有的法律权利和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及其方式。(3)法律后果,是指在一

定情形下,法律对其调整范围内的相关事件与行为的动机、内容和意义等方面进行

法律评价所得出的结果。

《婚姻法》第二十二条是一条不完整的法律规则,仅包含行为模式。对人们行

为的标准与方向做出法律要求和规定,指出人们所具体享有的法律权利和应当承担

的法律义务及其方式。

3.《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

免除处罚。

根据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原理,分析《刑法》第19条确立的法律规则的逻辑

结构。

同上。《刑法》第19条是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是假定条件,“犯罪”是行为模式,“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法律后果。

4.《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

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

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抢劫的;(八)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根据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原理,分析《刑法》第263条确立的法律规则的逻辑

结构。

同上。法律条文与法律规则并不是一一对应关系。一个法律条文并不一定就是

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刑法》第263条是一条不完整的法律规则,只包括行为模

式和法律后果,不包括假定条件,假定条件在刑法总则里规定了,263条中“以暴

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是行为模式,“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是法律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是法律后果,“(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

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

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是行为模式。

5.某市储蓄所中午时分遭歹徒抢劫,时值午休时间,储蓄所只有储蓄员A一人

值班。当歹徒敲碎玻璃冲进储蓄所时,因储蓄所没有安装报警装置,A只能一人与

歹徒进行周旋,没有与歹徒进行搏斗。她知道大额款项放在一个盒子里,却谎称储

蓄所的钱已经送到总库了。这样,歹徒只抢到了少量的款项。案发后,该储蓄所上

级主管部门单位决定开除A的公职和党籍。原因是储蓄所在遭受抢劫的时候,储蓄

员应该以保护国家财产为先,而A却未与歹徒搏斗,使国家财产遭受了损失。A不

服决定,提出仲裁。上级主管单位的意见是,该储蓄员在国家财产面临危险时,不

能挺身而出,以自己的生命来保护国家财产,更何况她还是一名共产党员,在国家

需要的时候没有付出自己的一切。而A认为,储蓄所没有安装报警器,当自己的人

身安全遭受威胁时,孤立无援,但还是保护了大额财产,损失是少量的,因此,履

行了作为一个储蓄员的责任。

根据法律责任的产生原因,分析材料中A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原因。P179

法律责任对责任主体来说是一种不利或负担,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1)违法。

2)违约。3)违反法律的特别规定。

6.2015年3月17日《长江商报》报道了武汉首起“高考移民”案:四年大学

刚要读完,女生被举报是“高考移民”,被学校取消了学籍。但经两级法院审理认为,

学校作出的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判决撤销取消学籍决定。从这个判决来看,强调

学校在作出取消学籍这一决定时,要依法行事,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

根据上述材料,谈谈正当法律程序的功能。P233

由于学校作出的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导致学生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

撤销取消学籍决定。可见,正当法律程序的功能有:(1)限制恣意、约束权力,(2)

保障决策者充分接纳各种信息,做出正确的或最好的判断,(3)通过和平的程序保

障充分平等的发言机会,疏导矛盾、化解冲突。(4)确保程序运行结果的稳定实现,

(5)导致人们有效服从程序运行的结果并形成法律信仰的局面。

7.蒋某与黄某于196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并收养有一

子。1996年,黄某与比他小近30岁的张某相识后,二人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同居

生活。2001年初,黄某因肝癌晚期住院,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

嘱,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总额为6万元的财产赠与张某,其中包括出售房

屋所获房款的一半即4万元,及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自己所用的手机一

部等。2001年4月22日,黄某经医治无效去世。黄某的遗体火化前,张某偕同

律师上前阻拦,并当着蒋某的面出示了黄某留下的遗嘱。当日下午,张某以蒋某侵

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纳溪区法院认为遗赠人黄某的遗赠行

为违反了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于2001年10月11日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

告张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并于同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查明本案的事实后,以与一审法院同样的理由,

当庭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根据以上材料,分析法律原则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P277

司法的基本原则:1)司法公正。法律的正义价值在司法中的直接体现就是司

法公正。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3)司法平等原则。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

行使职权原则。5)司法责任原则。

8.从呼格吉勒图案的再审到聂树斌案的异地复查,法治中国再下一城。疑案、

积案少一个,则中国法治进一分;及时解决存量问题,杜绝增量问题的产生,中国

司法公信自然日增月涨,发生质的飞跃。

根据以上材料,讨论个案公正对司法公正的意义。P278

由于个案的差别,普遍公正标准的适用可能会产生个案的不公。在个案不公正

的情况下,要求我们对个案的当事人多做一些法外的工作,使他们的利益能够大体

上平衡。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要努力让人民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

到公平正义。

9.2012年4月10日,鉴于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决定停止其担任中央政

治局委员、中央委员职务,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其立案调查。2013年7

月25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犯罪一案,经依法指定管辖,由山东

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3年8月22日,济南

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并于

2013年9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

依法判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服一

审判决提出上诉,10月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受理。2013年10月25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

诉,维持一审无期徒刑判决。

结合材料,分析司法平等原则的主要含义。P279

司法平等原则,是我国宪法上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司法上的

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

利,也是法律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我国,司法平等原则的主要含义是(1)司法机

关依法行使司法权,法律统一适用于全体公民,而不以公民在民族、种族、性别、

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方面的任何差异而有所区别。(2)司法的

目标是实现公民依法享有的同等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对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

包括被依法剥夺了政治权利的公民的其他合法权益,都依法加以保护。对一切公民

的违法犯罪行为,不管他们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

都应乗公执法,一视同仁,依法论处。(3)在司法过程中,公民的诉讼权利平等。在

程序意义上,不允许有不受程序法约束的特殊公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于程序法

之上的任何特权。在司法程序上,必须一律平等地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任何人都

不得例外。需要强调说明点,这里讲的司法上的平等,不是指立法上的平等。

10.根据我国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婚前检查自愿;夫妻双方只要签订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都不需要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即可当场办理。该条例

的某些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某些规定出现了冲突。

结合材料,谈谈我国有哪些处理法律冲突的原则?P149

我国处理法律冲突的原则:一是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二是上位法优于下

位法,如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其法律效力高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三是后法

优于前法,四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本案中《婚姻登记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

法规,而《母婴保健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婚姻登记条例》相对于《母婴

保健法》而言是下位法,当下位法与上位法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上位法的规定,

即适用《母婴保健法》的规定。

11.2017年10月,张女士的丈夫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丧生,张女士和女儿依法

定继承方式继承了丈夫的遗产。

结合法理学中的法律关系理论,分析引起材料中遗产法定继承这一法律关系发

生的法律事实。P177

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律所确定的主体之间具体行为的法律相关性。构成要素有

1)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2)客体:主体间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具体目标。3)

内容: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依照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事件和行为是法律事实。

本案中引起材料中遗产继承这一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是甲的父亲的死亡。

12.“中国式过马路”是网友对部分中国人集体闯红灯现象的一种调侃,即“凑

够一撮人就可以走了,和红绿灯无关。”出现这种现象是大家受法不责众的“从众”

心理影响,从而不顾及交通安全。

结合法理学中的法律意识理论,分析中国式过马路现象中人们的法律意识状

况?P159

法律意识的概念与作用。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是指人们在一定的历史

条件下,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心理体验,价值评价等等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

法律意识是法律创立和完善的重要思想依据。法律意识对于正确的适用法律与遵守

法律具有重要作用。(1)国家公务人员法律意识的高低,决定着他们对法律精神实质

的理解程度,并将直接关系到对案件处理的正确与否。(2)在某种特殊的条件下,法

律意识还可以被当作法律的某种特殊表现形式直接适用。(3)法律必须内化为人们普

遍的法律意识,渗透于人们的心理之中,当人们普遍尊重、遵守法律时,法律的威

信就能得以确立。中国式过马路现象充分暴露了我国存在着一大部分道德水平不高

法律意识淡薄的体,他们在抢夺时间中得到满足,对可能遇到的危险视而不见。

他们对自己的道德素质体现以及违法行为毫无意识,当然这也反映了我国当前道德

以及法律意识教育严重缺失的现实情况。

13.2003年6月,原告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报

考职位为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专业公务员。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

该职位的三十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同年9月17日,张先著

在芜湖市人事局指定的铜陵市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示,其乙肝两对半中的

HBsAg、HBeAb、HBcAb均为阳性,主检医生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

检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张先著随后向芜湖市人事局提出复检要求,

并递交书面报告。同年10月18日,张先著在接到该通知后,表示不服,向安徽省

人事厅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同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书》。同年11月10日,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

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的行政行

为违法,撤销其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

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此宗案件,被媒体称为“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结合法理学中执法的基本原则,分析芜湖市人事局的行政行为是否恰当?请说

明理由。P272

(1)合法性原则也称依法行政原则;(2)合理性原则;(3)正当程序原则;

(4)效率原则;(5)诚实守信原则;(6)责任原则。国家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

必须根据合法标准。执法的合法性要求执法主体、权限、内容、程序都要合法。芜

湖市人事局所依据的细则是根据国务院人事部制定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

这一部门规章制定的,这一规章依据的是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细则与上

位法之间并不冲突。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2条第2款的规定,细则属于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可以

参照适用。被告芜湖市人事局根据细则的规定,委托医院对考生进行体检,应属行政

委托关系,被委托人实施的行为后果由委托人承担。由于医院关于体检不合格的结

论不符合细则的相关规定,芜湖市人事局作为招录国家公务员的主管行政机关,仅

依据医院的体检结论,认定原告张先著体检不合格,作出取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

程序资格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违反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

14.2017年9月,永州市零陵区徐家井菜市场附近,两名身着城管制服的男子

与一名女性中年摊贩撕打一起,女摊贩多次被城管摔倒在地,其中尤以女摊贩被打

的画面居多,场面一片混乱,视频中不时出现围观者的责怪声:称“城管执法也不

能打人呀,还打得那么狠,简直丝毫没有人性,连女人都打”。

结合法理学中执法的原则,分析案例中城管人员的执法行为是否恰当?请说明

理由。

同上1)合法性原则也称依法行政原则;(2)合理性原则;(3)正当程序原则;

(4)效率原则;(5)诚实守信原则;(6)责任原则。合法不合理。

15.公元前399年,经过抽签的方式,雅典从自愿报名的候选者中随机选出501

人,组成陪审团,负责审判苏格拉底。在规定的时间内,苏格拉底为自己作了辩护。

陪审团经过两轮投票,以多数票判其死刑。苏格拉底被处死前夕,他的一个很富有

的朋友克里托建议他越狱以免一死,并且愿意提供帮助。苏格拉底拒绝了越狱,并

且同他进行了一场深刻的探讨。苏格拉底表示,既然生活在这个城邦,就不可以不

服从城邦的法律。无条件地服从法律是他的哲学,在任何情况下他都不愿违反法律,

即便判决有失公正,他也必须尊重判决,服从法律的绝对权威。最终,苏格拉底平

静地饮下毒酒谢世。

结合上述材料,谈谈公民守法的法理依据。P265

公民守法的释义:(1)守法是对全社会主体的普遍要求是法律事实和实现的一

种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形式,(2)守法是法律实现的必然要求,(3)守法是社会正

常有序的必然要求。(4)守法是实现公民权利的保障。

16.2005年9月下旬,浙江温州警方宣布,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7•28”跨

省抢劫杀人案告破。令人震惊的是,干下抢劫杀人重案的犯罪嫌疑人罗吉军和卓科,

竟是从长沙岳麓山下某知名高校走出来的“天之骄子”。而他们作案的动机,则是为

了获取创业的“第一桶金”,早日实现当老板的梦想。

结合上述材料,谈谈我国守法的主体有哪些。P266

守法是社会主体依法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是守法的主

体。具体来说,我国的守法主体包括一切国家组织和武装力量、非国家组织、公民。

上至,下至普通百姓都必须遵守法律,不能因为是知名高校走出来的“天

之骄子”就不需要遵守法律,不管什么人违法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17.2001年,汝阳县种子公司委托伊川县种子公司代为繁育杂交玉米种子20

万斤,约定收购价以当地玉米市场价的2.2至2.5倍计算。后来,伊川县种子公司

未能如期交种子,2002年初,汝阳县种子公司诉至洛阳中院,要求赔偿。这起普

通的合同纠纷案件落到了李慧娟法官手上。庭审中,原告主张适用《种子法》,以“市

场价”计算,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70万余元;被告主张使用《河南省农作物种子

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以“政府指导价”计算,只肯赔2万余元。由李慧

娟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书写道:“《种子法》实施后,

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

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而被认为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指的是

《条例》第36条,它规定农作物种子必须由政府定价。就是因为这几句看似轻描

淡写的表述,随着案件被上诉至二审法院,这个原本不起眼的小案子突然升级为“法

官违法审查地方性法规”的问题。一时间,李慧娟等法官措手不及。10月13日,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第24次主任会议认为,洛阳中院的行为,“其实质是对省人大常

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

关的职权……是严重违法行为”。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分别向省高级法院和洛阳市人大

常委会发出上述“通报”,要求省高院对洛阳中院的“严重违法行为作出认真、严肃

的处理”,请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纠正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对直接责任

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通报洛阳市有关单位”。——见《南方周末》2003

年11月20日。

请结合材料,阐述法理学中的法律效力等级理论。P149(同10)

法律效力等级也称法律的效力层次或法律的效力位阶,是指一国法律体系中不

同法律渊源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有如下四个原则:一是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

力,二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如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其法律效力高于国务院制定

的行政法规。三是后法优于前法,四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18.2004年5月1日,《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开始实施。该《解释》的实施,却因一宗案件

引起置疑。此案是:北京市民刘某驾驶奥拓轿车撞死行人,被法院判决赔偿死者家

属15万余元。刘某说:“很不幸,我成为了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的这样一个榜

样。但我觉得唯一幸运的是,死者是农村户口,如果是城市户口,按照新交法的赔

偿,那将是天文数字。”他的话引发了人们对《解释》第29条中对不同区域赔偿金

额的区别规定的置疑。有人说:此案及《解释》暴露出城乡公民“命价的悬殊”,是

“赤裸裸的不平等”;有人说:要“以公民的名义捍卫一个农民死者的尊严”。在新

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此类赔偿,在我国城乡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不同城市之

间,赔偿数额确是不同的。如同为城市,在深圳赔偿数额为150万元,汕头却只有

69万元。

请结合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和司法平等原则对上述“同命不同

价”现象的合理性予以分析。P279

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重要的宪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

利,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这一原则,基本

法律和法规也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司法平等原则即是这一原则的体现,如三大诉

讼法中均规定了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司法平等原则在实践上并不排除在法

律规定的范围内的区别对待,只有对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才能真正做

到实事求是,充分体现法律上的平等精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仅指实施法律上的平

等,而不指制定法律上的平等。“同命不同价”现象从法理角度分析,死亡损害赔偿

并非对生命权本身的救济,而是对因侵害生命权所引起的各种现实利益损失的补偿。

根据这种计算方法来理解,“同命不同价”的理由在于:此处的“命”并不是大众观

念里认为的“生命”,而是指死亡赔偿金;此处的“价”并不是生命的对价,而是以

城乡居民收入为标准,按人的正常寿命估算的由于死亡而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对价。

因此,“同命不同价”并不具有明显的伦理价值意义,更多的是一种现实利益损失的

计量。从这一角度来理解,“同命不同价”现象有其合理性。首先,“同命不同价”

体现了一种“从实际出发”的理性姿态。城乡差别在中国是客观存在的,这是中国

的基本国情。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显然也存在极大差别。既然死亡赔偿金不是赔命而

是赔损失,那么,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城镇居民死亡比农村居民死亡的损失更

大,死亡赔偿金不同也是必然的。只是这种过于理性和精确的计算,容易显得过于

生硬冷酷,并不人性化。其次,“同命不同价”充分体现了实质的平等而非形式的平

等。由于受害人个体情况的差异,赔偿的结果千差万别,从某种意义上看,这是一种合

理的区别对待,是“量体裁衣”而不是“均码制服”。既然死亡赔偿金在性质上是对

死者预期财产损失的赔偿,正确的做法就应当根据死者生前的收入情况、侵权人的

过错恶性程度、经济能力等情况来确定赔偿的具体金额,而现实生活中,个人的能

力和收入均有所不同,侵权人的恶性程度和经济能力也千差万别。因此,从死亡赔

偿金的性质来看,本来就应当存在差别,包括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从这个意义上

说,“同命不同价”现象具有合理性。

19.2012年3月,寺口乡农民柳某未经批准,没有建房许可证就动工建房。乡

政府命令他把房屋拆除,但柳某坚决不拆。乡政府便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

久法院贴出公告,宣布柳某强占土地,非法盖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在法律的威慑下,柳某哀求说:“你们吧,要罚多少,我都给。”法院当

场驳回其请求,强制执行拆除了柳某的房屋。

请运用法理学中法律的特征理论对该案例予以分析。P97

法律特征是从形式上来归纳法律的外在属性,它与法律本质相对应,是法律本

质的外化。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一般特征:1)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对为一种调

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而具有的,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活不应该做什

么,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的属性。2)法律的概括性:是

指法律的对象是一般的或抽象的某一类的人和事,而不是具体的、特定的任何事;

法律在同样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而不是仅适用一次。

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基本特征:1)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由国家制定

或认可。2)法律以规定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3)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由国家

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法律要想发挥其社会功能必须以国家强

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对违反法律甚至犯罪的行为实施限制或制裁。本案中对刘某违

法建房拒拆的行为,法院强制执行拆除了柳某的房屋。依法的强制性保证了法律的

实施。

20.多年来,出于环境、安全等因素,我国共有北京、上海、广州、武汉、西

安、深圳、福州、南京、长沙、苏州等282个城市陆续发布禁放令,禁放烟花爆竹。

试根据法理学中的法律渊源理论,分析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材料中的禁放令

属于哪种法源。(同论述1)禁放令属于政府规章

论述题

1.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P126

正式渊源:1)宪法。2)法律。3)中央法规(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4)

地方法(特殊地方法: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②经济特区的

单行经济法规。③特别行政区的法律。)。5)规章(部门规章、军事规章、政

府规章)6)国家条约。

非正式渊源:判例、政策、法理等。

2.论法律的社会作用。P100

法的社会作用是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它体现在

立法、司法、执法等法律的运行过程中,包括分配社会利益、解决社会纠纷和

实施社会管理等作用。

1)分配社会利益。通过权利义务的规定来确认利益主体、利益内容、利益

数量和范围等内容,以具体的法律规范来指导实际上货中的利益分配。

2)解决社会纠纷。法律对社会纠纷主要是通过司法活动予以解决,通过司

法的裁判活动是违反者受到惩罚或承担责任,使社会纠纷得到平息。

3)实施社会管理。法的社会作用不仅包括社会纠纷的解决,还包括积极的

实施对社会的管理作用。

3.论法学的基本属性。P39

法学的基本属性:1)人文性。2)意识形态性。3)实用性和理论性。4)

民族性和普世性。5)时代性和历史性。

4.论法治与民主的关系。P214

所谓现代民主,就是遵循预定的程序,在平等基础上少数服从多数,从而

实现大多数人的统治,即建立在服从多数遵循程序和保护少数等基本原则基础

上的现代政治制度或国家制度,并由此影响到人们的思想观念和日常行为;其

核心是人民当家做主、真正享有各项权利和自由,享有管理国家和其他一切社

会事务的权力。

(1)民主和法治相互依存,相互渗透

民主政权是现代法治存在的前提,没有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事实的存在,

就不可能创立法治;离开了民主制度、民主程序,就不可能制定出具有科学性

与人民性的法律。从立法到护法,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民主。同时,没有法治

确认民主,人民的权利就会失去保障,民主所追求的目标就形同虚设;没有法

治规定和确认民主权利的范围,行使民主权利的原则、程序和方法,社会就会

混乱,民主就会成为”多数人的暴政”。而且,民主程序是现代民主的一个基

本原则,而民主程序必须由法律来规定、确认和保障,所以也是一种法律程序。

(2)民主和法治相互制约,彼此平衡

这主要表现在,民主是法治的内容和价值取向,民主权利的内容直接由法

律确认和规定,而且,行使民主权利的程序和方法也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法治

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必须是凝聚、引导和规范民主的力量,反映民主

发展的要求,民主程序和民主程度都直接影响法治作用的范围。

总之,民主建设应在法治轨道上进行,从而实现民主的法治化;同时,法

治建设也要纳入民主的轨道,从而实现法治的民主化。既不能将二者割裂开来,

更不能将

5.如何认识法理学与法学其他分支学科的关系?P7

对于法理学与法学其他分支学科的关系,一方面应当认识到,法理学不仅

仅是法学中的基础性学科,它是对古今中外各种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概括

和抽象,主要承载着解决人们法治理念层面的功能,由此指导各个部门法学的

发展;另一方面更要看到,法理学的研究同时也离不开部门法学。部门法学所承

载的是对各种具体法律制度的分析功能,法理学的基本原理需要广泛地得到部

门法学原理和具体法律规范、法律事例(包括案例)的支持与佐证,法理学中的法

理同部门法中的法理应当互相贯通和依托。只有充分重视这一法学研究的基本

方法,才能够既使法理学对其他法学分支学科起到全面的统率作用,又使法理

观点在法律实践中得到进一步的认可与说明。法理学从来都不仅仅是法理学家

自己的事业,而是整个法学界的事业。实际上,我们完全可以到法理学与法

律实践的结合点。具有抽象性特征的法理学,虽不能如部门法学那样以立竿见

影的功效直接服务于法律实际,但法理学的抽象性并非空想性,而是具有源自

丰富法律实践的坚实基础,对于社会法律实践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6.试论法律的作用。P98

法律作用是指法律对人的行为以及社会关系所带来的影响。

法的作用可分为法律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是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的作用,包括指引、评

价、预测、强制、教育等作用。

1)指引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起到的普遍指导作用。

2)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评价尺度,能够对人的行为的法律意义进

行评价。

3)预测作用:是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预测人们相互之间将会怎样行为

以及行为的法律后果。

4)强制作用:是指法律能够运用国家强制力对违法者施以强制措施,保障

法律被顺利实现。

5)教育作用:是指法律不仅是社会的行为规范,也确立了最低的社会道德

标准和是非观念,它可以通过它的实施和传播进入人的心灵,矫正人的行为。

法的社会作用是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它体现在

立法、司法、执法等法律的运行过程中,包括分配社会利益、解决社会纠纷和

实施社会管理等作用。

1)分配社会利益。通过权利义务的规定来确认利益主体、利益内容、利益

数量和范围等内容,以具体的法律规范来指导实际上货中的利益分配。

2)解决社会纠纷。法律对社会纠纷主要是通过司法活动予以解决,通过司

法的裁判活动是违反者受到惩罚或承担责任,使社会纠纷得到平息。

3)实施社会管理。法的社会作用不仅包括社会纠纷的解决,还包括积极的

实施对社会的管理作用。

7.试论法学与哲学的关系。P42

哲学是关于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知识的概括与总结,它作为理论化、系统化

的世界观,处于人类知识的最高层次。在人类社会早期人类并没有对知识进行具体

划分,而是将所有追寻知识的行动都称为哲学,囊括一切科学,此时的法学也是这

个知识体系中的一个单元,19世纪中期以后,法学才从哲学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

立的学科。法学与哲学的关系密切:(1)哲学指导着法学的研究,成为法学的方

法论原则和理论基础。社会法律现象是一个错综复杂而又千变万化的动态系统,比

其他社会现象复杂得多,因此,对法律现象的研究总要以一定的哲学作为思想基础,

并从中到世界观和方法论,到科学认识和研究法律现象的钥匙。哲学对法学理

论的指导还突出表现在哲学变革对法学变革的推动,哲学上的每一次更新,催生着

新型的法学理论的诞生。如,实证主义哲学的产生导致了实证主义法学的出现。(2)

法学的科学成果是哲学的材料来源之一。哲学是对包括法学在内的所有社会科学的

概括和总结,因此,哲学必须依赖于社会科学所提供的科学成果,当然也包括法学

所提供的科学成果。

8.中华法系的特征?P201

中华法系的特征:(1)维护专制制度和宗法等级特权。在中国,长达2000

多年的专制历史,使旧中国的法律飞溅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2)

以儒家思想为指导。自汉武以来,儒家思想成为中华法系法律的精神内核。儒家思

想有其积极的一面,也有不利于法制发展的消极因素。(3)重刑轻民、诸法合体

的法律传统。在中华法系的整个法律中刑法居于最重要的地位,其他一切法律都是

围绕着刑律,甚至于法和刑可以通约。(4)具有统一性和封闭性。同西欧法律的

分散性相比,中国法律具有统一性,从而也就具有了浓厚的政治性和行政化特质。

它远离世界其他国家法律之外独立发展,直至清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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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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