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法规条款知识讲解

更新时间:2024-11-07 03:31:39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31日发
(作者:国庆休息)

附件1:

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十五条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

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

者省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的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

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符合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要求。

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审定办法应当体现公正、公开、科学、效率

的原则,有利于产量、品质、抗性等的提高与协调,有利于适应

市场和生活消费需要的品种的推广。在制定、修改审定办法时,

应当充分听取育种者、种子使用者、生产经营者和相关行业代表

意见。

第二十三条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

广告、推广、销售。

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推广、

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

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

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

木良种的;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

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

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应当审定未经审

定或者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发布广告,或者广告中有

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述的内容与审定、登记公告不一致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种质资源是指选育植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各种

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

造的各种植物的遗传材料。

(二)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

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体。

(三)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

(四)主要林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确定的主要林木之外确定其他八种以下的主要林木。

(五)林木良种是指通过审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在一定的区

域内,其产量、适应性、抗性等方面明显优于当前主栽材料的繁

殖材料和种植材料。

(六)新颖性是指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在申请日前,经

申请权人自行或者同意销售、推广其种子,在中国境内未超过一

年;在,木本或者藤本植物未超过六年,其他植物未超过四

年。

本法施行后新列入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的属或者

种,从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在境内

销售、推广该品种种子未超过四年的,具备新颖性。

除销售、推广行为丧失新颖性外,下列情形视为已丧失新颖

性:

1.品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

依据播种面积确认已经形成事实扩散的;

2.农作物品种已审定或者登记两年以上未申请植物新品种权

的。

(七)特异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有一个以上性状明显区别于

已知品种。

(八)一致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的特性除可预期的自然变异

外,体内个体间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表现一致。

(九)稳定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

繁殖周期结束时,其主要性状保持不变。

(十)已知品种是指已受理申请或者已通过品种审定、品种

登记、新品种保护,或者已经销售、推广的植物品种。

(十一)标签是指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种子

包装物表面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二、《广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一条第四款

1、广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种子、食用菌)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裁量标准

4

对应当审定

未经审定的

农作物品种

进行推广、销

售的;作为良

种推广、销售

应当审定未

经审定的林

木品种的;推

广、销售应当

停止推广、销

售的农作物

品种或者林

木良种的;对

应当登记未

经登记的农

作物品种进

行推广,或者

以登记品种

的名义进行

销售的;对已

撤销登记的

农作物品种

进行推广,或

者以登记品

种的名义进

行销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

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

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

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

的;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

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

的;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

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

木良种的;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

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

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

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

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四

十二条规定,对应当审定未经审

定或者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

作物品种发布广告,或者广告中

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述的内

容与审定、登记公告不一致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

货值金额低于

子,并处二万元以上

5000元的

五万元以下。

货值金额5000没收违法所得和种

元以上不足子,并处五万元以上

20000元的十万元以下。

货值金额没收违法所得和种

20000元以上子,并处十万元以上

的二十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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