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十五条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
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
者省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的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
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符合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要求。
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审定办法应当体现公正、公开、科学、效率
的原则,有利于产量、品质、抗性等的提高与协调,有利于适应
市场和生活消费需要的品种的推广。在制定、修改审定办法时,
应当充分听取育种者、种子使用者、生产经营者和相关行业代表
意见。
第二十三条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
广告、推广、销售。
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推广、
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
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
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
木良种的;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
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
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应当审定未经审
定或者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发布广告,或者广告中有
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述的内容与审定、登记公告不一致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种质资源是指选育植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各种
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
造的各种植物的遗传材料。
(二)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
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体。
(三)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
(四)主要林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确定的主要林木之外确定其他八种以下的主要林木。
(五)林木良种是指通过审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在一定的区
域内,其产量、适应性、抗性等方面明显优于当前主栽材料的繁
殖材料和种植材料。
(六)新颖性是指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在申请日前,经
申请权人自行或者同意销售、推广其种子,在中国境内未超过一
年;在,木本或者藤本植物未超过六年,其他植物未超过四
年。
本法施行后新列入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的属或者
种,从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在境内
销售、推广该品种种子未超过四年的,具备新颖性。
除销售、推广行为丧失新颖性外,下列情形视为已丧失新颖
性:
1.品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
依据播种面积确认已经形成事实扩散的;
2.农作物品种已审定或者登记两年以上未申请植物新品种权
的。
(七)特异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有一个以上性状明显区别于
已知品种。
(八)一致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的特性除可预期的自然变异
外,体内个体间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表现一致。
(九)稳定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
繁殖周期结束时,其主要性状保持不变。
(十)已知品种是指已受理申请或者已通过品种审定、品种
登记、新品种保护,或者已经销售、推广的植物品种。
(十一)标签是指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种子
包装物表面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二、《广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一条第四款
1、广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种子、食用菌)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裁量标准
4
对应当审定
未经审定的
农作物品种
进行推广、销
售的;作为良
种推广、销售
应当审定未
经审定的林
木品种的;推
广、销售应当
停止推广、销
售的农作物
品种或者林
木良种的;对
应当登记未
经登记的农
作物品种进
行推广,或者
以登记品种
的名义进行
销售的;对已
撤销登记的
农作物品种
进行推广,或
者以登记品
种的名义进
行销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
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
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
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
的;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
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
的;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
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
木良种的;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
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
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
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
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四
十二条规定,对应当审定未经审
定或者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
作物品种发布广告,或者广告中
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述的内
容与审定、登记公告不一致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
货值金额低于
子,并处二万元以上
5000元的
五万元以下。
货值金额5000没收违法所得和种
元以上不足子,并处五万元以上
20000元的十万元以下。
货值金额没收违法所得和种
20000元以上子,并处十万元以上
的二十万元以下。
本文发布于:2022-07-31 17:24:5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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