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法律硕士复试真题2016年至2020年 持续更新 江南大学法硕复试真题 江南大学法硕复试经验

更新时间:2024-11-06 11:18:43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31日发
(作者:小产权房最新政策2014)

江南大学法律硕士专业课口试真题

(16年-20年)

1.对依法治国的看法

依法治国的含义就是广大人民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

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

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也不因领导人看法

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众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基本方略。依法治

国方略写入宪法,赋予依法治国方略以宪法地位,将加速推进法治,使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获

得宪法性的根本保障。

2.法官造法和自由裁量权的区别

3.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哪些?

4.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5.法律会不会消亡?

6.法律思维和经济学思维有什么区别?

7.法律体系、法制体系、司法体系三者之间的区别

8.禁止权力滥用原则的内涵

9.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的关系

10.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要件?

11.可撤销民事行为和无效民事行为的比较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可撤销

民事行为则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对欠缺有效条件的行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

撤销或变更的民事行为。二者虽都属于不合法的民事行为,但二者是有区别的:

(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有关主体依法行使撤销权之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无效民事行

为是自始至终无效的。

(2)可撤销民事行为可因撤销权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而成为确定有效的法律行为;而无效

民事行为由于其本质是违法的,它自成立时起就是确定无效的,无论当事人是否知道是否主张

其无效,也不管该行为是否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其无效,也不能因当事人的协商约定而改变

其无效的结果.

12.民法典的绿原则

《民法总则》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

境。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符合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绿原则是

代际正义的要求,当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不能牺牲未来的社会资源和环境。绿原则也是社会可

持续发展的要求,对于民事活动中民事责任承担的利益考量,应当符合绿原则,在例如环境

侵权等特殊侵权构成中基于绿原则而确定其特殊的构成要件。

《民法总则》第9条规定绿原则也是倡导性的原则规定,倡导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

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民事主体应当选择低能耗、对环境友好的生产、生活方式,

以实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绿发展的理念。

13.民法总则规定的民事主体包括哪些

14.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的区别

15.民法总则中关于法人的分类?

公法人与私法人。(1)公法人。指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国家依公法设立的行使或者分

担国家权力或政府职能的法人。(2)私法人。依私法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2.社团法人与财

团法人(这是对私法人的分类。区分标准:成立的基础)。(1)社团法人。指以人的集合为基

础成立的私法人。公司、企业、合作社、各种协会、学会都是社团法人。(2)财团法人。指以

一定目的财产为基础而成立的私法人。基金会组织、慈善组织、寺院为财团法人。社团法

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如下:①成立基础不同。社团法人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有自己的成员

或社员;财团法人以捐助财产为成立基础,没有成员(社员)。②设立行为不同。设立社团法

人的行为属于生前共同行为;而设立财团法人的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有的属于生前行为(盖

茨捐助设立的基金会法人),有的属于死因行为(遗嘱设立诺贝尔基金会)。③设立人的地位不

同。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后成为法人的成员(社员),并享有成员权;财团法人的

设立人在法人成立后与法人相脱离,并不成为法人的成员。④有无意思机关不同。社团法人有

意思机关(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社团法人的大政方针,故社团法人属于“自律法人”。财

团法人没有成员,也没有意思机关,通过聘请的董事会或者理事会进行管理,属于“他律法人”。

⑤法人目的不同。社团法人既可为营利,也可为公益,故社团法人可以分为营利法人、公益法

人和中间法人;而财团法人只能是公益法人。

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这是对社团法人的分类)(1)营利法人。营利法人

指以取得营利并将营利分配给其成员为设立目的的法人,如公司、企业。营利法人所谓的“营

利”,重在强调设立法人的目的在于“为其成员营利”,有此目的即可,法人是否当真营利,在

所不问。(2)公益法人。公益法人指以公益为其设立目的的法人,如学校、医院、慈善机

构、中国法学会等。公益法人并非不能从事营利活动,而是不能以将营利分配给成员为设立法

人的目的。法律敎育网(3)中间法人。中间法人指设立目的既非为了公益,亦非为了成

员的经济利益的法人。如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交俱乐部、校友会、同乡会。

江南大学法律硕士英语口试真题

(16年-20年)

1.你打算考CPA吗?

2.你的本科毕业论文写的什么内容?

3.你的本科学校和江大有什么不同?

4.你的工作经历对学习法律有什么帮助?

5.你的家乡?

6.你的家乡有什么特产

7.你的梦想是什么?

8.你的求学经历?

9.你的舍友?

10.你的生日怎么过的?

11.你的性格?

12.你对“双一流”评判标准怎么看?

13.你对大学外教最深刻的印象是什么?

14.你对古典乐了解有多少?

15.你对江南大学有什么看法?

16.你对网络用语有什么看法?

17.你对自己本科专业的看法?

18.你对自己的学习成绩满意吗

19.你会读博吗?

20.你来自哪个大学,介绍一下你的大学

江南大学法律硕士专业课笔试真题

第一编:历年真题汇编(17年-19年)

1.1.商场被盗窃,商场负责人责令搜查工作人员的包、衣服等(未经允许),工作人员起诉商场

请求赔偿精神损失。问:属于哪种诉讼,为什么?原告可以提供哪些证据,为什么?如果你

是法官,你怎么审判,为什么?(2019案例分析)

2.传闻证据(2018名解)

3.当事人和解(2018名解)

4.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2017简答)

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立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

(1)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2)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3)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5.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2017简答)

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

一。

它具有三个最低限度的特征:第一,客观性。法律关系客体应当是客观存在之物。当然,

这里所说的客观存在之物,不仅包括以一定物理形态存在的可见的物,如土地、房屋、汽车,

也包括不以物质形态存在、但为社会成员普遍承认的利益,如名誉、荣誉。第二,可控性。法

律关系客体应当是人类可以控制或利用之物。只有人类能够控制的东西才适宜由法律调整,才

可以成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作用的对象。当然,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类今天不能控制

的东西将来可能会变成可以控制的东西。例如,月球上的土地目前不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

但不能说它永远也不能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第三,有用性。法律关系客体是为主体所需

要、对主体有用之物。正是因为它是有用之物,会成为人们争夺的对象,才需要法律对之进行

调整,明确其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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