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法律实践报告
导语:大学生法律实习的过程有什么样的感受或者心得呢?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分享的大学生法律实践报告,欢迎借鉴!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
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
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
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
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
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
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
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
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
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
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
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
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
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
法院XX年4月29日作出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
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XX年7月4
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
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委托
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
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
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上诉人: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中兴建
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委托代理人:苏军,
被上诉人: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孝贵委托代
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
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
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
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
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
交付房屋。此房于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
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
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
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
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
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
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
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
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
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
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
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
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
亠
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
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
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
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
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
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
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
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
相关规定予以赔偿。《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
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
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
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
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
任: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
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
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
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
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
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
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
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
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
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XX年第
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
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
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
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
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
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
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
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
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
第三人利益的除外。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
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
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
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元,并给予购房款
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
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
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
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
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
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
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
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
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
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
了解南开。
本文发布于:2022-07-31 12:59: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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