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论在法理学研究中的运用初探

更新时间:2024-11-09 00:33:49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31日发
(作者:商业助学贷款)

系统论在法理学研究中的运用初探

:系统论作为一种思想范式,在法学研究中已得到越来越应用,而建立系统论

视角下的法理学则是进行系统法学研究的基石。从系统论的角度看,法律是维

护有序化的一个重要序参量,是反映中心系统意志、具有有效纠偏机制的由符号

所建立的制度化的信息空间。系统法学与其他学科和其他的分析模型必须有机

结合,这样才能有效推动法学的。XX

:系统系统论法理学系统法学

自二十世纪四十年代维纳奠基性地提出控制论以来,由贝塔朗菲正式提出,

并经普里戈金、哈肯、艾根1等人加以的系统论思想成为深刻影响人类思维的

二十世纪的一项重要文明成果,已日渐渗透到**个学科和领域,发挥着越来越

影响力.法学研究同样也受到了系统论思潮的浸染,一些学者为将系统论应用于法

学研究做出了积极的探索。本文即就系统论思想在法理学中的运用进行一些粗

浅的探讨.XX

一、系统论在法学中的应用现状

最早运用系统论对法律进行考察的并非来自法学界,而是系统论学者自身.

维纳在其《人有人的用处——控制论与》(1952年)中辟有专章以“法律与通讯

"为题论及法律,他认为“法律可以定义作对于通讯和通讯形式之一即语言的道德

控制,当这个规范处在某种权威有力的控制之下,足以使其判决产生有效的制裁

时,更可以这样地看”,2“法律问题可以看作通讯问题和控制论问题,这也就是

说,法律问题就是对若干危险情况进行秩序的和可重复的控制".3可以看出,维

纳的观点与当时盛行一时的法学法律是控制工具的思想是息息相通的,但他在

“控制"之外又加上了信息的接收与反馈即“通讯”的因素,已经初步具有了系统论

的影子。在维纳之后的系统论学者似乎对法律并未给予太多的关注,而法学界则

有人开始主动尝试以系统论的视角去考察法律,布尔丁的《纠纷的一般理

论》、广濑和子的《纠纷与法——用系统分析方法研究国际法学的尝试》均在

这方面较早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前法学界在八十年代也积极将控制论引进了法学

研究4,而真正全面、深入地运用系统论思想并且取得了较为重要成果的则当

推德国的·卢曼(·Luhmen)、G·托伊布纳(G·Teubner)和K—H·拉迪

亚(K-H·Ladeur)等人法律的系统理论。卢曼认为不是个人或主体的集合

体,而是“系统/环境”的关系,法通过限定人们的期待——使迄今为止所做出的决

定或今后将要做出的决定具有连续可能性的“意义",并使之结构化,成为旨在缩

减世界复杂性而功能分化了的系统,5他试图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法律的自

我描述与学的法律的外在描述结合起来,既强调法律系统的统一性(utyofl

egalsystem)、封闭性(closeness)、自治(autonomy),又突出法律与

之间密不可分的联系,提出了一整套较为完整的系统法学理论。托伊布纳和拉迪

亚在卢曼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有所,特别是托伊布纳提出的法律“自创生”理论较

有特,他认为法律经历弥散法、部分自治法和自我创生法三个阶段,作为自我创

生系统的法律(LawasanAntieticSystem)是一个次级控制论系统,

它以自我关联的方式构成**个组成部分,并以超循环的方式把它们连接在一起,

法律的**个组成部分自我生产,法律规范与法律行为相互产生,构成超循环连

接。6托伊布纳还积极开展德国的系统理论与英美批判法学之间的对话,并认

为英美批判法学停留于法的解构,而卢曼和自己的系统理论则同时也是法的重建

理论.7XX

我国法学界对系统论的运用是与系统论思想在我国的传播同步的。虽然在

五十年代就著有《工程控制论》一书,但直至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西方的

系统论思想才在我国传播开来并受到重视,与外国相比,我国对系统论的运用

起步较晚。在1979年举行的一次系统工程会议上,由首次提出了“法治系统工

程”的概念,此后,吴世宦、常远等一批学者就法治系统工程问题展开了进一步

的研究和探讨,以吴世宦的《论法治系统工程》(1986年)和《法治系统工程

学》(1988年)等为代表的一系列专著和相继发表。1985年和1988年,先后

了两届全国性的法制(治)系统工程学术讨论会,推动了这方面研究工作的开

展。进入90年代后,法学界出现了用系统科学的方法运用于具体部门法学的倾

向,如何秉松的《犯罪构成系统论》(2021年)、熊继宁的《差异、变化与耦

合》(2021年)**宗智的《相对合理主义》(2021年)等专著就是运用系统方

法于学、行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所取得的成果。8《现代法学》自2021年第5

期开始开辟了“法治系统工程"专栏,也刊发了一系列在部门法学中应用系统论

方法的研究文章.

系统论在法理学研究中的运用初探(2)

二、系统论视角下的法律观

将系统论运用于法学研究的思路有二:一是将它运用于法的基本理论研究,

从系统论的视点出发来观照法的基本范畴,提出一套系统论视角下的法的分析框

架;二是着眼于其技术应用,在具体操作层面上运用系统方法,如法治系统工程、

应用法学中的系统研究等。前者是运用系统思想建立一种法哲学,而后者则是

用系统方法解决具体问题,二者同等重要。但我们也应看到,由于系统论是有别

于经济的、的或语义的分析方法的一种全新的分析范式,而每种分析范式都会

有自己的一套分析范畴、语言和逻辑规则,因此准确定义系统论中法学的基本

范畴,确立一种系统论的法律观,也就是上述第一种研究方向就成为全部系统论法

学的基石。德国法学的系统理论所做的正是这种努力。但我国二十年来的系统

法学研究则几乎全部集中于后者,在笔者所见相关研究成果中,真正运用系统

论于法理学研究的极少。在未确立起系统论范式下的法学基本范畴和分析框架

的情况下,直接运用系统论于具体操作层面,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造成

在研究的出发点即在基本理论范畴上仍不得不沿用非系统论的模式,从而限制

和影响了系统论原理的运用,这是当前我国系统法学研究的一个很大的制约因

素。XX

因此,要想在法学研究中引进系统论,希望以一种新的思想范式丰富法的理

论,促进法学,就必须建立系统科学视角下的法律观,即要建立系统论的法理

学。XX

任何一种理论都是从其最基本的范畴出发的,“法"这一基本范畴是一切法学

理论的根本出发点。建立系统论的法理学首先必须对什么是“法”做出回答.

一般说来,基本范畴的确定是一门学科得以建立并的基础,但就法学而言,自

其产生以来,对“法”这一法学最基本的概念却从未取得过一致,正义说、理性

说、神意说、主权者命令说、控制工具说以及阶级意志说等等不一而足。这似

乎是法学的尴尬,但从另一方面看,恰恰也正是由于对法律的这些种种不同的

解说,才产生了**种**样的法学流派,促进了法学的繁荣与。“法"这一范畴成了

法学理论的全息图景,是一切法学理论的立足点.那么以系统论的分析范式,如何

解说“法”这一范畴呢?XX

这必须从系统论的基本原理出发。热力学第二定律是系统论思想的基石之

一.热力学第二定律认为:一个孤立的系统,其熵增不小于零,也就是说会自发地

向均匀无序、组织解体方向演化。9“熵”是系统无序化的量度.波尔兹曼原则认为,

自然界争取这样一种状态,即要实现最大数量的可能性。10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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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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