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制教育学习笔记
法制教育学习笔记
最近,我校安排教师进行了法制教育。
教育法制讲座一,教育法律视野下的教师行为分析
一、为何将教师行为纳入到法律视野下进行分析
(一)从宏观的角度说,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自从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以后,各行各业都提出了依法治理、管理本部门的口号,
教育也不例外,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依法执教成为教育界近几年来,乃至今后发展的一
个趋势。
(二)从中观的角度说,是教育自身发展的客观、必然要求
1、受教育权的平等问题(教育公平问题)。
2、教师的教育教学权和侵权行为的界定与冲突问题。
3、教师“间接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
4、现行法律的滞后及立法缺失问题。
(三)从微观的角度说,是教师自我保护、自我发展的需求
1、教师学习法律尤其是教育法律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
(1)法律与人们的生活越来越紧密,可以说离开了法律的保护和规范人们的生活将会
遇到很多的麻烦。
(2)学生及其监护人主要是父母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尤其是用法律维权的意识开始
逐步增强。
(3)从国家到地方到学校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不断制订、修订来看,教育
管理者不懂法、不依法管理;教师不懂法、不依法执教将会越来越陷于被
动。(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主与法制观念的进一步增强,单凭个人的主观意志所能决定的事
情将会越来越少。)
2、教师学习法律尤其是教育法律具有历史和现实意义
(1)从历史的角度说,教育领域还没有进入法律调整的视野,人治大于法治甚至没有
法治,只是随着近代以来法治化的不断加强才进入法律调整的范畴。
(2)从现实的角度说,教育领域中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的现象还时
有发生。教育实践中违法乱纪的行为还依然存在。
二、如何对教师行为进行教育法律视野下的分析
(一)作为与不作为
1、作为,是指教师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教育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从表现
形式上看,作为是积极的身体动作。
2、不作为,是指教师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从表现形式上
看,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
(二)教师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
1、根据教师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否显性可分为:显性伤害行为和隐性伤害行为。
2、根违法行为侵犯学生权利的不同可分为:
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侵犯学生隐私权的行为;侵犯学生财产权的行为等。
(三)教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四要件
1、教师行为违反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
2、教师的行为对学生造成了不良后果。
3、教师的违法行为与不良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教师违法行为的产生是因为其主观上有过错。
(四)教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
1、行政法律责任: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两类,即行政处罚和
行政处分。
2、民事法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
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
3、刑事法律责任: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给
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教师行为进行教育法律视野下分析的启示或思考
(一)牢记教师和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正确地、理直气壮地享有自己的权利、维护学生的
权利;忠实地、不折不扣地履行自己的义务、规范学生的言行。
1、教师的权利
(1)教育教学权;(2)科研权;(3)指导评价权;
(4)获得报酬权;(5)参与学校管理权;(6)培训进修权
2、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2)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义务;
(3)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4)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
(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成长的义务;
(6)不断提高政治业务水平的义务;
3、学生的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作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
书、学位证书;
⑷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中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
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学生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二)自觉而又正确、恰当地维护法的根本价值取向(自由、正义、秩序)
1、价值位阶原则
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2、个案平衡原则
这是指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
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在个案中,有时并不以“公
共利益”作为高于“个人利益”的价值标准来看待,而是结合具体情形来寻两者之间的平
衡点。
3、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
的程度。例如,为维护课堂教学秩序,必要时可能会实行课堂管制,但应尽可能实现“最小
损害”或“最小限制”,以保障学生的课堂自由与课堂正义。
(三)全面而又正确地理解和把握依法治教的内涵,真正做到依法治教
1、依法治教到底是依什么法,这个法应该是广义的,有层次的,要求必须重新审视现
有的校规校纪,重新审视现有的班规班约,审查其是否符合现有法律的规定或精神。
2、从自我保护的角度说,教师在日常的教学和管理中要做个有心人,做个有法律意识
的人。
(四)处理好制度与师德关系
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是两个不同的价值取向,现阶段是制度大于人品,最高阶段
(终极阶段)是没有外显的制度,只有内隐的制度(即内隐于心的制度)。
(五)处理好底限与上限的关系:教师工作的底限是合法,上限是崇高的师德〜
(1)应该提倡的一一?己所欲,先施于人
(——黄金时代:充满着和平与友爱)
(2)必须做到的一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一一白银时代:可以和平与友爱)
(3)允许存在的?人施于己,也施于人
(一一青铜时代:战争与和平共存)
(4)坚决反对的一一?己所不欲,先施于人
(一一黑铁时代:充满着战争)
(六)做一个有理性的教师,将依法执教与以德执教,将以法服人与以理服人、以情服
人结合起来
1、树立依法治教的信念,教育的法制化建设定会越趋完善。
2、认识到法律正反两个方面的作用,既看到法律的积极性,又看到法律的局限性。
(1)教育法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
(2)教育法律规范对教育变革的适应性是有限度的。(教育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
现实生活的具体性、变革性的矛盾)
(3)教育法律所要确认的事实往往无法确定。
(4)教育法的适用范围也是有限的。如,涉及人们的思想、意识、个人隐私、信仰等方
面的事务时,教育法就很难发挥其作用。
本文发布于:2022-07-31 10:41:4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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