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第三单元就业与创业
【第八课】自主创业与诚信经营
8.1自主创业公平竞争
一、迈出创业第一步
1.创办经营主体
⑴形式: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⑵区别:不同形态的经营主体在成立条件、出资人的责任承担等方面有所不同。
知识拓展:
1.除个体工商户外,其他的经营主体都是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非法人组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法人。
3.一般来说,创业者如果只是自己一人或者以家庭财产进行投资创业,可以考虑采用个体工
商户形式,也可以采用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如果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
一起创业,创业者则可以考虑采用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
责任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创办企业的法定要求:
⑴创办企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准备相应的文件。
例如,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必须订立投资人协议、制定公司章程,在章程中规定全体股东认
缴的出资额、公司名称和公司住所、组织机构等。
⑵意义:确立了股东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助于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3.创办企业的行政程序
⑴创办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相关主管部门办理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①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经相关主管部门登记的,不得以企业名义从
事经营活动。
②企业发生变更、终止的,也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⑵企业登记的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及时公示
国家实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
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注意: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企业是不需要向社会公开。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信息公示作出明确规定:电子
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
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等,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相关信息发生
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
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4.创业风险管理
创业之路,法律相伴。导致创业失败的原因各种各样,创业者缺乏法律意识是其中之一。因此,
创业者有必要在创业之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学会风险管理。
二、市场竞争讲公平
1.市场经济要求公平竞争
我国法律确立了有关市场公平竞争和依法经营的规则。经营者应当遵守规则,公平竞争。
2.反对不正当竞争
⑴实施混淆行为
①含义:经营者利用他人已经建立的商业信誉,通过某种假冒或者仿冒手段,使消费者发生误
认,这种混淆行为就是典型的“搭便车”。
②危害:既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又可能对消费者构成欺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不正当
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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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混淆行为主要包括:
①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
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②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
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③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⑵虚假商业宣传
①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
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②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
传。
⑶其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法律还规定,禁止实施商业诋毁行为、不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妨碍或者破坏其
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知识拓展】: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知识拓展】:商业贿赂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
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
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
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知识拓展】:网络生产经营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
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
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人链接、强制进行目标
眺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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