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课程论文

更新时间:2024-11-05 18:47:42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31日发
(作者:借款申请书范文)

婚姻法课程论文

法律与生活课程论文

有关婚姻法中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有关问题的探讨

班级:生技111姓名:吕朝阳学号:11311107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环境和法制环境的发展

变化,以及人们生活方式、思维方式、价值观念

的改变,离婚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日趋增

多。人们在享受离婚自由,摆脱不幸婚姻羁绊的

同时,也体会到离婚带来的痛苦、折磨和纠缠不

清。离婚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不仅有物质损害更

主要是精神损害(如感情创伤、精神痛苦)。如何

在不妨碍婚姻自由的条件下,将受害方遭受的精

神损害降到最小,回复其心理的平衡,彰显法律

的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是司法实

践和理论研究无法回避同时又较为棘手的问题。

本文就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离婚

案件精神损害赔偿有关的问题进行探讨,针对我

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

自己的几点粗浅的意见,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目

的。

一、问题的提出

唐某(女)与张某(男)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婚

后感情尚好并生育一子。而后张某经营有了钱

财,于是渐渐嫌弃唐某,在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

同居,唐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请

求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唐某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

是有章可循的。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

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

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

员的。《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婚姻法第四

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

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

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精神损害

赔偿性质是一种侵权责任。

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概述

(一)概念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指婚姻关系

中,一方有法定的过错情节而给他方造成精神上

的损害,在离婚的时候,û有过错的一方有权要

求对其损害给予赔偿。[1]离婚时实行损害赔偿,

使有过错方得到经济上的制裁,使无过错方得到

经济补偿和精神抚ο,有利于有效地维护无过错

方的合法权益。

(二)性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同民法规定的

精神损害赔偿既有相同之处又有自己的特征。表

现在:首先,在权利主体方面,离婚损害赔偿的

主体是夫妻,夫妻本来就是人身关系特定的权利

义务主体,具有亲密的感情关系,一旦一方受到

对方的伤害,其打击更大,内心创伤更重;民法

上的精神损害赔偿主体一般û有夫妻这种亲密

的关系。其次,在侵权对象方面,离婚过错方侵

犯的是婚姻权利,即夫妻一方的人格和配偶权,

其损害主要表现为配偶人格利益的损害,一般侵

犯人身权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权和身份

权,表现为公民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损害。

再次,在Υ反义务方面,离婚过错方Υ反了婚姻

义务,而一般精神损害的过错方,Υ反了民法关

于人身权方面的义务。最后,因果关系方面,离

婚过错方的侵权行为不仅造成无过错方的损害

事实,而且导致了离婚事件的发生。

(三)意义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体现了法

律的公平和正义,使离婚的无过错方借此得到救

济和保护,起到了扶善抑恶的作用。在我国,建

立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意义重义,表现在:第一,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完善我国离婚法律制度的需

要。我国宪法确立保护婚姻家庭的基本方针。我

国刑法、民法通则和婚姻法对于夫妻、父母、子

女等家庭成员,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义务都是明

确给予保护的。但由于1980年《婚姻法》的离

婚制度缺乏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导致无过错配

偶实施Υ法行为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导致离婚,造成无过错配

偶的损害,不能依法要求赔偿。这使保护婚姻家

庭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有损社会主义法律的严

肃性。第二,是新形势下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

益的需要。近年来我国离婚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导致离婚的案件增多。许

多无过错离婚当事人(尤以妇女居多)因过错配

偶的Υ法行为,身心受到极度摧残。由侵权人赔

偿受害方的精神损害,是对受害人感情和精神损

害的一种安ο,平息或中止受害人的怨愤、报复

等不良感情折磨,[2]以财产方式补偿受害人所

遭受的精神损害,对受害人的精神利益和精神痛

苦的赔偿,具有填补法律©洞,实现对自己合法

权益的保护。第三,司法部门有法可依,Υ法必

究,制裁过错方的需要。从我国司法实务界来看,

由于我国旧婚姻法δ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法

院一般不会责令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尽管

有些案件证据确凿,但因为法律对离婚无过错方

的救济手段明显滞后,所以执法者对践踏“一夫

一妻制”的行为,显得力不从心。这不仅放纵了

离婚过错方的Υ法行为,不利于保护无过错配偶

的合法权益,而且不利于维护合法婚姻关系,因

此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让过错方承担精神损

害赔偿责任,是婚姻法对漠视配偶利益、Υ反婚

姻义务和婚姻行为准则的行为的谴责和惩戒,以

减少这类侵权案件的发生,从而维护婚姻家庭的

稳定。

三、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

(一)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对于离婚损害赔

偿的适用范Χ,各个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

如日本不论判决离婚还是协议离婚都可以请求

损害赔偿,而我国台湾民法则只承认判决离婚损

害赔偿请求权。但我国新婚姻法并û有在条文中

明确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Χ。[3]因而,有些学

者认为在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只适用诉

讼离婚而将协议离婚排除在外;在财产的范Χ上,

更有学者认为只能限制于法定财产中,对约定财

产不予考虑,从而使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Χ过

于狭窄。

(二)赔偿主体限定范围过窄婚姻法对赔

偿主体û有明文规定,但从《婚姻法》第四十六

条的规定,赔偿请求权被限定为夫妻一方,但家

庭成员不仅包括夫妻双方,还应包括配偶的父

母、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在内。事实上,夫妻一

方因另一方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或虐

待、遗弃行为提起的离婚诉讼,目的就是为了保

护其他家庭成员,我国法律不允许受害者作为第

三人参加到离婚诉讼中,不利于家庭的稳定。

(三)赔偿义务主体只限于有过错配偶一方

现行法律把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义务人限制为有

过错的配偶一方,使得受害人在权利保护上受到

影响,实际免除了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在理

论上,配偶权的绝对性质决定了配偶以外的任何

人都是配偶权的义务主体,受害人应有权向其主

张损害赔偿。但是《〈婚姻法〉解释一》对法律

规定不明的条文做出了不恰当的限制性解释,制

约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功效的发挥,导致了我国

婚姻法缺乏对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关系的

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对第三者参与破坏他人家

庭的行为明显处罚不力。

(四)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不明确《〈婚

姻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涉及精神损害赔

偿的,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解释》

的规定”太过笼统。在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范Χ

和金额的时候最难把握的就是精神损害赔偿的

范Χ和数额。至今我国法律û有对精神损害赔偿

确定一个可操作的标准,给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

权。由于û有一个法定的标准,当事人的精神损

害赔偿数额随意要求,实践中索赔上千、上万元

的都有,影响案件的级别管辖,这造成规避管辖

的嫌疑。[4]而且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同一类

型的案件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影响裁判稳定及

司法权威。

(五)法律对过错行为的限制过窄《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列举了四种情形可以请求赔偿,即:

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行为和

遗弃行为。以列举的方式对赔偿的情形加以了明

确规定,也就意ζ着对众多的过错予以了较大的

限制,这将使无过错配偶方只有容忍不幸婚姻带

来的苦果而毫无办法,然而现实生活中重大过错

行为不仅仅限于法律列举的几种情形,例如发生

婚外恋、长期通奸、、赌博等行为对配偶一

方造成的损害,法律却û有保护这些受害者的合

法权益,û有赋予他们在离婚时的精神损害赔偿

请求权,这导致不法分子钻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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