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生活——以案说法
内容:
1、民法和民事诉讼法
2、刑法
3、婚姻法与继承法
4、劳动合同法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民法
相关法规:
1、《民法通则》
2、《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3、《物权法》
4、《合同法》
5、《担保法》
6、《担保法解释》
7、《侵权责任法》
《物权法》
我国《物权法》起草始于1993年,先后举行了100多次座谈会,收集众意见1万多条,经全国人
大常委会审议六次,历时14年才最终通过生效。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的归属关系和利用关系。基于归属关系而产生所有权,基于利用关系而产
生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不动产和动产的含义:
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一房二卖”中的法律问题及权利保护
案例:
甲将自有房屋一套作价50万卖与乙,乙支付价款后搬入该房居住.一年后,由于房价上涨,甲又将该房以
60万的价格卖与丙,并与丙到房管局办理了过户手续.丙要求乙搬出该房屋,乙认为自己买房在先,是该房的
房主,乙、丙就该房的所有权发生纠纷。
问:该房的所有权属于谁?为什么?
第一节物权法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二、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一)公示原则
1、公示原则的含义
通过一定的方式向公众公开表明物权的状况。
2、公示的的原因和目的
原因在于物权的对世性。
目的在于明确物权的归属和维护交易安全。
3、物权公示的方法
(1)占有是享有动产物权的公示的方法,交付是变动动产物权公示的方法。
第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4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人。
购买机动车要注意的问题:采登记对抗主义,而非登记生效主义。
案例:
甲将自有的手表一块以200元的价格卖与乙,甲当即将手表交与乙,约定5天后,乙支付价款。2天
后,丙表示原以250元的价格购买该表,甲要求乙返还该表,乙拒绝归还手表但愿意付款200元,双方
就此发生纠纷。
问:乙有无义务退还该表?为什么?
案例:
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丙听说后,表示愿出比乙高的价
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乙得知此事,诱使甲8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画给
自己。该画在由乙占有期间,被丁盗走。此时该名画的所有权属于下列哪个人?(司考08/3/9)
A.甲B.乙C.丙D.丁
(2)登记是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登记变更是变更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
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不动产采登记生效主义
注意:
1、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的关系
第17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
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第19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
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
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
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房产商恶意欺诈,双倍赔偿
2、到期不办房产证可索赔
3、销售广告为商品房合同要约
4、合同无效准许解除按揭
5、撤迁户优先补偿安置房
6、商品房质量差可解除合同
7、商品房合同不轻易确认无效
8、包销商也要参与纠纷诉讼
9、房屋交钥匙就算交付使用
10、房子缩水3%以内不能解除合同
11、集资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不适用
2
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区分原则的意义:
过去我国司法实践中没有区分原则的规定,当事人进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债权行为)后,由于没
有过户登记(物权行为),而判合同无效,这是不公平的。现在按区分原则,即使没过户,买方不能取得
房屋,但买卖合同有效,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从而维护了守约方的利益,这样更公平合理。
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3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后甲反悔,要求解
除合同,乙不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7/3/6)
A.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合同无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
C.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
D.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
第二节所有权
一、所有权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属完全物权。只有取得了所有权才能对物充分行使支配权。
为什么人们要买房,而非租房?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案例:顾然地诉巨星物业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案
1997年10月,原告顾然地入住三和花园4号29E室复式房屋,并与三和花园原物业管理人巨星物业
签订了《公共契约》。1998年10月,原告购买了一只长、宽、高分别为4.267米、2.286米、1.219米,上
口面积9.754平方米,占地面积8.826平方米,自重362.8公斤,可容水4160.5公斤的浴缸,欲安装在560
室的跃层。但巨星物业以安装该浴缸需通过安全测定为由不予准许,后原告多次欲吊装该浴缸都被制止。
2001年12月,顾然地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的职责仅是对物业进行管理,却以原告安装、使
用这个浴缸会影响楼房安全为由,阻止原告安装浴缸。以至该浴缸长期搁置在户外,损坏严重。被告的
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失和财产损失。请求判令被告排除妨碍,给原告赔
偿精神损失5000元,人工费损失7600元,并负责本案诉讼费。一审、二审原告都败诉。
该案涉及的是区分所有人行使专有权利的限制问题。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三个:
(1)系争浴缸能否放置在三和花园的29E室的跃层?
(2)被告巨星物业是否有权制止顾然地安装系争浴缸的行为?
(3)顾然地在此案中是否遭受损失?损失应由谁承担?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主要有:
1、主体身份的重合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既是专有部分所有人,还是共有部分共有人和管理人;
2、权利内容具有复合性,是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共有权和管理权的集合。
3、专有权具有主导性,即专有权、共有权和社员权三种权利统一构成一个完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在转让、抵押、继承或抛弃时,应将三者一体为之。
第71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
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73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
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
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74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75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三、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四种用益物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方式取得
2、土地承包经营权
3、宅基地使用权
4、地役权
四、担保法
1、担保的目的:为了债权的实现。担保物权的优先购买权。
2、担保的种类:
(1)抵押——在不动产或动产上设立,不转移占有。登记与不登记的情况。
(2)质押——在动产上设立,要转移占有才能生效。
(3)留置——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
留置权。
(4)保证——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债务人法律关系。
(5)定金——定金罚则
合同法
一、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规定了15种典型合同,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
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二、合同的成立
1、具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3、经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
三、合同的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四、合同的效力
1、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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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无效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
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
失的。
3、效力待定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无权处分行为所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行为所订
立的合同。
其效力取决于第三人的是否追认,若追认,则有效;否则,无效。
4、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合同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所订立的合同;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因乘人之危
而订立的合同,规定为可撤销。
其效力取决于撤销权人是否行使变更或撤销权。若变更或撤销,则行为无效;若不变更或撤销,则行
为有效。但变更或撤销的期间为1年,过此期间,则不能再变更或撤销。且只能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
五、合同的履行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实际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六、违约责任
1、构成要件
(1)有违约的行为:包括不履行合同;迟延履行合同;部分履行合同;不适当履行合同;预期违约
(2)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等)
2、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包括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
(3)支付违约金
(4)赔偿损失
侵权责任法
一、侵权民事责任
(一)含义
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损害事实
是指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它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财产损害包括积极
损害(既得利益的损害)与消极损害(可得利益的损害)。
案例:王某诉某装修公司换房案
【案情介绍】王某为结婚购置一套新房,由某房屋装修公司为其装修。即将完工时,王某去新房看看
装修情况,打开房门,看见该装修公司的一个油漆工吊死在新房内,当场晕倒在地。后经法医检验,死
者死亡时间已达7天之久。事发后,王某到装修公司,认为公司的油漆工吊死在新房内,使其遭受到
了重大的精神损失,自己经常做噩梦,不敢去刚装修好的新房,而且其女友声称坚决不会在死过人的房
屋内结婚。他要求装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即装修公司购买该房,支付相应价款由其另外购置一套房。
但装修公司坚决不同意,认为王某并未遭到损失。
【审理结果】
2
法院判决认为,装修公司的油漆工在进行装修时吊死在新房内,并未对王某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房
屋的居住使用功能并未受到任何损害,装修质量也符合要求,于是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只是象
征性地给予一定的经济抚慰。
【评析】
本案中,要求王某就其遭到重大损失的事实进行举证,实在有些勉为其难。但就社会日常生活经验来
判断,王某所遭到的损失是不言而喻的事。电视台记者就该案对公众进行采访时,大多数人都认为房屋
的损失是非常明显的,这样的房屋是不值钱的,还有人声称即使不出钱,也不愿意居住。为什么人们不
认同法院的裁判?
其实,本案涉及到的问题只不过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即王某的房屋是否遭到了重大的损失。法官忽
视了社会生活经验,从物理属性上认为房屋功能并未遭到损害,因而房屋的价值也就没有受到影响,这
样的认定是违反人们生活常理的,法官的裁判犯了超越时间、空间的错误。西方有一句著名的法谚:“法
律不是逻辑,而是经验。”违背社会经验常识而认定事实并据此作出的裁判,当然不会得到社会公众的认
同,也缺少公正性。
(黄松有:“谈法律适用中的情理”,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5月21日。)
(二)违法行为
是指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包括违法作为与违法不作为二种形式。前者指行为人不应为且能不为而
为,后者指行为人应为且能为而不为。
(三)因果关系
当行为人的行为仅是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则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
间有必然因果关系,则行为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过错
指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上具有的故意或过失心态。
对于一般侵权行为,侵权人以有过错为承担责任的条件,过错是承担责任的必备条件。
对于特殊侵权行为,采严格责任的,仍以侵权人有过错为承担责任的条件;采无过错责任的,不需要
本条件。
在一般情况下,过错形式是故意还是过失,对于确定民事责任没有多大意义。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行为
人的过错程度又是确定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这些特定的情况是:
1、共同过错。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而致他人损害。《民法通则》第130
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过错情形下,行为人应承担连
带责任,但在共同侵权人内部,则应根据每个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按比例分担责任。
2、混合过错。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有过错。《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
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就应依当事人各方各自的过
错程度来确定双方承担责任的大小。
案例:
赵某在公共汽车上因不慎踩到售票员而与之发生口角,售票员在赵某下车之后指着他大喊:“打小偷!”
赵某因此被数名行人扑倒在地致伤。对此应由谁承担责任?(2004年)
A.售票员
B.公交公司
C.售票员和动手的行人
D.公交公司和动手的行人
答案:C
考点:侵权的一般原理
讲解:赵某作为乘客与公交公司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客运公司负有将乘客安全送到目的地的义务。
赵某在安全下车后身体受到伤害,公交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售票员因个人私怨使得赵某身体受
28
到伤害,并不是职务行为,而是其个人行为,应当由其自身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动手的行人也应当承
担责任。因为这些行人听到有人喊“打小偷”,没有认清事实,就将赵某扑倒,主观上存在过失,因此也
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对赵某身体的损害承担责任。
本题考查合同法和民法的一些原理,但在题目设置时“耍了点滑头”——“赵某已经下车”,因此售票员
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这点被很多考生忽视了。
三、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
(一)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我国《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
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某些特殊侵权情况下,如高度危
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法律采取无过错原则,此时,不可抗力不得作为免责事由。
(二)受害人的过错
对于受害人过错这种免责事由,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故意、过失:根据《通则》第131条规定,可减轻或免除赔偿
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2、侵权人有重大过失,受害人仅有一般过失: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3、侵权人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侵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有重大过失:可减轻赔偿义务人的
赔偿责任。
(三)正当防卫《通则》第128条
(四)紧急避险:《通则》第129条《意见》第156、157条。
(五)受害人的同意
是指受害人事前作出的甘愿承担某种损害后果或者致损风险的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但受害人的同
意不能违反国家法律及公共利益。
(六)依法执行职务
(七)自助行为
(八)第三人的过错
当第三人的行为实质上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时,被告可以此为抗辩事由。
(九)意外事件
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不可预见的损害。
一住店客人未付房钱要离开旅馆去车站,旅馆服务员见状揪住他不让走,并打报警电话。客人说“你
不让我走还限制我自由,我要告你们旅馆,耽误了乘火车要你们赔偿”。旅馆这样做的性质应如何认
定?(2002年)
A.属于侵权,系侵害人身自由权
B.属于侵权,系积极侵害债权
C.不属于侵权,是行使抗辩权之行为
D.不属于侵权,是自助行为
答案:D
考点:自助行为
讲解: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方法中有自助行为。自助行为指民事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他人的
人身自由予以拘束或对他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毁损的行为。自助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为保护
自已的权利;(2)情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3)采取的手段适当;(4)事后及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本案中,旅店针对未付房费即要离开旅馆的旅客,采取限制旅客人身自由或扣押其行李的行为,是为了
保护旅店的权利,并且积极地与警方联系,即事后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旅店的行为属于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是保护民事权利的合法行为,它排除了违法性,不属于侵权。基于以上分析,可以排除A、B
项。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存在提出请求为前提。选项C可排除。
2
四、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即确定责任归属依据的法律准则,是确定责任的标准和基础。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指侵权人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
所谓过错,指故意或过失的主观状态。过错责任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过错是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要
件。对于举证要求,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受害人负举证责任。
(二)严格责任原则
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应承担
民事责任。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条件。对于举证要求,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1、受害人只需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
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情况进行证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加害人为了免除其责任应由其自己证明主观上无过错。
严格责任适用于下列特别侵权行为,包括:
1、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
2、医疗行为致人损害;
3、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仅适用于产品销售者,若销售者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指明缺陷产品的供
货者可免责。见《产品质量法》第42条);
4、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民法通则》第125条,若施工人能有效证明自己已尽法定警示义务,即设置明
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可免责);
5、物件致人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6条)。
包括(1)建筑物、悬挂物致人损害(《民法通则》第126条);
(2)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
理瑕疵致人损害;
(3)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
(4)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
(三)公平原则(《通则》第132条,《意见》第155条)
1、概念: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
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关于举证,由当事人双方举证。
2、公平原则适用于当事人既无过错,又不能推定其过错的存在,同时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
任的情况,包括:
(1)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注意:《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6条对《民通意见》第155条的规定
作出了限制解释,即惟在所有人、管理人确已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并成立时,才适用《民通意见》第155
条,依公平原则酌情处理。参见后文“物件致人损害”的详细说明)。
(2)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避险人行为并无不当的。《民通意见》第156条规定:“因紧急避险
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3)一方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活动中受损的。《民通意见》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
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
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
1、概念: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规则
原则。
关于举证责任,受害人不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人亦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但原告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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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损害事实及其因果关系。
2、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下列特别侵权行为,包括:
(1)职务侵权(《民法通则》第121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
(2)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民法通则》第123条,免责事由仅有一种:能证明是由受害人故意
造成的免贡);
(3)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民法通则》第124条,具有法定免责事由的免责);
(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民法通则》第127条,能证明是受害人过错或第三人过错造成的免责);
(5)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民法通则》第122条,《产品质量法》第41条,仅适用于产品制造者,具
有法定免责事由的免责);
(6)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免责事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
(7)雇员侵权或雇员工伤时的雇主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仅适用于雇主)
案例:李某患有癫痫病。一日李某骑车行走时突然犯病,将一在路边玩耍的6岁儿童撞伤,用去医疗费
200元。该案责任应如何承担?(2003年)
A.李某致害,应当赔偿全部损失
B.双方都无过错,应分担责任
C.儿童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应由其承担损失
D.应根据双方经济情况分担损失
答案:B、D
考点:公平责任原则
讲解:《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
人分担民事责任。”李某患有癫痫病属于偶发性疾病,在发病时应视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并无
过错;6岁儿童路边玩耍,也属于无过错。因此应适用一般侵权责任中的公平责任原则。B、D项入选。
特殊侵权行为
一、特殊侵权行为的概念
二、几种具体的特殊侵权行为
(一)法人、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人损赔》8条)
《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
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国家赔偿法》生效之后,国家机关职务侵权应当适用《国
家赔偿法》的规定,此条文只起原则性指导作用。
注意领会: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8条(2003年12月4日通过,以下简称《人
身损害赔偿解释》)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责任扩大为法人、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侵权责任,其
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责任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侵权
仍适用《民法通则》第121条。
注意:如工作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则赔偿责任仅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二)产品责任(《通则》第122条、《通则意见》第153条、《侵法》41—47条)
产品责任是指因为产品的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时,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对受害人承担的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
甲购买一辆汽车,在开回的路上,因刹车失灵而翻车受伤。在此情形下,他可以请求谁承担何种责
任?(2002年)
A.请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
2
B.请求厂家同时承担违约和侵权责任
C.请求厂家承担侵权责任
D.请求厂家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请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C
考点: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讲解:甲从商家购得一辆汽车,甲与商家有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55条规定,出卖人交付
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111条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商家出售的汽车刹
车失灵,是质量问题,违反了产品质量瑕疵担保义务,应负违约责任。又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规
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由厂家、商家负连带责任,请求权的基础是特殊侵权。所以厂家应承担侵权责任。
可以排除B项。再根据《合同法》122条规定,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受害人可以选择一种请求
权,如同时要求加害人承担两项责任,会使受害人得到双倍赔偿,明显有失公平。所以D项不对。
(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通则》第123条,《侵法》69—77条)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
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
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由此我们可知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须致害人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
2.须受害人受有损害;
3.须受害人所受的损害与致害人所从事的高度危险作业之间有因果关系。
注意:
(1)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采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受害人的损害非由自己的故意所致,致害人就应
当承担民事责任。如致害人能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致害人则不承担责任。
(2)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电力设施产权人惟一免责事由为受害人故意,具体表现为:
①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
②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弓l起触电事故;
③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因非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参照以上规定处理。
案例:刘有祥诉洛阳铁路分局洛阳列车段、长沙铁路总公司郴州车务段铁路旅客运输人身伤亡赔偿案
原告刘有祥之子刘丰民与其妹夫杨保生乘列车从洛阳至广州,第二天到站时不见刘丰民,后于郴州
车务段发现刘丰民的尸体。两被告洛阳铁路分局洛阳列车段、长沙铁路总公司郴州车务段认为是死者自
己跳车,但无证据证明。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予以人身伤害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被告无充分证据证明死者为跳车身亡,所以推定为坠车事故。洛阳列车段作为
直接承运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有祥在请求赔偿的同时,还有权请求给付保险金。旅客死亡的,
保险金原则上由出事地点附近之车站给付。所以,应由郴州车务段支付保险金。一审判决被告洛阳列车
段给付原告刘有祥赔偿金人民币3.49万元,保险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郴州车务段给付原告刘有祥赔
偿金人民币5100元。被告洛阳列车段提起上诉,二审判决洛阳列车段给付被上诉人刘有祥赔偿金人民币
4万元,郴州车务段给付原告刘有祥保险金人民币2万元。
(四)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通则》第124条,《侵法》65—68条)
《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1.加害人污染环境;
2.加害人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
28
3.受害人受有损害;
4.加害人污染环境与受害人所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注意: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依有关特别法的规定,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有:
(1)战争行为;
(2)不可抗力;
(3)第三人的过错;
(4)受害人的过错。
(五)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通则》第125条)
《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
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1.加害人是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从事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作业的施工人;
2.加害人违反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注意义务;
3.受害人受有损害;
4.加害人违反注意义务之不作为与受害人所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注意: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如果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已妥当地设置了明显标志并采取了安全措施,而且这些标志是以使任何人
以通常的注意即可避免损害发生,则其不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2002年5月8日,王某骑车回家经过一工地时,掉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
造成骨折。王某于同年6月10日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两单位相互推诿。同年6月
13日,王某前往法院起诉,突遭台风袭击,中途返回。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2004年)
A.本案诉讼时效期间于2003年6月lO日届满
B.王某6月13日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C.发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D.承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A、D
考点:诉讼时效的计算、地面施工致人损害侵权责任
(六)物件致人损害(《侵法》85—91条)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了建筑物等侵权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6条扩充了第126条的
适用范围,这两个条文规定的责任可合称为“物件致人损害责任”。
1.归责原则:民法学界通说认为,物件致人损害采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2.适用范围
依上述两个条文,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适用情形包括四种:
(1)建筑物、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以下简称“建
筑物致人损害”);
(2)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以下简称“构筑物致人损害”);
(3)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以下简称“堆放物致人损害’,);
(4)树木倾倒、折断或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以下简称“树木致人损害”)。
3.免责事由
(1)所有人、管理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即可免责;
(2)不可抗力,也可免责;
2
(3)受害人过错的,所有人、管理人减轻或免除责任。
案例:高空抛掷物致人伤害案
2001年5月11日,重庆市民郝某与朋友李某在街上谈事情,被临路楼上坠落的烟灰缸砸中头部,后
送医院花去医疗费用9万元,同时,郝某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公安机关经过侦察现场,排除了有
人故意伤害的可能性,无法确定烟灰缸的所有人。在此情况下,2001年8月,郝某将位于出事地点的两
幢居民楼的产权人以及两幢居民楼一定楼层以上的25户居民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自己的医药费、
精神损失费等。重庆市渝中区法院认为:因难以确定烟灰缸所有人,除事发当晚无人居住的外,其余20
户房屋的居住人均不排除仍烟灰缸的可能,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判决他们共同赔偿郝某178233元,每户
赔8101.5元。被告不服上诉,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王烈凤诉千阳县公路管理段人身损害赔偿案
原告王烈凤之夫马学智下班后骑自行车回家,突遇大风把护路树吹断,将马学智的头部砸中,后马
学智抢救无效死亡。经查明,此路段的护路树属千阳县公路管理段管辖,路旁的护路树被虫蛀枯死已三
年之久,在上级批文采伐后被告未采取积极措施,致使发生了这次事故。马学智之妻王烈凤遂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侵害马学智生命权的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依《民法通则》第126条关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
发生倒塌、脱落、坠地造成他人损害的,他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
有过错的除外”的规定,被告对马学智的死亡提不出没有过错的证明,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依《民
法通则》第119条关于“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
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的规定,被告应当赔偿造成马学智死亡的损失。被告因其
过错造成了马学智的死亡,并无免责事由,其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应该承担侵害
生命权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千阳县公路管理段赔偿原告王烈凤生活费7020元,丧葬费500元,自
行车修理费50元,死者医药费14.23元。被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七)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通则》第127条,《侵法》78—84条)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
任。”因而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要件有:
1.须为饲养的动物;
2.须为动物加害;
3.须受害人受有损害;
4.须动物加害与受害人所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注意: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系采无过错责任原则。
其免责事由包括:
(1)受害人的过错;
(2)第三人的过错;
(3)其他,如受害人同意。
案例:
甲将数箱蜜蜂放在自家院中槐树下采蜜。在乙家帮忙筹办婚宴的丙在帮乙喂猪时忘关猪圈,猪冲入甲
家院内,撞翻蜂箱,使来甲家串门的丁被蛰伤,经住院后痊愈。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2005年)
A.甲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B.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责任
C.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D.乙和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
28
考点:动物侵权致人损害、帮工人致人损害
讲解:《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
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甲养的蜜蜂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丁的损害,但这是因为第三人
丙的过错造成的,因此应当由丙承担民事责任。乙养的猪冲撞蜂箱最后形成了丁的损害,这也是因为丙
的过错造成的,因此也是应当由丙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由于丙属于帮工人,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
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本题中,由于丙未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因此,被帮工人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本题选B。
案例:小女孩甲(8岁)与小男孩乙(12岁)放学后常结伴回家。一日,甲对乙讲:“听说我们回家途中的王家
昨日买了一条狗,我们能否绕道回家?”乙答:“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负责。”后甲和乙路经王家同时被狗咬
伤住院。该案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2003年)
A.甲和乙明知有恶犬而不绕道,应自行承担责任
B.乙自行承担责任,乙的家长和王家共同赔偿甲的损失
C.王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甲、乙和王家均有过错,共同分担责任
答案:C
考点:动物侵权责任
讲解:《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
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甲与乙是本案的共同受害人,虽然乙说被狗咬由他自己负责,
但此处法条规定的过错是指受害人的故意挑逗行为或者其他作为性质的行为,此时乙只是采取路过王家
的方式即导致被狗咬伤,不属于法条所指“受害人的过错”,因此理应由王家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甲乙各牵一头牛于一桥头相遇。甲见状即对乙叫道:“让我先过,我的牛性子暴,牵你的牛躲一躲”。
乙说“不怕”,继续牵牛过桥,甲也牵牛上桥。结果二牛在桥上打架,乙的牛跌入桥下摔死。乙的损失应
由谁承担?(2002年)
A.甲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B.应由乙自负责任
C.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D.双方均无过错,按公平责任处理
答案:C
考点:特殊侵权之混合过错
讲解:《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
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31条
规定,在侵权行为的致害方与受害方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有过错的情形下,应依当事人各方各自的过
错程度大小来确定双方承担责任的大小。如仅有受害人一方有损失,则受害人的过错能减轻致害人的责
任。甲告知乙他牛的脾气,乙说“不怕”。这说明乙已知道甲牛的脾气,对甲牛可能导致的损害有一个概
括的认识,所以乙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讲是有过失的。另外甲也不能因为对乙讲明牛的脾气,而简
单地认为已尽到对动物的管理职责。又从后来“牵牛上桥,二牛打架”的情节来看,甲有疏于管理之责。
因此,甲也有过错。受害人乙有过失,致害人甲有过错,所以属于混合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31
条规定,应用混合过错来处理。故C应当选,可以排除A、B、D三项。
2
案例:张甲(20岁)与张乙(14岁)走到张丙家门口,见张丙家门口卧着一条花狗睡觉,张甲对张乙说,你拿
一块石头去打花狗,看它有何反应,张乙照此办理。花狗被打以后朝张乙追去,张乙见势不妙忙躲在迎
面走来的张丁的身后,花狗咬伤了张丁。张丁为此花去医药费500元。对此费用应如何承担?(2000年)
A.主要由张丙承担,张乙的监护人承担适当部分
B.主要由张乙的监护人承担,张丙承担适当部分
C.主要由张甲承担,张乙的监护人承担适当部分
D.主要由张乙的监护人承担,张甲承担适当部分
答案:C
考点:特殊侵权责任
讲解:本题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有:《民法通则》第】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
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
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
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民通意见》第148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
事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根据以上规定,本题
中张某与张乙共同作为引起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第三人而承担责任,张丙并不承担责任。在张甲、张乙
内部的责任分担上,应依《民通意见》第148条第3款而定,张甲作为教唆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张乙作
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承担适当责任,其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另外,本题中张丁之受伤也可被看作是由张乙的紧急避险行为引起的。依《民法通则》第129条规
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险情引起人即为张甲与张乙,
再适用《民通意见》第148条之规定,也可得到正确的答案C。
(八)被监护人致人损害(《通则》133条、《通则意见》第158——161条,《侵法》32、38—40条)
1、构成要件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
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
单位担当监护人的除外。”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要件有:
(1)被监护人实施了侵害行为;
(2)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
(3)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4)被监护人与责任承担人间存在监护关系。
2、责任限制
(1)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2)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
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
(3)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民通意见》第158
条);
(4)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
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民通意见》第159条);
28
(5)在精神病院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
适当给予赔偿;
(6)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
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
责任。第三人侵权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
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7)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垫
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注意:
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5)、(6)之外,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一律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高中生钱某于1980年9月2日出生。1998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2000
元。钱某毕业后进入一家炼钢厂工作。1999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
承担?(2002年)
A.钱某承担,因钱某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且有经济能力
B.钱某之父承担,因钱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满十八周岁,没有经济能力
C.主要由钱某之父承担,钱某适当赔偿
D.主要由钱某承担,钱某之父适当赔偿
答案:A
考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讲解:经计算可以发现钱某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将同学李某打伤,而受害人李某在起诉钱某赔偿
损害时,钱某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有经济能力,根据《民通意见》第161条第1款规定,侵
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
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该侵权责任由钱某自己承担,与其他人无关。
(九)雇主责任(雇员、帮工人遭受损害或致人损害的责任)(《人损赔》9—14条)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专门就雇员、帮工人遭受损害或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
1.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
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
佣活动”。
2.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民事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
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
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3.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
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
2
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民事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
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注意: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
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
甲在乙承包的水库游泳,乙的雇工丙、丁误以为甲在偷鱼苗将甲打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丙、丁应承担连带责任
B.丙、丁应先赔偿甲的损失,再向乙追偿
C.只能由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D.只能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十)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侵法》48—53条)
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从总体上讲也是一种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但也具
有其特殊性。故我国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对此作了特别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
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的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
任限额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
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
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
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注意:
交通事故的免责事由: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入、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
任。
案例:甲以正常速度驾驶汽车(已投保)途中,突遇行人乙在非人行道处横穿公路,甲紧急刹车,但仍将其
撞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乙支付保险金后,乙尚有一部分损害未获赔
偿。对于这部分损害赔偿费用的承担问题,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2005年)
A.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由乙自行承担
C.由甲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D.由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答案:C
考点: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
讲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
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
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
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
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
方不承担责任。”本题考查的是该条文的直接应用,由于行人乙在非人行道处横穿公路,已明显违反了道
路交通安全法律;甲紧急刹车,已经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因此,在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后的剩余部分,
28
甲虽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其责任应当予以适当减轻。据此,本题选C。
(十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侵法》37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
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
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
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
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列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6条)。
案例:银河宾馆案。原告王利毅、张利霞的女儿王某入住银河宾馆被犯罪分子杀害,财物被劫一案。
(2001年《公报》)
(十二)专家责任
专家责任是指具有特别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在履行专业职能的过程中给他人造成损害所应承担
的民事责任。一般说来,专家的执业活动,都是为顾客或者当事人服务,从事的是与顾客或当事人的人
身、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利益关系重大的事务。我国现有法律在专家责任方面并没有太多的规定,而主要
集中在医疗事故以及与医疗相关的侵权行为、律师侵权行为、会计师责任等方面。专家责任的侵权行为
法属于特别侵权行为法律法规,但应当指出的是,在我国,所有的专家责任都是过错责任,需要有行为
的违法性、损害、因果关系和加害人的过错为要件。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相对于其他过错责任而言,专家责任有一些特殊性:
第一,加害人为具有某项专业知识的专家;
第二,专家责任通常与雇主责任相联系,即直接实施加害行为的人为作为雇员的专家,而承担责任者
为雇主(如医疗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加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总是以与受害人存在某种合同关系为前提,因此会产生侵权责任与合同
责任的竞合问题;
第四,专家责任的认定往往需要较强的专门知识;
第五,专家责任中的侵害行为通常侵害受害人的财产权,有时也出现受害人人格权受到损害的情况;
第六,专家责任通常有责任保险与责任限制,最终由保险公司或者相关的行业协会在限定的额度内进
行赔偿。
(十三)医疗损害责任(《侵法》54—64条)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一、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归责原则不同
2.举证责任不同
3.违反义务不同
4.诉讼时效不同
5.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不同
6.责任方式不同
7.责任范围不同
8.第三人的责任不同
9.诉讼管辖不同
二、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受害人只能选择加害人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合同法》122条)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的同一不法行为同时违反侵权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同时
符合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产生的责任竞合现象。
三、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构成要件:
2
第一,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第二,加害人实施了不法行为。
第三,加害人的行为同时违反侵权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并符合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如下十种: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除六和八之外,都适用于侵权责任,而六、七、八适用于违约责任,当然,违约责任还包括继续履行
和定金。
民事责任的追究途径
1、协商解决(因民法是私法,贯彻意思自治原则)
2、调解组织解决(双方自愿的情况下)
3、仲裁解决(前提是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
4、司法解决
民事诉讼法
民法、商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
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土问题的意见
3、《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4、《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
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
(二)回避制度
(三)公开审判制度
(四)两审终审制度
二、民事诉讼管辖
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级别管辖
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主要以案件的性质和案件影响的
大小为标准来确定级别管辖。
我国级别管辖的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8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①海事、海商案件。②专利纠纷案件。③涉
及台、港、澳同胞及其企业、组织的重大经济纠纷案件。④诉讼标的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于省、自治
区、直辖市级别以上单位的经济纠纷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①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②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采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去起诉。
2、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是指构成
侵权行为的法律事实存在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
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港口所在地法院,指海事法院。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原告
被告
共同诉讼人
第三人
四、民事诉讼证据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1、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2、下列侵权诉讼,实行证明责任特殊规则:
①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此类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其
2
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②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如果被告希望免责,就应证明损害结果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
的。
③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此类诉讼的原告只需证明被告有污染行为和自己受损害的事实,
被告若要免责,则必须证明环境污染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过错造成的。
④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此类诉讼要求加害人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明责任。
⑤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此类诉讼要求被告证明损害结果是由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
的。
⑥因缺陷产品导致损害的侵权诉讼。此类诉讼要求被告证明:要么未将产品投入流通;要么产品投
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要么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⑦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此类诉讼要求被指控的人对损害并非自己的行为所导致承
担举证责任,如不能证明,则这些不能举证证明的人就被推定为有共同过失,并承担连带责任。
⑧因医疗行为引起的赔偿诉讼。对该类事项应由医疗机构承担证明责任。
3、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对审理案件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包括:
(1)案件的主要事实。
(2)案件的有关事实。主要指:①双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②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律事实。
(3)证据事实。认定案件事实,首先就涉及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事实进行审查核实。
(4)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
4、免证的事实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推定的事实。
(4)预决的事实。包括:
①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②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有效的公证书证明的事实。
5、举证时限
举证时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期限,当事人若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就将产
生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举证时限及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其内容主要包括:
(1)当事人应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法院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
30日,逾期不举证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2)当事人超过举证时限提交证据材料,如果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则不产生证据失权效果,人民法
院可组织质证。
(3)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在举证时限届满前提出。
(4)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
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
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证明标准
1、证明标准的含义。是指证明的主体对案件事实及其他待证事实的证明所应达到的程度。
2、证明标准的意义
证明标准以证明责任的存在为基础,但如果规定证明责任而不规定证明标准,将难以确定证明的程
28
度是否已经达到,证明是否还应继续。
3、我国证明标准的立法——高度盖然性
也称“高度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即“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没有足够的
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
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四)证据的收集、调查和保全
1、证据收集、调查的规则
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原则上应由当事人提供,由此所需的收集、调查证据的活动也应由当事人进行,
法院只是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自行收集证据有困难或者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才能够收集。
“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①涉及可能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②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除以上情形外,
法院收集、调查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述证据可申请法院收集调查:
①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③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收集调查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并应向受诉法院递
交书面申请,申请的内容包括: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需调查的证据内容、能够证明的事实以及需要由
法院调查收集该证据的原因。
2、证据保全
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对
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行为。
(五)质证
1、质证的概念
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过采用质疑、辩驳、对质、辩论以及其他方法证明证据效力的
活动。
2、质证的主体
在质证程序中,质证主体为原告、被告及诉讼第三人;法官作为审判职权的享有者则不能成为质证的
主体。
3、质证的对象
凡是由当事人提供的和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而尚未经过质证程序查证核实的一切证据材料,都
是质证的对象。
4、质证的内容及顺序
质证的内容是指体现某种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质证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
性进行,以确定质证证据的证据能力之有无和证明力之大小。
质证的顺序:
①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②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③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5、质证的方式
(1)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质证。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原物。
例外:
2
①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实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②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
(2)对证人证言的质证。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的例外:
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②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③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④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⑤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法院许可。予以准许的,法院应
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对证人证言的质证,
主要应围绕两个问题进行:①证人的资格问题;②证人证言所述事实的真实性问题。出庭作证的证人应
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为保证证据的客观性,证人出庭作证时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
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但如果确有必要,可以让证人对质。
(3)对鉴定结论的质证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对鉴定人质询时,应当围绕鉴定人本身的主观条件和鉴定所依
据的材料以及鉴定过程及客观因素进行,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可靠性。
6、质证的后果
(1)质证的程序性后果分为:
①法官的认证。即质证结束后,庭审法官当庭判定当事人提出的某个或某类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
认证的目的在于确定该种证据有无证据能力而非证明力。
②根据正当程序理念,一旦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权利受到限制或剥夺,致使当事人的质证行为受到阻
碍,则对有关证据的调查视为未曾发生或不存在。
(2)质证的实体性后果是指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不予反驳的,即应视为诉讼上的承认。
五、送达
1、送达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的诉讼行为。
2、送达的方式
(1)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
(3)委托送达
(4)邮寄送达
(5)转交送达
(6)公告送达
六、法院调解
(一)法院调解的概念
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争议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的活动和结案
方式。
法院调解的意义:
1、有利于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权益争议。
2、有利于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3、有利于增强内部团结,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二)法院调解的原则
1、自愿原则
28
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
3、合法原则
(三)法院调解文书的效力
1、确定当事人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
2、结束诉讼的效力。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对生效的调解书和调解笔
录,在法律上不存在当事人上诉的问题。
3、强制执行的效力。
当事人反悔及其处理:
如调解书送达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拒绝签收,表明当事人不同意按调解协议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此
时,人民法院应对案件及时进行判决。调解书送达后当事人反悔的,由于调解书已生效,告知当事人可
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七、财产保全
1、财产保全的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必要时依职权对一定财产采取特殊保护措施,以保
证将来生效判决有得以实现的物质保障的法律制度。
2、财产保全的种类
财产保全可以时间为标准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3、财产保全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变卖、保存价款、提存财产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4、财产保全的程序
申请——提供担保——裁定——交付执行——财产保全的解除(申请人在法定起诉期间内不起诉、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5、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1、拘传
2、训诫
3、责令退出法庭
4、
5、拘留
九、诉讼费用
2006年,国务院通过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一)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非财产案件,是指因人身关系或人身非财产关系发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的案件。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
过2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二)财产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是指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的案件。
①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②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③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2
④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⑤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⑥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⑦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⑧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⑨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⑩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三)其他案件受理费
1.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2.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3.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①以调解方式结案的;②当事人申请撤诉的;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④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需要交纳案件受理
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四)申请费及收费标准
1.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①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②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
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③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4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
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2.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保全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
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五)其他诉讼费用及收费标准
1.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
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2.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3.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
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
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条第3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六)诉讼费用的预交
1、案件受理费的预交
(1)第一审案件的受理费,由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被告反诉
的,应当在提出反诉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
(2)上诉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都上诉的,由双方当事人分别预
交。
(3)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
2、申请费的预交
28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
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申请破产的申
请费清算后交纳。
(七)诉讼费用的负担
1.败诉人负担。
2.人民法院决定负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
的诉讼费用数额。
3.原告或上诉人负担。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的案件,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
上诉人负担。
4.协商负担。①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决定。②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5.申请人负担。在督促程序中,督促程序因债务人异议而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债务人未提出
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在公示催告程序中,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6.被执行人负担。
司法救助: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十、民事诉讼程序的分类
民事诉讼程序分类
1、第一审普通程序
2、简易程序
3、第二审程序
4、审判监督程序
5、执行程序
第一审普通程序:
起诉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开庭审理笔录
审限撤诉撤回起诉法院视为撤诉延期审理缺席判决对席判决诉讼中止诉讼终结
1、起诉
是指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诉讼行为。
起诉的实质要件包括:①原告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
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形式要件即原告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2、受理
是指人民法院接受原告起诉,并启动诉讼程序的行为。
受理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①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取得了审判权。
②确定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③诉讼时效中断。
④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将依法进行诉讼活动。
3、审理前的准备
就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进入开庭审理之前所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
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
在法定期间内及时送达诉讼文书;
成立审判组织并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
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材料;
2
其他准备。
4、开庭审理
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民事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并依法作出裁判或调解的活动。
开庭审理的程序是:
①庭审准备;
②宣布开庭;
③法庭调查;
④法庭辩论;
⑤法庭辩论后的调解;
⑥合议庭评议;
⑦宣告判决。
开庭审理笔录,指由书记员如实记载的全部开庭审理活动的书面记录,审判人员、书记员、当事人和
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在其上签名或盖章。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
审结。
5、撤诉、延期审理、诉讼中止、缺席判决、诉讼终结
撤诉,是指当事人将已经成立之诉撤销。
延期审理,是指在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将已经确定的审理期日或正在进行的审理顺延至另一期日
进行审理的制度。
诉讼中止,是指民事诉讼程序的中途暂时停止。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部分当事人无故未到庭
或未参加完开庭审理而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依法作出判决。
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中,因出现某些特殊情况而终结诉讼程序。
十一、民事诉讼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等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等
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附:本起诉状副本×份
28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等
答辩人因××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份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等
被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民)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份
2
本文发布于:2022-07-31 08:25: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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