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继承问题研究
现行的我国农村房屋地基继承制度建立在城乡户籍分割制度上,存在很多弊
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继承必将产生的矛盾,一方面房
屋所有权依法继承,另一方面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流转。人为地分割了地上房屋和
宅基地,造成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同时,有关宅基地继承的法律并不完善,常常
出现法律分歧。同一事件在不同地区有着截然不同的判罚。基于这种情况,为解
决宅基地继承中存在的问题,解决宅基地继承的弊端,宅基地继承改制势在必行。
标签:农村;房屋地基;宅基地继承改制
1.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现状
1.1案例纠纷
2005年,湖南省某县法院收到村民李某的一份诉状,状告当地村委会,要
求村委会返还其老屋地基的所有权。诉状叙述,1995年,李某一家有五口人,
、妹妹、父母,其父当时向本村委提出过建房申请,要求在老屋的地基上建
房。后来,2000年时,李某考上重点大学迁出了自己的户口。和妹妹也因
为出嫁迁出了户口,家中只有父母二人,因劳动力缺少,房屋一直未修,后来李
某父母因年事已高,也不幸辞世,家中无人居住。村委会按村里的规定收回了老
屋地基的所有权,并要求李某将老屋拆除或将地基卖给本村村民,否则,强行处
理。李某不同意,最后上了法庭。
1.2宅基地继承的必要性
(1)违反平等原则。我国现行的宅基地使用制度,是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
和城乡户籍分离制度下的。城市的房屋使用权可以继承,但是农村房屋及其宅基
地不能继承。这将农村和城市居民差别对待,造成了社会的不平等。
(2)资源的浪费。根据规定,农村宅基地是不能继承的,但是宅基地上的
房屋是能够继承的。但是现行法律规定,是不允许对该房屋进行修缮改造的。如
果不能处理,该房屋很难物尽其用。
(3)宅基地的使用权受到限制。如果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那么当所有
权人死亡后,会造成宅基地使用权归属集体,房屋使用权归属继承人。在不能暴
力拆迁的原则下,这块宅基地,集体并不能有效使用。
(4)与传统文化相悖。中国人的传统思想是落叶归根,荣归故里。老了希
望在自己小时后成长的地方修身养性,颐养天年。如果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
又非该集体组织成员无法申请宅基地使用。这种制度明显不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
文化。
本文发布于:2022-07-31 07:44: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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