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家庭房产纠纷案例都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4-12-29 04:13:26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31日发
(作者:冯甲)

常见的家庭房产纠纷案例都有哪些?

常见的家庭房产纠纷案例有落户不等于同住,只有同住人才

有权利参与房屋的处置,周老太孙女的户口虽在,但事实上

并不住在一起,她就没有权利干预房屋的处置。打理不等于

共有,继承不是占有。

对于置业者来说签下房屋买卖协议并不意味着万事大

吉,如果在房屋购买前后不注意细节处理的话很容易在日后

自身房产纠纷事端。房产纠纷案件在生活中我们经常见到,

为了避免这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我们有必要通过其案例吸取

教训、积累经验。那么常见的家庭房产纠纷案例都有哪些

呢?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列举几种,以供大家了解。

▲1、楼盘销售广告内容是否具有合同效力

某公司宣传广告的“项目介绍”中称“物资城内主路宽

18米,辅路宽16米,完全可以容纳各种型号的大货车自由

进出,经营户大可不必担心由于过道过窄无法装卸货物”;

在商业广告的首页最下方注有一行黑的小字“项目最终解

释权归某公司所有”。业主王某在临交房时,发现其购置的

门面因该公司修了地下室的进出口通道,导致门面面对的路

面只有3.7米,严重违反了其宣传材料所写的内路辅路宽16

米的承诺。

律师说法: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

宣传材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

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

买卖合同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视为要

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视为合同

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出售人的商业

广告一旦具有具体明确的内容,符合司法解释中要约的规

定,应视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内容,即使出售人以广告中“本

广告归某公司最终解释”,依然不能对抗该广告属于要约的

事实。本案,王某可以要求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

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2、代人签名卖房反悔构成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张先生家里有多套房子,看到房市成交量较好,便想要

出让名下其中一套房子。李先生正准备买房,两方便签订了

买卖合同,张先生的房子是夫妻共有房产,在签订合同时,张

先生代替妻子王女士签了名。张先生收了李先生定金五万

元。后张先生以自己妻子王女士不知情、不认可该买卖合同

为由,要求解除该买卖合同。协商不成,李先生一纸诉状,将

张先生告到了区人民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律师说法:

张先生与李先生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

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

有效。虽然张先生既未取得涉案房屋共有权人即妻子王女士

的授权委托,代妻签了名,事后妻子亦未追认。但根据《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

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

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

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张先生已经构成了违约,应当双倍返回定金。区法

院经过审理,判令张先生双倍返回李先生定金10万元。

▲3、隐名购房,应归谁有?

张某想通过按揭的方式购买一套济南的住房。可因为她

是外地人,在本地又没有固定工作,不具备个人住房贷款借

款人的条件,于是到她的好朋友本地人刘某商量,想以刘

某的名义贷款购房,刘某表示愿意。张某觉得刘某与自己关

系很好,所以并没有和刘某签订任何协议。但是4年以后刘

某不顾朋友之义,起诉至法院,声称自己以50万元的价款

购买的房屋,曾以口头约定借给被告张某使用,后索要多次,

张某拒不返还,请求法院判令腾房。

律师说法:

本案属于生活中常见的顶名购房行为,按相关法律规

定,房屋所有权应以产权证为准,张某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基

础是其能够证明刘某的买房行为是受张某的委托而为的,也

就是房屋的名头虽然是刘某的,但是张某是实际出资人。从

法律角度来说,张某可以以房地产公司的收款收据存根上和

银行收贷收据存根上留有“张某交款”的字样来证明自己是

实际出资人,自己和刘某之间存在隐名代理行为,这样张某

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法院才能确认张某为房屋所有

权人。

▲4、房产证是自己的,却卖不了房子

孔女士和丈夫李某在婚后通过房改的方式,购买了本单

位的房屋,房产证写的是孔女士自己的名字。2015年丈夫李

某去世后,孔女士准备将这套房屋出售,没想到遇到了难题。

原来,李某两口子有一个女儿,李某的父亲早已去世多年,

李某的母亲于2016年去世,李某还有弟弟妹妹六个。孔女

士非常疑惑,为什么从自己单位房改购买的房屋,房产证也

是自己的,却卖不了呢?

律师说法:

这套房屋是孔女士和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去世

后,李某享有的房产份额发生继承,依据《继承法》的规定,

由李某的女儿、孔女士、李某的母亲三人平均继承。在房屋

分割前,李某的母亲于2016年去世,依据《继承法》的规

定,李某母亲有权继承的份额,由李某母亲的继承人,即李

某的六个弟弟妹妹转继承。现在,孔女士想要出售这套房屋,

需先经过上述继承析产程序,将房屋变成自己单独所有,才

能顺利出售该房屋。孔女士可以和其他六个弟弟妹妹协商处

理房屋过户问题,对他们进行合理的折价补偿,由六个弟弟

妹妹配合孔女士办理房屋过户,如果协商不成,也可以通过

法院诉讼的方式,对房屋析产后再出售该房屋。

▲5、水电暖交费捆绑,物业费是否合理

某小区因物业服务较差导致许多业主不交物业费,所以

物业将生活用的水电暖捆绑物业费,不交物业费就拒收水电

暖气费,这种行为是否违法?

律师说法:

根据《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住宅小

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

单位应当依法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相关专业经营单位

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其收取业主应当缴纳的费用,不得

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业主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

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收

取报酬。

物业收取水电费、取暖费等属于代收代缴,采取物业费、

水电费和取暖费捆绑的方法是不妥当的。如果物业服务企业

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居民可以向房管部门

投诉。物业公司采取限制水电暖而强迫业主缴纳物业费用而

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业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物业公司主

张权利,也可以向专业经营单位主张权利,要求取消其对该

物业公司的供暖费用收取的委托。

房产纠纷虽然防不胜防,但如果能从常见的家庭房产纠

纷案例中吸取教训的话,就可将其纠纷发生率降到最低。也

就是说各位置业者在买入房产时最好能亲力亲为,对于有不

明白的地方要事无巨细的问清楚不可马马虎虎的签署房产

买入协议。在房产纠纷发生后最好能到专业的律师进行咨

询,必要时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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