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房屋继承不再强制公证的利弊
本文从房屋继承不再强制公证入手,开展论述了不强制公证的利弊,但市民
选择采用哪种方式确定继承权,但最终的结果都是为了使房屋能够转移过户到相
关继承人名下。
标签:继承;公证
根据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因
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
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材料等,也可以
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根据此条款法律将公证材料作为申请
人可选择提供的内容而不再是“强制性”提交的必备材料。
同年7月5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的通知》,
继承、赠与房产办理登记事项可以不用“强制公证”了。至此,颁布于1991年适
用了25年的“强制公证”规定作废。
从上述两个规定笔者就取消强制继承公证后会有什么利和弊谈谈自己的看
法。
1、取消房产继承强制公证的利
1.1增加了市民在办理房产继承时的选择权。通常我们知道房产继承有二种
方法
1.1.1公证继承
原来市民在办理继承登记手续时只能依据1991年下发的《司法部、建设部
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该通知规定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
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
权转移登记手续。这规定了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需申请继承公证,凭继承权
公证书申请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1.1.2诉讼继承
全部继承人无法取得继承权公证,则需要到法院提出继承纠纷的诉讼,等到
法院判决、调解后,持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房屋过户登记。这也需要一
定时间,提交一些法院要求的证明材料才可以办下来,同时这也往往使原来关系
融洽的父母子女、兄弟妹或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产生隔阂甚至是关
系破裂,很多家庭不愿意采取这种方法,不仅使得亲属关系闹僵了精神上受到了
伤害,还要支付一定的诉讼费用。
本文发布于:2022-07-31 07:41: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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