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遗产房子转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计税依据是什么?
问题内容:
我有一处房子,是住房,建筑面积80㎡,继承取得的,2000年就办理了房
产证,今年需要钱就准备卖了,房屋中介告诉我,继承得来的房子要按现在交易
价格(不低于当地评估价格)全额征20%个人所得税,请问是否有这样的规定,
为什么继承得来的房子不能按交易价格(不低于当地评估价格)核定的1%的税
率来征收个人所得税呢,另外,我继承父母这套房子,父母买这套房子时缴纳的
房屋价款不能从现在的交易价格中抵扣吗?如果按这个标准征收是不是税率太
高了,我们一般众卖这样的祖房还要缴这么高的税,房屋成交价的20%,是不
是变相的在征收遗产税了?我现在应缺钱,所以房子等着急忙出手,买房子的听
说我要缴这么高的税都要打退堂鼓了,应为他怕我要求他包税。请税务总局的专
家帮忙解答下现在这种房子如何缴税,谢谢,最好能举例解释,为盼!!如果我
继承的房子已居住了五年以上才卖给他人,能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的规定:
“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税收管理问题
(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问题
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
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
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文件的规定: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
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
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
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包括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
购买形式)不动产后,再次转让应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文发布于:2022-07-31 07:40:5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4850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