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官司律师点评房产继承案例

更新时间:2024-11-06 16:36:45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31日发
(作者:上海外经委)

遗产官司律师靳双权点评房产继承案例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案件介绍:

陈贞和汪景伟原系夫妻关系,两人生养子女两人,即陈1、陈2.汪景伟在

1948年去世,汪景伟死亡之后,陈贞和王在1950年结婚,婚后两人生育子女四

人,即陈3、陈4、陈5、陈6。双方结婚时,陈1和陈2均为未成年人,尚在学

校学习期间。

陈2后与姜中铮结婚,婚后两人生育子女两人,即陈7、陈8。陈贞在1998

年去世,王在2011年3月28日去世,陈2在2003年去世。陈贞和王的父母均

早于两人去世。

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502号房屋和503号房屋(本案所涉及诉争房屋,以下

简称502号和503号房屋),原系陈贞所在的单位分配给其的公有住房,在陈贞

去世之后,王分别和原产权单位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了上述房屋并缴纳了购房

款。

2001年5月11日,502号房屋登记为王所有。2003年4月22日,503号房

屋登记为王所有。

王生前并未留下任何形式的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因此上述当事人因诉争

房屋的继承问题发生纠纷。

陈1、姜中铮、陈5、陈6和陈8、陈7在2015年5月17日将陈4和陈3

起诉至法院,诉求法院判令502号房屋归陈5所有,并由陈5给付其他当事人房

屋折价款;503号房屋由陈6所有,由陈6给付其他当事人房屋折价款。

庭审过程:

庭审中,被告主张姜中铮不具有代位继承的主体资格,因为姜中铮是陈贞的

配偶,陈2早于王去世,陈2去世之后,应当由其子女作为代位继承人,不具

有代位继承的资格。

同时被告主张本案所涉诉争房屋为王所有的个人财产,陈贞在1998年去世,

诉争房屋当时是陈贞所在单位分配的公房,没有所有权,后王和陈贞的单位签订

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这两套诉争房屋。为此,被告提交了诉争房屋的原购房合

同。

同时被告还主张陈1和陈2没有和被继承人王形成扶养关系,作为没有抚养

关系的继子女对被继承人王的遗产没有权利要求继承。被告声称当时陈1和陈2

在陈贞和王结婚时没有成年,当时两人一直由陈贞在老家的亲戚照顾,陈贞给他

们寄生活费。后来两人来北京之后被送出国留学,在陈贞去世后没有对王尽过赡

养义务。陈4主张自己一直和父母共同居住,照顾父母生活较多,特别在陈贞去

世之后,一直照顾王的生活,因此要求对遗产多分。

陈4为此要求继承502号房屋,不同意502号房屋由陈5所有。同意503

号房屋由陈6所有。陈3则表示主张房屋所有权,只要求分得房屋折价款。

庭审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502号房屋由陈4所有,并由陈4给付陈1、陈5、陈6、陈3房屋折价

款各76.8万元,给付陈8和陈7房屋折价款共计76.8万元。

二、503号房屋由陈6所有,在判决生效后的60日内,陈6给付陈1、陈5、

陈3房屋折价款各56万,给付陈8、陈7房屋折价款共计56万;给付陈4房屋

折价款70万。

一审判决之后,陈4不服一审判决,并且主张陈2和陈1没有与王形成抚养

关系,两人对诉争房屋没有继承权为由,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

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遗产官司律师靳双权案件解析:

遗产官司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中原被告所争议的焦点在于,陈1、陈8和

陈7是否应当参与本案诉争房屋的分配,并且该房屋是否应当在陈3、陈4、陈

6、陈5之间平均分配。

首先,陈4在本案庭审中所主张的陈1、陈8和陈7继承人地位和权力提出

异议,坚持三人不具有本案遗产继承的法定继承人资格。对此,遗产官司律师靳

双权说,本案是继承纠纷,其依据是继承法律关系,因本案中不存在任何形式的

由被继承人立下的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因此本案件系法定继承纠纷案件。法

定继承中所称的子女,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根据本案庭审中所查明的事实,王和陈贞结婚时,陈1、陈2的生母汪景伟

已经过世,并且陈1、陈2两人当时均系未成年的在校生,没有生活来源,不能

独立生活,因此仅能依靠陈贞、王的抚养,因此应当认定为两人作为王的继子女

和王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

尽管本案中陈4主张陈1和陈2在当时由陈贞的亲戚抚养,同时两人来京后

被送出国读书,但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陈1和陈2由他人照顾的证据,也没

有证据证明陈1、陈2存在被剥夺继承权的法定情形,因此应当认定陈1、陈2

享有王遗产继承的权利。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陈2去世之后,应

当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陈8、陈7具有代位

继承本案遗产的权利。

其次,本案中继承权的标的为遗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

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陈4在上诉时主张应当由其和陈3、陈6、陈5均分诉争

房屋,但根据物尽其用的生活原则,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进行遗产分割时会兼顾房

屋实际使用需要和继承人的实际生活需要,并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原则进行处理,

一审法院在庭审中考虑陈4作为尽主要抚养义务的继承人,认定陈4在遗产分配

上应当在其法定继承份额上多分,符合客观事实。同时在陈4具有其他房屋的情

况下,提出要求由其所有502号房屋且各方当事人并未予以认可,法院为兼顾其

他继承人的利益,本着公平原则判决由陈4支付其他继承人房屋折价款的判决亦

于法有据,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律师提示:

遗产官司律师靳双权提示各位阅读到此文的当事人,像房屋交易这类大额财

产交易,在签订合同、约定履约期限及其他相关事宜时一定要谨慎,多去了解一

些相关的购房政策,如果遇到不知道的一定要咨询相关的专业人士,以此来避免

日后发生纠纷。

当然,如果您遇到了纠纷,也不要着急,一定要第一时间保留好双方之间的

往来信件、函件及短信等有关的证据,第一时间到一位资深的专业房地产律师,

以期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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