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恢复性司法理念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差异
【摘要】
恢复性司法是传统刑事司法理念的转换,诞生于西方的法律文化之中,
以基督教伦理和市民精神为支柱。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家族伦理、
重刑轻民以及家国一体与西方法律文化形成鲜明对比,给恢复性司法
在中国的实践带来了挑战。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基督教伦理;市民社会;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一、恢复性司法的解读
恢复性司法是传统刑事司法理念的转换[1],即由传统的以加害
人为中心、注重实施自由限制的报复性刑事司法(retributivejustice)向
以被害人为中心、注重修补物质和精神损失,并且追求关系和解与社
区安全的刑事司法的转换。具体说来,与传统的刑事司法相比,恢复
性司法在认识上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犯罪在认识上的变化。恢复性司法认为,犯罪侵害的客体
主要是个体利益,而非仅仅是国家的利益,犯罪不仅具有“社会性维
度(”societaldimension),而且还具有地方性(local)和个体性(individual)
维度[2];犯罪并非仅仅是加害人一方的事情,而且还是社区的事情。
它强调了加害人、被害人和社区在犯罪的发生、矛盾的处理以及对罪
犯的矫正中的共同权利与义务。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对待犯罪的认识上
更加本着联系和发展的视角,是对传统的孤立加害人与被害人、社区
的刑事司法观念的修正。
二、对刑事司法过程在认识上的转变。传统的刑事司法程序往往
将司法过程限制在被告和公诉人之间,而忽略了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
的作用,没有考虑到被害人的需要。而恢复性司法理念则强调被害人、
加害人和社区的需要,发挥了他们在治愈(heal)犯罪、维护社区安
全过程中的作用。恢复性司法理念更强调被害人和加害人双方的对话
与沟通,通过共同的参与来解决犯罪行为给社区带来的不安。
三、对刑罚目的在认识上转变。在刑罚目的上,传统的刑事司法
理念从血亲报复、同态报复发展到国家报复[3],它注重的是对犯罪的
威慑与报复,孤立了罪犯与社区的联系。而恢复性司法的理念认为,
以暴力为特征的刑罚并不能最终威慑和预防犯罪,犯罪预防更重要的
是在于降低已经发生的损害对当事人(包括家庭)和社区的影响,恢
复(restore)被害人、加害人以及社区的关系。
恢复性司法首先是一种刑事司法理念,贯穿于整个司法的过程,
而非单纯的制度或者程序。恢复性司法的运用,表现在它追求民主、
文明、有效以及和谐地解决犯罪问题:(1)参与方包括了加害人、受
害人和社区,三方共同努力(必要时,司法机关也可以介入),以受
害人和加害人的自愿为前提,通过对话来理清事实,相互倾听,恢复
关系,进而恢复社区的安全。具体方式包括被害人——犯罪人会谈
(VOC)、家庭成员会议(familygroupconference)以及圆桌会议
(circle)[4]。(2)社区与被害人、加害人相互合作,通过补偿(restitution)、
社区服务(communityservice)来帮助加害人矫正,促进加害人重建羞
耻(reintegrateshaming),融入社区。
二、恢复性司法的文化支柱:基督教伦理与市民精神
中国不同于西方的法治土壤必然使恢复性司法在中国的运用有
所差异。文化局限性(culture-bound)是理念或者制度移植中的必然
障碍。探求恢复性司法背后的文化理念,寻求其背后的文化根基成为
我国引进恢复性司法的题中之义。
恢复性司法与基督教伦理
新西兰毛利人和北美印第安部落解决纠纷的传统是现代恢复性
司法的最根本渊源,但那不能称为真正意义上的恢复性司法——对这
些民族而言,运用这种方法解决问题已经是古老而久远的传统。他们
自己并没有赋予它什么深刻而饱满的内涵,直到西方人发现并把它称
为“恢复性司法”。北美的基督徒们,尤其是门诺教派(Mennonite)
基督徒,最先将恢复性司法的概念正式提出来,并在理论和实践中不
断发展。恢复性司法的开山始祖霍华德?泽尔(HowardZehr)在论述现
代恢复性司法的起源时这样写到[5]:
当代恢复性司法领域是从20世纪70年代数个门诺派信徒占较大
比重的社区的审判实践中发展起来的。门诺教派的信徒以及其他(在
加拿大的安大略还有后来在美国的印第安纳的)实践者作了受害者
———加害者会面这方面的尝试并由此而产生出程序,他们力图以此
将他们的信仰和他们对和平的认识适用于刑事司法的严酷领域中,而
这些程序遂即又成为了遍及全世界的模式。恢复性司法理论最初正是
由从这些探求中发展起来的。
恢复性司法是基督教伦理与刑事司法理念的完美结合。基督教蕴
含了博爱、奉献还有自我牺牲的宗教伦理。不仅仅从现代恢复性司法
的起源上,我们可以看出恢复性司法的宗教印记,恢复性司法的价值、
原则、结构和视角等各方面都可以闻到宗教的气息。一方面,基督教
把恢复性司法从部落的偏僻角落中挖掘并引导出来。基督教的博爱、
牺牲和奉献使基督徒们热衷于利用和传播恢复性司法,他们把恢复性
司法当作上帝的事业和自己的信仰。另一方面,恢复性司法也因为结
合了基督教的内涵而更加体现公义,更加符合现代的刑事司法理念的
要求,彰显了法治的价值。《圣经》中,上帝要求他的信徒们“用你全
部的身心、全部的灵魂和精神去爱上帝”(《圣经》:《申命记》6:5),
并且“爱你的邻居如爱你自己”(《圣经》:《利未记》19:18)。Christopher
ll在研究《新约》中的爱、正义与司法时,这样写道[6]:
“对正义的含义及范围的理解上的不一致,明显地会影响到我们
如何理解爱在刑事司法中的角。如果我们从“报复论”的角度来理解
矫正正义,那么(受害者的)怜悯或谅解就会要么看成是法律上的要
求,要么是极其的不公正;但是,如果我们从一个更加“关系性”和“恢
复性”的角度来看正义——恢复原状或者修补关系,那么,正义的实
现方式就是原谅和和解。重要的是,在上帝的经典里,爱和正义并不
矛盾,因为主之爱体现于上帝对具体的人际关系的关注之中,而非抽
象而空洞的术语。……
“(圣经中的)爱是什么?……从基本的角度来说,它要求我们待
邻居如自己,这和正义的概念是有关联的;从极端的意义上来说,爱
就是我们不仅要爱邻居,甚至还要爱自己的敌人,这便超越正义而付
出自己的代价了……”
基督教伦理在恢复性司法中得到了具体体现:
?加害人真诚悔过,承认且承担自己的责任,并向受害者道歉。
?加害人补偿受害人,并承担一定的社区义务,以此“重建耻
辱”(reintegrateshaming),回到社区。
?受害人接受加害人的悔过,参与帮助加害人度过犯罪后的心理
紧张危机(crisis),改正错误。
?受害人及其家庭成员得到志愿者组织、信仰团体(faith
community)及基金会的帮助。
?加害人及其家庭成员得到志愿者组织、信仰团体及基金会的理
解。
?社区与志愿者把社区内矛盾的解决看成是自己的义务,积极参
与受害人——加害人会议、家庭会议或者圈子。
?社区与志愿者帮助受害者与加害人一起融入社区,共同维护社
区安全。
恢复性司法与市民精神
在报复性司法理念中,犯罪被看成是被告人对社会关系的破坏
——而非对受害人的个人利益,这就难怪马克思说“犯罪——个人反抗
统治阶级的斗争……”[7]。这样,所有法律问题局限在国家与被告人
之间,受害人在刑事司法中充当的顶多是证人[8]。受害人在刑事诉讼
中的需求到不到满足,受害人对刑事案件的处理信息接受得极少,受
害人不知道自己的受害原因,也不能向被告人倾诉自己的痛苦,不利
于受害人心理上的恢复;同时,加害人也没有机会向被害人道歉,其
心理包袱束缚其心灵上的悔过,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犯罪后的心理危
机。进一步说,传统的刑事司法结构将犯罪处理的程序脱离了犯罪产
生的背景——受害人与社区。
恢复性司法倡导广泛参与,它把犯罪行为看成是对社区安全与秩
序的违反(violation)。这种违反一方面与社区有一定的关联——社区
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区去防范犯罪,从而导致了犯罪的发生;另一方
面,这种违反导致了居民对社区的归属感下降,长此以往,必然会分
离社区,加剧了居民对社区的疏远。恢复性司法将犯罪问题的解决纳
入一个多元的体系中——区别于传统的“国家——被告人”模式,它强
调了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对话,以及社区与政府之间的制衡与合作。
社区再也不是被忽视的对象,而是处理犯罪过程中的主导角,与国
家的公权力形成制衡。社区,主要包括大量的志愿者组织、信仰团体
以及基金会等等私人力量,在组织受害人——加害人会议、家庭会议
与圆桌会议中扮演主要的角,对于被告人的后期矫正负有帮助和监
督的责任。这在一定的程度上取代了国家——或者是削弱了国家对于
社区事务的干预,从而社区与国家形成某种紧张。另一方面,社区与
政府又是合作的。国家需要的秩序,社区需要的是安全。如果当社区
的私人力量不足以解决犯罪所带来的无序的话,国家的暴力介入是必
要的,这在一定的程度上便是社区与政府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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