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的法律界定及其规制
作者:张凯燕张婷曲桐
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3年第08期
【摘要】随着社会信息科学技术飞速的发展,互联网越来越成为人们生产生活的一部
分,而近年来“”的事件在网络上普遍出现,有人说,它是游离于道德与法律的边缘
的,那么该如何界定其是否侵害权利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制,我国的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这一
事实导致了该类案件在不同地区出现了不同的裁决方式,使之这种两难境地。本文主要就上述
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网络;侵权
文章编号:1673-0380(2013)08-0159-01
一、“”的定义
“”是近几年来一个新兴词汇,而法律是滞后的,往往是当问题出现的时候,才会
制定出有效的规制方法。而所谓的,指的是通过大量人工参与来寻问题答案的网络
机制,即根据网络上的一张照片、一个视频场景、一个网名甚至一个QQ号码,网民们互通信
息进行寻,往往可以挖掘出目标人物在现实中的真名实姓、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甚至此人
的家庭背景、生活经历、亲朋好友等私人信息也一概会“暴露于阳光之下”。[1]是利用人工参
与来提供纯粹搜索引擎信息的一种网络查询机制。简单地说,就是搜索他人隐私信息的一种网
络途径。从定义上看,隐私权是自然人(公民)享有的具体人格权之一,以个人自然信息与行
为信息为权利客体。不可避免地要涉及个人隐私,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
犯,隐私权一旦被侵害,即构成侵权行为。那么该如何界定?
二、“”的法律界定
关于是否达到民法上所涉及的侵权的问题,归根一句话,这是关于一个度的问
题。有人说是私力救济的一种手段,但是这种手段不好掌握,容易侵犯别人的隐私利
益,甚至于侵犯别人的名誉权,这样就违背现代社会主张公力救济的原则。更重要的是这是一
种工具,任何人都可以用,也有人用来揭露不道德的行为。有人说已经超越了法律与
道德的底线,侵犯当事人隐私权,而“”的衍生产品往往是威胁、中伤、暴露隐私等对
当事人造成严重精神伤害的违法行为。相对于被害者而言的私力救济已转变为对加害者的“执
行一种私刑”。林林总总,人们对它的界定还是比较模糊,没有统一的标准。在我看来,搜索
本身没有错,只是一个度的问题,如搜索以后如何曝光。[2]并且还要看公布者公布的信息属
不属于个人隐私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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