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治理方式探析
作者:姜淑丽
来源:《中国新通信》2015年第18期
姜淑丽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
【摘要】互联网治理已经成为国家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采取以网治网的方式,
形成多方利益主体共同治理方式,解决互联网治理中的各种问题,形成有序文明的互联网生态
秩序,打造一个法治、安全、健康、发展的网络空间。
【关键词】互联网治理治理方式多利益主体参与
一、互联网治理的界定
“互联网治理”最早来源于2003年在日内瓦举办的信息社会全球峰会(WSIS)阶段会议,
2005年6月,联合国互联网治理工作组(WGIG)发布的《互联网治理工作组的报告》,报告
将“互联网治理”定义为:“互联网治理是政府、私营企业和民间社会根据各自的作用制定和
实施旨在规范互联网发展和使用的共同原则、准则、规则、决策程序和方案。”这一定义在突
尼斯峰会上得到审议确认,写入了《突尼斯议程》[1]。从该定义可以看出,不同类别的参与者
——政府、私营企业和公民社会应该共同参与互联网治理,承担相应责任。本文采用的互联网
治理定义为:由政府部门、国际组织、私营部门和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方共同制定网络社会的
基本规则,以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各主体的合法权益,公平的占有和使用网络资源,共享网络
发展带来的利益的过程。
二、中国的互联网治理存在的问题
当前,中国的互联网治理呈现的是以政府为主导的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不过近年来,随
着网民数量的与日俱增,网民权利义务意识的提升,网络社会的开放程度日益加大,企业、社
会组织等网络主体的多样化,共同治理的概念渐入视野,成为网络社会发展的新趋势。但是,
以政府为主导的自上而下的互联网治理方式仍然为社会的主流,共同治理要得到全民认可,政
府支持,还需要进一步的发展。另一方面,在法律依据上,为了适应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我国
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引导互联网发展的法律法规,涉及国家安全、网络犯罪、知识产权等,但是,
纵观这些法律不难发现目前的立法还存在很大的问题。首先,我国的网络立法缺乏整体规划。
目前法学界对网络社会没有深入细致的系统研究,立法缺乏强有力的理论支撑,从而导致目前
的立法无法有效的保障国家安全和公民应有的权利。其次,现行的网络立法没有体现网络自身
的发展规律,只是简单的将传统的管理思路和规则套用到互联网上,没有注意到互联网上网络
规则、契约关系、主客体权利义务的变化而引起的社会结构上的变化。
三、完善我国互联网治理的方式
互联网治理手段就是指在治理互联网的过程中,我们所运用的方式方法。重点应该从以下
几个方面开展相关工作。
3.1通过网络立法明确权利义务内容,确立互联网的基本行为规则
目前,我国的网络立法没有对公民的权利义务、国家的权力等进行明确的规定,对互联网
的基本行为规则没有确立,因此导致出现了治理中的各种问题,因此当前的任务就是要整合现
有法律制度,各个部门真正的实现利益协调和信息共享,废除陈旧的法律制度,删去相互冲突
的条款,制定出合理的制度,以互联网的思维,基于互联网发展规律,通力合作,共同促进互
联网治理法律体系的建构。
3.2完善互联网行业自律,制定相应的行业规则和标准
2001年,中国互联网协会成立,在互联网行业协会的推动下,2002年《中国互联网行业
自律公约》发布,发垃圾邮件系列小组也相继成立;随后《互联网信息服务自律公约》、《中
国互联网网络版权自律公约》等等由互联网企业和网民在自愿基础上实行的行为守则、程序和
规则以互联网自律公约的形式出现在人们视野。目前,政府已经意识到社会组织在国家社会治
理中的作用,积极组建筹备各类的社会组织,让社会组织参与网络社会治理。
3.3推动产学研的合作,加强技术的研发与创新
互联网的发展本质上仰赖于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互联网诞生于美国,美国利用其互联网发
源地优势,掌控着互联网的核心技术。为了提升我国的互联网治理水平,首先必须在核心技术
上不受制于人。为此,需要加大力度推动中国的互联网技术研发与创新工作。高等院校、科研
机构成为我国技术研发的理论和学术基地,互联网企业是高新技术发展和应用的前沿,在实践
中对技术进行改进,发展运作出成熟的商业经营模式。但是目前产学研之间的配合与合作成为
技术创新中的重大障碍,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研发团队的建设,实现学术和实践的有机结合,
成为提升我国研发能力亟需解决的问题
3.4加强网络治理人才的培养,提升公民的网络素养
我国的网络人才队伍的结构型矛盾突出,一是,高水平人才不足,尤其是技术、管理、法
律等复合型人才严重匮乏,难以满足网络社会对网络治理人才的需求;二是,学校的专业学习
同社会的需要相脱离,无法适应社会的需求;三是目前的培训不成体系,在评价、标准等方面
都存在混乱的状况。针对这些问题,需要综合利用专业教育、培训和宣传三种手段,形成系统
化的人才培养机制,推动社会整体网络素养的提升。因此加强和完善我国的互联网治理能力和
体系需要从制度设计、法律、技术、社会等各方面入手,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互联网治理体
系,适应国际社会的整体趋势。
参考文献
[1]联合国互联网治理工作组:《互联网治理工作组的报告》,2005年6月,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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