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意向平台服务协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2016版)

更新时间:2024-11-07 20:42:37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30日发
(作者:东至房屋出租)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

意向平台服务协议

一、定义与解释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以下定义:

全国股转系统: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转公司: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转让意向平台:指全国股转公司设立的供用户查询、发布转让意向信息,并进行沟通协商

的信息交互平台。

转让意向信息:指用户发布的买卖全国股转系统协议转让证券品种的意向的信息。

投资者:指满足全国股转系统规定的相关资格条件,了解挂牌证券风险特征,具有一定的

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的主体。

用户:指符合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同意遵守本协议约定,自愿申请注册并被许可使用转让

意向平台服务的投资者。

二、协议当事人

(一)全国股转公司与用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意向平台管理规定(试行)》

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全国股转公司向用户提供转让意向平台服

务事宜,达成本协议。

(二)当投资者按照身份验证页面提示填写信息、阅读并同意本协议且完成全部验证程序

后,即表示投资者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并与全国股转公司达成一

致,成为转让意向平台用户。

三、服务内容

(一)完成注册的用户有权查询转让意向信息,完成个人信息验证的用户,有权发布转让

意向信息及修改、删除本人发布的信息。

(二)转让意向平台仅为转让意向信息的浏览、查询及发布平台,不具有成交功能。用户

达成成交意向后,还需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交易主机完成交易,成交结果以交易主机记录的

数据为准。

(三)全国股转公司提供转让意向平台服务暂不向用户收取费用。

四、全国股转公司权利与义务

(一)全国股转公司声明并承诺其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是组织挂牌公司证券转让的唯一合法主体,具有一切必要的权利及能力订立

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

(二)全国股转公司承诺运用其转让意向平台为用户提供本协议约定的服务,但不对以下

事项作出担保或承担任何责任:

1.用户利用转让意向平台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及时性或有

效性;

2.用户转让意向的达成、投资收益等事项;

3.用户的投资损失。

(三)全国股转公司承诺依据自身既有条件和水平最大限度地维护转让意向平台系统的稳

定运行,但不保证服务不会中断或系统不发生故障。系统因相关状况无法正常运行,使用

户无法使用转让意向平台服务或使用服务时受到任何影响,全国股转公司不对用户或第三

方承担任何责任。前述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1.系统停机维护期间;

2.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3.由于黑客攻击、病毒、木马、网络供应商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等原因造成的服

务中断、延迟或数据丢失;

4.其他任何非自身原因引起的问题。

(四)全国股转公司承诺依据自身既有条件和水平最大限度保护用户账号安全,但因黑客、

病毒或用户保管疏忽等非全国股转公司原因导致用户账号遭他人非法使用的,全国股转公

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全国股转公司承诺尊重和维护用户的隐私,非经用户书面授权,全国股转公司不公

开、修改或透露用户的基本资料和账户信息,但以下情形除外:

1.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或应有权机关要求,全国股转公司

有义务提供用户个人信息的;

2.为维护全国股转公司合法权益的;

3.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

4.全国股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六)全国股转公司有权在尊重和保护用户隐私的前提下,对转让意向平台用户数据库进

行分析或商业开发或利用。

(七)用户有如下行为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有权删除相关信息,并记入违规档案,必要

时可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1.发布虚假的转让意向信息;

2.发布含有异常价格或数量的转让意向信息;

3.密集发布相同或类似转让意向信息;

4.发布与全国股转系统证券品种转让意向无关的信息;

5.发布含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禁止内容的;

6.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八)用户有如下行为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有权暂停或终止对用户发布信息提供技术支

持和其他服务,并记入违规档案,必要时可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向国家有关

机关报告:

1.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注册;

2.利用转让意向平台进行任何违法犯罪活动,或宣传、散播法律法规禁止散播的信息,

或实施其他损害全国股转公司利益的行为;

3.用户的行为严重干扰全国股转系统正常秩序;

4.全国股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九)用户丧失全国股转系统交易权限或注销证券账户的,全国股转公司有权取消用户发

布转让意向信息的权限。

(十)全国股转公司有权视情况变更、暂停或终止转让意向平台服务。变更、暂停或终止

转让意向平台服务前,全国股转公司将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进行公告。

(十一)全国股转公司有权根据后续业务开展情况,向用户收取转让意向平台相关服务费

用。

五、用户权利与义务

(一)用户声明并承诺其是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一切必要的权利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

任。

(二)用户有权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在其用户权限内使用全国股转公司基于转让意向平台

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用户承诺并保证遵守本协议及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维护全国股转系统及全国股

转公司的正常运作及其公信力,不实施有损于全国股转系统及全国股转公司的行为。

(四)用户承诺并保证其提供和发布的所有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符合中国

各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全国股转系统的相关规定,并承诺及时对已发布的信息

进行更新、维护和管理。前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用户注册信息和发布的转让意向信息等。

(五)用户承诺并保证妥善保管其在转让意向平台的账号和密码,并对利用其账号在转让

意向平台中的一切活动承担责任。

(六)用户有权随时修改其用户名和密码。用户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其账号或存在安全漏

洞的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七)用户承诺并保证其发布的信息不存在以下情形:

1.虚假的转让意向信息;

2.含有异常价格或数量的转让意向信息;

3.密集发布相同或类似转让意向信息;

4.与全国股转系统证券品种转让意向无关的信息;

5.含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禁止内容的;

6.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用户承诺并保证使用转让意向平台服务的风险由其自身承担。

(九)用户承诺并保证因其违反上述承诺和保证而给全国股转公司造成损失的,用户同意

对全国股转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知识产权

(一)全国股转公司在转让意向平台上提供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

频、图表、网页设计、平台架构、软件程序等的知识产权归全国股转公司所有;用户在使

用转让意向平台服务中所产生的内容的知识产权归用户或相关权利人所有。

(二)非经全国股转公司或其他权利人书面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修改、

复制、公开传播转让意向平台的程序或内容。

七、协议的变更

(一)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全国股转公司有权根据情况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一旦本协议

内容发生变动,全国股转公司将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最新的服务协议,不再向用户

作个别通知。如果用户不同意全国股转公司对本协议所做的修改,有权停止使用转让意向

平台服务。如果用户继续使用转让意向平台服务,则视为接受全国股转公司对本协议所做

的修改,并应遵照修改后的协议执行。

(二)全国股转公司针对转让意向平台服务以任何方式作出的任何声明、通知、警示等内

容,视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前述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

、短信提醒等。

八、违约责任

对于协议一方的任何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要求补救。违约方在十

个转让日内未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要求补救的另一方有权就其所受的损害要求违

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九、不可抗力

(一)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系指地震、海啸、风暴、洪水或其他自然灾害,瘟疫、战争、

、敌对行动、公共骚乱,黑客攻击、政府管制或因第三方导致网络通讯瘫痪等任何一

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和无法避免的事件。

(二)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或各方不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的,该等义务在不可

抗力事件存续期间中止,义务履行期自动按期顺延。

十、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的效力、履行等相关所有事宜,均受中国法律管辖,任何争议仅适用中国法

律。

(二)各方就本协议条款效力或履行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全国股转公司所在地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一、附则

(一)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二)本协议签订地为中国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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