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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信息保护面临的挑战及应对措施
【摘要】近年来,我国网络信息面临的安全风险不断
加大,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各种新型网络攻击不断出现,造
成的影响日益严重。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网络信息保护面临
的严峻形势,分析了我国在网络信息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结合世界各国在网络信息保护方面的做法,提出我国应采取
的措施建议。
【关键词】信息安全;网络信息保护;电子身份证;措施
建议
【中图分类号】O242;F830.9【文献标识码】A
1引言
2013年6月份,美国国家安全局被曝出“棱镜门”事件,
谷歌、微软、思科、Facebook等数千家科技、金融以及制
造公司与美国国家安全局密切合作,为其提供敏感信息。同
时,美国国安局旗下设有一个部门,名为“定制入口行动办公
室”(TAO),过去近15年中一直从事侵入中国境内电脑和
通讯系统的网络攻击,借此获取有关中国的有价值情报。这一
事件给我国网络信息安全敲响了警钟。
据统计,2012年我国约有2.57亿人遭受网络犯罪侵害,
所蒙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2,89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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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2012年12月28日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
定》,我国首个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也于2013年2月1日
正式实施。在当前环境下,做好网络信息保护工作,实现我
国网络信息保护相关政策平稳落地,对于保障广大人民众
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
义。
2网络信息保护概述
2.1基本概念
这里所提到的网络信息,与通常所讲的个人信息含义相
当。在《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国家
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
息。”而在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中,将个人信息定义为:可
为信息系统所处理、与特定自然人相关、能够通过与其他信
息相结合识别该特定自然人的计算机数据。
实际上,在法律范畴内,个人信息通常是指自然人所的在在
有的,能够直接或间接识别其本人的特定资料所反映出来的
内容,其具有人格属性。个人信息隐私权则兼具人格权与财产
权双重属性。在当前信息时代中,个人信息也是一种财产类
型。
2.2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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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保护中最核心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法
律,个人信息涉及到隐私和财务权,必须有专门的法律来参考
执行;二是监管,在信息社会中,个人信息产生的纠纷大幅增
加,需要专门的监管部门来管理;三是实施,就是技术支撑体
系,在网络环境下,我们需要各种技术手段来保障个人信息不
被窃取、盗用、冒用等,而且要在出现上述情况后追踪到犯
罪分子并提供相关证据,当前主要基于公钥基础基础设施(P
KI)相关技术体系实现。
3我国面临的主要问题
3.1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尚不健全
我国目前在网络信息保护方面还未形成健全的政策法规
标准体系。在法律方面,我国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有近
40部,法规30部,但都是零散的法律条文,《关于加强网
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可以看成第一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但
如何正确使用这部法律,怎样将这部法律与当前法律体融合
起来,从而有效解决个人信息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这都需要进
一步完善。在标准体系方面,我国首个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
已正式实施,但该标准只是指导性技术文件,在网络信息保护
方面的作用有限,网络信息保护相关的标准体系仍有待完善。
3.2网络信息保护监管有待加强
我国目前在网络信息保护方面缺乏足够的监管,这也是个
人信息泄露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首先,我国个人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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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
局、卫生部等相关部门之间交叉管理的问题,缺少一个从整体
上统一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专门机构。其次,没有形成
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治理的长效机制,2012年初公
安部统一部署的集中治理行动取得了丰硕成果,但打击侵害
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还没有固化到日常工作中。最后,没有对
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互联网企业实现有效监管,包括企业收
集公民个人信息的流程是否合规,涉及个人信息的用户协议
条款是否完善,以及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级别等。
3.3技术服务支撑体系亟待建设
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能够全面支撑网络信息保护的技术
服务支撑体系。首先,尚未建立有效的网络身份管理体系。从
根本上讲,网络信息保护是为了明确各主体在网络空间的权
利和责任,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则需要确定现实世界中的对应
主体,这就需要完善的网络身份管理体系。其次,尚未形成覆
盖全面的网络身份信任服务体系。网络应用种类繁多,网络
主体身份多种多样,网络身份管理体系是否能够得到广泛应
用,直接关系到网络信息保护能够有效实施,网络身份信任服
务体系必不可少。最后,网络信息保护技术支撑体系有待完
善。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日益深入,网络上存储和流传的信息种
类和数量不断增多,需要严格保障网络信息存储和使用的安
全性,并保证网络信息的可追溯性,为网络信息被侵害提供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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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和鉴证技术支撑。
4国际上的主要做法
4.1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
目前,世界上已经有70多个国家和组织制定了个人信息
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美国通过了一批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
律,如《隐私权法》、《信息保护和安全法》、《消费者隐私保
护法》、《反网络欺诈法》等;欧盟先后制定了《关于涉及个人
数据处理的个人保护以及此类数据自由流动的指令》、《关于
个人数据自动化处理之个人保护公约》和《关于保护自动化
处理过程中个人数据的条例》;英国制定了《数据保护法》;
德国制定了《联邦数据保护法》;加拿大制定了《隐私保护
法》和《个人信息保护及电子文档法案》;日本制定了《个人
信息保护法》。由于互联网应用模式多种多样,各国仍在不
断丰富自己的法律体系,以确保满足网络信息保护的具体要
求。4.2成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监管机构
个人信息保护是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责,很多国家都设立
了具体的机构来负责保护消费者信息和企业信息安全的职
责。欧盟在网络个人隐私的保护方面订立了非常严格的保护
标准,并设立了特别委员会以执行此项工作。德国创设了联邦
数据保护专员制度,美国、日本、澳大利亚有综合性的机构
内设部门或专门设立隐私专员(如韩国的个人信息调解委员
会和澳大利亚的隐私专员)予以管理,显示出个人信息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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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性和社会性。韩国由行业监管机构――韩国通信委员会
及互联网与安全局,具体执行消费者信息保护。
4.3启动有效的网络身份管理体系建设
为了确保对网络身份有效管理,实现相互信任的网络环
境,美欧等国家都建立了各具特的网络身份管理体系,如美
国的网络身份生态体系、欧盟的电子身份证等。首先,以国
家力量研究网络身份管理体系。欧盟于2002年的第六框架
计划开始进行身份管理相关的研究,为推广电子身份证打下
坚实的基础。其次,通过国家政策全面推动网络身份管理体系
建设。美国政府通过发布《网络空间可信身份国家战略》(S
TIC),启动对网络身份生态体系的建设。欧盟则推出了电子
签名计划,电子身份证是计划中一项重要的试点工作。最后,
构建了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各国的网络身份管理体系基本上
都是基于公钥基础设施(PKI),美国政府建立了完善的联
邦PKI体系,包括联邦桥CA、联邦通用策略框架CA、电
子政务CA、公众及商务类通用CA等。欧盟各国在推行电
子身份证的过程中都建设了专门的基础设施,如德国的
CSCA和CVCA。
4.4启动针对性网络信任服务应用推广
网络信任服务是在网络身份管理体系基础上提供的身
份认证、属性验证等服务,欧美等国通过积极推进网络信任
服务应用,从而为网络信息保护打造良好的环境。欧美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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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采取政府引导,企业实施的公私合作模式,通过在特定领域
开展试点工作等方式,积极推广网络信任服务。欧盟在数字
签名计划框架下推出大量覆盖欧洲的试点工作,如公民的电
子身份证(STORK)、泛欧洲在线公共采购(PEPPOL)等。
美国在推出ISTC战略后很快就推出五项试点工作,包括在
线身份系统、在线交易系统、在线医疗及教育等。这些试点
工作既能推广网络信任服务,又可以验证技术体系的安全性,
为建立安全可信的网络打下基础。
5我国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措施建议
5.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有法可依是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基础,应进一步完善我国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
定》已经规范了网络空间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相关主
体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各相关部门应尽快建立配套
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并出台实施细则,为网络身份保护的
实施提供依据。
5.2加大行业监管力度
成立专门的网络信息保护机构,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协
调机制,协调各职能部门在网络身份管理、互联网行业监管
等各项工作中的分工合作。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执法队伍建设,
加大对非法泄露和倒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
对涉及个人电子信息相关单位的监管,设立专门的机构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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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用户申诉、投诉,建立有效的互联网行业审查制度,对在
业务活动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
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5.3打造网络信任体系
借鉴欧美等国的网络身份管理体系,以电子认证服务业为
基础,建立网络身份信任体系,为网络信息保护提供安全可
靠、隐私保护、方便快捷的网络身份服务。协调公安部、人
社部、教育部、银行等部门,实现现有身份信息的有条件开
放,在不改变现实社会身份信息管理格局的前提下,为网络
身份与真实身份的绑定提供权威依据。基于现有电子认证服
务基础设施,坚持统一规划、分布部署的原则,建立覆盖全国
各地的网络身份管理服务网络。完善网络身份信任服务标准
体系,制定网络身份申请、核验、管理、应用等方面的技术标
准,实现网络身份信任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
5.4积极推广示范应用
大力推广网络信任服务应用,为网络信息保护构建良好
环境。采取政府引导企业主导的方式,从电子政务、电子商务
等现实生活中对身份要求较高的领域着手试点应用,逐步向
整个网络空间推广。充分利用市场化机制推广应用,以服务代
替管理可以消除人们对“互联网监管”的疑虑,而且可以大大
提高用户的体验,有助于应用推广。在重点领域和行业率先开
展应用试点工程,不断深化拓展应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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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加强工程管理,及时发现和反馈工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总结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网络信任服务体系建设。
5.5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
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开展面向全社会的个人信息保护宣传
教育。采取讲座、论坛、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宣传《关于加强
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政策法规,进
一步普及个人信息保护、电子签名与认证电子认证相关知
识。大力宣传网络身份信任服务,提高社会公众利用网络主体
身份认证服务、网络主体属性认证服务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和能力,营造有利于网络身份信任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
6结束语
面对日益严峻的网络信息保护形势,我国应采取针对性措
施,实现网络信息保护的真正落地。本文介绍了网络信息保护
的背景和相关概念,分析了我国网络信息保护所面临的挑战
和问题,通过研究世界各国在网络信息保护方面的具体做法,
提出了我国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措施建议。
参考文献
[1]GB/Z28828-2012,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
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S].2012.
[2]陈玉莲,沈?D,雷子君.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的构建[J].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9,第9卷(第1期).
--
--
[3]洪海林.个人信息财产化及其法律规制研究[J].四
川大学学报,2006年,第5期.
[4]张春生.中国电子认证服务业发展蓝皮书[M].北京:
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
[5]芳芳.国外PKI/CA体系发展状况的研究[J].计
算机安全,2001年,第9期.
基金项目:
本课题得到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No.2
012AA01A403支持。
作者简介:
王闯(1984-),男,博士,助理研究员,工业和信息化
部赛迪智库信息安全研究所工作,主要从事计算机应用技术、
电子认证、信息安全战略、信息安全产业等领域的研究工作。
冯伟,男,博士,工业和信息化部赛迪智库信息安全研究所
工作,主要从事通信、电子认证、信息安全、工业控制信息
安全等领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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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7-30 22:07: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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